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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重庆市住宅装饰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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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试 行版)
一、 总 则
1.1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巳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双方鉴定装饰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1.3 规范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防火工程、防水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厨卫、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质量判定。
二、 基本原则
2.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就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陌生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备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如确需要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2.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8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三、 防火安全
3.1 一般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3.2 材料的防火
至少涂刷两遍,且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刷干后进行。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 B2 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下班棉等 A 级材料隔热。
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A 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 B2 级以下(含 B2 级)的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安装 B1 级以上的材料上。
吊顶内的导线穿金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3.3施工现场防火和消防设施的保护
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必须清除周围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GB50327 — 2001 》的规定。
3.4 验收要求和方法
GB50222 )的规定。
四、 防水工程
4.1一般规定
质量有保证的防水材料,且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标准,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做到排水通畅,严禁存在积水倒坡现象。
4.2验收需要和方法
是渗漏多发部位,应当先作防水附加层。
且高出墙面 300 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 1800 mm 。
24h 。
五、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1 一般规定
222Rn )、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
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 2001 )等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
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2验收要求和方法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特浓度限值表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 Bp/m3 )
≤200
甲醛( mg/m3 )
≤0.08
苯( mg/m3 )
≤0.09
氨 ( mg/m3 )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Bp/m3 )
≤0.50
六、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用具安装工程
6.1 一般规定
必须横平竖直,排水管道必须畅通,各种阀门位置正确,便于使用和维修。
接头、阀门管道连接处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
;低水箱、洗脸盆(水槽)安装应在墙面铺贴瓷砖后进行。
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不得用木螺丝固定。
与器具接触应紧密。
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碰(砸)料。
6.2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的安装
进管必须多于五牙,爆牙、断丝缺丝不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生料带必须绕5圈以上,麻丝应和铅油同时使用,方可接管绞紧;绞紧后,不得朝相反方向回绞。
安装完毕后,应及时用钩钉固定。
管道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应采用瓷泥窝嵌。
色泽整体协调,符合住户要求。
冷水在右,热水在左。
并密封好,严禁使用塑料软管连接,浴盆底部必须高于出水弯管。
对准落水管处的浴缸墙裙板上应留不小于200mm×160m检查孔,装小木门。
淋浴龙头应安装在水口的同一边,冷水在右,热水在左。
龙头位置端正,碗形护罩应紧贴墙面。
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
应与墙面连接紧密。
表1卫生洁具的安装高度
卫生洁具名称
卫生洁具安装高度
(mm)备注
坐便器低水箱外露排管式
510
自地面至低水箱底
1虹吸喷射式
470
自地面至低水箱低
2 洗脸盆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3 水槽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4 妇女卫生盆
36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5 浴盆
52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表2连接卫生洁具的排水管管径
卫生洁具名称
排水管径( mm )
1 洗脸盆、水槽
32~50
2 浴盆
50
3 坐便器
100
4 妇女卫生盆
40~50
6.3 卫生间用具安排
应在镜背面的墙上铺一层三夹垫板及油毡。
或用压条固定于墙的三夹板上。
mm 。
镜箱固定或挂装于墙面时,应钻孔、嵌入木塞(或塑料螺管),用木螺钉固定牢固。
6.3.3 毛巾架、毛巾杆、浴巾架等安装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应按下列规定:
毛巾杆安装高度距地面 1000 ~ 1200mm。
固定处应平整、洁净。
距地面1600 mm 。
6.3.4 浴缸拉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浴缸拉手装于浴缸上方侧墙上,不水平、斜向、笔直三种安装方式,应根据住户要求确定。
mm 。
浴缸拉手安装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处应平整、洁净。
6.4 工程验收
6.4.1 管道、管件、卫生洁具及用具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6.4.2 产品品种、规格、色泽等应符合住户要求。
卫生洁具用用具安装后应无损伤,外表光洁。
安装必须牢固,无松动现象。
6.4.3 阀门安装端正,开关应灵活。
6.4.4 经通水试压,所有管道、阀门、接头无渗水、漏水现象
七、电气工程
7.1 一般规定
明线敷设应采用PVC阴燃线槽。
接头应高在接线盒或分线盒内。
电话线应采用1.0mm2的绝缘铜线,空调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铜线,电视射频线应采用75Ω同轴电缆线。
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暗装开关、插座、接线盒中的线头应留足150mm。
但管内总根数不得超过8根,电线总载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7.2 安装施工
;
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150-200 mm,距地面高度宜为 1300-1600mm ;落地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大于 150mm 。
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离地面高度应一致,专用接线盒四周不应有空隙。
盖板应端正,紧贴墙面,安装牢固。
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接地线就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7.2.2 灯具安装施工要点:
灯具固定应牢固,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3kg 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1kg 时,灯线不应受力,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灯具(包括吸顶灯、花灯、吊灯、壁灯、射灯等)的安装应接灯具安装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7.2.3 吊扇安装施工要点:
吊扇距地高度不得低于 2300mm,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挂钩直径不应小于悬挂销钉的直径,均不得小于 8mm 。
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震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安全、可靠。
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调速开关应与吊扇配套,接线正确。
7.2.4 壁扇安装施工要点: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
盍明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
运转明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1800mm 。
7.2.5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要点:
脱排油烟机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在墙面上,机体下表面距灶具高度宜为 800mm 。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时,应满足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7.3 工程验收
7.3.1 电器通电试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良好。
电气器件、设备的安装牢固、平整。
7.3.2 开关插座、终端盒等器件外观完好,绝缘器件无裂纹,安装牢固、平整,无漏电隐患。
7.3.3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向住户提交下列资料:
灯具、安全开关、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
配线竣工图,图中应标明暗管走向(包括高度)、导线截面积和规格型号。
八、 抹灰工程
8.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
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8.2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面 3 的要求。
表 3 :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4 2m 靠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立面重直度 ≤4 2m 托线板 每室随机选一面墙,测量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阴阳笔直度 ≤4
阴阳角方正度 ≤4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测量一阴阳角
8.3 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声,每处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 200cm2 为合格,倒数检查。
8.4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内高外低,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m 。
九、 镶贴
9.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
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验收。
5m2墙面内的空鼓面积应小于 200 m2。
9.1.3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石材
墙面砖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0
2m 靠尺、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选一墙面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垂直度
≤3.0 ≤2.0
1m 托线板
阳角方正
≤3.0 ≤2.0
方尺、楔形塞尺
接缝高低
≤0.5 ≤0.5
游标卡尺
接缝平直
≤2.0 ≤2.0
拉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2.0 ≤1.0
钢直尺
9.2 地面镶贴
基本要求同 9.1.1
9.2.2 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允许空鼓面积不大于 3%,且单块空鼓面积不超过 20% 。
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9.2.4 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镶贴花岗石、大埋石等厚重的材料。
9.2.5 地面镶贴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地面镶贴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m
靠尺、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接缝高低
≤0.5
钢直尺和楔形塞尺
接缝平直
≤2.0
接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1.0
钢直尺
9.3 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
十、木制品
10.1 壁橱及吊橱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
表面应砂磨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锤印。
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
橱门尖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片下口位置平行。
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
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1.2 壁橱及吊橱的制作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表 6 :
壁橱及吊橱的制作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壁橱吊橱 ≤1.5 楔形塞尺 每橱随机选门一扇,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笔直度 ≤2.0 线锤
对角线长度
(橱体、橱门) ≤2.0
注:
本表指标以 1m 为基础,超过 1m 以百分比类推。
10.2 护墙板
10.2.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棱面光滑,无长刺和飞边,本纹朝向一致,缝口紧密,板面间缝隙宽度均匀。
护墙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
护墙板阴阳角应笔直,阳角应呈 45℃ 角连接,采用目测及手感的方法验收。
10.2.2 护墙板的尺寸偏差及验收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表 7 护墙板的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上口平直度 ≤3 5m 拉线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面板笔直度 ≤2 线锤和钢直尺
表面平整度 ≤1.5 1m 靠尺和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面板间隙宽度 ≤2.0 钢直尺
10.3 木地板
10.3.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和行刺等现象。
木阁栅应灯固,间距应符合要求。
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
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 8 — 10mm 的伸缩缝,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3.2 本地板的铺设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表 8 本地板的铺设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长地板 ≤2.0 2m 靠尺、楔形塞尺 在地板油漆前进行验收
拼花地板 ≤2.0
四面企口地板 ≤2.0
缝隙宽度 长地板 ≤1.0 每室至少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拼花地板 ≤0.5
拼花预制块 ≤0.2
四面企口地板 ≤0.2
地板接缝高低 ≤0.5
注:
本表所列允差适用于柚木、柞木、水曲柳树种的地板,其他树种的地板可参照执行。
10.4 细木工
10.4.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
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4.2 细木制品安装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9 的要求。
表 9 :
细木制品安装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窗台板窗台盒 两端高低差两端距窗洞长度差 ≤2 水平尺和楔形塞尺 全数检查
≤3 钢卷尺
踢脚板、顶角线 ≤3 5m 拉线、钢卷尺
门、窗套 ≤3
十一、 门 窗
11.1 铝合金门窗
材料要求和验收方法
铝合金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 1.4mm,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 2.0mm 。
检验时,壁精度 0.02mm 游标卡尺测量。
11.1.2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法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宜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
表面用嵌缝膏密封,应平整、无裂缝。
门窗应开启灵活,无倒翘,无阻滞有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
检验时对照设计图纸和文件,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验收。
11.1.3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表 10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门、窗槽口对角线之差 ≤ 2000 ± 2.0 用钢卷尺测量,随机抽查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2000 ± 3.0
门、窗槽口对边之差 ≤ 2000 ± 2.0
〉2000 ± 2.5
门、窗框扇搭接宽度差 ≤ 2m2 ± 1.0
〉2m2 ± 1.5
门窗框(含拼樘料)笔直度 ± 2.0 用线锤和水平靠尺随机选一扇测量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 1.5 用水平靠尺,随机选一扇进行测量
门窗开启力,N ≤ 60 用 100N 拉力测试仪抽查不少于二扇,取最大值。
门窗横框标高 ≤ 5 用钢卷尺任测二处,取最大值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5 用线锤和钢卷尺任测2处,取最大值
双层门窗内外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 4 用钢卷尺任测二处,取最大值。
11.2 PVC 塑料门窗
材料要求及验收
当门、窗构件长度超过规定尺寸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增强型的壁厚不小于 1.2mm 。
11.2.2 基本要求及验收方法同 8.1.2 。
11.2.3 PVC 塑料门窗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
表 11 PVC 塑料门窗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
方法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 ≤2000 ≤3 用 3m 钢卷尺 每室随机测二处,取最大值。
〉2000 ≤5
门窗线(含拼樘料)笔直度 ≤2000 ≤2 线锤和水平靠尺
〉2000 ≤3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2000 ≤2 水平尺
〉2000 ≤3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 1m 钢直尺
双层门窗内外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4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线锤、钢直尺
注:
本表所列量具精度均为 1mm 。
11.3 木门窗
11.3.1 木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2 的规定。
表 12 :
木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框的正、侧面笔直度 ≤2 托线板和钢卷尺 全数检查
框对角线长度差 ≤3 钢卷尺
框与扇、扇与扇接触处高低差 ≤2 用钢直尺和楔形塞尺
门、窗扇与框的留缝宽度 1.5 ~ 2.5 楔形塞尺
门窗与地面留缝宽度 内门 6 ~ 8
卫生间 10 ~ 12
厨房
十二、 吊顶
12.1 基本要求及验收方法
吊顶安装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拆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
粘贴固定的罩面板不应有脱层;搁置的罩面不应有漏、透、翘角等现象。
吊顶位置应准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明显错位。
采用木质吊顶、木龙骨时应进行防火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防火处理。
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12.2 罩面板、吊顶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
表 13 :
罩面板、吊顶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 ≤ 2 1m 钢直尺、楔形塞尺 随机测一处笔直的两个方向,取最大值
接缝平直 ≤ 3 5m 拉线、钢直尺 拉线检查,不足 5m 拉一次,超过 5m 拉两次,随机测至少二位,取最大值。
压条平直 ≤ 3
接缝高低 ≤ 1 钢直尺、楔形塞尺 随机测量不少于坏处,取最大值。
压条间距 ≤ 2
吊顶水平 ± 5
十三、 花 饰
13.1 外观及验收
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花饰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有裂缝、翘曲、缺棱掉角等缺陷。
采用目测和手摇的方法验收。
13.2 花饰安装的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4 的规定。
表 14 :
花饰安装的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条形花饰 水平方向全长 ≤ 3 目测
笔直方向全长 ≤ 3
十四、涂 装
14.1 溶剂型涂料
清漆
清漆涂刷质量及验收应符合表 15 的规定。
表 15 :
清漆涂刷质量及验收方法 mm
要求 验收方法
木纹清晰、棕眼刮平 应在涂料实干后
正视目测或手感
平整光滑
裹楞、流坠、皱能上能下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
不允许有漏刷、胶皮、斑纹
14.1.2 混色漆
混色漆涂刷质量要求及验收应符合表 16 的规定。
表 16 :
混色漆涂刷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 mm
要求 验收方法
透底、流坠、皱皮的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应在涂料实干后,目测或手感。
允许偏差用精度为 1mm 的钢直尺测量,分色线装饰线在 5m 的长度内检查。
平整、光滑均匀一致
分色裹大面无,小面允许偏差不大于 2mm
装饰线、分色线偏差不大于 2mm
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不允许有胶皮、漏刷、泛锈
14.2 水乳性涂料
龙江墙面、顶面平整,无掉粉、起波、漏刷等现象,无明显色差、泛碱、返色、刷纹;无显著砂眼、流坠、起疙、溅沫。
检验应在涂料干燥后,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十五、裱 糊
裱糊壁纸(布)的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7 的规定。
表 17 :
裱糊壁纸(布)的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 mm
要求 验收方法
色泽一致无明显色差 应在裱糊干燥后进行目测。
花纹图案吻合恰当
与顶角线、踢脚板拼接紧密无缝隙
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
阴阳转角棱角分明
表面无皱折、污斑、翘边、波纹起伏
壁纸笔直度 3m 内,不大于 4mm 用 3m 钢卷尺、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壁纸(布)接缝不大于 0.5mm 用游标卡尺
注:
半年内不应出现上述缺陷。
十六、质量验收及判定
16.1 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双方签字验收。
装饰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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