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建设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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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
【发布文号】
发改投资〔202x〕275号【发布日期】
202x-03-28【生效日期】
202x-03-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审计厅转发七部委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x〕2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当前,全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自查、复查工作已经结束。
为进一步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2x〕490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违规项目后续整改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违规项目的后续整改工作,对在清理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切实按照《通知》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于五月底前报送省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审计厅。
二、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逐步建立长效机制,是加强党政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去年全省各地清理自查的情况看,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总体上是规范的,但也有少数项目在审批、建设标准、用地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不仅浪费了国家财产和资源,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整改的同时,切实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中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三、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审核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市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核制度,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审核,强化项目资金、规划、用地、施工管理。
确需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符合新开工项目“八个必须”条件。
四、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管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对下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实行经常性检查监督。
在检查中发现有《通知》中明确的违规行为,要按照文件要求严肃查处。
每年年底,各市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年度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和检查情况报送省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审计厅。
五、积极改革和探索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良性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办发〔202x〕11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实行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统筹使用和统一管理,并同步推进办公楼后勤管理的配套改革工作。
特此通知。
附: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审计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
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x〕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xx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2x〕11号)文件精神和《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2x〕5号)文件部署,目前全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自查、复查工作已经结束。
为了进一步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经报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违规项目的整改工作
根据中办发〔202x〕11号文等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清理发现问题的整改和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工作。
(一)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对于确需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未履行项目审批、用地、规划、建设许可、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手续的,要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人均面积超标或领导班子使用面积超标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腾退超标面积、安排其它单位使用或调整房屋布局等措施,未开工的要修改设计方案;单位综合造价或装修标准超出规定标准、且未开工建设的,要按有关标准重新调整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资产处置收益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垫资、拖欠工程款等资金来源不合规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来源;已建成并出租经营的,出租所得资金上缴财政,租赁合同到期后退租;在办公楼建设中违规配套建设有餐饮、住宿功能的,餐饮、住宿功能部分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对经审核不需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未开工的要停止建设;已开工以及已建成的项目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对违规新建的培训中心项目,要进行拍卖。
(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严肃纪律,确保中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特别是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集资摊派、挪用救灾优抚等专项资金等的,以及对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拒不整改等顶风违纪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存在问题的省部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中央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报告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省级以下建设项目,由地方、部门负责整改和处理,并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告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等七部委(以下简称“七部委”)。
二、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作风建设,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把精力放到谋发展、促和谐,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上来。
要把解决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清风正气,抵制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歪风邪气。
(二)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程序,审核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执行的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用地的审批,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管。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设计概算编制、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方面的管理。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及时发现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违规违纪案件线索。
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建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
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对下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实行经常性检查监督。
每年年底各省(区、市)向七部委上报本年度本省(区、市)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情况和检查情况。
加强对行政区搬迁、原有办公楼及其土地等资产处置的监管。
为了控制因行政区搬迁造成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大规模、集中建设,必须加强对城市行政区搬迁的审查监督,制止不必要的行政功能区的迁移,从源头上遏制随意迁建的办公楼建设。
要加强对存量办公楼及其土地等资产处置的监管,规范决策主体、处置程序和方式,对资产的出让、审批、评估、公告、拍卖、签约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以确保资产公平交易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今后,各级党政机关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规定,尤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2.立项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
3.不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4.未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
5.挪用专项资金、使用贷款、借款、接受赞助或捐赠、集资摊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等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6.违规修建培训中心。
凡有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应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要对职责范围内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在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招投标、建设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的,要严肃追究违规审批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批先建的,要严肃追究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直接管辖范围内违规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之风泛滥,或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为加强事前监督,发展改革等部门按中办发〔202x〕11号文件规定向同级政府上报办公楼项目审核意见时,应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四)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逐步研究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办发〔202x〕11号文件的规定,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为此要加快研究出台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逐步研究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并同步推进办公楼后勤管理的配套改革工作。
由各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需求,统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建成后统筹调配使用,统一进行后勤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统建统用”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搂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各项制度
明确和规范京外中央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复查中发现,垂直管理的京外中央单位办公用房审批比较混乱。
有的由主管部委自行审批,有的直接报所驻地区审批,出现“两头不管、自批自建”的现象。
因此,有京外单位的垂直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本系统京外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
严格控制业务用房和事业单位用房建设。
在审批办公用房与业务用房合建的项目时,要严格控制业务用房规模,有标准的要根据标准核定,没有标准的要按照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并且在批文中明确核定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面积划分。
今后,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需建设业务用房的,中央主管部委要研究制定本系统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审定后执行。
调整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xx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xx〕2250号)对规范办公楼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办公用房建设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需求。
因此,有关部门将对建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的发挥建设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中共中央纪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审计署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征地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2x]4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局):
为加强征地管理工作,规范征地管理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2x]58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征地管理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是指土地管理部门,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含划拨、使用。
下同)土地事务时,按征地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用地申请单位收取的管理性费用。
二、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
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由批准建设用地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用地前收取。
三、征地包干分为全包方式、半包方式和单包方式。
具体包干的内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征地管理费以征地费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
征地费总额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含耕地开垦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等。
全包方式征地中发生不可预见情况,可收取不可预见费用,但不得超过征地费用前四项之和的3%,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如发生不可预见情况,收取的不可预见费用不得超过征地费用前四项之和的2%。
如出现特殊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向用地单位按实计收。
五、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征用土地和补办征地手续(同时负责征地工作)。
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2.8%收取;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5%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1.8%收取;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1.4%收取。
2、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的,征地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省辖市范围内1.00元/m2;县(市)所辖镇或街道范围内0.8元/m2,其他范围内0.6元/m2。
涉及住房建设的按上述标准的70%征收。
六、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标准收取(不含农民建房)。
七、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1、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
2、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等非经营性用地;
3、免税残疾人企业经营用地;
4、抢险救灾使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涉及住房建设的标准减半收取。
八、征地管理费以实际发生的征地总额为基数计算,实际征地总费用不得低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征地管理费的最低计费基数,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九、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如组织现场宣传、地籍调查、实地勘察、测绘;组织征地补偿登记;制订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组织拆迁安置等。
征地管理费的使用办法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发布单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发布文号】
劳社〔202x〕58号【发布日期】
202x-07-18【生效日期】
202x-07-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定
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社〔202x〕58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觉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
1.设立医保专用窗口,接诊医护人员必须对就诊参保人员是否人、证相符进行审核。
2.按照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收治参保人员,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
3.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进行公示,并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4.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并实行“费用清单”制度。
5.诊治过程中,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时出现以下行为视为违规
1.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的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分解住院行为。
2.违反卫生部门制定的住院病人管理规定,虽然办理了住院手续,但病人不住院接受治疗的挂床住院行为。
3.违反卫生部门制定的住院标准,将可在门诊治疗,或门诊观察治疗的病人收治住院的降低入院标准行为。
4.挂参保人员姓名、虚构伪造住院医学文书的虚假住院行为。
5.患者或医患串通,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冒名住院行为。
6.采用虚假宣传,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诱导住院行为。
7.违反“三首”负责制,推诿拒收可在本院住院治疗病人的推诿病人行为。
8.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医嘱外用药的滥用药物行为。
9.违反规定,将不可报销药品或物品串换成可报销药品的行为。
10.违反物价规定,分解项目、超标准、虚假、转嫁收费的行为。
11.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等行为。
三、对违规行为认定的标准及办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应该遵循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再次核实的情况和专家的意见进行认定。
1.同一种病两周内非急诊或常规疗程安排的再次入院,依据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必要时调阅或现场查阅住院病历资料,经过认真审核后,作出是否属于分解住院的认定。
2.发现住院病人不在院接受治疗且无合理原因的,作出挂床住院的认定。
3.对收治住院,但也可在门诊或门诊观察治疗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必要时调阅或现场查阅住院病历资料,经过认真审核后,作出是否属于降低入院标准的认定。
4.在对住院参保人员日常巡查时,查验人、证不一致即可作出冒名住院的认定。
5.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或通过举报线索追查核实后,作出挂名住院、诱导住院、串换药品或以药易物的认定。
6.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或对举报投诉定点医疗机构推诿病人行为进行认真核实,参考医院的实际收治能力,组织专家会审,作出是否属于推诿病人的认定。
7.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必要时调阅或现场查阅病历资料、或组织临床医学专家会审,作出是否属于滥用药物的认定。
8.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必要时调阅或现场查阅病历资料和日收费清单,经过认真审核后,作出是否属于分解项目、超标准、虚假、转嫁收费的认定。
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发生并经认定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列入年度考核。
1.对初次发生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住院行为采取核减或追回当次人次定额及所拨付的费用。
对推诿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批评和改正意见,并做出记录。
对冒名住院,除追回基金损失外并将被冒名参保人员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
如属医患串通,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对相应医务人员做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
对滥用药物、分解收费项目及超标准收费所导致的基金支出予以核减或追回。
2.对发生虚假住院、串换药品或以药易物、诱导住院、虚假和转嫁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以及多次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住院的行为,除追回当次人次定额和所拨付的费用外,并处2―3倍核减,核减金额从当月应拨付的费用中扣除,并责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整改。
3.对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黄牌警告,限期3―6个月整改,并予以公布。
4.对发生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予以公布。
5.对医疗机构、科室、医务人员、伪造病历骗取医保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通报。
并对造成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视其违规情节,可采取责令检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医师资格。
如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建议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管理
1.建立举报制度。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举报登记备案制度,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应立即安排专人了解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就诊、结算窗口张贴举报电话号码。
2.建立专家会审制度。
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医疗保险业务工作需要,建立由临床医、药学科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工作过程中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会审。
3.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报告备案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入院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号码、姓名、性别、入院诊断、收治科室、床位号报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具体备案时间由统筹地区视管理情况决定;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4.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要求,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制定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实施意见,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认真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查处,重大违规行为要逐级上报。
为促进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自我完善、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各地区应结合实际,研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奖惩和约束机制。
5.继续调整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各统筹地区要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按服务项目付费等结算办法与途径,引导和鼓励定点医疗机构趋向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不断研究和妥善解决定点医疗机构确因治疗需要,统筹费用合理超支的问题。
6.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扩大医保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特殊病范围。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逐步将需较高或高额门诊治疗费的特殊病种纳入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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