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创业相关政策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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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创业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章创业相关政策法规
知识目标:
1、了解与创业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了解涉及创办企业及特定行业管理的相关条例和许可证制度;
3、掌握新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形式;
4、懂得税法对新创企业的影响,尤其要掌握其中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5、熟悉政府对新创企业的扶持政策
能力目标:
1、能够搜集与创业相关的政策与法规;
2、能够针对自己拟创办的企业,分析利用有关的政策法规,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3、能够撰写与创业企业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分析报告。
10.1案例导入
案例10-1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鼓舞了小王的创业信心28
小王今年马上大学毕业了,他认为自身的性格和条件适合创业,他为创业的事已经筹划了很长时间了,偶然的机会他看到一些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措施,于是他到了学校的职业发展中心咨询,咨询中心的老师向他介绍了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生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
小王在系统的了解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之后,他对自己大学毕业后的创业的前途信心更足了。
【思考与讨论】
1、为什么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出台针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2假设作为大学生的你,将创立你一个新的企业,你将从哪几个方面来运用国家和政府的优惠措施?
3、大学生在新创企业的融资方面如何运用政府的优惠政策?
4、从本案例中你获得的最大体会是什么?
10.2创业相关政策法规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会走上创业之路。
依法创业是成功创业的根本。
创业者要自觉地学习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法律、法现,牢固树立起遵纪守法意识,以防范和避免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做法。
同时,要树立起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999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为民营企业的创立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本讲简单介绍在创业中常用的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名称,供创业者参考。
在实际创业中,肯定会遇到更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问题。
当遇到相关法律法规问题,而创业者自己一时解决不了时,建议借助专业服务机构来解决。
10.2.1创业企业运营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涉及企业运营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了创业者在参与经济生活的各种不同主体身份,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是创业的基础。
10.2.1.1注册新创企业时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对不同性质的出资人有明确的确定。
不同的组合方式,适应的法律不同。
同时,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
这方面法律、法规最为常用,在设立企业时需要先用。
主要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常用法规,需要先学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设立企业时需要先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设立企业时需要先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设立企业时需要先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设立企业时需要先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设立企业时需要先用。
10.2.1.2企业经营管理中常涉及的法律、法规
1、涉及企业纳税及其相关的财经制度
创业者在经营中,应该首先了解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
作为创业的经营管理者,还要熟悉掌握国家对“发票”的管理要求。
这方面的主要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需要了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对于初创业者说,了解更有好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对于初创业者说,了解更有好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可暂先放一放,以后再学习。
2、涉及企业用工及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要聘用员工,就需要了解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包括劳动合同、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工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诸多规定。
重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常用法规,设立企业时需要掌握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常用法规,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掌握相关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常用法规,订立各类合同时需要掌握相关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殊企业需要重点学习。
3、涉及有关企业运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生产类企业常用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常用法规,开展市场营销时用。
要重点掌握:
一是限制的竞争行为。
包括公用事业企业或者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搭售和不合理附加条件(如限制转售)、串标等。
二是掌握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包括欺骗性交易、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掠夺性定价、不正当有奖销售以及低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开展市场营销时用。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招标投标法。
4、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创业企业既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又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确保护体系。
相关的法律有:
(1)著作权法;
(2)商标法;
(3)专利法;
(4)民法通则。
10.2.2涉及创办企业及特定行业管理的相关条例和许可证制度
1、涉及创办企业的相关条例
包括: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特定行业管理的相关条例和许可证制度
政府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规定包括:
(1)创办生产型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创办网络经营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3)其他。
如:
文化、音像演出美容、旅馆、文物、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饮食、食品生产、典当、拍卖、成品油、烟酒、农药等等特许经营的管理规定。
以上的政策法规中关于创业企业的三种法律组织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在前面已经介绍。
下面就知识产权法和税法以及政府对创业企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进行简要介绍。
10.3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记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是创业者的重要资产,创业者往往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了解而忽视了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的保护,或者有意无意的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这对于创业企业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形式有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10.3.1专利
10.3.1.1专利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人或申请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的排他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一般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
产品发明是指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如电子计算机、超导材料等。
方法发明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如汉字输入方法、无铅汽油的提炼方法等。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0.3.1.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第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第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符合的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由于外观设计是产品的一种新设计,是产品外在的东西,其本身并不涉及技术上的创造,因此,对于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更多地体现在与同类产品的比较上是否具有新颖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在判断标准上与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基本相同。
(3)《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第一,科学发现。
第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但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用具等,如果具备专利条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第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但是对于血液、毛发、尿样等脱离了人体的物质的化验方法则不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如果具备专利条件。
可以授予专利权。
另外,对于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者器械等,如果具备专利条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第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包括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第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国防和国家重大利益,也涉及科研和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宜为人垄断,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此外,我国《专利法》还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如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或者工具等。
10.3.1.3专利申请的提出、修改和撤回
(1)专利权不能自动取得,申请人必须履行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手续,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目。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专利申请的修改,可以由申请人自己主动提出修改,也可以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
对于申请人自己主动提出修改的,由申请人自行修改,但修改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对于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修改申请,逾期不修改的,应视为撤回;经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3)专利申请的撤回,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的撤回申请,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专利申请被撤回后,该申请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如果专利申请的撤回是在专利公开以前提出的,在撤回之后,申请人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他人也可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如果撤回是在专利公开以后提出的,则该发明创造已丧失新颖性,任何人就此发明创造提出申请都会被驳回。
10.3.1.4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初步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专利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申请主题单一性原则;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要求;申请发明专利是否合适;专利申请文件尤其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等等。
(2)申请公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性条件进行的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4)授权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申请公开和实质审查程序。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专利的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的期限,又称专利保护期。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对于创业者来说。
既要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专利,同时也应对自己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保持足够的敏感性。
如果创业者想经营一种可能侵犯一个现有专利产品时,创业者应该先确认专利的存在。
这可以通过查阅该公司的有关信息、进行专利检索或聘请一个专利律师来了解。
10.3.2商标
1、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使用于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服务业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问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方法:
第一、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
(1)形式审查。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应当首先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申请注册费等。
经过形式审查,凡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对于申请手续和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通知予以补正,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保留申请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2)实质审查。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止规定;等等。
(3)公告核准。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此外,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的,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4)复审或者裁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优秀的创业者必须将能够区分本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于其他企业的产品服务和的文字、词组、符号、设计注册成商标。
创业者应当利用商标来保护代表企业的这些元素,同时强化企业的品牌。
10.3.3著作权
1、著作权及保护原则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的内容。
我国实行作品自动保护原则和自愿登记原则,即作品一旦产生,作者便享有版权,登记与否都受到法律保护;自愿登记后可以起证据作用。
2、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有:
(1)文字作品。
这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这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的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为两类:
一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这主要是指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如违背法律,宣传反科学、反人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反动、淫秽言论等作品。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
这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具体规定为: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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