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及标准1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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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及标准1101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及标准1101
深卫人发〔2010〕872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
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光明和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推动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资源配置工作,落实《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路径》(深卫人发〔2010〕204号)任务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加强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实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资源到位、功能落实、科学管理、监管有效的目标,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以及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等相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根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服务能力等,设置一类(街道级)、二类(居住地)、三类(功能区)社康中心三个管理类别,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规划建设、审定分类、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并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适用的管理类别,并按其类别进行规划建设、资源配置和监督管理,加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分类设定
第五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人口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照管理类别重点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他公共卫生服务按《深圳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执行。
第七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九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服务覆盖区域、承担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类社康中心、二类社康中心、三类社康中心:
一类(街道级)社康中心:
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在常住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一类社康中心,提供基本医疗和上述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承担该区域内其他社康中心的医疗检验、公共卫生、培训科研等技术支持工作。
二类(居住地)社康中心:
原则上服务覆盖1个及以上社区,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的社区,可适当增设二类社康中心,提供基本医疗和上述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类(功能区)社康中心:
设置在独立的大型企业内或人口较少、地处偏远且卫生资源贫乏的社区,提供基本医疗、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及有选择的其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三章类别审定程序
第十条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托各区社区健康服务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结合区级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开展辖区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适用类型的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自查申报。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举办单位根据本办法及《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先行自查,认为下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符合相应类别标准,填写《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申请书》,向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适用类型管理申请。
第十二条资格审定。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有计划的选定现有或规划中的社康中心作为一类社康中心。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受举办单位提交的下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适用一类、二类、三类社康中心的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举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据、机构条件符合标准,结合区级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过程中实地考查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情况,作出本辖区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分类审定结果,并提出正式报告呈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各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分类结果,予以重点抽查和调整。
第十三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机构执业与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设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对于与现行规划不符,因分类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撤并或新增等情况,应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规划调整后执行。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擅自做出不符合机构设置规划的注销和设立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决定。
第十五条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同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诊疗科目按其承担的功能和人员设施配备等条件可登记为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预防保健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专业等,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不设住院病床,可设置以康复功能为主的日间照顾床位。
第十八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康中心命名。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须以“X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进行执业登记,命名原则是:
举办单位(可选)+识别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机构标牌及内部环境按照《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的要求制作。
第二十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五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以全科医师为主体、公共卫生及中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为骨干的团队,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手术项目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深圳市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标准”中一级手术的范畴,不得从事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二十四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经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注册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执业资格和市级岗前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由举办医院正式任命后享受中层以上干部待遇,亲自主持中心业务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机构负责人。
第六章绩效考评与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办法》评估三种类型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评估总分高低顺位,将不同类型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为A、B、C三个等次,即三类九等,逐年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对不同类型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时,应根据相应的功能任务进行分项目的业务考评,对该类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不具有的业务功能不考评,也不进行缺失功能的标化。
第三十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项核定补助定额标准。
年末经过绩效考评,根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项目服务的数量、质量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定额标准,核定年度补助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
第一部分:
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服务内容
深圳市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业务用房
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相对独立、流程合理,有效通风采光,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不属临时占用建筑物。
三、功能单元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
计划免疫规范门诊、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室、残疾人社区康复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间。
四、人员
(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设备
(一)诊疗设备
全科诊疗仪、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眼底镜、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手推式抢救车、简易呼吸器、气管插管设备、吸痰器、洗胃机(可选配)、心电除颤仪(可选配)、多功能监护仪(可选配)、多功能车床等急救设备,以及全科诊疗工作中其他必须的常用设备。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解质分析仪、微量元素测定仪、骨密度测定仪、X线诊断设备(可选配)、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胎心仪、产后访视包、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及教学影像设备、计算机及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打印机、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第二部分:
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服务内容
深圳市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业务用房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相对独立、流程合理,有效通风采光,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不属临时占用建筑物。
三、功能单元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
计划免疫规范门诊、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间。
四、人员
(一)至少有4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4名注册护士;有1名专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设备
(一)诊疗设备
全科诊疗仪、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眼底镜、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手推式抢救车、简易呼吸器、气管插管设备、吸痰器等抢救设备,以及全科诊疗工作中其他必须的常用设备。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可选配)、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可选配)、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可选配),及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胎心仪、产后访视包、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打印机、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第三部分:
三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服务内容
深圳市三类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业务用房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相对独立、流程合理,有效通风采光,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不属临时占用建筑物。
三、功能单元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全科诊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和心电图室(可与其他科室合并设置)。
四、人员
(一)至少有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2名注册护士;有1名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全科诊疗仪、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眼底镜、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简易手术设备、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打印机、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主题词:
卫生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市发改委,市财政委,市医改办。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秘书处2010年11月5日印发
校对人:
陈皞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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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社区 健康 服务机构 分类 管理办法 标准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