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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办法鲁人社发18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人社发〔2011〕1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认定办法》和
《山东省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
各省管单位:
为了规范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管理行为,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提高守法自律意识,建立激励和约束的管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省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诚信等级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行为,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诚信等级认定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实施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管单位是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集团公司、垂直管理所属的系统组织,以主管机关或具有相对用工权的独立法人作为一个用人单位。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管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认定工作。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认定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认定内容:
(一)内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遵守就业规定的情况;
(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情况;
(十)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收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诚信反映和评价;
(二)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进行的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情况;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对用人单位的诚信反映及评价;
(四)其他提供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渠道。
第八条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分为A(诚信)、B(基本诚信)、C(非诚信)三个等级。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级:
1、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
2、连续两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3、认定周期内无投诉举报或有投诉举报经查无违法行为;
4、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有违法行为经查不属实。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B级:
1、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行为基本规范;
2、对当年劳动保障年检发现的问题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当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3、认定周期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等未发现有违法行为或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但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4、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已经改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
1、当年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
2、认定周期内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拒不接受询问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
4、拒不参加、未按时参加或不按规定要求参加劳动保障年检;
5、认定周期内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6、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7、打击报复监察人员、证人、举报人员。
第九条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认定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初步评价。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按照诚信等级认定内容和标准,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进行初评。
(二)征求意见。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将初评结果分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征求意见。
(三)综合认定。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对初评结果和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提出综合认定意见,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认定。
(四)公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认定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公布。
对认定结果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认定每年度开展一次;次年一季度认定并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对已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督、动态管理。
(一)对认定为A级的用人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报表彰;次年不再进行日常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次年劳动保障年检作为非重点单位,进行网上年检或提供有关材料集中年检。
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推荐。
(二)对认定为B级的用人单位年度内日常检查不超过1次;免于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通过。
(三)对认定为C级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控对象,列为各项执法检查重点,实施现场检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管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高省管单位自觉守法意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省管单位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管单位是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集团公司、垂直管理所属的系统组织,以主管机关或具有相对用工权的独立法人作为一个用人单位。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管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四)严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五)使用童工的;
(六)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七)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九)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整改、处理、处罚决定的;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认定为C级的;
(十一)存在其它重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
省管单位名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违法事实简要情况等。
第七条向社会公布的内容,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应当认真核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对公布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向社会公布的内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随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的违法行为可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为止。
用人单位纠正了违法行为的,自履行法定义务的当日,将社会公布的内容予以撤销。
第十条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应当记入用人单位诚信档案,在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时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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