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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框架
资产证券化框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本资产证券化框架适用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
第二条
前款所称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交易结构。
偿付投资者的现金流来源于基础资产的收益,而非发起机构的负债。
第三条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资本。
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当计提相应的资本。
第四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
第五条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称为证券化风险暴露。
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利率和货币掉期。
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证券化风险暴露。
第六条
前款所称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
第七条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证券化资产:
第八条
(一)与被转让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二)
(三)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
(四)
发起机构证明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至少需要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发起机构与被转让的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
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资产保留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赎回被转让的资产,但发起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因基础资产被发现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情况除外;
2.发起机构有义务承担被转让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
(五)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
(六)
(七)在信托合同和资产证券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不包括下列条款:
(八)
1.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但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
2.在基础资产转让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加大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
3.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
(五)如果资产证券化交易合同中含有清仓回购条款,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可以不为其计提资本:
1、发起机构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清仓回购,清仓回购的行使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都不是强制性的;
2、清仓回购安排不会免除信用增级机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理应承担的损失,或者被用来提供信用增级;
3、只有在资产池或者以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10%或者10%以下时,才能进行清仓回购。
在上述1-3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
在符合上述
(一)至(五)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然应当为所保留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
在上述
(一)至(五)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
第九条如果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就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的内部评级法计算同类基础资产的相应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如果银行未得到银监会批准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就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计算相应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第十条
在银行对部分证券化基础资产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而对其他基础资产使用其他方法计算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则ze则如果使用内部评级法的资产所占比重较大,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的内部评级法计算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否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计算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与银监会讨论确定采用上述哪种方法计算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在证券化基础资产没有相应的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应当使用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计算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投资机构应当使用评级基础法计算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第十一条银监会按照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信息披露充分性、可信度、资源充足性、对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专业能力、评级方法和结果的公开性、市场接受程度等标准,确定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评级是否可以作为确定风险权重的依据。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同一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两个不同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应当运用所对应的较高风险权重。
第十四条
同一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所对应的两个较低的风险权重中选用较高的一个风险权重。
本办法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仅为示例目的,银监会不指定资信评级机构的选用。
第十五条对表外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在将证券化风险暴露从资本中扣减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从需要扣减的证券化风险暴露中扣除所计提的专项准备或者减值准备,然后再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分别扣减扣除专项准备或者减值准备后证券化风险暴露的50%。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资本中扣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出现的销售利得,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分别扣减扣除专项准备或者减值准备和已扣减销售利得后信用增级利息部分的50%。
前款所称销售利得是指因资产证券化而导致的股本资本的增加额。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计提的资本,以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资本要求为上限。
第二十条
第三章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银监会认可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评级作为确定风险权重依据的,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按照下表所示的对应关系确定。
第二十二条
长期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
长期信用评级
AAA到AA-
A+到A-
BBB+到BBB-
BB+到BB-
B+以下
或者未评级
风险权重
20%
50%
100%
350%
或者扣减
扣减
短期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
短期信用评级
A-1/P-1
A-2/P-2
A-3/P-3
其他评级
或者未评级
风险权重
20%
50%
100%
扣减
长期评级在BB+(含BB+)到BB-(含BB-)之间的,非发起机构应当对所持有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350%的风险权重,发起机构应当将证券化风险暴露从资本中扣减。
第二十三条最高档次的证券化风险暴露未进行评级的,按照基础资产的平均风险权重确定风险权重,其他未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从资本中扣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由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保证的,按照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确定风险权重。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供保证的,应当视同于持有该证券化风险暴露来确定风险权重。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除了第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当资产证券化交易有下列提前摊还情形时,发起机构应当为部分或者全部投资者权益计提资本:
第三十条
(一)在该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有提前摊还条款的相关安排。
(二)基础资产具有循环特征,包括允许借款人在信用额度内在事先约定的限额内变动提款额与还款额而形成的资产。
对发起机构的资本要求应当反映提前摊还触发机制的特征。
当基础资产同时包含循环信贷和定期贷款时,发起机构应当对基础资产中的循环信贷风险暴露部分运用提前摊还的资本计提方法。
第三十一条如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发起机构都无需为证券化交易的提前摊还计提资本:
第三十二条
(一)在补充型结构中,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不具有循环特征,而且在提前摊还发生之后,发起银行不得再增加证券化交易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
(二)
(三)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池虽然具有循环特征,但证券化交易中的提前摊还安排导致其具有定期贷款性质,使发起机构无需承担基础资产的风险。
(四)
(五)即使发生提前摊还,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机构仍然完全承担循环额度借款人未来动用融资额度的风险。
(六)
(七)提前摊还的触发机制与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或发起机构无关。
(八)
第三十三条发起机构为投资者权益计提的资本为以下三项的乘积:
第三十四条
(一)投资者权益。
(二)
(三)相关信用转换系数。
(四)
(五)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平均风险权重。
(六)
第三十五条适用提前摊还资本计提规则的发起机构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计提的资本,以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资本要求为上限。
但是,发起机构还应按照第九条规定,扣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出现的销售利得和信用增级利息。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信用转换系数按照下列两项项条件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一)提前摊还是控制性结构还是非控制型结构。
(二)
(三)基础资产为非承诺零售信用额度还是其他非零售信用额度。
(四)
前款所称非承诺信用额度是指无需事先通知,即可无条件随时撤消的信用额度。
第三十九条对于具有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信用转换系数:
第四十条
(一)对于承诺型信用额度,适用90%的信用转换系数。
(二)
(三)对于非承诺的非零售信用额度,适用90%的信用转换系数。
(四)
(五)对于非承诺的零售信用额度,按照下表中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三个月平均超额利差”与“超额利差锁定点”的比值确定信用转换系数。
若该证券化交易未设定锁定超额利差,则超额利差锁定点为%。
(六)
具有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转换系数
非承诺型
承诺型
零售信用额度
三个月平均超额利差/超额利差锁定点(R)
90%信用转换系数
R>=%
0%信用转换系数
100%= 1%信用转换系数 75%= 2%信用转换系数 50%= 10%信用转换系数 25%= 20%信用转换系数 R<25% 40%信用转换系数 非零售信用额度 90%信用转换系数 90%信用转换系数 第四十一条对于具有非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信用转换系数: 第四十二条 (一)对于承诺型信用额度,适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二) (三)对于非承诺的非零售信用额度,适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四) (五)对于非承诺的零售信用额度,按照下表中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三个月平均超额利差”与“超额利差锁定点”的比值确定信用转换系数。 若该证券化交易未设定锁定超额利差,则超额利差锁定点为%。 (六) 具有非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转换系数 非承诺型 承诺型 零售信用额度 三个月平均超额利差/超额利差锁定点(R) 100%信用转换系数 R>=% 0%信用转换系数 100%= 5%信用转换系数 75%= 15%信用转换系数 50%= 50%信用转换系数 R<50% 100%信用转换系数 非零售信用额度 100%信用转换系数 100%信用转换系数 第三章资产证券化的内部评级法 第四十三条资产证券化的内部评级法包括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要求选择相应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 (一)对于有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或者没有评级但可以推断出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应当使用评级基础法; (二) (三)对于没有评级,也无法推断出评级但可以计算KIRB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应当使用监管公式法,但风险权重不得低于7%; (四) (五)对于没有评级,也无法推断出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不采用监管公式法,而从资本中扣减证券化风险暴露。 (六) 第四十五条在评级基础法中,风险加权资产等于风险暴露值乘以下表中所列的风险权重: 第四十六条 长期外部信用评级和/或以长期评估为基础的推测评级的评级基础法风险权重 外部评级 最高档次的风险权重 基础风险权重 由非分散资产池做抵押的档次的风险权重 AAA 7% 12% 20% AA 8% 15% 25% A+ 10% 18% 35% A 12% 20% A- 20% 35% BBB+ 35% 50% BBB 60% 75% BBB- 100% BB+ 250% BB 425% BB- 650% BB-以下或者未评级 全额扣减 短期外部信用评级和/或以短期评估为基础的推测评级的评级基础法风险权重 外部评级 最高档次的风险权重 基础风险权重 由非分散资产池做抵押的档次的风险权重 A-1/P-1 7% 12% 20% A-2/P-2 12% 20% 35% A-3/P-3 60% 75% 75% 其它评级或者未评级 全额扣减 全额扣减 全额扣减 如果第一损失责任以上的所有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都有评级,那么评级最高的就是最高档次的证券。 如果某几个档次的证券评级相同,那么只有其中第一档次的证券才能视为最高档次的证券。 资产池中资产分散状况及风险权重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资产池中风险暴露的有效数量(N)的计算方法: ,其中,EADI表示资产池中第i个债务人的违约风险暴露。 。 (二)资产池中风险暴露的有效数量N小于6时,则为“由非分散资产池做抵押的档次”,适用表中第四列的风险权重。 (三)如果资产池中风险暴露的有效数量大于或等于6时,对于属于最高档次的证券,适用表中第二列的风险权重,否则则适用表中第三列的风险权重。 第四十七条当满足下列条件,使未评级证券化风险暴露在各方面都优于作为参考的具有外部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时,商业银行必须给未评级头寸一个推测评级。 第四十八条 (一)未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必须在各方面都比作为参考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更高的优先级。 在评估未评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与参考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优先级别时,必须要考虑信用增级的作用。 如果参考证券化风险暴露由某一第三方担保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提供保护,而对未评级证券化风险暴露没有提供这些信用增级,那么就不能依据参考证券化风险暴露给予未评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一个推测评级。 (二)参考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期限,必须要大于等于未评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期限。 (三)推测评级应当根据参考证券化风险暴露外部评级的变化,持续不断地进行更新。 (四)参考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外部评级,必须满足银监会在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所规定的确认外部评级的要求,并经银监会认可可以作为确定风险权重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根据监管公式法,证券化风险暴露某一个档次的资本要求取决于由银行提供的以下五个指标: 资产池中基础资产没有被证券化的情况下的内部评级法的资本要求(KIRB);该档次的信用增级水平(L)和厚度(T);资产池中风险暴露的有效数量(N);资产池中资产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 下面有对各个指标KIRB、L、T和N的定义和所需资本的计算方法解释如下: 第五十条 (一)某一档次的IRB资本 =基础资产风险暴露额乘以(a)*T、(b)(S[L+T]–S[L])中较大者。 如果银行只持有一定比例的某一档次证券化风险暴露,那么对该银行的资本要求等于该档次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的相应比例。 (二)监管公式定义如下: 其中: (三)在这些公式中,Beta[L;a,b]是指L的以a和b为参数的累计Beta分布。 (四)上述公式中由银监会确定的参数如下: τ=1000,andω=20 (五)KIRB是(a)与(b)的比值,(a)等于资产池中资产按IRB法计算所需要的资本,(b)等于资产池中风险暴露的数额(比如,已使用的承诺和与未使用承诺相对应的违约风险暴露的和)。 (a)的值应当视同资产池中的资产是由银行直接持有,按照银监会规定的内部评级法最低标准来计算。 计算资本时应当反映信用风险缓释对资产池中某一项资产或整个资产池的作用,这些风险缓释会使所有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受益。 KIRB以小数形式表示。 如果在某些结构中涉及特别目的机构,特别目的机构所有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资产皆应按照资产池中的资产来处理,包括作为特别目的机构资产的储备账户,如现金抵押账户。 如果银行对资产池中的资产提取了专项准备,或者资产池中的一些资产是银行通过不可退款地打折方式购买的,那么在计算上面的(a)和(b)值时,就必须使用未扣减专项准备或不考虑价格折扣的风险暴露的总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项基础资产为违约资产,则相应的专项准备或者价格折扣可用来抵消与该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关的资本扣减。 (六)L(以小数来表示)等于(a)与(b)的比值。 (a)是优先级低于该档次的证券化风险暴露。 (b)是资产池中所有资产的风险暴露。 银行需要在考虑针对某一特定档次证券的信用增级(比如只对某一档次证券提供的第三方担保)之前就确定L。 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销售利得或信用增级利息部分都不包括在L中。 在计算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的信用增级水平时,如果其优先权次于该档次,就可以用其现值(没有潜在的未来风险暴露)来衡量。 如果该工具的现值无法确定,在计算L的时候就可以不考虑该工具。 如果某一准备金账户的资金是由资产池中优先级低于该档次的资产的现金流提供,它就可以包括在L的计算中。 如果准备金帐户是由资产池的未来收益提供资金,该帐户就不能包括在L的计算中。 (七)T是(a)与(b)的比值。 (a)银行持有的某一档次证券化风险暴露,(b)是资产池中资产的风险暴露。 对于因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所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银行必须将潜在的未来风险暴露考虑在内。 如果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现值为非负值,那么该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价值就应当是其现值加上1988年协议所规定的加项。 如果该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现值为负值,其价值就只能用潜在未来风险暴露部分来度量。 (八)资产池中风险暴露的有效数量(N)的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EADI表示资产池中第i个债务人的违约风险暴露。 对同一债务人的多个风险暴露应当合并。 如果是再资产证券化(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证券化),该公式应当适用于资产池中的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数目,而不是最初的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数目。 如果已知最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份额C1,则可用1/C1来计算N。 (九)资产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LGDi表示对第i个债务人的全部风险暴露的平均违约损失率LGD。 如果是再资产证券化,就要对被证券化的风险暴露使用100%的违约损失率。 在资产证券化中,当买入的应收账款的违约风险是以加总的方式评估时(即,以单一准备或超额担保来弥补任一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则其稀释风险的LGD以100%计算,违约风险的LGD以加权平均LGD计算,并对两种损失率进行加权平均,其权重分别是违约风险和稀释风险单个采用内部评级法时的资本要求。 第五十一条如果按照监管公式法计算出来的风险权重是1250%,银行就必须要按照资本扣减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的证券化风险暴露。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计算N和LGD的简易方法如下: 第五十四条 (一)在零售资产证券化中,经过银监会的监督检查,运用监管公式法时可使用以下简化值: h=0并且v=0。 (二)如果符合下面所述条件,银行在计算资产池中风险暴露的有效数量和资产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时,可以使用简化的方法。 1、如果与最大的风险暴露相关的资产组合份额C1小于或者等于(或资产池的3%),那么在使用监管公式法时,银行可以令LGD=,并令N等于下面的数值: . 2、如果只有C1是已知的,并且小于等于,那么银行可令LGD=,并且令N=1/C1。 前两款中Cm代表证券化资产池相对于最大为‘m’的风险暴露之和的份额(如,15%的份额对应于的值)。 m的水平由各家银行自己确定。 第五十五条如果信用风险缓释是用于为第一损失责任提供保护,或者是按比例提供保护,就可以相应地按比例降低银行的资本要求。 对于所有其它情形,银行应假设信用风险缓释只是用于保护最高档次的证券化风险暴露。 具体实例见附录。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当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发起机构需要为提前摊还安排计提资本时,其为投资者权益计提的资本为以下三项的乘积: 第五十八条 (一)投资者权益。 (二)相关信用转换系数。 (三)KIRB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其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条 (一)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目的; (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担当的角色、提供的服务、所承担的义务、责任及其限度; (三)当年所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 (四)发起机构的信用风险转移或者保留程度; (五)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而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及其数额; (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计算方法和资本要求; (七)对所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 金融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上述信息。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期。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以超过合同义务的方式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隐性支持的,银监会有权要求其按照被转让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并要求其公开披露所提供的隐性支持和为此需要增加的资本。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提供隐性支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从资产池赎回部分资产,或赎回资产池中信用质量下降的资产,但发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因基础资产被发现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情况除外; (二) (三)以打折的方式向资产池再次注入资产; (四) (五)增加合同约定之外的第一损失责任。 (六)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四条 (一)“超额抵押”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将资产池价值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票面价值的差额作为信用保护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方式,该差额用于弥补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会产生的损失。 (二)“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将资产支持证券按照受偿顺序分为不同档次证券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方式。 在这一分层结构中,较高档次的证券比较低档次的证券在本息支付上享有优先权,因此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较低档次的证券先于较高档次的证券承担损失,以此为较高档次的证券提供信用保护。 (三)“现金抵押账户”是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方式。 现金抵押账户资金由发起机构提供或者来源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用于弥补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 (四)“利差账户”是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方式。 利差账户资金来源于资产利息收入和其他证券化交易收入减去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支出和其他证券化交易费用之后所形成的超额利差,用于弥补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 (五)“第一损失责任”是指信用增级机构向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的首要的财务支持或者风险保护。 (六)“清仓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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