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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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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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附件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部分
2012版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二0一二年十二月
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
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
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
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
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
6.其他规范性要求
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
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1.10目前符合规定的室外电磁骚扰检验开阔场地有:
北京市延庆县刘斌堡乡山区(距离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约46,位于X004公路(刘干路)8处)。
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
2.1货箱栏板高度
货箱栏板高度应符合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要求。
其中,仓栅式运输车的栏板高度应符合对载货汽车的要求;粉粒物料自卸车栏板高度应符合对自卸车的要求;半挂自卸车的栏板应符合对半挂车要求。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当其货箱栏板高度大于800时,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货箱栏板高度(米)≤
注:
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
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最大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佐证材料),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其他栏可不注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
4)货箱栏板高度按5、0进行圆整。
2.2载质量利用系数
载货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15089车辆类型
N1
N2
N3
总质量M(千克)
M≤3500
3500<M≤12000
M﹥12000
整备质量m(千克)
m≤1100
m﹥1100
m≤3500
m>3500
载质量利用系数
栏板式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0.65
(不含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
≥0.75
≥0.85
≥1.0
自卸汽车还应<1.1
自卸汽车
仓栅式汽车
篷式运输车
畜禽运输车
自卸三轮汽车
自卸低速货车
仓栅式低速货车
≥0.55
≥0.65
≥0.75
厢式运输汽车
(不含客厢式运输车)
≥0.50
≥0.60
≥0.70
≥0.95
冷藏车
≥0.30
≥0.40
≥0.50
≥0.80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
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3)对粉粒物料自卸车按自卸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
2.3罐式汽车
2.3.1.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
罐式汽车及罐式半挂车的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
1.0≤罐体总容量(立方米)/[载质量(千克)/介质密度(千克/立方米)]≤1.05
注:
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对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载介质密度按照2350千克/立方米核算,且搅拌容积≤〔载质量(千克)÷混凝土密度(2350千克/立方米)〕×110%。
3)同一罐体可以运输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但应按密度最大的介质核算罐体总容量。
4)对于下灰车产品,运输介质名称应为固井专用水泥,介质密度按照整车≥900千克/立方米,半挂车≥1200千克/立方米。
5)介质密度应在有关科技文献中查到,无法查到或不符合有关科技文献要求的,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3.2.对运送粉粒的罐式车要求:
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对运送液体的罐式车要求:
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对于运送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罐式车要求:
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90≤罐体总容量。
注:
对具有保温、冷藏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4货运挂车系列型谱
栏板式、平板式、厢式、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的关系应符合6420《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标准的要求,其中平板式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的要求,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按厢式半挂车的要求。
2.5轮胎的使用和评价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参照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
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对挂车指轴荷;申报轮胎型号含层级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且:
对N1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3倍。
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
2.6厢式车、仓栅车、蓬式车和自卸汽车
2.6.1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
2.6.2N3类、O4类厢式车的车厢内高度(或N3类、O4类仓栅车和蓬式车的货厢地板到货厢顶部高度)应不小于1800。
仓栅车应具有顶棚杆结构。
瓶装饮料运输车货箱两侧应为软帘结构且内部有隔栏。
厢式半挂车侧面不允许开两个以上的对开门。
棚式车厢体两侧没有能沿垂直方向、水平轴线方向打开的结构(侧门、栏板),双开后门且顶部为活动顶棚结构,顶棚应能与车顶固定。
2.6.3整体封闭式厢式货车是指货箱为全封闭式刚性结构、驾驶室与货箱分离且后面或侧面有固定位置车门的货车。
仓栅式运输车、篷式运输车、两边是软帘的厢式车不算整体封闭式厢式车,车长不能增加1m,车宽不能为2.55m。
翼开式厢式车可按整体封闭式厢式车处理。
2.7车辆运输挂车
2.7.1乘用车运输半挂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1)产品名称为“乘用车辆运输半挂车”,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乘用车”;
2)具有双层承载结构;
3)总质量不大于20t
4)列车车长不超过16.5m;
5)轮胎数不大于6个。
2.7.2商用车运输半挂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1)产品名称为“商用车辆运输半挂车”,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商用车”;
2)车长不超过16.0m,承载面结构为活动翘板液压控制;
3)轮胎规格不超过235/75R17.5(或7.00-15)。
2.8粉粒物料自卸车
粉粒物料自卸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货箱的结构应为长方形罐体,具有液压后倾斜举升机构;
2)采用翻转式后盖;
3)采用左右两侧全开式上盖,罐体内应设有清理余料的刮板装置;
4)上盖开闭、后盖开闭及锁紧、刮板移动均采用液压控制;
5)核算栏板或罐体容积时介质密度应不小于700/立方米。
2.9低平板半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超过1150,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和“仅可运送不可拆解物体”。
2)轮胎规格最大不超过8.25-20(8.25R20)。
3)总长不超过16.0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4)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
5)对于车长超过13m的低平板半挂车应采用线轴结构,具体为一线两轴、两线四轴或三线六轴结构。
线轴结构的具体技术要求为:
a.应采用双胎结构;
b.车轴与车架应刚性连接,无悬架结构;
c.轮胎顶部应外露,或车架两大梁之间的轮胎上方应设能露出轮胎顶部的维护维修孔且在《公告》佐证材料中提供检修工作状态照片。
d.采用线轴结构半挂车最大允许轴荷为18000(一线两轴)和24000(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最大总质量为35000(一线两轴)和40000(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
2.10随车起重运输车
2.10.1在《公告》“其它”栏应注明随车起重机的型号、质量()、最大起升载荷();
2.10.2在同一车型上可以安装两种相邻吨位(783-1987)的随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机安装位置不同(前置、后置)不能在同一型号中;
2.10.3随车起重运输车最大起升载荷不应超过该车申报载质量的1.4倍。
2.11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2.11.1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40英尺的集装箱,但在“其它”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英尺集装箱。
2.11.2用于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的牵引车必须采用“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名称(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否则不允许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名称,否则不允许承载运输集装箱;所有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框架式结构。
2.11.3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应不超过1320(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并在《公告》“其它”栏中注明。
2.11.4对于运输30英尺及小于3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且承载集装箱的车架上平面在空载时离地高应不超过1409,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限。
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
2.11.5对于运输40英尺及大于4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210。
2.11.6对于采用空气悬架结构的,应在悬架处于列车空载正常行驶高度时测量相应的高度尺寸。
2.11.7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总重和长度相适应,要求如下表。
集装箱尺寸(英尺)
20
30
40
45
48
集装箱长度()
6058
9125
12192
13720
14630
集装箱半挂车最大长度()
13000
14100
15000
集装箱半挂车额定载质量()
≥30480
2.11.8空载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应符合如下要求要求:
1)产品名称为“空载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空载集装箱”;
2)车辆结构应为框架式,对于运输40英尺或(2个20英尺)空载集装箱的半挂车,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3)车长不超过13.0m;
4)轮胎规格不超过9.00-20,轮胎数不大于4个。
2.11.9不受理48英尺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2.12多用途货车(俗称皮卡车)
2.12.1.多用途货车产品作为N类载货汽车,以“1”字开头的车型申报,产品名称应为“多用途货车”。
2.12.2整车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反之,如原有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
2.12.3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可继续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但不能申报多用途货车以外的“1”字头的N类载货汽车产品;产品应在外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作业后完成,并应具有底盘和整车产品两个合格证。
原没有多用途货车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不得申报该类产品。
2.12.4多用途货车产品主要技术特征如下:
1)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运送货物;
2)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3)具有敞开式货车车厢;
4)载客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员);
5)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00。
2.13超限车
2.13.1超限车指质量和/或尺寸参数超出1589规定的汽车和挂车,按照超限机动车实施《公告》管理,范围仅限于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沙漠车、油田作业类车等产品。
超限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2.13.2超限车用底盘应单独申报《公告》,有多种用途的应在底盘《公告》“其它”栏中注明使用用途。
2.13.3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55000的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沙漠车、油田作业类车应在《公告》“其它”栏中注明“超限”。
其他超限车也应注明“超限”。
2.13.4运输类五轴汽车、六轴汽车、并装三轴汽车、四轴半挂车不在1589适用范围内,暂不可申报《公告》。
但对于超限车产品可以采用以上车辆结构或其他结构。
2.14牵引车及列车
2.14.1对于牵引汽车的整备质量+乘员质量+准拖挂质量,对于载货车的总质量+准拖挂质量,不能超过1589-2004标准中按列车轴数所规定的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限值。
2.14.2牵引车准拖挂车总质量须不大于40吨(对并装双轴挂车35吨);
2.14.3牵引车准拖挂车总质量减去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应不大于并装三轴挂车最大允许轴荷的要求(24吨,对并装双轴挂车18吨)。
2.15汽车起重机
汽车起重机产品完整状态的界定条件为:
汽车起重机专用装置结构可不包括活动平衡重、副臂、活动支腿、钢丝绳、吊钩以及液压油等。
汽车起重机专用装置结构至少应包括主吊臂(包括基本臂和伸缩臂)、转台、固定平衡重等。
企业申报汽车起重机公告时,应将汽车起重机在道路行驶状态时不包括的部件(即送检样车时已拆卸的部件)在公告参数的其他栏中注明,如:
道路行驶时汽车起重机不包括活动平衡重、副臂、活动支腿、钢丝绳、吊钩、液压油。
企业产品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与公告参数其他栏中注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2.16关于随动轴汽车
2.16.1对钢板弹簧随动轴产品,应在申报公告“佐证材料”中提供能看清随动桥及所用弹簧结构的照片,便于审查时判定随动桥是否可以提升。
2.16.2对于空气悬架随动轴产品,除在公告参数其他栏注明“**轴为空气悬架随动桥,不可提升”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材料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在申报公告“佐证材料”中提供),具体要求如下:
2.16.2.1空气悬架随动桥照片,应能看清随动桥结构;
2.16.2.2随动桥产品总成图,可为或照片文件,但应能看清结构、技术要求及标题栏等,图纸应有审批签字;
2.16.2.3气囊控制气动部分原理图,图上应标明控制阀类等有关部件;
2.16.2.4产品设计说明及承诺:
产品设计思路、结构原理、轴荷分配控制、轮胎异常磨损的控制等,随动桥产品型号及生产厂家、气囊型号及生产厂家、气囊尺寸、气囊气压控制开关布置位置,随动桥不能提升的承诺等,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2.16.2.5本次申报同种结构随动桥产品清单。
2.16.3橡胶悬架等悬架型式参照空气悬架要求。
2.17不允许N1类产品采用六缸发动机或缸径超过100的发动机(不包括汽油机产品和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
2.18作业类车的总质量可以小于1589-2004标准中规定的最小总质量限值。
2.19并装轴是指结构相同,发挥同样作用,承载联接方式相同,距离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组车轴。
并装轴应是双轮胎结构。
双转向轴不能称为并装双轴。
2.20不受理牵引汽车底盘;不受理采用牵引车改装的改装车产品;不受理采用挂车改装的挂车产品;不受理在5字头车型基础上的改装车产品。
2.21专用车型号编制及车型名称应符合17350-2009的规定,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应符合标准的定义要求。
对于申报17350-2009标准以外的专用车辆,应事先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
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
3.1暂不受理观光车、双层长途客车、双层旅游客车和卧铺客车公告。
3.2低驾驶区客车(俗称“一层半客车”)
低驾驶区客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1)低驾驶区长途、旅游客车视作单层客车;
2)低驾驶区应布置在客车前轴之前,低驾驶区乘员数最多为2人(含驾驶员1人,乘务员1人);乘客区部分不可布置为双层结构;
3)低驾驶区客车的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按照13094-200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执行,此外通行楼梯、通行楼梯扶手和手握器、踏步区和暴露座椅的防护还应满足19950-2005《双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第4.7.6、4.10.5和4.11条款要求。
3.3旅居车
旅居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所有旅居车的乘坐人数(含驾驶员)均应填在《公告》参数中“额定载客(含驾驶员)”内,不允许填报“驾驶室准乘人数”;
2)旅居车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9人。
驾驶区域乘坐人数按照7258-2012第4.5.4条核定;乘坐区域乘坐人数按照7258-2012第4.5.3条核定;卧铺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3)旅居车核定乘员数的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方向相同),其座椅系统强度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头枕强度应符合11550-2009《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4)旅居车核定乘员数的座椅均应配置符合14166-2003《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要求的安全带,其安全带固定点位置和强度应符合14167-2006《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要求。
3.4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客车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是指由底架、顶盖骨架、前后围骨架、两侧侧围骨架六大部分组焊而成的,可承受全部载荷的空间格栅结构。
主要特点是没有独立的底盘车架,所有的车身骨架构件均参与承载。
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客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底架部分没有独立的底盘车架;
2)车身框架结构六大部分分别由不同断面的管材或板材等薄壁构件焊接而成;
3)动力总成、悬架系统等主要总成部件与车身连接区域,可局部加设增加连接强度的加强板(筋)、箱(槽)型构件等。
4)对底架前后部分采用纵、横梁加强结构形成的客车车身结构,如生产工艺与全桁架整体框架式车身结构相同,也可认为其为全承载结构,有效期1年。
3.5”警备车”不进入《公告》管理范围。
3.6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城市客车名称不能为“客车”。
3.7乘用车产品应按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标准定义产品名称,不应使用客车或轻型客车等产品名称。
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
4.1检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4.2尺寸及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
4.2.1汽车产品(包括M类、N类和O类)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为±1%。
4.2.2汽车产品(包括M类、N类和O类)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为±3%。
4.3可靠性试验和性能检验
4.3.1按照工产业[2010]第109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公告》时,不再报送定型试验中的道路可靠性试验内容,但应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和整车性能的检验,保留的检验项目包括:
主要尺寸参数、主要质量参数、主要总成配置的检查和整车性能等,具体要求见附件4。
4.3.2新能源汽车应按照相应试验规程进行可靠性试验,受能源加注限制的产品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可靠性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T12678-1990《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的要求。
故障分类、判定按900-1997《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其中首次故障里程和平均故障间隔里程计算要计入4类故障。
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致命故障和严重故障。
4.3.3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
4.3.4最高车速
4.3.4.1对有限速要求的车辆,最高车速检测结果应不大于限定车速。
4.3.4.2对没有限速要求的车辆,最高车速检测结果按照企业标准或企业技术条件要求评价。
4.4强制性项目检验
4.4.1超限的作业类车辆,噪声暂执行1495-2002标准第一阶段要求,总质量在55T以上的可暂不要求。
4.4.2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试验规范性要求,见附件5。
4.4.3轻型客车顶部静压试验规范性要求,见附件6。
4.4.4排放
4.4.4.1申报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车发动机必须申报系族(包括单独发动机),有关发动机系族申报要求见见附件7。
4.4.4.2申报国Ⅳ排放重型柴油车(机)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见附件8。
4.4.4.3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产品试验规范性要求,见附件9。
4.4.5专用校车
4.4.5.1专用校车产品名称应为“幼儿专用校车”、“小学生专用校车”和“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4.4.5.2在相关车辆前部碰撞性能标准出台前,若无法提供行业认可的证明材料,则只认可发动机前置并按规定突出前风挡的结构,暂认可除平头专用校车外的其他结构专用校车。
4.4.5.3在《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中引用的28370《长途客车内空气质量检测方法》标准修订之前可只做静态试验。
4.4.5.4因14167-2006《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标准仅适用于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故暂不要求进行幼儿和小学生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检验,待该标准修订后按标准实施。
4.4.5.5专用校车燃料消耗量的检验应按照27840-2011《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中对城市客车的要求进行。
4.4.6燃料消耗量(含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
4.4.6.1视同车型燃料消耗量申报值应与基础车型的申报值相同。
4.4.6.2申报值与实车检测值或模拟计算法计算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对于M1类车辆:
(实测值(或计算值)-申报值)/申报值≤+4%
对于其他车辆:
(实测值(或计算值)-申报值)/申报值≤+6%
对于有限值要求的产品,申报值应不超过限值,同时实测值(或计算值)也不应超过限值。
4.4.6.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车辆 产品 技术 审查 规范性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