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电子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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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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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人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标人法律责任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1.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是:
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体现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投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告6个方面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该部分内容非常细.下面列出的仅为部分主要内容,其余内容请大家自行认真学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要保证(用于培训、配备人员、保险及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考核、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规程:
共13条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在《安全生产法》的第23条作了规定。
附注:
主要负责人指的是:
单位的一把手。
即董事长、经理、厂长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4)拒绝权
(5)紧急避险权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有8种权利,每种权利中含有具体的内容。
2.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报告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铁道、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报告程序:
·现场有关人员一本单位负责人一上报给以下有关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需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上报
·分包单位一总包单位一逐级上报(程序同上)
·特大事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应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
(2)现场救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施工单位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分包单位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迅速赶往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3)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
.发生人员轻伤、重伤事故。
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特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4)现场勘察:
.基本要求:
及时、全面、细致、准确、客观
.主要内容:
制作笔录、实物拍照、现场绘图
(5)事故调查分析及结论
.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事故性质分类:
分为责任、非责任、破环事故三种
.事故调查的步骤:
直接原因一问接原因一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
.主要程序: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一查找事故的原因一确定事故的性质一找出防范措施。
·争议解决办法:
劳动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一报上级劳动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一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6)施工伤亡事故处理
·时间要求:
一般情况90日内结案(调查阶段60天内+处理阶段30天内),特殊情况180日内结案
·对于特大安全事故,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可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煤矿接连出事,陕西省副省长记过处分)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
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lO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
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1条规定: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同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2.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
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隶
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
要责任和义务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
条件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2.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4.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5.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6.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9.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10.护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
程有: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
要责任和义务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监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3.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必须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
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1条规定: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评标程序
(1)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章对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作出了详细规定。
①编制表格,研究招标文件
②投标文件的排序和汇率风险的承担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
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③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④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四种情况
·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改正;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⑤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⑥有效投标不足的法律后果
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
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详细评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3)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
①评标报告
②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l~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进行谈判。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通知书
1.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l款规定: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l款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1)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0条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因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前,而后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后。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有)外.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但这里不应适用《担保法》有关双倍定金返还的规定。
因为从法律性质上讲,定金罚则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其适用前提条件是合同成立并生效。
而投标保证金发生在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前,其法律性质与定金有本质区别,因此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的规定,而只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返还规定。
3.中标无效的法律规定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漏应当保密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按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关于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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