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办法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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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办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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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办法和标准
一、评标办法和标准(随机抽取法)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随机抽取法)
项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2.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人,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2
6.1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
6.3(4)
企业资质要求
4
6.3(5)
勘察项目人员要求
5
6.3(6)
勘察业绩要求
6
6.3(7)
土工实验室设立要求
非我省注册的勘察单位参加投标的,应在我省设有与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土工实验室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勘察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随机抽取法
1.总则
本招标项目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4日通过)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评标委员会
2.1.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代表、勘察设计和经济类专家组成,招标人应当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随机抽取法)”第1项。
2.2.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评审,其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成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3.2.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审查进行评审,经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3.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定。
3.4.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但对同一问题的评定尺度对所有投标人应当一致。
3.5.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4.评标程序
4.1.采用资格后审的,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1)评标前准备工作;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评审;
(3)对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审);
(4)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补正(如有时)
(5)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6)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4.2.采用资格预审的,如投标人的资格或组织没有发生变化的,则不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他评标程序与上款相同。
5.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5.1.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5.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6.资格审查
6.1.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资格后审)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随机抽取法)”第2项。
不管是采用资格预审,还是采用资格后审,其资格审查文件评审合格标准都一样。
6.2.资格审查文件评审办法
6.2.1.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评审小组按照本评标办法和标准第6.3款规定的“资格审查评审合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评审合格的,招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通知书”,并确定投标人提交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招标人向其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原因。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6.2.2.采用资格后审的,按照本评标办法和标准第6.3款规定的“资格审查评审合格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合格投标人。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下一程序的评审,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照废标处理。
6.2.3.投标人(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密封,否则,按照废标处理。
6.3.资格审查评审合格标准
只有全部满足下列资格审查文件评审标准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完整提供招标文件第7章“资格审查文件格式”所规定的全部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盖章和签署;
(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随投标文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随机抽取法)”第3项)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5)拟担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的类型、数量和条件(包括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或职称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随机抽取法)”第4项);
(6)勘察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要求(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随机抽取法)”第5项);
(7)土工实验室设立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要求(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随机抽取法)”第6项);
(8)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已附上联合体协议书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9)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的。
7.商务文件的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
7.1.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
当商务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或者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而没有随投标文件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资格审查文件已提交的,商务文件不需要再提交);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7)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勘察周期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规定的期限要求;
(9)勘察费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工程勘察收费金额;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勘察费的全部费用做出完整报价。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2)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废标的实质性要求。
8.澄清和补正
8.1.投标文件的澄清
8.1.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按照本评标办法和标准第8.2款的规定对评委会在评标时发现的错误所进行的核实补正除外。
8.2.细微偏差补正
8.2.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按照下列约定: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勘察周期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填报的为准,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数据有矛盾的,以投标函数据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写的工程名称有误时,以招标项目的实际内容为准。
(3)投标报价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8.2.2.按照本约定进行补正后的数据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担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9.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本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带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其做法如下: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通知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评审合格的合格投标人参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随机抽取;
(2)招标人在有关主管或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向投标人当众公布经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当场随机产生代表各合格的投标人的号码;
(3)由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确定带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一个抽取的号码,此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即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二个抽取的号码,此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即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三个抽取的号码,此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公开抽取活动,并在抽取结果表上签字确认,投标人未派人参加(在招标人通知之后30分钟内没有到达的也视为未派人参加)或拒绝签字的,不得对抽取结果提出异议。
10.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提交评标报告
10.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和抽取的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10.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4)废标情况说明;
(5)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6)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7)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8)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11.重新随机抽取的条件
因上一次随机抽取所确定的中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经招标监管部门同意,可以进行重新随机抽取,参与重新随机抽取的名单仍为第一次经评审合格投标人的名单(本招标项目历次随机抽取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除外):
(1)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因被举报或投诉,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监管部门查实,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判定为中标无效的。
(2)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应拒绝与其签订勘察合同,按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的。
(3)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重新随机抽取的做法与第9条规定的相同,其重新抽取结果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备并重新公示,但无须再次召集评标委员会评审。
12.附则
12.1.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12.2.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委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担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
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12.3.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
项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2.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人,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2
6.1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
6.3(4)
企业资质要求
4
6.3(5)
勘察项目人员要求
5
6.3(6)
勘察业绩要求
6
6.3(7)
土工实验室设立要求
非我省注册的勘察单位参加投标的,应在我省设有与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土工实验室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勘察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7
9.2
综合评估法各项分值权重
总分100分(100%),其中:
商务分A1的权重为%(取值区间10%~20%);
技术分A2的权重为%(取值区间40%~60%);
报价分A3的权重为%(取值区间30%~50%)。
综合评估法
1.总则
本招标项目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4日通过)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评标委员会
2.1.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代表、勘察设计和经济类专家组成,招标人应当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勘察专家为主,其比例一般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一半;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勘察专家担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第1项。
2.2.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评审,其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成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3.2.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审查进行评审,经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分)。
3.3.对技术文件的评审采用暗标式评审办法,即评标工作人员将没有标明投标人名称的技术文件副本进行编号后,交给评委会进行评审,技术文件副本评审结果确定后打开正本核对各编号的投标人,并对正本进行评审确认。
3.4.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3.5.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定。
3.6.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3.7.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4.评标程序
4.1.采用资格后审的,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1)评标前准备工作;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评审;
(3)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审);
(4)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补正(如有时)
(5)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但招标文件约定在其他文件评审之前先对技术文件副本进行评审的,从其约定);
(6)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4.2.采用资格预审的,如投标人的资格或组织没有发生变化的,则不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他评标程序与上款相同。
5.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5.1.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5.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6.资格审查
6.1.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资格后审)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第2项。
不管是采用资格预审,还是采用资格后审,其资格审查文件评审合格标准都一样。
6.2.资格审查文件评审办法
6.2.1.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评审小组按照本评标办法和标准第6.3款规定的“资格审查评审合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评审合格的,招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通知书”,并确定投标人提交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招标人向其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原因。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6.2.2.采用资格后审的,按照本评标办法和标准第6.3款规定的“资格审查评审合格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合格投标人。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下一程序的评审,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照废标处理。
6.2.3.投标人(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密封,否则,按照废标处理。
6.3.资格审查评审合格标准
只有全部满足下列资格审查文件评审标准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完整提供招标文件第7章“资格审查文件格式”所规定的全部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盖章和签署;
(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随投标文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第3项)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5)拟担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的类型、数量和条件(包括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或职称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第4项);
(6)勘察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要求(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第5项);
(7)土工实验室设立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要求(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随机抽取法)”第6项);
(8)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已附上联合体协议书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9)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的。
7.初步评审
7.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
在详细评标之前,将对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
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或者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而没有随投标文件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资格审查文件已提交的,商务文件不需要再提交);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7)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勘察周期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规定的期限要求;
(9)勘察费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工程勘察收费金额;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勘察费的全部费用做出完整报价。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技术文件正本无拟担任本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的;或拟担任本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或拟担任本勘察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技术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性标准的;
(12)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
(13)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废标的实质性要求。
8.澄清和补正
8.1.投标文件的澄清
8.1.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按照本评标办法和标准第8.2款的规定对评委会在评标时发现的错误所进行的核实补正除外。
8.2.细微偏差补正
8.2.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按照下列约定: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勘察周期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填报的为准,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数据有矛盾的,以投标函数据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写的工程名称有误时,以招标项目的实际内容为准。
(3)投标报价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8.2.2.按照本约定进行补正后的数据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担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9.详细评审
9.1.评标委员会仅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9.2.综合评估法的分值构成
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
总分100分(100%),其中商务分A1权重为10~20分(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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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建筑工程 勘察 招标 评标 办法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