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项目招标文件电子二期前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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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项目招标文件电子二期前端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机构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学校前端监控建设实施采购。
1.项目概况
(1)招标编号:
(2)项目名称:
学校前端监控建设
(三)采购内容及数量:
学校前端监控建设
(四)预算金额:
9962450元;包件三:
9955740元;包件四:
9910190元;包件五:
9840410元;包件六:
9770310元;包件七:
9609430元;包件八:
9587480元
本项目共分为8个包件,各包件之间相互独立,请投标供应商务必对应报名的包件投标。
2.投标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报名截止之日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4)具有《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一级资质证书或外省市省级公安厅、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或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一级资质证书。
注:
1.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免费获取采购文件方法:
有投标意向的供应商)上进行报名,并直接下载采购文件的电子版。
4.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12月2日15:
30时(北京时间),恕不接受逾期未经加密并上传的投标文件。
)
开标时间:
2015年12月2日15:
3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底楼1C03室。
届时,请投标供应商委派代表参加,并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
5.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如果决定放弃投标,请至少在投标截止期前3个工作日采用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机构。
(具体格式见附件14)
6.联系方式
采购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
集中采购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柳埠路166号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
邮编:
200129
邮编:
200135
联系人:
丁军民
联系人:
范辉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和服务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
名称
内容
1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学校前端监控建设
2
采购人
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柳埠路166号邮编:
200129
联系人:
丁军民
电话:
传真:
3
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邮政编码:
200135集中采购机构电话: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
范辉
4
项目预算
9962450元;包件三:
9955740元;包件四:
9910190元;包件五:
9840410元;包件六:
9770310元;包件七:
9609430元;包件八:
9587480元
5
投标报价
(1)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本次招标系统的设备和材料采购、运输、装卸、仓储、保管、安装、调试、开通、性能检验、培训、验收、配合、保险、劳务、管理、利润、税金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包含的全部风险和责任等所有相关因素涉及的全部费用。
(2)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技术队伍构成、售后服务承诺、故障处理方法等。
(3)投标供应商如响应多个包件时,应分别按各包件单独报价。
6
澄清和答疑
对采购文件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
采购机构定于2015年11月16日10时整(即澄清截止期)前接受投标供应商的书面澄清申请,疑问加盖投标供应商
7
投标保证金:
不适用
8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90天。
9
投标文件数量:
电子招标项目,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0
投标方法:
1、电子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上传网站:
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为:
)
11
评标办法
本项目在符合性检查通过的基础上采用综合评标法。
12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13
投标截止期
2015年12月2日15:
30时(北京时间)
14
开标日期
2015年12月2日15:
30时(北京时间)
15
开标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底楼1C03室
16
其他
1、数量增减变更:
原则上不得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2、凡电子招标中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供上传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注意事项:
格式
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
进口产品
□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若无财政针对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批复,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若为进口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精神,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所谓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政策功能
1、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所投标产品和服务的评审方法。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2、中小企业
按照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发布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型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采购文件附件10)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0)。
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3)若小(微)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4)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5)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一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针对以上一般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见附件17)
询问
投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询问沟通。
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质疑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具体质疑格式详见《浦东政府采购网》—疑问质疑。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4楼4A02室(邮编:
200135)。
采购人联系电话:
(021)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柳埠路166号
开标一览表
1、开标时仅对本项目《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进行唱标,采购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2、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投标客户端《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必须与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一致。
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请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一览表》内务必填写正确的大写金额。
开标
1、投标供应商委派代表参加现场开标;
2、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
无效标条款
不满足以下任一项条件时,评标委员会将评定为无效标:
1、投标供应商符合国家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2、如为联合体投标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文件中未包含价格调整要求
4、投标价(含评标价)未超过公布的预算
5、按规定提供制造商授权书(如要求)
6、所投产品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非整体进口产品(如要求)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8、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投标客户端《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一致
9、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
合同签订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技术参数、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以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若中标供应商投标价不等于合同总价,合同无效。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若有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该协议无效。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合同款的40%,项目整体验收完成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合同款的60%。
但在最后一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合同款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60个月。
质量保证金期满后15天内,甲方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一、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
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
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使用电子采购平台采购的项目恕不接受电子采购平台以外其他形式的投标。
二、网上投标培训
网上投标培训详见网站通知。
请投标供应商代表可先查看网上投标视频演示,如有操作问题,再参加培训会议。
由于投标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招标方概不负责。
三、采购文件下载
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
供应商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采购文件,投标邀请函要求供应商在下载采购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投标邀请函的要求先行登记后下载采购文件。
四、采购文件澄清、补充与修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已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文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采用PDF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采购文件有关格式。
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方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
否则,视作投标供应商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对该投标供应商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投标文件实施加密。
在投标截止前,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
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能加密而致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六、网上投标
(1)登入招投标系统:
投标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系统。
(2)填写网上投标文件:
投标供应商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投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网上投标内容。
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投标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投标。
投标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填写内容加密后上传到投标系统。
(3)正式投标:
投标供应商填写好所有投标内容后,须在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递交投标文件,并下载投标回执。
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需要对每个包件分别进行投标。
只有投标状态显示为“正式投标”才是有效投标。
七、投标截止
投标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与开标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
八、开标
参加开标会议。
在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完成网上投标文件网上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出席开标会议。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开标会议的,视作投标供应商主动放弃投标。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
九、投标文件解密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
投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将其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十、开标记录的确认
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投标客户端《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投标供应商对开标记录进行确认。
十一、其他
本项目按规定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标系统)实施招标,投标供应商须按照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电子投标。
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1、因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维护和管理,故电子招标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2、本中心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招标系统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3、电子招标系统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投标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十二、电子投标软件平台帮助电话
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
(一)说 明
1.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1.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取得投标资格;报名截止之日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1.2联合投标注意事项
(1)联合投标必须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明确其中一个联合方为投标的主办方,全权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参加采购活动的主办、协调工作。
(2)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本须知第条的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各方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书》(具体格式见附件11),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定合同,提交《联合投标协议书》应对所有联合方在法律上均有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2.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2.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与之建立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地区,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2.2本款所述的“来源地”是指货物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投标费用
3.1投标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采购文件
4.采购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均有说明。
4.2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将被拒绝。
5.采购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机构。
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将对其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澄清截止期以前收到的对于采购文件的澄清要求进行回答,并将具体答复内容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澄清公告”栏目发布,供投标供应商下载(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并注意查收采购机构以邮件形式发放的澄清文件。
6.采购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前,采购机构均可主动地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6.2采购文件的修改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并对投标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投标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
6.3为使投标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机构可依法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
7.1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投标供应商须知第9、10和11条要求填写的投标文件;
(2)按照本须知第12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供应商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9.投标文件
9.1投标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本次招标系统的设备和材料采购、运输、装卸、仓储、保管、安装、调试、开通、性能检验、培训、验收、配合、保险、劳务、管理、利润、税金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包含的全部风险和责任等所有相关因素涉及的全部费用。
10.2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设备及材料清单(如果有的话)仅供参考,投标供应商应根据第3章技术规格要求的实际需要自行设计并完善工程内容。
投标报价应将所有工程内容考虑在内,如有漏项或缺项,均属于投标供应商的风险。
投标供应商应逐项计算并填写单价、合计价和总价,投标供应商没有填写单价和合计价的项目将被认为此项目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其他相关项目及投标总价中。
10.3投标报价表中的价格应注意:
(1)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所附的各类“投标报价表格式”,按项完整地填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有提供产品的名称、型号、原产地、数量、单价和总价。
每种产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所供应货物的单价应包括设备价、运杂费以及售后服务费用。
(3)投标供应商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状况分别列出质保期满后两年内的标准备品配件的清单和价格,但该备品的价格不计入投标总价。
若所提供的产品无需备件,则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4)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维护专用产品和工器具应注明规格、数量和价格,并计入报价。
推荐的检测设备不计入报价。
(5)列明所有相应的伴随服务费用。
10.4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投标供应商须知”有关表格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采购人招标和评标。
在任何情况下,分类报价方式并不限制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上述任何条件签订合同的权利。
10.5投标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根据本须知第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投标货币
11.1投标供应商应采用人民币报价。
12.证明投标供应商合格和资格(资质)的文件
12.1投标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资质)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如果投标供应商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方。
具体应提供下列材料:
12.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1.2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2.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2.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见附件17)
12.2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12.3投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够履行合同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人和采购机构满意,即
(1)投标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2)投标供应商满足本项目采购信息中列出的资格(资质)要求。
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投标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
13.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采购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等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者声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诚信记录
14.1投标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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