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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问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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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问题解析
兰州自来水事件暴露化工围城后遗症
在一些业内专家看来,像兰州这样被重化工企业包围的城市,是躲不过饮用水安全危机的。
这个城市的风险早在2006年就被提示。
2005年年底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直接引发了环保部门对我国饮用水安全风险的大排查,水源地“头顶化工炸弹”的问题被重点关注。
在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评估报告中,兰州石化等重化工企业对当地饮水安全的威胁被提到。
根据兰州“4·11”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通报的信息,此次事故由自来水厂周边的地下含油污水引发。
令人诧异的是,含油污水居然来自兰州石化公司原料动力厂1987年和2002年两次爆炸事故遗留的废渣。
也就是说,过去20多年间,兰州城区唯一一个自来水厂的自流沟一直与含油废渣毗邻共处,即便2006年国家启动饮水安全风险大排查之后,这个风险隐患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从4月11日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布自来水苯超标,到4月15日兰州“4·11”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通报说,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已经由应急处置转入正常状态,5天内,苯污染超标问题已被解决,但由此引发的全国重化工布局下的诸多饮水安全问题却远未被解答。
以兰州为例,每吨水的水价是2.25元,那么对公众而言,支付水价后应该享受到怎样安全的服务呢?
被重化工威胁的饮用水源
从地图上可以看出,此次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受污染的自流沟,被数家化工企业包围。
在全国范围内,饮用水源或是输水管道被重化工企业包围的并不只有兰州一个城市。
环保部此前曾多次提示说,我国饮用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问题突出。
该部的调查数据显示,全国约81%的化工石化建设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其中45%为重大风险源,这直接导致我国的饮用水突发事件处于高发态势。
一个月前,环保部刚刚发布了“我国人群环境暴露行为模式研究成果”,该研究指出,在水中污染物浓度相同的情形下,我国居民经口饮水暴露的健康风险是美国的2.4倍,由于规划布局的历史原因,我国有1.1亿居民住宅周边1公里范围内有石化、炼焦、火力发电等应重点关注的排污企业。
数据显示,全国4.6万多家重点行业及化学品企业中,12%的企业距离饮用水水源地、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不足1公里。
72%的企业分布在长江、黄河、珠江和太湖等重点流域沿岸,50%的企业无事故应急池。
以长江为例,沿岸有40多万家化工企业,此外还分布着五大钢铁基地、七大炼油厂以及三大石油化工基地。
这种不合理的工业布局,使我国的饮用水安全问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国环境科学院环境安全基地首席专家刘征涛介绍说,饮用水的安全,与水源地、自来水厂的处理过程、以及管道输送等三个环节相关,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水源地安全风险最高,保护的难度也最大。
刘征涛曾经参加过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他介绍说,松花江污染事件后,环保部曾就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出台了多项规定,比如,在水源地周边1公里范围内不能有任何工厂,要进行围栏保护等。
但在现实中,各地的管理和执行力度不一样,并不能完全肃清水源地周围的企业。
在兰州,当地化工围城的风险早已妇孺皆知。
除了此次爆发的饮水事件外,化工企业的大气污染,从建设起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就一直在兰州城上空挥之不去。
早在一二十年前,就有专家建议应该将兰州石化等污染企业整体搬迁。
环保部门的资料显示,2004年甘肃省环保局就多次发出警告,兰州石化的污水排放总干线已超期服役,其抗风险能力已达极限,是埋在兰州市主城区下的一颗“定时炸弹”。
随后,甘肃省政府还转发了甘肃省环保局的文件,明确提出,鉴于兰州石化等企业的地下管道已经成为重大环境隐患,应由兰州市政府牵头与兰州石化对油污干管进行安全状况评估,并确定油污干管退役报废的最后期限,同时,尽快制定兰州石化污水排放出路的解决方案。
《中国水危机》的作者、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曾经对我国大江大河的污染状况进行过调查,目睹了大江大河边化工企业密布的场景。
他说,此次兰州事件还只是局部影响了兰州的供水,这些密集的重化工企业随时有可能威胁到黄河水质。
当年在黄河边建设化工企业是为了取水、运输和排污方便,但随着城市的扩张,这样的布局应该重新调整。
也有消息说,兰州石化等企业的搬迁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但这些企业遗留的环境问题该由谁来负担?
谁该为此次污染埋单
在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政府部门采取的最紧急的解决方案是重新修建水厂的自流沟,避开原有的污染。
但目前尚未解开的谜团是,为何1987年和2002年发生的爆炸事故所遗留的污染油渣还没有被处置,为何会紧邻自来水厂的自流沟堆放?
据介绍,本次发生苯污染的自来水自流沟,建于1955年,系混凝土结构。
按照国家相应规范,水泥自来水管道及水泥沟渠的使用年限为50年,但实际该自流沟至今已经使用了近60年。
资料显示,兰州市曾于上个世纪80年代和2004年对自来水厂的自流沟进行改造。
4月15日,兰州“4·11”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曾通报说,合资企业、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在水资源专家、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姜文来看来,管道是供水企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供水公司要对其进行维护、确保安全,出了问题当然由供水公司来承担。
姜文来说,除了水源地的风险外,管道老化也是当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因素。
但更换管道的费用巨大,企业不愿意承担,总是修修补补,难以彻底化解风险。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有关负责人说,他们正在向有关方面提交一份建议,希望国家层面能关注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
当然,管网更新改造工程浩大,投资不菲,不可能一蹴而就。
当务之急应摸清家底,严加排查。
对于那些年久失修、老化严重,特别是与其他工业管网交织在一起并存在严重隐患的供水管网,应加快更新改造步伐,消除安全隐患。
在即将制定的“十三五”规划中,各地政府应将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列为重点工作,加大投入。
也有业界人士替企业鸣不平,明明是存放了好几十年的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渗透进水厂的自流沟,为何却要企业承担责任。
虽然此次苯超标事件的责任尚未明确划分,但专家们的共识是,那些隐藏的废弃物要尽快处置。
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盛达说,远在1987年和2002年的渣油下渗导致今天的自来水苯超标,一点都不奇怪。
这是地下水的一些特有性质决定的,地下水位于地表之下,流动缓慢而且不见日光,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后,难以充分稀释且不易变化分解,造成了污染存在的长期性。
而且,从现有的监管力量来看,对大气和地表水的污染都会进行应急处置并开展监测,达到安全标准后才会解除警报,但被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不使用专门的调查工具和方法就很难发现,这样的污染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他看来,如果不对兰州石化的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开展调查修复,类似的自来水超标的环境污染事件恐怕还会再现。
但由此也产生了另一个问题,调查和修复的费用谁来承担。
可问题在于,当年发生爆炸的企业股权都已经发生多次变更,现在还能找到责任人负责吗?
不管自来水厂姓什么,政府的监管不能放松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使得争论多年的洋水务话题又一次浮出水面。
此次监测到水体苯超标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成立于2007年,法国威立雅集团持股45%,兰州市国资委持股55%。
民间不乏这样的声音,“正是这些洋水务掌管水厂后,提高了水价,却保证不了水质”。
据一位熟悉水务市场改革的专家介绍,我国引进洋水务是在2000年前后,特别是2002年12月建设部出台《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加快了我国城市水业的市场化改革步伐,不少城市都引入了洋水务,其中也包括兰州威立雅。
但围绕要不要把供水企业交到洋水务手里的争论从来没有停过。
这位专家介绍说,即便在当时的建设部内部也有支持和反对的两派。
所以,自从2002年建设部的那份文件之后,中央部委层面对供水的市场化改革也没有更多的说法。
马军认为,在兰州自来水苯超标的事件下讨论自来水厂的属性问题,偏离了主题。
从各国的经验来看,什么属性的企业,都有可能出现因监管不到位发生的质量问题。
在刘征涛看来,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洋水务也有其利弊。
与洋水务的磨合考验政府如何履行职能的智慧。
多年关注水务市场的学者徐宗威认为,不管是什么资本管理水厂,政府监管的功能都不能放松。
毕竟提供合格的饮用水是政府的职责。
政府可以把水厂的运营交给效率更高的企业,但对水质的监测,对价格的监测,责无旁贷。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负责人建议,国家已经制定了水质检测的规范性标准,但对于一些特殊地区,比如石油化工企业集中的地区和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区域,应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在现有水质检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石油类污染物和重金属等相关指标的检测频次,力争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把污染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世昕,实习生赵伊蕾)
刑法与刑诉法新解释亮点解析
4月21日举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
其中,4条刑法解释,涉及单位犯罪、虚假出资、骗取社保和食用珍贵野生动物。
最高立法机关第10次对1997年新刑法的适用作出解释,也是首次对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作出解释。
2000年首次解释新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介绍,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决定和8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还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先后对刑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和适用问题作出9个法律解释。
首次对刑法作出解释,是在2000年4月,对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问题”作出明确。
根据立法法,“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之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提出法律解释的机关,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
法律解释与法律效力等同
据介绍,法律解释实际上是立法的形式之一,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6年起作过的法律解释有16个,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是关于国籍法在香港澳门的适用;二是关于香港澳门基本法规定的含义;三是关于刑法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经过“大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法“大修”之后,第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刑诉法的3条解释,主要涉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能否向法院起诉、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等。
按照以往的做法,法律解释不是新创设法律制度,也不是对现行法律作修改,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一致,可以经过一次审议就表决通过。
解读
1“单位组织杀人”组织策划实施者担刑责
涉及条款:
【刑法第30条】
解释草案: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疑:
现行的刑法,单位犯罪主要是在经济领域。
有些犯罪,比如杀人、伤害、盗窃、拘禁等,没有规定单位犯罪。
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单位决策实施盗窃,窃水、窃电。
单位为了打倒竞争对手,雇凶杀人,为了追债,单位非法拘禁。
对此,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对单位实施的这些行为,应该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法工委研究认为,对传统的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单位犯罪。
对这些犯罪不认为是单位犯罪,不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但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责。
2认缴登记公司虚假出资不再追刑责
涉及条款:
【刑法第158、159条】
解释草案:
刑法第158、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实缴登记的公司。
释疑:
刑法这两条分别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曾被视为“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剑”。
近年来,有不少人因为触犯这一条款被抓。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法律时修改了公司法,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如此一来,对这类公司,刑法“虚报注册资本罪”失去了基础。
郎胜表示,实践中如果出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由其他股东自己主张权利,可以不再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金融机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对这些公司,刑法这两条规定仍然有效。
法工委有关人士解释,在这个解释出台之前,已经以上述罪名判决的,法律的变化也不影响判决的效力,不过在减刑、假释时会有所考虑。
对于以往没有经过处理的,刑法有个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可以不再处理。
3医院办假住院套取医保可定诈骗罪
涉及条款:
【刑法第266条】
解释草案: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
释疑:
医院办理假住院,套取医保;开豪车住豪宅,还领低保,该怎么处理?
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按诈骗罪追责,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再追责。
还有观点认为,应该按保险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追责。
郎胜解释,从性质上讲,骗取社会保险金,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司财务的行为是相同的,对于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266条规定,追究诈骗罪。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刑法中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商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因此这条罪名并不适用于骗取社会保险追责。
4吃濒危野生动物追究埋单者刑责
涉及条款:
【刑法第341、312条】
解释草案: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12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释疑:
刑法第341条,是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定。
这条规定第一款,主要针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款,针对的是非法狩猎。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近年来,一些地方食用以及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突出。
对于这些人如何追究刑责,目前尚不明确。
郎胜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
食用行为,以及明知是非法狩猎而收购,是造成一些大规模非法狩猎活动屡禁不止的主要推动因素,应该追究刑责。
会不会把一桌子的“食客”都给抓起来?
法工委有关人士解释说,前提是吃的时候,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吃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这位人士表示,会主要追究组织者、埋单者的责任。
5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或将被逮捕
涉及条款:
【刑诉法第79条第三款】
解释草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释疑:
按照刑诉法规定,如果可能判处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又比较小的嫌疑人,不用逮捕,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
但是刑诉法又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以危险驾驶罪为例,法定最高刑是6个月拘役。
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威胁证人、伪造证据、串供等,能不能逮捕?
现在,立法机关拟作出明确,可以逮捕。
郎胜解释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犯罪,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可以适用予以逮捕的专门规定。
(记者宋识径)
4月22日是第45个世界地球日,国土资源部当天发布的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全国203个地市级行政区开展了地下水水质监测,监测点总数为4778个,其中水质呈较差级的监测点2095个,占43.9%;水质呈极差级的监测点750个,占15.7%。
二者相加接近六成。
发布
个别监测点重金属超标
2013年,全国203个地市级行政区开展了地下水水质监测,监测点总数为4778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800个。
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综合评价结果为水质呈优良级的监测点498个,占监测点总数的10.4%;水质呈良好级的监测点1287个,占26.9%;水质呈较好级的监测点148个,占3.1%;水质呈现较差级的监测点2095个,占43.9%;水质呈极差级的监测点750个,占15.7%。
主要超标组分为总硬度、铁、锰、溶解性总固体、“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铵氮),硫酸盐、氟化物、氯化物等,个别监测点水质存在重(类)金属铅、六价铬、砷等超标现象。
与上年比较,有连续监测数据的水质监测点总数为4196个,分布在185个城市,其中水质综合变化呈稳定趋势的监测点有2795个,占66.6%;呈变好趋势的监测点有647个,占15.4%;呈变差趋势的监测点有754个,占18.0%。
分析
“好水”比例呈逐年下降
“总体来看,2013年,在全国有连续监测数据的水质监测点中,地下水水质综合变化趋势以稳定为主,呈变好趋势和变差趋势的监测点比例相当。
”公报这样总结。
记者梳理2011年至2013年公报发现,3年来,全国地下水的水质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1年呈优良、良好和较好水质的监测点占总数的45%,2012年和2013年,这一比例分别降至42.7%和40.4%。
与此相对应,从2011年至2013年,水质较差和极差的监测点占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5%、57.4%和59.6%。
背景
环保专家质疑监测标准
对于2013年公报披露的全国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知名环保专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章元22日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确实能看出地下水水质逐年变差的趋势,但公报中的结论性数据过于简单,无法作更多评价。
去年3月,赵章元在翻阅北京律师黄乐平向国土资源部申请信息公开获得的全国地下水水质监测报表后指出,国土资源部门监测水质使用的还是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制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
在该标准中,地下水质量的分类指标共有39项,而报表中的监测数据只有36项指标,包括上述标准中的23项指标和不在标准中的13项指标。
此外,部分城市的监测点水质监测缺项很多,并不能反映真实情况。
“有一项没有数据,都没有办法计算出水质的总体情况。
”赵章元说。
北京情况
三杯饮用水两杯来自地下
北京是世界少有的以地下水为主要水源的大都市,市民喝的每三杯水中就有两杯来自地下水,南水北调江水进京后,地下水仍将占全市供水量的50%左右。
去年10月,北京市政府发布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控行动方案,提到北京市浅层地下水污染形势严峻,但北京地下水水质究竟如何,鲜有监测数据发布。
其实在早年的《北京环境状况公报》中,曾经公布过北京地下水的状况,但仅是个别区域的局地状况,对全市地下水水质的整体状况没有进行过评价。
而在近年发布的《北京环境状况公报》中,只有对地表水的评价,没有地下水情况的介绍。
2010年,北京投资8476万元建成平原区地下水环境和重要污染源监测网络,通过1182个监控井实时监测京城地下水和污染源,具体监测工作由北京市地勘局下属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承担。
22日,该大队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地下水水质等数据是“敏感信息”,发布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北京市地勘局网站上虽然有“地下水资源”栏目,但内容已有4年多未更新。
800监控井“盯住”地下水
北京市环保局水和生态处处长韩永岐22日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北京平原区地下水环境和重要污染源监测网络的1182个监控井中,有800多个用于对地下水进行分层监测,其中300多个用于浅层地下水(地面至地下50米)的监测。
“尽管在国内来说,这可能已经是最密的监测网了,但仍然不能准确反映北京地下水的总体情况。
”韩永岐说,地下水和土壤一样,用某个点位的数据很难代表整体情况。
据了解,目前,水务、环保等部门正在做加密点位的计划,进一步完善监测网。
韩永岐介绍,根据现有监测网络的数据初步判断,北京约40%的浅层地下水(地面至地下50米)一些指标超标,其中超过20%是由于天然地质背景值造成的,主要是总硬度、铁、锰等指标偏高。
另外20%超标则可能与城市污水排放、工业企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有关。
韩永岐表示,北京目前的饮用水开采层主要在100米以下,这部分地下水的水质没有问题,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对城市供水有完整的监测系统,并在其网站上对社会公布。
韩永岐介绍,北京正在进行“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研究工作,所谓“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是参考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分区对地下水进行分区,为优水优用、分质供水、分类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韩永岐说,地下水在同一区域的上层和下层水质可能并不一样,所以地下水水质不仅有区域概念,还有深层和浅层的区别,可能同样一个地方,50米以上的浅层水不能饮用,只能作为农灌等使用,但100米以下的深层水是没问题的,可以作为饮用水。
在使用上,同样的一个地区,如果要作为农灌用途,井打到40米可能就够了,要饮用就必须打到100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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