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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府办49号
锦府办〔2010〕49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我区相继发生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
为认真汲取火灾事故教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高发势头,区政府决定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杨崇友任组长,区应急办副主任刘家根、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杨刚任副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指导、督查验收、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杨刚兼任。
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治理以下四类“三合一”场所:
(一)将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车间或者仓库内的工业场所;
(二)利用住宅或出租房屋从事生产加工,住宿与生产混同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三)主要分布在临街商业用房或住宅内,从事餐饮、游艺、经营等,从业人员大多留宿的经营性场所;
(四)集中在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和涉农社区,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排查摸底、集中整治、督查验收3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排查摸底阶段(4月21日-6月10日)
召开“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动员会,下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2),以各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对辖区内符合四类整治重点的“三合一”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辖区内“三合一”场所底数,并认真做好登记、建档。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8月20日)
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重点整治对象,要进行科学分类,研究每一类“三合一”的具体整治措施,并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区公安消防大队和各派出所要督促其落实整改。
凡违反《消防法》,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凡无照经营的,要及时通报锦江工商局,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凡违法违章搭建的,要通报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拆除。
对整改难度较大的“三合一”场所,及时上报“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督办。
(三)督查验收阶段(8月25日-10月30日)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验收组,对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
“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履职,主动作为,抓紧抓好整治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全面排查,依法整治。
对在排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关停。
要善于总结整治工作经验,研究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对工作不到位、走过场的单位,将坚决予以通报。
(三)协调配合,畅通信息。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严格信息上报等各项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1、各街道办事处务必于6月1日前将《“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安消防大队,联系电话:
86746119);
2、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务必于8月20日前将“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2、《“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3、《“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厂房和仓库;
d)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米;
b)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
c)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防火分隔措施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辅助疏散设施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
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米,宽度不宜小于0.8米,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米。
7.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8.火源控制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
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超负荷使用;
b)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其它要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附件2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场所
基本
情况
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所处建筑
层数
权属(物业)单位
单位地址
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场所
基本
情况
场所类别
将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车间或者仓库内的工业场所
是□否□
利用住宅或出租房屋从事生产加工,
住宿与生产混同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是□否□
主要分布在临街商业用房或住宅内,从事餐饮、游艺、
经营等,从业人员大多留宿的经营性场所
是□否□
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和村镇,
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
是□否□
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是否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是□否□
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是□否□
消防
设施
灭火器
有□无□
是否完好
是□否□
室内消火栓系统
有□无□
是否完好
是□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有□无□
是否完好
是□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有□无□
是否完好
是□否□
机械防烟系统
有□无□
是否完好
是□否□
机械排烟系统
有□无□
是否完好
是□否□
应急照明
有□无□
是否完好
是□否□
疏散指示标志
有□无□
是否完好
是□否□
安全
疏散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排查人员签名:
排查日期:
附件3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起止时间:
月日至月日
排查情况
排查单位、场所
(处)
未通过建审、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处)
建筑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等不符合要求(处)
消防水源不符合要求(处)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处)
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教育培训不落实(处)
将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车间或者仓库内的工业场所
利用住宅或出租房屋从事生产加工,住宿与生产混同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主要分布在临街商业用房或住宅内,从事餐饮、游艺、经营等,从业人员大多留宿的经营性场所
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和村镇,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
合计
下发法律文书情况
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责令改正通知书(份)
罚款(万元)
责令停产停业(家)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拘留(人)
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拆除;工商部门吊销证照(家)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主题词:
公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23日印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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