北京户口二胎证所需材料.docx
- 文档编号:7636621
- 上传时间:2023-01-25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7.54KB
北京户口二胎证所需材料.docx
《北京户口二胎证所需材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户口二胎证所需材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户口二胎证所需材料
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居民】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并经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在北京市及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2、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申请审批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盖章,符合条件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二、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1)独子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独子一方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
(3)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3、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申请的,需提交:
(1)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原件;
(2)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5、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1)调出地区(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已孕证明原件。
6、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1)男方父母、其他兄弟及配偶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男方父母、其他兄弟及配偶的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3)其他兄弟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7、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申请的,需提交:
(1)女方父母、其他姐妹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女方父母及其他姐妹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3)申请人夫妻自愿赡养老人的承诺书原件(一式三份);
(4)其他姐妹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不再根据本项理由申请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1)《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鉴定、审批登记表》原件;
(2)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
(三)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退回《光荣证》原件,没有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提交本人从未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情况声明。
3、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5、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居民】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并经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在北京市及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2、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申请审批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4、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盖章,符合条件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在外省市户籍一方“单位意见”栏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二、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1)双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双方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
(3)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3、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申请的,需提交:
(1)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原件;
(2)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5、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1)调出地区(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已孕证明原件。
6、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1)男方父母、其他兄弟及配偶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男方父母、其他兄弟及配偶的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3)其他兄弟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7、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申请的,需提交:
(1)女方父母、其他姐妹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女方父母及其他姐妹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3)申请人夫妻自愿赡养老人的承诺书原件(一式三份);
(4)其他姐妹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不再根据本项理由申请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1)《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鉴定、审批登记表》原件;
(2)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
(三)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退回《光荣证》原件,没有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提交本人从未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情况声明。
3、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5、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并经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在北京市及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2、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申请审批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盖章,符合条件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二、所需材料
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公民的夫妻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2、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国外居民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一方为外国人的,需提供办理结婚手续时的单身声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需提供经有资质律师楼认证的本人生育情况自述文件。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1)双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双方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
(3)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3、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申请的,需提交:
(1)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原件;
(2)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三)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符合条件要求在内地再生育子女并入户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2、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四)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退回《光荣证》原件,没有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提交本人从未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情况声明。
3、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关于现役女军人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和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女方为现役军人,男方为现役军人或外省市户籍的,到女方驻京部队所在地(男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并经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在北京市及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女方驻京部队所在地(男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2、双方所属部队计生部门(男方为非现役军人的由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在《生育服务证》“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女方驻京部队所在地(男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县)人口计生委层级审核、盖章,符合条件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意见”栏和《生育服务证》副页的“主管机关审批盖章”栏注明“女军人《生育服务证》”并盖章。
二、所需材料
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2、双方《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男方为非现役军人的,提供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女方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5、男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提供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1)双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双方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
(3)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3、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申请的,需提交:
(1)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原件;
(2)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三)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退回《光荣证》原件,没有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提交本人从未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情况声明。
3、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 户口 二胎 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