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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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有利因素,推动开展高质高效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中的促进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自治区外引进的,以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形式(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投资的企业法人、商(协)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等(不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三条除国务院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相关行业、领域、业务。
鼓励和引导投资者重点向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优势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投资。
第四条投资者投资的项目,要坚持能效引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落实“双控”、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要求,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资金奖补
第五条对投资者当年完成农业、工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亿元、5亿元、3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和矿产资源采选项目),经认定,由自治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一次性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1‰、1‰,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对新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实缴)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国(境)内外政府、开发区、企业、战略投资者等在我区合作建设“园中园”“飞地园区”,当年新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和矿产资源采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所在市、县(区)可给予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以股权合作形式建设的,所在市、县(区)可给予开发区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可按股权比例对开发区分成相应财税。
第八条对在境内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
对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对科技类投资达到一定金额的投资者,使用科技创新资金进行补助。
具体为:
(一)对国家级科研机构、一流大学和创新实力强的投资者在宁新设立整建制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给予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二)对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投资者一次性500万元的支持;对新获批的省部级研发平台,给予投资者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三)对投资者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及关键设备并应用的,按照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不超过500万元。
对促成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补,年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或行业领军企业的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房租、水电、取暖、物业等办公费用补助。
第十一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积极引荐作用的商(协)会、企业、中介组织、机构,所在县(市、区)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外,可享受以下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二)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三年;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
(三)对投资者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鼓励和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的企业,其自有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有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四)对投资者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三条对招商引资有关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给予土地优惠政策,具体为:
(一)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全面保障用地计划指标,推行新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对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保障用地指标。
(二)对招商引资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发展国家鼓励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对投资2亿元(含)以上,且投资额80%以上用于农业生产、循环农业、休闲农业和创意农业等方面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开发区)项目,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第十四条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招商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优先保障和指标倾斜。
第十五条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招商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采取引进第三方投资建设厂房、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建厂房的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建设标准化厂房,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第三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对制造业企业以直租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或以回租方式融资的,自治区财政按其实际融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
直租方式补贴比例3%,回租方式补贴比例2%,单户企业的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投资者吸纳就业、引进人才等,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补助:
(一)对投资者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吸纳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移民搬迁群众,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所在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
(二)对投资者全职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自治区相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并优先纳入所在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
全职型高精尖缺人才,所在地级市每年可给予3万元至20万元的生活补贴,最长补贴5年。
对全职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所在地级市可提供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或最高22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也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第十七条 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信用等级3A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额度支持、续贷保障,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给予支持。
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的民营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的认定及认定文件的出具,由地级市商务(投促)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对吸引境外投资者,或投资者在我区开展外经贸业务的,按照外经贸发展政策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
第二十条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各地根据投资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可考虑给予相应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
第二十一条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办跟踪服务。
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招商引资项目,在政策兑现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同一招商引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奖补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招商引资政策更新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2012年6月20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宁政发〔2012〕97号)同时废止,投资者已享受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服务先行区建设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
持续增强招商实效。
坚持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并重,强化园区招商和产业链招商。
加强与东中部大企业、大集团和商(协)会联系对接,争取更多行业领军企业来宁投资兴业。
招商引资决定了未来发展的增量,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特别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对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时隔10年,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再次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
《规定》顺应政策环境、经济结构、产业重点的变化,充分体现了落实“双控”、遏制“两高”要求,实现“双碳”目标,服务保障自治区九个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导向。
修出高效益,增加新理念,删除不适宜。
《规定》着力解决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以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现实需要。
服务“九个重点产业”
加大“高新”招引力度
《规定》修订2012年的优惠政策条款21条,特别是进一步加强了对自治区“九个重点产业”的支撑引导力度,紧密结合全区产业转型、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强化和体现了政策引领。
《规定》对投资主体适用范围等条款进行了修订。
其中,将适用范围由“区内外和境外投资者”修订为“自治区外引进的”。
例如,2012年出台的原政策第二条规定:
“本政策适用于在宁夏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建设的区内外和境外投资者”,本次修订为“本政策适用于从自治区外引进的,以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形式(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投资的企业法人、商(协)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等(不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对投资者主体范围、资金投入方式进行了列举,更加明确了投资主体的定义及范围。
以招商引资为先行区建设注入新动能,《规定》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强化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的吸引,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引力度,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例如,2012年优惠政策仅对投资者引进的高新技术人才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新修订的条款增加了对投资高科技类项目的企业给予研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补助的内容。
同时,《规定》结合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对部分涉税政策进行了修订。
例如,将2012年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给予15%优惠,修订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规定》还对一些现实中难以操作、无法落实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例如,2012年的优惠政策对招商中介的奖励表述过于明确,修订为“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明确财政奖补推进金融支持
立足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规定》新增优惠政策条款5条。
在财政奖补措施方面。
原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税收、人才、技术、矿产、土地等方面,涉及的财政奖补政策较少,修订后的政策增加了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资金奖补政策。
例如,明确对投资者当年完成一定金额固定资产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在推进金融支持方面。
《规定》鼓励金融机构给予招商引资项目税率优惠、额度支持、续贷保障,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给予支持,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此外,在法定授权方面。
《规定》增加了对招商引资企业认定部门、建立政策更新机制及各级政府、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优惠政策条款,在合理使用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渠道、范围的基础上,统筹使用招商引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项目落地等方面的奖励,最大限度发挥专项资金的撬动作用,确保上下协调联动、政策落实到位。
《规定》共删除原优惠政策条款26条,其中删除了属于普惠性政策的土地、税收等条款14条;删除了不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和我区发展实际的条款6条;删除了在我区其他政策中已经有详细规定且与招商引资关联度不高的条款6条。
经过本次修订,《规定》集中了产业、科技、金融等领域的优惠政策,发挥政策集中优势,更好地吸引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意愿和积极性,特别是围绕自治区确定的九个重点产业,大力引进“建链延链补链强链”项目。
“十四五”时期,全区商务部门将把高质高效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作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双循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实施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工程,突出产业链精准招商,创新区域合作举措,强化项目服务保障,为先行区建设提供持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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