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航空器放行与燃油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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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航空器放行与燃油要求
第二章航空器放行与燃油要求
第一节航空器放行与备降机场
运行控制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
公司保证航班运行控制的全过程符合民航规章,符合公司《运行规范》、运行政策、标准和程序,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航班运行完全控制在《运行规范》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公司运行控制中心授权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承担公司航班运行控制,所有参加运行控制的飞行签派员必须完成规定训练并经检查合格。
运行控制的优先顺序为:
专机飞行、特殊或紧急任务飞行、定期航班、非定期航班、训练飞行。
有重要客人的航班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优先。
一、运行控制的责任
1.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
(2)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或者放行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3)飞行签派员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
①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
②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
③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次飞行。
(4)在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并负责旅客、机组成员、货物和飞机的安全。
(5)在飞行期间,机长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
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无论机长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的有效证件。
(6)任何驾驶员在驾驶飞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生命或者财产的安全。
2.补充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并在手册中列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
(2)机长和运行副总经理应当对飞行的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运行副总经理以委托他人行使飞行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的职能,但不能委托运行控制的责任。
(3)当运行副总经理或者机长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安全地运行时,运行副总经理对取消、改航或者延迟飞行负责。
运行副总经理应当负责至少在下列方面对飞行运行进行监控:
①始发地机场的离开和目的地机场的到达,包括中途停留机场及备降机场;
②发生在起始、目的地和中途停留机场的维修及机械延误;
③已知的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4)在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并负责旅客、机组成员、货物和飞机的安全。
在飞行期间,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
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无论机长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的有效证件。
(5)机长对飞行前的计划和飞行中的运行是否遵守中国民航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负责。
(6)任何驾驶员在驾驶飞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生命或者财产的安全。
二、签派放行的责任
航空公司应当根据授权的飞行签派员所提供的信息,为两个规定地点之间的每次飞行编制签派放行单。
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应当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
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均认为该次飞行能安全进行时,他们才能签字。
对于某一次飞行,飞行签派员可以委托他人签署放行单,但是不得委托他人行使签派放行权。
三、签派放行权
1.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
除下述两种情况外,每次飞行应当在起飞前得到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方可以实施:
(1)对于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1小时。
(2)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6小时。
2.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权
(1)实施补充运行应当使用飞行跟踪系统,每次飞行应当得到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的批准,方可实施。
(2)在开始飞行前,机长或者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应当按照该次飞行所遵守的条件制定一个满足飞行的放行单。
只有当由机长和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均认为可以安全飞行时,机长方可签署飞行放行单。
(3)当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在地面停留超过6小时时,应当重新签署新的飞行放行单,否则不得继续飞行。
四、签派放行的要求
1.气象条件的熟悉
对于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飞行签派员签派放行飞机前,应当完全熟悉所飞航路、机场的气象实况报告和预报,否则不得签派放行该次飞行。
2.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飞行签派员向机长的通告
在开始飞行之前,飞行签派员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等方面的所有现行可得的报告或信息,并且应当向机长提供每一所飞航路和机场的所有可得的天气实况报告和天气预报,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
在飞行期间,飞行签派员应当及时向机长提供关于天气条件,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和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有关设施、服务不正常的任何可获得的补充信息。
3.补充运行的设施和服务
(1)开始飞行前,每个机长应当获得所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有关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情况的最新报告或者信息。
(2)在飞行期间,机长应当获得所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象条件、设施和服务不正常情况的附加信息。
4.飞机设备
在签派放行飞机前,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应当确认该飞机处于适航状态并安装由民航局规定的适合于该航线运行的仪表和设备,否则不得签派放行该次飞行。
5.通信和导航设施
(1)对于定期载客运行,除本条2款规定外,在每次飞行前,只有确认在航路批准时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方可以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2)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如果由于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航路上没有所要求的设施,只要机长和飞行签派员认为现有的航路设施与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等同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即可签派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3)对于补充运行,只有当通信和导航设施满足规定时,方可以放行飞机。
6.目视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
按目视飞行规则签派放行飞机前,应当确认可获得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从签派放行飞机飞行时刻起至飞机抵达签派单中所列各机场的时间内,整个航路的云底高度和能见度处于或高于适用的目视飞行规则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7.仪表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
除第8款规定外,按仪表规则签派放行飞机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在签派单中所列的每个机场的天气条件,在飞机预计到达时处于或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8.跨水运行的签派或者放行
⑴签派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飞机预计到达所签派放行的目的地机场和必需的备降机场时,这些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
⑵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延伸跨水运行,但该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对于安全是不必要时除外。
⑶对于其他跨水运行,如果民航局认为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对安全是必要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这些跨水运行。
⑷每个按目视飞行规则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批准和每个按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其他跨水运行的要求,均应当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规定。
9.初始签派或者放行、重新或更改签派或者放行
⑴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指定任一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加油机场,作为初始签派放行的目的地机场。
⑵签派放行单中指定的备降机场的天气预报,应当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该备降机场时,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将等于或高于运行规范中对该机场规定的备降最低天气标准,否则,飞行签派员和机长不得允许该次飞行继续向所签派放行的机场飞行。
但是,签派放行单可在航路上予以更改,增加任何处在规定的飞机燃油范围内的备降机场。
⑶飞机在航路上飞行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初始签派放行单上指定的初始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
如确有必要改变为另外的机场时,则该机场应当是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并且在重新签派或更改签派放行单时,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
⑷航路上更改签派放行单时,通常需由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决定,并且应当记录更改的内容。
当涉及更改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时,应当预先和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取得协调。
10.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飞至或飞离加油机场或临时使用机场的签派放行
除了飞离正常使用机场的签派要求之外,在签派飞机飞至或飞离加油机场或临时使用机场时,该机场应当符合适用于正常使用机场的要求。
五、签派放行单
1.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单
(1)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①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②承运人名称、航班号和计划起飞时间;
③起飞机场、中途停留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
④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⑤最低燃油量。
(2)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或者附有下列文件:
①在机长与飞行签派员签署放行单时可以获得的关于目的地机场、中途停留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签派单还可以包括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认为必需的或者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②飞行计划;
③航行通告。
2.补充运行的放行单
(1)飞行放行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①公司或者机构的名称;
②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③航班或者航次和飞行日期;
④每一飞行机组成员、客舱乘务员和机长姓名;
⑤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和航路;
⑥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⑦起飞最低燃油量。
(2)飞机飞行放行单应当含有或者附带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
放行单还可以包括机长认为必需的或者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3.装载舱单
装载舱单应当包含飞机在起飞时有关装载情况的下列信息:
(1)飞机、燃油和滑油、货物和行李、乘客和机组成员的重量。
(2)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重量,该最大允许重量不得超过下述重量中最小的重量:
①对于拟使用跑道,考虑对跑道气压高度和坡度以及起飞时的风和温度条件的修正值之后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
②考虑到预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够符合适用的航路性能限制的最大起飞重量;
③考虑到预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够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符合批准的最大设计着陆重量限制的最大起飞重量;
④考虑到预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够在到达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时符合着陆限制的最大起飞重量。
(3)按照批准的程序计算的总重量。
(4)按照批准的能够保证重心处于批准范围之内的计划,对该飞机实施装载的证据。
(5)旅客的姓名,除非该项内容由合格证持有人以其他方式保存。
4.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装载舱单、签派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
(1)机长应当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随机携带到目的地:
①填写好的装载舱单;
②签派或者放行单;
③飞行计划。
(2)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前款规定的文件的副本至少3个月。
5.补充运行的装载舱单、飞行放行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
(1)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机长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的原件或者经签署的文件副本飞行到目的地机场:
①装载舱单;
②飞行放行单;
③适航放行单;
④驾驶员航线合格证明
⑤飞行计划。
(2)如果飞行在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始发时,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保存第
(1)条规定的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
(3)除第(4)条规定外,如果飞行在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以外的机场始发时,机长(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其他运行控制人员)应当在起飞前或者起飞后立即将第
(1)条列出的文件副本发送或者带回到主运行基地保存。
(4)如果飞行始发在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以外机场时,合格证持有人在那个机场委托他人负责管理飞行运行,按照第
(1)条规定签署过的文件副本在送回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前在该机场的保存不得超过30天。
如果这些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已经送回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则这些文件不需要继续保存在该机场。
(5)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必须:
①根据本第(4)条规定,在其运行手册中制定专门人员负责这些文件副本;
②按照本条规定原始文件和副本应当在主运行基地保存3个月。
六、签派放行单格式及要求
1.签派放行单
航空公司航空器放行许可是放行航空器的依据,它采用两种形式即签派放行单或者签派放行电报。
签派放行单是起飞站飞行运行控制中心放行航空器的依据性文件,它由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签字方可生效。
签派放行电报,是在未设签派机构的机场,航空器的放行由航空公司指定的签派室将经过签派员签字的签派放行电报发给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转交机长,并由机长签字放行,即异地放行。
签派放行单格式(如图2—1)。
2.签派放行单的要求
各航空公司签派机构或其签派代理人和机长必须认真执行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的规定,减少因放行的失误而造成返航、备降的次数,应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⑴飞行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和机长没有在航空器签派放行单上同时签字,航空器不得放行;
⑵没有签发签派放行单的飞行,是飞行签派工作中的差错。
飞行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和机长没有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将分别计入各自的工作差错中;
⑶凭签派放行单收取航务代理费;
⑷飞行签派员或签派代理人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后不再在飞行任务书上签字,但有权对飞行任务书进行检查;
⑸飞行任务书由航空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的领导根据确定的飞行任务签发,并且加盖签发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⑹签派放行单由各航空公司提供。
七、航空器的放行评估
航空器的放行是通过飞行运行控制中心来执行的,是飞行签派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是保证航班正常率的根本。
起飞站航空公司飞行签派员或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在飞机起飞前认真研究航线、起飞站、降落站和备降机场的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在遇有复杂的气象时应与机长、气象预报员共同讨论,根据天气标准、飞机性能、航路和机场的设备保障情况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意见,分析是否适航,并由签派员和机长共同决定,航空器的签放行评估是对飞行运行各项内容的确认。
签派放行单
AIRCRAFTCLEARANCE
电报等级收电地址
PRIORITYADDRESSES
发电地址申报时间
ORIGINATORFILINGTIME
许可标志日期起飞时间
CLEARANCEDATETIMEOFDEPARTURE
航班号航空器型别航空器登记号
FLIGHTNO.TYPEOFAIRCRAFTREGISTRATION
飞行航线
ROUTETOBEFLOWN
起飞机场
DEPARTUREAERODROME
目的机场
DESTINATION
备降机场
ALTNAERODROME
起飞油量
TOTALTAKEOFFFUEL
其它
OTHER
附注
REMARKS
签派员(签字):
DISPATCHER
机长(签字):
PILOTINCOMMAND
图2—1a签派放行单
×××航空公司签派放行单
AIRCRAFTCLEARANCE
航班号(FLIGHTNO.)
机型(A/CTYPE)
机号(REGNO.)
日期:
(DATE)
预计起飞时间(ETD)
航程时间(EET)
起飞机场(DEPAIRPORT)
目的地机场(DESTAIRPORT)
起飞备降场(DEPALTN)
航路备降场(ROUTEALTN)
目的地备降场(DESTALTN)
飞行机组(FLIGHTCREW)
放行油量/实际加油量
DISFUEL/ACTUALFUEL
机长天气标准
CAPTAINSTANGDARD
MEL/CDL保留项目
飞行计划(FPL)
签派员
DISPATCHER
机长
CAPTAIN
联系方式
TEL:
FAX:
HF:
VHF:
图2—1b签派放行单
1.航空器放行评估流程
航空器放行评估流程见图2-2
机组状态
航空器适航
图2-2航空器放行评估流程
2.航空器放行评估项目
值班的飞行签派员按照所分配的航班,至少在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2小时完成下列相关的签派放行评估项目;
(1)飞机适航性评估
在每次飞行准备前,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应当确认该飞机处于适航状态,并安装有局方规定的适合于该航线运行的仪表和设备,否则不得签派放行该次飞行。
飞行签派员检查机务工程部门发布的故障保留单(DD单),了解飞机保留故障的具体情况,以及标注的相关说明。
查阅该机型的公司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偏离清单(CDL)相关条款,确认施加在飞机性能限制或重量限制的具体情况,在编制飞行计划和签派放行单时考虑这些因素。
使起飞油量、飞行高度、飞机重量和载重平衡等符合限制条件。
当航班飞行使用缩小垂直间隔(RVSM)、双发延程飞行(ETOPS)、计划的二次放行、极地飞行和高原/特殊机场时,按照公司特殊运行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签派放行,并确定所需机载设备符合特殊运行的适航要求。
(2)机组适航评估
核查执行机组的人数、出勤健康证明以及该机组的机长的天气标准,确定机组是否适航。
(3)载重平衡数据评估
飞行签派员至少在航班预计起飞前二小时,获得载重平衡人员通报的预计无油重量,以此为依据制作飞行计划,并将该航班的起飞油量、航线耗油和业载限制通知载重平衡人员。
当实际业载和预计业载相差超过载重平衡控制规定的数量时,载重平衡人员及时通知签派员重新计算油量,飞行签派员和机长确定飞行的起飞油量,必要时补加燃油并把这一结果通知载重平衡部门。
(4)航线信息评估
航线确定包括公司特有航线、到备降机场的航线、登时点、返航点等。
(5)航行通告和天气资料分析
飞行签派员负责查阅与放行航班相关的航行通告,检查飞行航路、机场设备的保障情况和有关限制,保证在航路上具有足够的,并工作状态完好的地面导航设施为飞机导航,其导航精度符合ATC要求,并保证该次运行所必需的导航精度范围,引导飞机飞至签派放行单中所列出的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加油机场或备降机场。
飞行签派员签派放行飞机前,应当完全熟悉所飞航路、机场的气象实况报告和预报。
查阅相关的资料,确定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即批准的公司运行标准、机场公布的运行标准和飞机性能限制的运行标准三者的较高值。
(6)额外油量计算
根据天气预报和机场天气实况,确定额外油量。
根据机场和空域的繁忙程度,确定增加地面滑行时间或空中等待时间所需的油量。
(7)飞行计划评估
获取该航班的航线、飞行时间、业载限制、起飞重量限制、高空风数据等,制作计算机飞行计划(CFP),当业载受到限制不能满足预配载时,应对计算机飞行计划进行重新评估。
(8)编制签派放行单和FPL
在预计起飞前90分钟,飞行签派员根据放行条件和制作计算机飞行计划(CFP),签派员检查制作完成的CFP,核对航路、备降场、油量数据和飞机起飞全重。
当起飞全重受到限制时,及时通知载重平衡部门。
签派员按照CFP编制签派放行单和FPL。
如不使用计算机飞行计划,按照公司油量手册,确定起飞油量,检查飞机起飞全重限制,编制签派放行单和FPL。
八、禁止放行航空器的规定
凡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禁止放行飞行:
(1)起飞前未得到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或飞行计划未得到管制部门批准;
(2)起飞前未得到有关国家飞越批准或落地许可;
(3)机组成员不齐,或者由于技术、健康等原因不适于飞行;
(4)机组人员尚未完成飞行准备,或飞行准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未制定防止劫持飞机的预案;
(5)机组人员未携带必备的飞行文件及未按规定携带有关文书、证件、资料和用具;
(6)飞机上未按规定配备有关的飞机文件、手册和其他飞行资料;
(7)飞行人员未校对本次飞行所需的航行情报资料;
(8)飞机设备有影响飞行安全的故障或飞机设备低于最低设备清单规定;
(9)有霜、雪或冰附着在飞机机翼、操纵面、螺旋桨、发动机进气口或其他重要表面上或者未按照公司地面除冰/防冰大纲要求进行除冰/防冰;
(10)航线、机场的地面通讯、导航以及其它保障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保证安全飞行;
(11)飞机装载和乘载不符合规定;
(12)飞机未按规定携带足够燃油;
(13)天气条件低于机场、机长或飞机的最低标准与限制,天气情况危及本次飞行安全;
(14)不能保持在航路最低安全高度以上飞行。
(15)在禁区内、危险区、限制区和机场宵禁的有效时间内。
九、备降机场
备降机场是指在预定的目的地机场不能着陆时,而在飞行计划中规定可以前往着陆的机场,备降机场也可能是起飞机场。
为保证航空器安全运行,每次放行航空器飞行签派员都应当选择一个备降机场,并在飞行计划中注明。
在复杂气象条件下放行航空器,应当采取签派员、气象人员和飞行人员相结合的方法,认真分析天气形势,拟定飞行方案,既要严格遵守天气最低标准,又要不放过可飞时机,提高航班正常率。
备降场的选择需遵循以下原则:
●尽量选择在距目的地机场60分钟飞行时间内;
●机场跑道满足飞机的性能要求;
●具有有效的机场资料;
●机场可以提供航行通告、气象资料、ATC服务等;
●机场救援和消防等级与飞机类型相适;
●地面保障设备满足该机型的运行要求。
1.起飞备降机场
当气象条件符合该机场的起飞标准,但低于该机场的着陆标准时,必须选择起飞备降机场,在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应当按照下述规定选择起飞备降机场:
(1)对于双发动机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1小时的距离。
(2)对于装有三台或者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时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2小时的距离。
(3)对于
(1)条,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的要求。
在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中应当列出每个必需的起飞备降机场。
2.仪表飞行规则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飞机飞行前,应当在签派单上至少为每个目的地机场列出一个备降机场。
当目的地机场或者第一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预报处于边缘状态时,应当再指定至少一个备降机场。
但是,如果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小时的时间段内,该机场云底高度和能见度符合下列规定并且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1)机场云底高度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或者决断高)之上450米(1500英尺),或者在机场标高之上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较高值;
(2)机场能见度至少为4800米(3英里),或者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3200米(2英里)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按照规定选择的目的地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的要求。
3.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飞机飞行前,应当在签派单上为每个目的地机场至少列出一个备降机场。
但在下列情形下,如果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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