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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人
演出经纪人培训
讲课主要内容
1.演出市场的政策法规
2.演出市场的发展状况
演出市场政策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47号)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办市发〔2011〕25号)
演出分类
营业性演出
交流性演出
公益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
1.以营利为目的演出
2.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生的:
a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b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c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d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
文艺表演团体:
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设立条件:
2名及以上专职演员;相应器材设备
审批权限: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赋予的权力:
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邀请国外的团体及个人参加合作演出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及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
演出经纪机构是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设立条件:
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及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审批部门:
文化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赋予的权力:
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中外合资合作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以上材料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港澳独资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七)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八)服务提供者证明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备案
审批部门:
文化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赋予权力:
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提供演出场所。
提交备案材料:
营业执照、消防、卫生批准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香港独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八)服务提供者证明
演出活动申请
国内演员——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港澳演员——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台湾演员——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文化部外联局审核)
国外演员:
在酒吧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在剧院、体育馆等场所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初审报文化部审批
申请材料
(一)申请资料:
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
1.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
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
2.演出举办单位及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3.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4.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及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及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
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
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
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已经出版或者曾经演出过的录音录像资料,审批部门以此作为演出内容审核的参考性依据,重点加强演出现场监管。
四)场地资料:
演出举办单位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酒吧、饭店、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消防部门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或者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消防批准文件以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五)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材料:
资金安排计划书应当含有演出项目的总费用以及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往返旅费和食宿行接待费等内容;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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