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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作业参考答案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程考试
《教育政策与法规》作业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B3.C4.B5.D
6.C7.D8.B9.B10.D
11C12B13、C14、A15、B
16A17、B18、A19、D20、B
二、双项选择题
1.AD2.BD3.DE4.BC5.AD6、BD7、BE8、DE9、AC10、CD11BD12.BD13.AB14.BD15.AC
三、名词解释题
1.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2.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法律意义上的学校:
法律意义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教育系统中各组织阶段目标为主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机构。
4.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校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5.教师申诉制度:
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
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6.教育法的渊源就是指法定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教育法的一种分类,是教育法的一种形
式。
7.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8.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
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9.法律意义上的学生就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10教师聘任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教师管理制度,是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
确认教师的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教师任用制度。
11非教育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关于国家教育事业发展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关系的法律。
12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3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殊的职业许可制度。
也称“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教师证书制度”,它是指“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14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
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1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又称教育法上的权利,是指教育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
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或可以不作为的行为。
四、简答题
1、答:
教育法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第二,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第三,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第四,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2、答:
判断学校是否是行政主体,有三条标准:
第一,学校是否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第二,学校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学校是否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一样,都是一种行政权的转移,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
但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不同:
第一,权力的来源不同。
第二,成立的前提不同。
第三,被授权者与被委托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4、答: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像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一样,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
别。
(1)二者的联系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每一项教育法规都是一项政策,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灵魂,教育政策不仅指导着教育立法的过程,体现在教育法规当中,而且也指导教育法规的运行和实施。
只有在党的教育政策指导下使用和实施教育法规,才能更好地发挥教育法规为教育政策服务的作用。
(2)二者的区别第一,制定机关不同第二,范围不同
第三,形式不同
第四,实施方式不同第五,稳定性不同
5、答:
教育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第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包括:
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规范教育权力运行
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
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
6、答:
从法理上讲,学校作为事业法人,是非企业法人的一类,它与企业法人有着鲜明的不同。
第一,学校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
第二,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
第三,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7、答:
教育行政行为的免责条件有:
第一,行为人无责任能力。
第二,超过时效。
第三,情节显著轻微。
第四,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或者特殊需要。
8、答:
我们认为,全面实现依法治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备的教育法体系
(2)严格依法行政,健全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3)教育司法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4)社会成员具有较强的教育法律意识。
(5)全面实现依法治校。
9、答:
法律地位包含的含义有如下三层:
第一、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第二、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决定他与其他主体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
的性质、内容(即权利与义务);
第三、权利主体间因不同法律地位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因个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
5、10我国教育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我国纵向层次的教育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是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重。
二是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
(2)我国横向层次的教育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是我国教育立法的缺口依然很大,一些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
二是程序法的缺失。
11答:
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必须履行如下六方面的义务。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六,依法接受监督。
12答:
学校人身伤害侵权的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学校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第二,学校的行为违法。
第三,学校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第四,学校主观上有过错。
13答:
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措施有: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6)加强领导,推进教育法制的基础性建设
(7)要重视和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论述题
1、答: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
基本依据。
(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
最后,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
另外,教育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等几个方面。
(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同时,应体现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因为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
而是相对的。
(4)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终身教育认为:
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整个一生。
为实现终身教育,要对传统教育进行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组织、有计划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场合中的、自发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职教、成教及继续教育和回归教育;既包括就业、生计教育,也包
括老年、闲暇教育等。
只有不断地建立和发展各级各类教育,促进它们的相互沟通和衔接,才能不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进而保证终身教育的顺利实现。
2、答:
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相对于其他形式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
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
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3、答: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这一概念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置于与行政主体平等的地位,也在当前行政法过分强调行政效率的背景下,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将政府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
(2)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有如下权利:
第一,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
第二,参与制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
第三,听证的权利。
4、答:
(1)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的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判断学校是否是行政主体,有三条标准:
第一,学校是否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教育法》第28条第3项规定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6项规定的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的高等学校校长的行政管理职权等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单方面意志
属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
第二,学校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学校在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对学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的颁发;对教师的管理、处分、职务的评定等方面,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的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学校是否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体现就在于学校能独立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主体。
5、答:
(1)教育法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学原理,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一个相
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
据我国目前现行教育法的体系框架,我国的教育法体系由纵向5个层次和横向6个层次构成。
(2)我国教育法的横向体系主要包括:
第一,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第二,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第三,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第四,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
第五,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3)我国教育法的纵向体系包括:
第一,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
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
第二,部门教育法
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主要是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
第三,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
第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它规范着各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其中有关
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教育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由于各地方实际情况的差异,由此,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也就因地而异。
六、案例分析题
1、答:
首先,此案中班主任摔坏了赵某的电子表,本身是一种侵害学生财产所有权的故意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
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在该案例中,手表属于学生个人的合法财产,班主任因
为个人情绪激动将其摔坏,是一种故意毁坏别人财产的行为。
其次,一般而言,我们认为毁坏财物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毁灭,如烧毁、砸毁等,使物品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全部丧失;二是损坏,是使物品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损坏的方式可以有多种,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再次,案例中,教师摔坏学生的手表,造成学生的财产蒙受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行为不论发生在
课堂上,还是在课外,只要发生了损害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教师就要担负赔偿责任。
由于在学校内部,学校
与教师之间也存在着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说,必要时学校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中班主任教师应首先把课上完,课下对赵某进行说服教育,而不能单凭情绪做出过激行为,为此他承担必要的违法后果是理所当然的。
2、答:
学校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权与教师就聘任合同问题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进行聘任、拒聘、
辞聘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聘任合同中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照顾到特殊群体的特殊权利,如女教师的休产假期等等。
在该案例中,女教师休产假是其法定的权利,学校并未侵害女教师(女教师生产并休满3个月产假后上班)
的这一权利,而且学校在女教师休产假期间,为了填补因女教师休假而致的岗位空缺招来代课教师,来缓解女教师因休产假而带来的空缺岗位,也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权利,是合情合法合理的。
然而学校在女教师休产假之后将其解聘,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却没有法律依据。
应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答:
首先,教育教学权是教师的基本权利,是其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教育教学权的实现有赖于聘任。
一个教师如果不能被聘任就不可能完成其教育教学的职责,在我国现行情况下,教育教学权的实现实际上等同于一个人劳动权的实现,而剥夺劳动权意味着失业。
因此,剥夺教师的被聘任权是对一个教师相当严重的处罚。
其次,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被聘任权只有在“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
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等情况下才会丧失,而株洲市教育局作出了“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所有学校不聘用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当然如果单从“读书就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这句话看,观点自然是错误的。
但犯错误是难免的。
本
案中,我们认为还是有的领导缺乏一种现代的法律意识,以为对一名小小的教师,让他下岗就下岗,不用考虑后果。
4、答:
在本案中,王丹由于自己的贪玩以及玩电子游戏而彻夜不归的行为,成了学校开除的理由,学校不言自明的目的就是怕影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
学校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呢?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十四条分别规定: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同时,我国《教育法》第三十
九条也规定: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
对于屡教不改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送工读学校就读。
据此我们认为,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于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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