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阳光广场上海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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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金阳光广场上海1
扬州金阳光广场·瓜洲商业综合体
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扬州金阳光广场·瓜洲商业综合体
工程地点:
扬州市瓜洲镇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A144017989
发包人:
扬州天马万象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人:
广州南方建筑设计研究院
签订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发包人:
扬州天马万象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人:
广州南方建筑设计研究院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扬州金阳光广场·瓜洲商业综合体项目扩初、施工图设计。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小区规划红线图,规划局提供的地块规划设计要点;
2.2发包人提出的项目定位建议、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要求等;
2.3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技术条件;
2.4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深度;
2.5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第三条本合同项目规模、设计工作范围、设计内容
3.1项目规模:
总用地面积21600平方米,规划用地性质见下。
其中公园绿地4200平方米,道路用地1200平方米,商业用地1620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31500平方米,地上部分26000平方米;地下部分停车库及设备用房5250平方米,建筑物高度不高于18米,地上3层左右,地下一层。
(详细指标见总图,实际面积以政府核定面积为准)
3.2设计工作范围:
金阳光广场·瓜洲镇商业综合体方案、施工图设计。
3.3设计内容
3.3.1单体建筑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内容包括:
建筑的平面和竖向构成,包括建筑群体和单体的空间处理、立面造型、环境分析(包括日照、通风、采光)等;
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各种出入口、垂直交通运输设施(包括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的布置;
建筑内部交通组织、防火设计和安全疏散设计;
户型平面放大。
3.3.2不包括的设计内容:
景观设计、室内二次装修设计、玻璃幕墙及采光顶、智能化深化设计、燃气设计、深基坑支护等专项设计,但设计人应在施工图设计中为此部分内容考虑预留、预埋及配套设计,除小品、绿化、地面铺装等景观建筑外的总图设计(竖向、管线综合等)均在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并保证积极配合配套单位,提供所需的资料、数据。
3.4设计任务具体要求:
详见发包人项目设计任务书。
3.5设计进度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时间
(日历天)
备注
1
配合完成报建方案
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
满足消防、规划等相关部门报审要求,包括总平面布置,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交通景观等主要功能分析图,总体鸟瞰图等
3
完成施工图设计
方案设计通过审批后20个日历天
全部详细节点,包括图示所需相关配套的施工图集大样,配合甲方拿到“四证”(含消防审图通过)
3.5.1各阶段设计进度根据发包人需要,由发包人另行确定书面通知设计人。
3.5.2如发包人延期提供设计必需资料,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四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设计任务书
1
满足设计需要
2
地块边界红线图及相关电子文件
1
3
规划设计要点
1
第五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设计阶段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方案设计
方案册及设计文件8套、电子文件(光盘一套)
8
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
方案报审
2
施工图
施工图设计文件10套(包括电子文
档光盘二套),设计计算数据的
电子文件(光盘一套)。
10
方案批准后20个日历天内
分期提供(提供坯子版、最终版)
说明:
1、上述进度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由双方协商调整。
各阶段开始前双方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指导该阶段的设计工作。
2、由于非报建因素产生的超出合同规定部分的各专业设计文件的份数由发包人自行负担打图、晒图成本费(以设计人与打图、晒图社的协议价计费)。
第六条本合同设计费的确定与支付:
6.1本工程设计取费单价及项目建筑面积如下:
建筑类型
设计费单价
(元/㎡)
建筑面积
(万㎡)
合价
(万元)
备注
商业综合体
35元/㎡
3.15万㎡
110.25万元
满足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审要求,满足建设、施工需要及存档备案需要的全部施工图
本合同施工图合计总价为壹佰壹拾万贰仟伍佰元(110.25万元)。
6.2以上设计费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含所有税费、差旅费、现场配合费、购买相关保险的保费等全部费用),遇到下列情况允许调整:
(1)竣工时按最终的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设计费用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35元/m2)执行。
(2)因发包人委托的设计项目出现业态布局等重大的设计调整(包括建筑功能性、结构体系性、设备系统性),且设计人已完成或部分完成了相应设计,双方另行协商调整后相应增加的设计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除此之外的修改属于正常修改范围,在设计费中包干,设计人不再另行收费。
6.3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商业综合体施工图设计费总计为壹佰壹拾万贰仟伍佰元(110.25万元)。
支付方式如下:
付款次序
付款比例
付款金额
付款时间
第一次付费
30%
33.075
方案设计完成后且通过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付费
50%
55.125
完成报批全套施工图设计(含消防审查)并通过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付款
10%
11.025
主体封顶后7个工作日内
第四次付费
10%
11.02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
6.3.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6.3.2.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3.3付款时须提供满足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发票。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进行设计。
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设计人应全力配合,并不收取赶工费。
7.1.3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其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7.1.4发包人拥有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设计成果、设计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和相关财产权利。
7.1.5若发包人未能及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则设计人有权暂时不提交当期的设计成果,直至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为止。
7.1.6发包人有权为营销需要而使用设计人的名称和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
同时,发包人有权公开的对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进行介绍和评论。
设计人确认,此种形式的介绍和评论不构成侵权。
7.2设计人责任:
7.2.1技术要求:
7.2.1.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1.2设计人负责扬州金阳光广场·瓜州商业综合体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包含景观设计、室内设计范围)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对整个项目工程设计的适用性、正确性、经济合理性全面负责。
7.2.1.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7.2.1.4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7.2.1.5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根据发包人办理各种报建手续的需要,设计人须在设计正式施工图之前,配合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报批用施工图,时间上需满足发包人办理手续的进度要求,且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及总价中。
7.2.1.6设计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提供完整的方案报批文本及扩初报批文件(如需要)。
7.2.1.7扩初、施工图设计在确定主要技术方案前须经过专家论证会的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地基处理、基础方案、地下室技术方案、防水处理、主体结构方案、供电方案、空调方案、主要设备选型等关键技术环节,应在由发包人参加的专家论证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向发包人提出专家论证报告书。
7.2.1.8图纸需满足各项报批深度要求,如因制图错误及设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而导致的设计图纸不能通过各项报批,设计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相应损失并从设计费中扣除相关费用。
7.2.1.9施工图设计必须包括详细的综合体总图设计,应具有详细的地面标高与定位坐标(包括化粪池等设施);具有室外管网的综合布线与标高,具有详细的有组织施工排水设计。
并且要求包含整个商业综合体的一层平面图,
7.2.1.10施工图设计必须有主要楼层的天花管线综合图,该图应具有详细的布线与标高及主要断面。
7.2.1.11由于商业地产开发的特殊性,设计人的施工图方案应提供给发包人,由发包人交予主力店据此进行商品布置或二次设计,设计人应给予相应的配合。
7.2.1.12施工图有较大修改时,修改后的图纸应以不同版本号注明。
每次提供的施工图纸,应是同一版本号的全套完整图纸。
7.2.1.13设计人应尽力为其它二次设计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确保其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室内精装修设计、外立面幕墙设计、外环境设计、钢结构设计、外墙泛光照明设计等。
如需设计人提供结构计算分析、出图配合等本合同外的服务时,费用另行洽谈。
7.2.2项目设计服务、保证措施
7.2.2.1设计人应积极参加与各阶段相关技术论证、图纸审核及阶段技术成果的确认,并根据此结果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确保两个阶段设计工作的顺利衔接。
7.2.2.2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法定的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包括但不限于:
地基验槽、桩基、基础、主体、装饰、竣工等验收。
7.2.2.3为便于对整个工程项目全程控制,在施工关键环节,设计人应设驻现场代表,并随工程进度调整现场代表专业(设立时间双方具体协商)。
7.2.2.4设计人应积极配合现场施工的需要,遇到重要问题,设计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委派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处理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并当天即时办理洽商、纪要或临时设计变更文件,并在此后24小时之内补交正式文件。
确有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疑难问题,与发包人商定后及时处理。
7.2.2.5设计人出具的所有变更,洽商等文件必须事先取得发包人的确认,未经发包人确认,设计人不得受理任何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请求。
7.2.2.6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人的设计人员应根据发包人确定的设备及时调整设计。
7.2.2.7设计人应根据需要为主力店的二次设计报批及其他二次专业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室内精装修设计、二次装修设计、外立面幕墙设计、钢结构设计、外环境设计等)提供图签和签章,并对其技术和规范的合理性负责。
如要求设计人提供本合同外的服务时,根据服务的类型和工作量的多少费用另行洽谈。
7.2.2.8设计人在项目总承包单位编制竣工图前一个月,向发包人移交一份有设计技术负责人签署的设计变更补充通知单目录,施工图纸最后版本及目录(要求按不同专业分开编制)。
7.2.2.9由于本工程是订单式项目,设计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全力配合发包人的项目合作伙伴提出的要求,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
7.2.2.10设计人应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基槽、基础工程、结构主体等主要施工阶段的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要求,配合发包人做好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协助并配合发包人委托的总承包单位完成竣工图的编制。
7.2.2.11设计人应精心设计,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尽量合理降低工程成本。
7.2.2.12设计人承诺,在本工程设计及施工过程中,为了设计优化的需要,设计人应发包人要求,随时提供本工程计算数据及图形文件的电子文档。
7.2.2.13若设计人未能及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则发包人有权暂时不支付当期的设计费,直至设计人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为止。
7.2.2.14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项目设计组组成人员架构及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人员名单。
该人员名单作为合同附件,详见合同附件一。
设计人必须确保所列设计人员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本项目设计。
同时,设计人须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进行双方所有事项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该人员必须唯一并能贯穿项目始终,设计人的主要设计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发包人同时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不能达到服务要求的人员。
7.2.2.15由于设计不合理造成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超出限额设计指标的百分之三,而设计人又不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导致工程建设增加成本,设计人同意从设计费中扣除增加成本的百分之十作为对发包人的补偿。
7.2.2.16在设计过程中,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师会就本项目各专业提出相关的设计指导意见(以书面形式),只要该指导意见不违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设计人必须予以采纳,并在设计图纸中得到落实,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设计人进行全额赔偿。
7.2.2.17因为设计人技术失误引发的设计变更,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该变更造成的工程成本增加额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
7.2.2.18设计人必须认真参加项目施工配合,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正式书面文件并回复后24小时内解决相应问题或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设计人应承担相应损失,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1万元作为违约金。
7.2.2.19设计人已充分认识到商业建筑的设计特点,合同总价中已包含一般性的设计修改费用,一些小的修改(不包括建筑平面柱网、高度、外形、结构类型等大的变动或电气、给排水、通风专业的方案性调整)设计单位不另行收取设计修改费用,此类修改引起的要求乙方派人现场处理问题或重出设计文件,相应的差旅住宿费和出图费用由甲方承担。
当项目发生较大的的变化修改(建筑平面柱网、高度、外形、结构类型等大的变动或电气、给排水、通风专业的方案性调整),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修改费用。
第八条知识产权
8.1设计人因为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发包人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等以及设计人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全部设计成果和资料,均属于发包人的商业机密,设计人不得随意复制,不得向与设计人无关人员或第三方展示、传阅(设计人自身用作宣传等宣传画、册、电子文件不包含在内)。
设计人违反此保密条款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
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追偿。
8.2设计人应确保其提供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纠纷和争议。
否则,设计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而蒙受的全部损失。
设计人除依法保留备份存档外,不得再留存任何副本。
未经发包人许可,设计人不得将该设计成果应用于其他项目,否则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10万元的违约金。
8.3设计人对设计成果进行宣传及出版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8.4设计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设计成果,但如设计成果与发包人事前提出的书面要求(如设计任务书等)有较大偏差,发包人应当在该阶段成果经发包人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通知设计人,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停止支付本阶段设计费用。
但发包人应将该阶段的设计图纸和光盘返还设计人,并保证不得使用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否则,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赔偿10万元违约金。
8.5设计人为宣传需要而使用发包人的名称和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需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违约除外),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双方协商解决支付设计费。
由于下列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或其它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缓建;
2、由于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项目停、缓建;
发包人将通知设计人解除合同(书面或传真),设计人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进行确认并与发包人协商善后事宜,如果设计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七日内既不确认也不回复,视为合同自动解除,合同解除后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结算付款(不解除设计人已设计部分的相关义务,如施工配合等),双方互不承担违约金。
9.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如有变化,发包人需向设计人书面解释。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第9.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9.3除双方同意调整的设计进度计划外,发包人和设计人应严格遵守双方共同认可的设计进度各时间节点及相应的工作要求与成果的安排,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设计计划的延误,设计人设计时间与周期自动顺延。
9.4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设计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由设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9.5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延误超过2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停付设计费。
9.6由于设计成果严重偏离发包人的要求而设计人不愿修改或经多次修改仍达不到发包人提出的要求的,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按照合同总价的20%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
9.9合同生效后,设计人不得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其它
10.1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人有权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抽查设计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对不符合国家项目当地规定要求以及本合同关于限额设计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责令设计人改正,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设计人全部承担。
10.2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0.3约定设计人应至现场进行现场服务的次数应部低于为15次(如属于设计人设计错误引起必须到现场解决处理,设计人必须无条件至现场解决),超出以上约定的现场服务次数由委托设计人承担相应的差旅费和住宿费,但设计人必须按要求到场。
10.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5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6本合同一式七份,发包人执四份,设计人执三份。
10.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10.9本工程建筑方案设计任务书、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建筑统一做法、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附件、招标文件及答疑以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
以及就本合同未定事宜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相互之间出现矛盾,以最后签订的合同文件为准。
10.10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业务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给第三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当返还发包人全部已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造成发包人其它损失的,设计人仍应足额赔偿。
10.11发包人与设计人明确,双方就本工程的权利义务关系仅由本合同及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其它生效合同确定,双方在其它工程上的争议和在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合同上的争议,不构成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的理由,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由此在本工程上造成的全部损失。
10.12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内容为本设计合同的一部分,如招标文件中内容与本合同不符合,以本合同为准。
附件一:
设计人员名单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
扬州天马万象置业有限公司设计人:
广州南方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设计人员名单
姓名
职务
职称
执业年限
在本工程中负责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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