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红军民法讲义绝版.docx
- 文档编号:7625054
- 上传时间:2023-01-25
- 格式:DOCX
- 页数:140
- 大小:94.50KB
罗红军民法讲义绝版.docx
《罗红军民法讲义绝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罗红军民法讲义绝版.docx(14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罗红军民法讲义绝版
一、什么是法律
1.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2.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二、民法属于部门法
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三、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历程
一民法典
第一次是从1954年到1956年
第二次是从1962年到1964年
第三次是从1979年到1982年
第四次是从1998年开始到目前
二民事单行法
1.婚姻法1980年通过,2001年修正
2.继承法1985年通过
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日生效
4.合同法1999年通过
5.物权法2007年通过
6.侵权责任法2010年通过
三、民法学的内容
一条主线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
内容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客体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大纲变化
一、内容上
一、删除部分
总论等价有偿原则、民法的解释方法、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民事责任能
力
权利论知识产权
二、增加部分
总论公序良俗原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物权
1、占有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债权
1、运输合同
2、居间合同
婚姻家庭
三调整部分
1、把民事法律行为改为民事行为
2、把合同的保全、终止等调整到债权部分
3、荣誉权由人格权调整到身份权
4、侵权责任法
二、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
物权
债权
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
民事责任
三、试卷题型结构
约20
约20原为14
约20原为26
约20原为26
约14原为14
单项选择题
判断题
简答题
论述题
案例分析题
35×2=70原60
删除原20
3×10=30原24
1×20=20原16
2×15=30
怎样准备
一、步骤
第一步拉网式学习
理解考试内容找出考点哪里可能出选择哪里可能出简答
第二步练习
巩固第一步的学习效果
第三步记忆
尤其是考前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二、如何记忆
一概念的记忆
1.理解切忌机械记忆
2.分析定义特点
1权利类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定义的方法种差+邻近属概念
权利1.权利主体谁享有权利
2.权利客体对什么享有权利
3.权利内容享有什么权利
2制度类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
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定义方法是+本质特征的描述+大概念
二特点、构成要件的记忆
2010年真题
1.简答法定抵消的条件
2.简答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定条件
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德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4.试论债的法律特征
1.理解
2.技巧
1概念的分解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
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
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总结特征、要件的核心内容解决记不全
物权特征
1.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行为
4.权利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定采任意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采取“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
损害赔偿方法
第一部分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系由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1e)延续而来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形式意义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民法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实质意义的民法一切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
广义的民法也就是实质意义的民法。
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商法以外的民法典其他民事规范。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
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
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与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包括制定法主要体现为各个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在制
定法之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
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适用
一时间上
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
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
二空间
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区域
1.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
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2.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该政权机关管辖区
域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三对人
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
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
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
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须平等
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
权利。
3.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
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
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4.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属于
例外的情形。
5.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
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
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
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也就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根据调整对象来分
1.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区别
1.权利性质
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
人身密不可分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返还原物、赔偿
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等。
二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选
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
不特定的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
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
1.物权关系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
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构成条件
1.客观存在
2.为法律所承认
种类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
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权
行为债权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人身利益人身权
权利抵押权和质权
第三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
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
是指以权利人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选
支配权
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抗辩权等
形成权
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介入
权、选择权、
追认权、解除权
3、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绝对权和相对权★★★选
绝对权
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
格权
相对权
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
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主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不影响主权
利的效力
5、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如继承权和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中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6、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指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而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我保护
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又称私力救济如正当
防卫。
国家保护
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时经由特定的程序获得国家机关的救济又称公力救济如起诉。
四、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它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
要性。
1.法定、约定
2.积极、消极
4.专属和非专属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
实。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
客观事实
是指基于客观情况产生的事实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
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属于人的无意识的打鼾、打喷嚏、梦游、呓语以及爱情、
友谊都不能成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只有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选择
1、事件和行为
事件
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其发生不以当事人的
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物的灭失。
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权利人的下
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的持续占有权利的不行使如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积极行使请
求权、不当得利等都属于事件.
行为
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2、对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
2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旨在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
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一般包括先占、生产、收益、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
藏物、无因管理、创作作品、侵权行为以及作为债权表的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
关系的事实构成
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就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
发生。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
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
国自然人和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范围
自然人公民
二、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居所指自然人居住的处所但有关自然人并无久居之意。
自然人的住所的确定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第二节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
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
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
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世界各国
第一类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
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
2、我国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
间是完全一致
的★★识记选、判
3、胎儿
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分得遗产但出生时
是死体的除外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
2、死亡的方式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第三节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
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
动的能力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已经参加了
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可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2、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不必经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可
认定为有效
3、实施的单方行为且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效如立遗嘱
3、无民事行为能力★★选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2、实施的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少量糖果、文具.因交易价值不
大.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
民事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的设定★★选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成年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能力愿意同意
5、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
组织。
1、2、3担任监护属法定义务
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口诀父母双亡或无能双亲爹娘自动上兄姐成年当抚养密切亲友同意当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依次为下列几种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
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6、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
组织。
1、2、3、4担任监护人为其法定义务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口诀配偶父母成年子近亲密友同意当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选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
公民为失踪人
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2年期限的起算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
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宣告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3个月期间届满作出宣告失踪的判
决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二宣告失踪的后果
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代管
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简答★★选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
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
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不受顺序限制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红军 民法 讲义 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