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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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力度,提升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披露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现予发布实施,并就贯彻实施两个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学习两个指引规定的内容,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做好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和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二、各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理指引》要求,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本所报送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首次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
三、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对相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尚未正式确定风险分类的,可以使用初步风险分类结果。
风险类、违约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理指引》规定提交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
四、信用风险管理报告暂定通过邮件方式报送,报告盖章扫描后邮件发送至 *************">*************。 后续报送方式如有变更,本所将另行通知。 五、各市场参与人在贯彻落实两个指引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 *************">*************邮件联系本所。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 第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但应当在定期报告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的说明(格式见附件1),说明豁免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定期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定期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二)定期报告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当充分、客观。 不得有祝贺性、恭维性、推荐性或诋毁性的措辞,不得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词句。 (三)定期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四)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定期报告外文译本的,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 “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第六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指定网站或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 专项计划设立距报告期末不足两个月或者每年4月30日之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证券全部摘牌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和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 第七条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管理人、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并在定期报告相关内容中说明调整原因。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等对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另有规定或特别要求的,或者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约定和要求。 第九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披露。 第二章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内容与格式 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和释义 第十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封面应当标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字样并标明报告期起止时间。 封面下端应标明管理人的名称、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在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正文扉页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报告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作。 本报告由管理人××××负责编制,管理人保证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在重要提示中说明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出具的审计意见。 如审计意见为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管理人应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十三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中相关信息来源于管理人外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的,管理人应当在重要提示中说明相关信息来源及经信息来源方复核确认的情况,以及管理人已通过合理方式进行复核确认的情况。 如管理人复核确认结果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提供的信息存在重要差异的,管理人应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重新复核确认并取得一致或说明重要差异及其原因。 管理人应当在重要提示中说明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相关内容与托管人出具的年度托管报告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如存在重要差异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分配(含按约定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收益、其他权利行权等,下同)、证券投资价值判断和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管理人应当在重要提示中说明相关信息、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第十五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内容较多的,可以编制目录。 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释义应当在重要提示或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专项计划基本情况及业务参与人履约情况 第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简要披露专项计划设立情况、发行规模、交易结构、增信方式、基础资产类型及具体内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场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等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如有)、现金流预测机构(如有)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理人应当披露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披露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到期日、发行本金额、信用评级(如有)、预期收益率(如有)、收益分配方式及分配频率,截至报告期末已进行收益分配的分配时间、分配的本金与收益金额,以及未来收益分配安排等。 资产支持证券附基础资产相关权益方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的,管理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条款权利的行使情况。 第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报告期专项计划资产管理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规定和计划说明书、相关协议约定,是否勤勉尽责地履行专项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和义务,是否积极督促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有无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管理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如存在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约定或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行为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以及采取的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专项计划资产隔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的专项计划资产是否独立于其自身固有财产、所管理的其他专项计划资产和客户资产,是否对专项计划资产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是否与其自身固有财产、所管理的其他专项计划资产和客户资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管理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按照规定或约定落实专项计划资产隔离制度与混同风险防范机制情况,如专项计划资产未独立于其自身固有财产、所管理的其他资产,或者发生基础资产现金流被截留、挪用等严重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行为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以及采取的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 第三节基础资产情况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披露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初数量、金额,报告期内增减变化数量、金额及其原因,报告期末数量、金额等。 报告期末基础资产数量或金额与上一次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计划说明书)期末相比发生20%及以上变化的,应当参照计划说明书的披露要求披露报告期末基础资产构成、特征、分布等情况。 报告期内因循环购买、替换、赎回、处置等而导致基础资产变化的,管理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替换、赎回、处置等情况,并说明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替换、赎回、处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协议约定。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发生调整的,还应披露调整情况。 首次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基础资产涉及封包日、基准日的,应当披露自基础资产封包日、基准日至报告期末的基础资产变化情况;基础资产不涉及封包日、基准日的,应当披露相关协议约定的基础资产转让生效日至报告期末的基础资产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披露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基础资产为债权类资产的,管理人应当同时披露下列情况: (一)报告期末未偿本息余额占全部基础资产未偿本息余额1%以上的前20笔基础资产与报告期初的变化情况,如发生变化,应参照计划说明书的披露要求披露变化后的上述基础资产情况。 (二)报告期内早偿、逾期、违约等各类非正常偿还的金额与占比、笔数与占比情况。 (三)报告期内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等争议及其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等。 (四)影响报告期内或未来专项计划收益分配的债权类资产质量和现金流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础资产为基础设施等经营收益类资产的,管理人应当同时披露下列情况: (一)报告期内原始权益人相关经营资质或范围变化情况,经营所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变化情况,经营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等。 (二)报告期内经营收益来源对象变化情况,经营所提供服务价格变化情况,项目外部环境变化情况,经营成本及经营资金来源的情况,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等争议及其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等,并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影响报告期内按约定分配专项计划收益及其解决措施,以及对未来收益分配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三)底层基础资产与相关资产的权属、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变化情况。 如上述事项发生变化,管理人还应说明原因及对专项计划收益分配的影响。 (四)影响报告期内或未来专项计划收益分配的基础设施等经营收益类资产质量和现金流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础资产为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财产权利类资产的,管理人应当同时披露下列情况: (一)报告期内不动产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包括不动产物业类型及实际用途、建筑面积及可出租面积、所属土地性质变化情况等。 (二)报告期内对不动产运营、维护、管理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维护主体,运营、维护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是否实现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周边竞争性不动产变化情况等。 (三)报告期内不动产相关权属变化情况,不动产价值变化情况,不动产使用数量、使用率、使用价格、收益变化情况,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等争议及其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等,并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影响报告期内按约定分配专项计划收益及其解决措施,以及对未来收益分配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四)影响报告期内或未来专项计划收益分配的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财产权利类资产质量和现金流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础资产为其他类型资产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或约定,结合基础资产实际情况披露报告期内基础资产质量变化和现金流情况。 第四节资金收支与投资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披露专项计划账户资金管理、运用、处分的下列情况: (一)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来源、金额,支出用途、金额,报告期初余额、期末余额等。 支出用于分配专项计划收益的,支出用途应明确专项计划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等。 (二)管理人依据规定或约定,利用专项计划账户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投资的产品、投资期限、累计投资金额、累计投资收益、报告期初投资余额、期末投资余额等。 (三)管理人依据规定或约定,以投资或运营专项计划中不动产为目的,报告期内向金融机构等借款的,应当披露债权人、借款金额、利率、借入资金用途、偿还本息情况、报告期初借款余额、期末借款余额等。 (四)专项计划账户资金管理、运用、处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以报告期内实际划转到专项计划账户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为基础,披露报告期内基础资产实际现金流与之前预测该期现金流是否存在差异。 如实际现金流少于预测值20%及以上的,应当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是否影响报告期内按约定分配专项计划收益及其解决措施,以及对未来收益分配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根据约定基础资产现金流需由相关归集账户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的,管理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各层归集账户归集、划转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时间、金额情况,并说明现金流归集、划转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协议约定,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 第五节特定原始权益人情况(如有) 第三十条 管理人应当简要披露报告期内特定原始权益人治理结构,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等影响公司治理和经营的重大情况。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简要披露报告期内特定原始权益人从事的经营模式、主要业务情况,所处行业发展环境和政策变化,结合特定原始权益人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业务板块说明报告期内特定原始权益人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比例。 重点说明与基础资产相关业务的经营管理、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支持和保障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制特定原始权益人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表模板见附件2,其他类别特定原始权益人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披露)。 若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同比变动超过30%的,应当披露产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管理人应当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对特定原始权益人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并将审计报告作为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附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管理人应披露特定原始权益人就所涉及事项作出的说明,并分析相关事项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简要披露报告期内特定原始权益人偿还债务本息的情况。 如特定原始权益人报告期内存在未按期偿还债券、银行借款、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务本息的,应当披露未按期偿还的金额、未按期偿还的原因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报告期内特定原始权益人申请破产、被接管、清算、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事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管理人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说明该事项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经营和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第六节增信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报告期内专项计划内外部增信措施发生变化的,管理人应当参照计划说明书的编制要求披露增信措施变化的具体内容、履行的程序,并说明变化的原因,是否符合计划说明书等协议约定,以及相关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报告期内按照规定或约定执行差额支付、保证人代偿、流动性支持、处置抵质押资产等增信措施的,管理人应当披露相关增信措施执行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差额支付、保证、流动性支持等增信的,管理人应当披露增信机构报告期末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相关财务报告是否经审计),增信机构资信情况、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及其占净资产的比例,并将增信机构财务报告作为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附件披露。 差额支付、保证、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增信方资信状况、代偿能力、资产受限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增信措施有效实现的其他信息。 差额支付、保证、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方为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报告期末增信方所拥有的除原始权益人股权外其他主要资产,以及该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第三十八条 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增信的,管理人应当披露担保物价值的重大变化情况,已经担保的债务总余额以及抵押、质押顺序,报告期内担保物的评估(如有)、登记、保管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采用其他措施进行增信的,管理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增信措施有效性的变化情况。 第七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管理人应当披露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出具的审计意见,并将审计报告作为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附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管理人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并分析相关事项对专项计划收益分配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且报告期内资信评级机构出具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管理人应当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信评级机构、评级报告出具时间、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含义等,并重点说明与上一次评级结果的对比情况。 第四十二条 计划说明书约定原始权益人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的资金有专门用途或限制性用途的,管理人应当披露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用途是否符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等。 第四十三条 报告期内发生《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条规定的,或依据相关规定、计划说明书等约定或管理人认为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管理人应当披露该事件的发生情况、原因,说明该事件最新进展以及对报告期内和未来专项计划收益分配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报告期内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当披露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情况,包括召开时间、召开事由、会议形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及后续落实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本节相关事项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本所网站披露且后续无变化的,管理人仅需简要说明相关重大事项及已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及披露日期。 第八节附件 第四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中披露附件目录,并在办公场所置备该附件。 第四十七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特定原始权益人审计报告及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有); (三)增信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如有); (四)抵质押物评估报告(如有); (五)其他附件。 第三章年度托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第四十八条 年度托管报告封面应当标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年度托管报告”的字样并标明报告期起止时间。 封面下端应标明托管人名称、披露日期。 第四十九条 托管人应当在年度托管报告正文扉页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报告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作。 本报告由托管人××××负责编制,托管人保证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托管人发现报告期内管理人有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或年度托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证券投资价值判断和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在重要提示中说明相关信息、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并提醒投资者关注。 第五十一条 年度托管报告中相关信息来源于管理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的,托管人应在重要提示中说明相关信息来源及经其复核确认的情况,以及托管人已通过合理方式进行复核确认的情况。 如托管人复核确认结果与管理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提供的信息存在重要差异的,托管人应当与管理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重新复核确认并取得一致或说明重要差异及其原因。 托管人应当对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并披露复核情况。 第五十二条 年度托管报告内容较多的,可以编制目录。 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托管人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 年度托管报告的释义应当在重要提示或目录次页排印。 第五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报告期专项计划资产托管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规定和计划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是否勤勉尽责地履行托管职责和义务,是否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相关资产,是否积极监督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的运作,有无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专项计划资产隔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托管的专项计划资产是否独立于其自身固有财产和所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的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是否与其自身固有财产和所托管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第五十五条 托管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监督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是否认真复核管理人的每项管理指令,管理指令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或计划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以及相关规定或约定的其他监督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下列专项计划资金运用、处分情况: (一)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支日期,收入来源、金额,支出用途、金额,报告期初余额、期末余额等。 支出用于分配专项计划收益的,支出用途应明确专项计划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等。 如专项计划账户下设多个子账户的,托管人应当提供报告期内专项计划账户所有子账户的资金收支情况。 (二)管理人利用专项计划账户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投资、投资回收、取得投资收益日期,投资的产品、投资金额、投资收益金额,报告期初投资余额、期末投资余额等,并说明该等投资是否符合规定或约定。 (三)管理人以投资或运营专项计划中不动产为目的向金融机构等借款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借款、还款、利息支付日期,债权人、借款金额、利率、借入资金用途、偿还本息情况,报告期初借款余额、期末借款余额等。 (四)专项计划账户资金运用、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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