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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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0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核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核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再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气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核启动分离器德国内主要受压不见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计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锅炉在安装前核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核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由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即行管理。
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5条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制订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作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控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用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
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
彩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进,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
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材料
第21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第22条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
对于板材其20°C时的伸长率δ5应不小于18%,对于碳互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不低于27J。
第23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2.钢管
3.锻件
4.铸钢件
5.铸铁件
6.紧固零件
7.拉撑件
8.焊接材料
第24条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第25条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第26条条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化学成分。
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2.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
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δtb、屈服点δt0.2,并提供伸长率δ5、断面收缩率ψ、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
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抗氧化性。
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4.抗热疲劳性。
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a)和传热系数(λ)等。
5.焊接性能。
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6.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
7.钢材的热加工性能。
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
第27条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
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8条新钢号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
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新钢号材料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备案。
第29条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2.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对照国内锅炉钢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
5.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30条钢材生产单位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
第31条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
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32条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
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33条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结构
第34条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2.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3.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
4.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5.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6.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8.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9.燃煤粉的锅炉,其炉膛和燃烧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防止炉膛结渣或结焦。
第35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
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第36条对于水管锅炉,在任何情况下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6mm;当受热面管与锅筒采用胀接连接时,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12mm。
第37条对于锅壳锅炉,当锅壳内径大于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mm;当锅壳内径小超过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4mm。
第38条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超过1800mm,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8mm,且不大于22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等于400mm时,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其壳板的取用壁厚不应小于10mm,且不大于35mm。
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000mm,如炉胆两端与管板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放大至3000mm。
第39条喷水减温器的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共振,且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检修。
第40条水管锅炉锅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
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
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mm的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
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在图样上标明。
第41条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湿度时,应予绝热。
第42条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当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连接时,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
第43条装设空气预热器的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
燃煤粉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的对流烟道,应装设吹灰器。
第44条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宜采用旁路烟道或其他有效措施,同时应装设旁通水路。
装有不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锅炉启动点火时省煤器烧坏。
第45条膜式水冷壁鳍片与管子材料的膨胀系数应相近,鳍片管(屏的制造和检验应符合JB/T5255《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鳍片宽度应保证鳍片各部分在锅炉运行中的温度不超过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
第46条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应采取向空排汽、装设蒸汽旁通管路或限制烟温等措施。
第47条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管(锅壳)、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48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卧式内燃锅壳锅炉除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如图4-1)的连接处以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其管板与炉胆、锅壳可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1.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且坡口经机械加工;
2.管板与锅壳、炉胆的连接焊缝应全部位于锅壳、炉胆的筒体上;
3.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应不小于管板的壁厚且其焊缝背部能封焊的部件均应封焊,不能封焊的部位应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保证焊透;
4.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超声波探伤。
凡采用T形接头连接的锅炉制造单位,对持有D级及其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对待有E1级或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49条锅炉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全焊透型坡口。
当下降管的外径小于或等于108mm且采用插入式结构时可不开坡口。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与筒体和集箱的连接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焊接时要保证焊透。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管子或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锅筒、集箱、管道上开全焊透型坡口(长管接头除外)。
第50条凡能引起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处应加装套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t/h的锅炉,可不加装给水套管。
第51条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d(d为管也直径),且不小于0.5d+12mm。
胀接管也不得开在锅筒筒体的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避免开在环焊缝上。
如结构设计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也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且焊缝在管边缘上不存在夹渣,并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和将受压部件整体热处理后,方可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
2.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
其他焊接管孔周围60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合格,并且焊缝在管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热影响区开孔。
第52条锅筒(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
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53条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中的数值。
第54条锅炉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除盘管和无直段弯头外,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至少为70mm。
对于管道上述距离应不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100mm。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汽水管道如采用无直段弯头,无直段弯头应满足GB1245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的有关要求,且无直段弯头与管道对接焊缝应经100%射线探伤合格。
受热面管子上无直段弯头的弯曲部位不宜焊接任何元件。
第55条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
如不能避免,则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在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56条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采用拼接。
第57条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
锅铜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公称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第7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
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在斜面内,见图4-2。
第58条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75t/h的水管锅炉,当采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时,在炉膛和烟道等容易爆燃的部位一般应设置防爆门。
防爆门的设置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
第59条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看炎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第60条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运行监视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手孔盖可采用焊接式结构。
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孔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61条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锅炉,均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小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为800-1000mm的锅壳锅炉,至少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
第62条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应小于280×320mm,圆形人孔直径不应小于380mm。
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mm。
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垫片。
2.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mm。
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mm。
5.炉墙上椭圆形人孔一般应不小于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应不小于450mm,矩形门孔一般应不小于300×400mm。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第63条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000m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000m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
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1000~1500mm。
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
(一)一般要求
第64条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的,施焊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65条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66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打上低应力的焊工代号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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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 安全技术 监察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