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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中国财税史
专业:
11级税务
姓名:
徐扬
学号:
I91114011
青苗法在传统农贷中的创新与表现
摘要:
我国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农贷制度具有明显的道义色彩,这一制度根源于传统农业社会中“国家—农户”道义关系,在运行过程中,以处于维生边缘的贫困农户为放贷对象、不以取息盈利为目的、赈贷不分的模糊化运营等是其基本特征。
北宋青苗法是我国传统农贷制度的一个典型创新,但最终不得不接受昙花一现的命运。
青苗法的失败不但是其运行机制的缺陷所致,同时也有着深刻的制度根源,文章不仅揭示了青苗法实施的背景,还表明了其所做出的创新与表现
关键词:
王安石变法青苗法农贷
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入手,颁布了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并推行保甲法和将兵法以强兵。
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诸多领域,影响之大、之广前所未有。
改革变法历时7年,虽然遭到了守旧派的强烈反对,并且随着宋神宗的病亡戛然而止,但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
尤其是宋廷财政有了很大的改善,由宋神宗刚即位时的“百年之积,惟存空簿”,到后来的中央积蓄钱粟“数十百巨万”,“可以支二十年之用”,积贫积弱局势有所改观。
虽然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是一些具体措施还是保留了下来。
一.青苗法实施前的背景
(1)三大矛盾
1、阶级矛盾尖锐:
北宋初年,宋朝统治者由于对土地兼并采取“不抑兼并”态度,导致三分之一的自耕农沦为佃户和豪强地主隐瞒土地,致使富者有田无税、贫者负担沉重,连年的自然灾害加剧了农民苦难,因而造成各地农民暴动频繁。
2、民族对立严重:
北宋与西夏和辽国发生多次战争。
3、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突出:
改革派与守旧派斗争激烈。
(2)三冗危机
1、冗官,北宋政府采用分化事权的方式,集中皇权。
比如,宰相职位一般有很多人担任,同时还设置了枢密使、参知政事、三司使,来分割宰相的军、政、财权。
官职也不断增加,导致北宋机构臃肿;采用恩荫制,一个官僚一生当中可以推荐数十个亲属当官;北宋大兴科举,科举应试人数增加,取士人数也增加。
2、冗兵,为了防范军阀割据,农民起义,抵御北方民族的南侵,稳定社会秩序,宋代不断扩充军队的数量,形成了庞大的军事体系,军费开支几乎占到整个财政支出的十之八九,造成冗兵问题。
3、冗费,冗官、冗兵导致政府财政支出增加,与此同时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富豪隐瞒土地,导致财政收入锐减,因而造成了北宋政府的财政危机。
(3)两积问题
1、积贫,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国库空虚,出现了严重的财政危机,导致积贫局面的形成。
2、积弱,北宋吸取中唐以后武将拥兵、藩镇割据的教训,大力削弱武将的兵权,领兵作战的将领没有调动军队的权利,带来的后果是指挥效率和军队战斗力降低,导致宋军在与辽、西夏的战争中连年战败,形成积弱的局面。
“三冗”、“两积”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危机,革新除弊逐渐成为朝野共识。
二.青苗法内容
青苗法:
青苗法起源于陕西转运使李参,所以青苗法是一个地方实践后推向全国的产物。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
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
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
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
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三.青苗法是北宋困境下的必然选择
宋代设置常平仓目的在于预防“谷贱伤农”,规定为年丰之际“令州县提价收籴,年荒之际,则削价出粜”。
而在实际运行中,常平仓虽然也平价籴粜以平谷价,但是一则因官吏怠慢及豪强地主把持,籴粜常遭破坏,二则自从常平仓设立之后,便与于太祖乾德二年设立的义仓的职能互相混合,大量用于救济灾荒的赈贷,甚至将常平仓所储余本及谷物挪用作军费鉴于此,王安石要求推行常平新法,将熙宁元年(1068年)各地常平、广惠仓积存钱谷1500万贯石全部换成现钱,以现钱普遍借贷给广大乡村民户(有剩余也可借贷给城市坊郭户)。
熙宁二年九月,青苗法正式颁布实施。
实施青苗法绝不仅仅因为常平仓的运行弊端,更大程度上在于解决王朝运行过程中的财政危机,并与其他变法举措一起改变北宋中期因“三冗”(冗官、冗兵、冗费)与“两积”(积贫、积弱)引起的严重财政危机、边疆危机、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这已成为学界的基本共识,也是王安石“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以及“民不加赋而国用饶”思想的无奈实践。
“赈贫乏,抑兼并”是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的一大意图,这一良好愿望有着沉痛的现实基础。
由于北宋统治者实行“不拟兼并”的土地政策,致使建国仅廿余年,就出现了“富者弥望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的局面。
而作为主要税收承担者的农民不但得不到足够的土地来耕作,还要背负“丁身税”、“杂变”、“支移”、“折变”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
为了生存,贫苦农民不得不向地主借取高利贷,但在高额借贷利息重压下,大量农民因此家破人亡。
而通过实施国家信贷制度,不但可以将民间高利贷的消极效应进行压制,而且可以将地主的高利贷收入转到国家手中。
青苗法并非王安石无端的“生事”之举。
唐代“公廊本钱”的成功经营及丰厚利息回报,调知鄞县时“贷谷与民,出息以验,以及李参任陕西路转运使时“以部内多戊兵,而粮食不足,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谷熟还官,号‘青苗钱’。
经数年,廉有余粮”的先例,都为青苗法的实施指引了方向。
总之,从实施初衷来看,青苗法旨在利用各路常平、广惠仓运转不利的钱谷作本钱贷给农户达到以下意图:
①缓解农民在青黄不接时的资金困境,使需要资金的农民可以较小成本获得国家贷款;②预防投机商、高利贷者等豪强趁贫民困顿之际通过放贷、贱购以事兼并;③弥补常平仓和广惠仓之缺陷,以提高所储钱谷的使用效率;④通过放贷解决谷物粜籴中的问题,平抑粮食价格;⑤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因此,在当时的背景下,青苗法的出台实属必然。
四.青苗法在传统农贷中的创新
青苗法从多个方面为推行这一制度设计了相应的实施机制,尽管这些信贷机制有理想化的成分,但却不得不说是我国农贷制度史上的一大创新。
其一,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兼并,救济了贫困,增加了封建国家的收入。
“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
一方面,能够使农民在每年青黄不接时渡过难关。
另一方面,较高利贷者相比,利息是很轻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贷者的放贷行为,为农民减轻了负担。
同时,贷款每期取息2分,每年收取的大量利息增加了北宋王朝的财政收入,使财力严重缺乏的经济形势有了明显的好转。
其二,青苗法以钱放贷,与以前的常平法以物救济相比,无疑是一种进步。
以钱放贷的方式扩大了货币的流通范围,发展了农村的商品经济,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其三,“青苗法”的优越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青苗法”实施了十六年之久,尽管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并最终于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但“青苗法”实际效益逐渐为人们所认知和接受。
如,“青苗法”在元祐元年被废罢,三月间,范纯仁(首攻新法之人)便以国用不足请复之。
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反对者司马光在奏请罢“青苗法”时,也只请禁抑配而已。
曾极力反对“青苗法”及其他新法的苏轼也发出“吾齐新法之初,辄守偏见......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的感叹。
其四,“青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行国家直接向民众贷款的金融
务,这将直接影响官员们在上司眼中的形象、工作业绩与升迁。
于是,各地官府及其官员们便花样百出。
其中最普遍的做法是,根据当地农户的经济状况,将他们分成不同的等级,规定不同级别农户的贷款额度,然后,强令当地富户与其他不同等级的农户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由富户为各等级贫户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更有甚者,若干地方官府的官员们,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还欺上瞒下、自说自话地或公开或变相将贷款利息提高到了百分之三十甚至更高。
很明显,这种情形蕴含着相当凶险的潜在后果。
它意味着,一旦出现饥荒之后,所有的人家全部会被一网打尽,舍同归于尽一途,无处可逃。
唯有官府可以旱涝保收。
而各级政府官员只要足够心黑手辣,则自然政绩卓著。
于是,一件本来具有功德性质,明明充满政治善意的政策,却在政治体制和各级官吏的运作下,变得面目全非,成了彻头彻尾的残害百姓之举。
然而,就总体而言,“青苗法”的积极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对于其失败的原因可用王安石的原话来解释,“得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利,非其人行之则为大害,缓而图之则为大利,急而成之则为大害”。
简言之,非法弊而实为人弊也。
六.宋代改革的结局与启示
宋朝当时的改革遭到了一部分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士代夫阶层的极力反对。
但王安石力排众议,启用了一大批革新派推行变法,进而引发了改革派与守旧派的党争,分化成“元丰党”和“元佑党”。
他们从早先的“主义之争”、“君子之争”被继承者们蜕变为“权力之争”、“小人之争”。
从此宋朝在政治上陷入了党争的泥沼,不可自拔,将它导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宋朝这样的结局令人沮丧,一个文明程度远远发达于其它地区的国家竟然会落到这样的结局。
但用现代的眼光来分析其衰落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当政治过度干预经济的时候,虽然说它的初衷无限好,但它打搅了“市场”的天然力量;当政治功能上的不完善无法被保证时,再好的经济成果、科技文明也会被毁于一旦。
汉朝依靠“文景盛世”的“无为治国”积攒力量才打败了匈奴;宋朝身为最发达的国度最终却臣服于蒙古的铁蹄脚下。
区别仅仅是汉武帝被迫杀了改革家晁错,先于军事改革时终止了经济改革,宋神宗却用王安石的经济改革同步于军事改革,而且一直到死,这仿佛是历史的玩笑。
宋朝的改革是从“自由经济”改为“集权经济”,我们是从“集权经济”改为“自由经济”,但相同的是我们正都处在寻找这两者的均衡点上。
宋朝的改革也许是其政权历史使命的需要,但悖离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催毁了已经建立的市场经济秩序又来不及重建计划经济秩序。
而我们却正在朝向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进步方向上,所以更需要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未来的改革路上,我们不应抱太多的乐观,因为改革的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
这其间仍会有很多的反复和弯路要走,更有大关要过。
现在对国有银行、信用社进行的股改可以看到,政府对存在的金融问题已经在行动,希望用“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实行金融问题的平稳过渡。
宋朝在改革中除了没有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政治问题。
宣仁太后终止了王安石变法后国家仍然处于衰败的阴霾之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改革带来的政治斗争的不绝。
从此,宋朝进入了一个政治伦理急剧沦丧,政治空气迅速恶化,是非善恶观念完全丧失的时代。
整个官场完全趋向厚颜无耻与卑贱猥琐,到处充斥着道貌岸然的衣冠禽兽,他们兴高采烈地奔走于堂皇神圣的庙堂之上,探囊取物般地攫取着国家的权力与财富,直到最终埋葬了大宋王朝。
总结宋朝的失败,我们应该看到:
政治应在建立宪政秩序的基础上超脱于市场经济;政府应该“无为”而治,做裁判的角色,不要与民争利;政治改革应该走在经济改革前面,不给经济发展拖后腿,否则可能会导致经济成果付诸东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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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法再评价[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2).
[2]王曙光.农村信贷机制设计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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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漆侠.王安石变法[M].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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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宝璋.略论宋代青苗法的弊端[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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