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审观摩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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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观摩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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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观摩报告
民事,庭审观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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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庭审观摩报告
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
基础课部实践教学课程
庭审观摩报告
课程名称庭审观摩II
姓名冯楠楠学号******专业法学班级S141
实验项目名称庭审观摩II
实验地点
指导教师张庆侠职称教授
开课学期2014至2015
(2)学期
实验日期与节次年月日第节
庭审观摩报告
一、实验目的及要求:
1、目的
《庭审观摩》是我校法学、法律事务专业开设的专业实践课。
本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观摩民事、行政、刑
事审判实践中的基本程序、阶段和步骤,了解和掌握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司法礼仪、司法仪器的使用等,以增强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初步掌握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理论的适用与操作,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先修课程:
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2、要求
1、通过旁听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基本熟悉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深化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2、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学知识分析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
通过观摩庭审,进一步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关注控辩双方的诉讼技巧,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做好准备;
3、培养和提高学生认识证据、分析证据的能力;
4、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要求旁听人员着装整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认真旁听,注意庭审中的每一细节。
二、实验方法与步骤:
1、实训准备
要求学生复习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的有关内容。
指导老
师预先联系旁听的法院和案件或安排校内实训。
2、实训步骤和方法
第一、观摩庭审前复习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
第二、观摩案件审理后,讨论庭审案件。
第三、旁听刑事案件的庭审,对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写出实训报告。
3、考核办法
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旁听情况,结合讨论与实训报告的完成情况,分别予以评定,成绩分为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三、实验内容:
项目一旁听、观摩一审庭审8学时
1、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观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审庭审过程,使学生明确各个诉讼阶段的具体任务、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掌握和正确适用普通程序的各项法律规定。
2、掌握课程内容
领会:
开庭审理的程序;辩护、公诉、审判的职能和诉讼技巧;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范式等。
应用:
要求学生结合司法文书写作的相关知识,模拟完成一份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者讨论课结束后完成一份观摩报告。
项目二旁听、观摩二审庭审8学时
1、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观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审庭审过程,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及意义、提出上诉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熟悉二审程序的操作规程,培养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和适用实体法的能力,进一步理解刑事、民事、行政业务课程的基本原理,形成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正确的法律思维模式。
2、掌握课程内容
领会:
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提出上诉的程序、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
应用:
要求学生结合司法文书写作的相关知识,模拟完成一份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者讨论课结束后完成一份观摩报告。
四、实验结果、讨论与结论(可加附页):
今天观看的是《撒贝宁时间》证据在说话之两个油瓶盖。
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是:
河南焦作郊外,十年前的一个寒冬,一具被焚烧的女尸,现场只有死者的一个包,里面有一串钥匙和一套高档化妆品、一盒壮阳药。
警方在现场还发现了两个油桶的瓶盖,死者是一个什么样的女人,外出时为什么要随身携带一盒壮阳药,现场没用多少汽油,凶手为什么要带两桶汽油,接到报案后警方赶往现场,根据对死者的化验得
出初步资料:
死者为女性、身高一米六八左右,包里有钥匙、高档化妆品、壮阳药等物品,推断出死者外出,被人勒住颈部致死。
由死者打扮时髦、随身携带高档化妆品和壮阳药,警方初步推断死者可能是在娱乐场所工作的人员。
河南焦作市副局长付新忠负责调查这起案件,在对娱乐场所的仔细排查后,一名叫卢梅的女性进入警方的视线。
通过调查卢梅的男友,他一口认定死者是女友并指出凶手是李广发。
但是经过调查取证后却发现卢梅和李广发还活着,并且出现在了大家面前。
那么死者又是谁呢,于是,警方又重新确定死者身份。
根据火场发现的一块破布,即死者身上裤子的品牌。
由这一线索确定裤子品牌:
斐格利亚。
这一品牌的新上市的款式而且价格昂贵,购买的人较少,主要销售到焦作、孟州。
焦作的购买者人在物在,死者在孟州确定--刘艳丽。
对死者身边的关系网进行调查,丈夫张正方、前夫秦平。
通过对秦平的深入调查取证发现秦平是一个吸毒多年的瘾君子,事发当晚秦平向刘艳丽打电话索要钱财单被刘艳丽当场拒绝。
并且在案发的那天,秦平在工厂仓库吸毒被人抓住没有作案时间,嫌疑排除。
之后调查与刘艳丽有暧昧关系的男人,发现他们的嫌疑也排除。
对死者身边的人物关系排除一圈后发现这样一个细节,即人口失踪二十四小时后即可报案而张正方却在七天后报案,而且张正方也会开车,于是张正方列入重点排查。
虽然有外
甥的证词但是由于亲属关系而且他也喝了很多酒所以证词不是十分可信。
根据案发现场的油瓶盖和张正方家里的加油发票,确定张正方确实在事发当晚在加油站加过油,而且在抛尸的必经之路。
案件真相揭露:
张正方长期受妻子的折磨,当天晚上妻子接到电话并打算第二天外出,张正方忍无可忍,终于爆发,一气之下用绳子将妻子杀害,并拖到储藏室。
利用外甥的面包车打算抛尸焚尸,并留宿灌醉外甥并为自己制造在场证据。
趁外甥熟睡时进行计划。
由
于车里的油不多,半路张正方用两个油桶打油,并在路边抛尸烧掉,为了迷惑警方张正方随手在案发现场丢下一盒壮阳药。
警方在张正方家中找到勒死死者的绳子和那两个油桶。
至此,这起抛尸焚尸案真相大白,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
假如张正方在发现妻子有外遇时选择离婚而非杀人,那么悲剧就能避免,也不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篇二:
《民诉》观摩庭审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法律与行政学院
《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
年级:
2013级
专业:
上课时间:
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
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
姓名:
吴越梦学号:
**********
时间:
2015年3月17日
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
X男
被告:
X女(未出庭)
第三人:
无
案由:
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6年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
婚后育有一男孩(现12岁)。
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生活。
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方于2006年复婚。
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常失去联系。
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
男方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
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
(二)宣布开庭
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
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
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
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
审判长说明两点:
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
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何时结婚,及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背景,即案件背后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包括原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是否了解被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均做出如实回答。
原告提出三点意见:
一、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希望法院依法同意离婚请求;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原告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
因此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夫妻二人婚后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部分金额两万元。
随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书面意见,被告说明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与原告有争议。
未提及房产一项。
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择日判决。
庭审分析:
(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
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些焦点进行。
第一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第二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以孩子的意愿为重要参考意见,但
考虑到该男孩患有先天性脑积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抚养权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原告即孩子的父亲为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软件技术人员,工作收入稳定,且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
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没有固定住所,在复婚期间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与孩子的感情也相对疏远。
因此我认为原告应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房产分割问题是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广州的一处房产是原被告双方结婚期间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也递交了相应的证明。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告考虑到被告无固定工作,因此在房产的判决上仅要求两万元的部分卖房款。
我认为法院
应给予支持。
综上所诉,个人认为,在认定事实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分配,应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并让被告限期内做出偿还卖房款。
教师评语与成绩(小四号宋体,加粗)
篇三:
庭审观摩报告
(一)
庭审观摩报告
(一)协助促成法庭调解
本次实习律师培训期间,参加了朝阳区法院的庭审观摩学习。
通过该次学习,对于如何将书本中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有了深刻的体会,收获很大。
现在就自己在这次庭审观摩中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13年11月22日上午9:
00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
李玫
被告1:
北京盛嘉恒业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2:
北京恒富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乙方)于2010年10月15日起到2013年10月14日止承租中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B91932号一个铺位,并全权委托给被告1(丙方)经营管理。
在签订三方合同时向丙方交付押金人民币捌万元。
合同约定履行
期间,丙方每月向乙方返还租金收益,1个铺位3年租金收益计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合同期间已经如约履行完毕。
合同还约定合同期满,丙方应一次性返还乙方押金。
2013年10月14日合同期满,乙方申请办理退还押金,但已过7日,未见返还押金。
在签约上述合同的同时还签约了一份担保合同,规定由被告2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承担连带赔偿和赔偿责任,承诺在上述合同中的甲方、丙方任何一家公司未按合约规定履行义务,在违约30天后乙方即有权直接向该担保人索偿,保证在其后30天内,无条件将违约公司欠款主动付给乙方。
据此,要求被告2严格履行承诺,按照合同在规定期限内承担连带赔偿和赔偿责任。
被告1和被告2的代理律师辩称,被告2没有接收到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针对该代理律师的上述争辩,原告称无法找到被告2的办公地址,并且在与被告2的员工的电话沟通中其员工声称不承担责任。
并且原告称原告与被告1和被告2还有一判决未得到执行。
被告1和2的代理律师承认了上述事实。
法官在清楚上述事实与案情后,当庭进行了调解。
向原告解释了调解书经过法庭确认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执行力。
法官认为在被告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前提下,目前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履行合同。
并在被告和原告之间就合同的具
体履行过程进行了调解,使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共识。
个人体会:
对于该次庭审过程,我最深的体会就是调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法院调解,主要是指在民商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与审判相比,调解始终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不像审判必须经历繁冗、严格的程序。
由于当事人双方最清楚他们的争议焦点和利害所在,权衡得失之后,所达成的合意(协议)便能更充分地体现他们自己的要求。
就本案来说,原被告双发就案情事实没有争议,争议只在于如何履行合同。
法官向原告阐明如果等待判决后执行,时间会比较长,而就原告阐述的其家庭目前经济状况来说,如果通过调解得到执行,会更利于尽快使其诉讼请求得到实现。
同时,被告1和2的代理律师也积极配合调解,在委托人的授权下与原告就执行方式进行了讨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因此,我认为,作为一名律师,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如果能通过(转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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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观摩报告)调解结案来解决纠纷,不失为谋求纠纷的圆满解决的一种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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