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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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的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发展,丰富本行公司业务产品序列,根据本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订的《损失分担协议》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试行至ⅩⅩ年9月30日。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是指本行对合格借款人的合格项目发放的、并由国际金融公司提供损失分担的人民币贷款。
能源效率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的涉及能源设备并旨在改善建筑、工业流程和其他能源最终应用方面的能源使用效率的项目或商品和服务投资。
损失分担协议:
指本行与国际金融公司订立的规定国际金融公司将就本行为能源效率项目提供融资的贷款组合中累计的部分信贷风险进行信贷保护支付的协议。
第三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全行。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四条专用约定
工作日:
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天。
营业日:
北京市和纽约市的商业银行均开门营业的任何一天。
生效日:
国际金融公司根据《损失分担协议》进行损失分担支付前提条件得以满足的首日。
违约比率:
任一金额确定日,基准组合中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上的合格贷款本金之和与基准组合余额的比例。
履约触发:
指在任何损失确定日违约比率超过10%。
终止事件:
指本行未履约或造成本行无法履约的事件。
潜在的终止事件:
指做出通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做出决定后成为终止事件的人和事件或情形,或合并构成终止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形。
第五条关于合格贷款
可用期间:
从生效日(含)开始至生效日第二个周年日(不含)结束的期间,但是,如果国际金融公司发出通知说明已出现履约触发标准,可用期间应在发出上述通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
在可用期间预期终止前的60日内,经国际金融公司同意,损失分担协议可书面约定续展可用期间(最多可续展两次),即将预期的终止日推迟2年。
终止日:
指可用期间之后,下述在先日期后的第15个营业日:
(a) 基准组合中的未发生合格损失的所有合格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被全额偿还之日,和(b) 基准组合中所有合格贷款的最后一个到期日(最初设定的未经展期的到期日)后六个月。
合格借款人:
依法成立的主要业务不包括排除的活动(见附件1-1)的企事业单位。
合格设备:
本行与国际金融公司达成一致的工厂或设备(见合格设备清单附件1-2)。
合格项目:
指在我国境内的涉及能源设备并旨在改善建筑、工业流程和其他能源最终应用方面的能源使用效率的项目或商品和服务投资。
合格项目包括合格设备成本及给予设备相关的开发、设计、安装和融资成本。
(见附件1-3)
合格贷款:
指本行在可用期间签署和发放的用且仅用于我国境内的合格项目融资的人民币贷款。
合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本金(单个合格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600万,最大不得超过4000万元,应至少每季度还息一次。
(见附件1-4)
基准组合:
对任一确定日而言,指在确定日当日或此前本行在可用期间内签署并向国际金融公司提交贷款加入通知且收到其确认收据的合格贷款组合。
基准组合余额:
指在确认当日基准组合中的所有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
最大基准组合余额:
指人民币460,000,000元。
若有调整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贷款文件:
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贷款加入通知:
与贷款加入通知格式(见附件1-5)大致相同的书面通知。
第六条关于损失分担支付
损失事件:
满足下述三个条件时合格贷款所处的一种状态:
(1)该笔贷款所有本金在其预期到期时间前成为到期应收款项或该笔贷款任何本金或利息在其规定到期时间成为到期应收款项;
(2)上述本金或利息应收但未收;(3)本行已启动所有适当的法律程序以执行收回上述贷款的所有未偿款项,并取得法院的备案收据。
损失确定日:
指每个公历年中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如果以上日期不是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第一个损失确定日为生效日后的第一个上述日期中的相应日期,最后一个损失确定日为终止日前的20个营业日。
支付通知:
终止日(含)前,本行在损失事件发生后15个营业日向国际金融公司提交的符合支付通知格式(见附件1-6)的书面通知。
合格损失金额:
指本行收到国际金融公司书面通知,确定其接受的支付通知中的损失金额。
损失分担支付:
指在损失分担支付日,国际金融公司就各笔合格损失金额按照确定顺序进行支付下述金额:
(a)以第一损失金额为限,合格损失金额乘以第一损失分担比率,但其累计金额不得超过4,300,000美元;(b)超出第一损失金额部分的合格损失,以第二损失金额为限,合格损失金额乘以第二损失分担比率,但累计损失分担支付金额(a+b)不得超过最大损失分担金额(人民币200,100,000元)。
损失金额:
就任何加入到基准组合中的、已发生损失事件并将根据回收金额进行调整的贷款而言,指在向国际金融公司发出相关的支付通知之日该合格贷款项下已发放但尚未偿还的本金。
累积的损失金额:
指从生效日开始(含)直至确定该金额前最近一次的损失确定日(含)结束的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损失金额之和。
损失本金:
对任一确定日而言,指所有已发生合格损失的合格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
可用第一损失金额:
指在任何金额确定日,(a) (i) 人民币18,000,000元或(ii) 该日基准组合中包括的所有贷款的累积初始本金的10%(以二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超过(b)该日的累计损失金额,之部分(a-b,小于零时视为零)。
但是,任何一日的可用第一损失金额均不得超过该日的基准组合余额。
第一损失分担比率:
指75%。
第一损失分担支付:
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的计算结果。
可用第二损失金额=该确定日基准组合余额—可用第一损失金额—损失本金(小于零时视为零)。
第二损失分担比率:
指40%。
第二损失分担支付:
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的计算结果。
可用损失分担金额:
等于可用第一、二损失分担金额与其损失分担比率乘积之和。
损失分担支付:
等于第一损失分担支付与第二损失分担支付之和。
损失分担支付日:
指损失确定日后的第20个营业日。
回收金额:
指本行收回了发生合格损失的合格贷款的金额,扣除所有合理的催收和执行费用后的归于本金部分的金额。
国际金融公司回收部分:
回收金额按照该笔合格贷款先前作出的损失分担支付与相关损失本金之间的比例计算的应由本行向国际金融公司进行分配的金额。
回收支付日:
指生效日后的各公历年度中,每年6月30日之后的第15个营业日。
回收报告:
本行在收取回收金额10个营业日内,按照回收报告格式(见附件1-7)向国际金融公司提交的书面报告。
抵销金额:
在损失分担支付日,国际金融公司用本行应付但未付的国际金融公司回收部分对其应付的损失分担支付进行抵销的金额。
第七条关于费用
损失计算期间:
指从损失确定日(含)起至下一个损失确认日(不含)止的各个期间,其中第一个损失计算期间从生效日起(含)。
可用损失分担额平均值:
指该损失计算期间第一日和最后一日的可用损失分担金额的算术平均值。
损失分担费:
国际金融公司就各个损失计算期间的可用损失分担额平均值按日向本行收取损失分担费,费率为1.0%/年。
前端费用计算金额:
就任何损失分担支付日而言,前端费用计算金额=(上一损失计算期间最后一日的可用损失分担支付金额—上一损失计算期间第一日的可用损失分担支付金额)(小于零视为零)+上一损失计算期间支付的全部损失分担支付。
前端费用:
国际金融公司向本行收取的前端费用分为两部分,(i)初期前端费用,按最高损失分担金额的0.5%收取,即1,000,500元;(ii)期间前端费用,按前端费用计算金额的0.5%收取。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职责
(一)公司业务部
1、牵头负责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管理工作;
2、牵头负责准备并向国际金融公司提交相关材料,促使生效日的条件得以满足;
3、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操作规程;
4、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包括加入基准组合、支付通知、损失分担支付、贷款回收报告、季度报告(见附件1-8)、额外的服务人报告(见附件1-9)和监测“履约触发”情况等;
5、牵头制定费用承担和激励机制相关方案;
6、负责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发出向本行与国际金融公司之间及本行总分行间资金划拨和结售汇的指令,并提供政策规定的相关凭证;
7、牵头组织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营销和业务培训;
8、就能源效率项目贷款工作,负责与国际金融公司日常联系;
9、牵头负责与国际金融公司商洽技术援助;
10、牵头组织与相关能源公司、公用事业服务商和节能服务公司等外部机构合作事宜;
11、负责编制并向国际金融公司报送年度环境绩效报告(格式见附件1-10);
12、负责编制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提供《损失分担支付和回收季度报告》。
(二)计划财务部
1、协助制定费用承担和激励机制相关方案;
2、负责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发出向国际金融公司支付损失分担费及前端费用和结售汇的指令,并提供政策规定的相关凭证;
3、确定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经济资本分配系数。
(三)风险管理部
1、制定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涉及的业务授权方案;
2、制定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涉及的相关法律性文件和合同文本;
3、负责处理与《损失分担协议》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诉求事宜。
(四)会计结算部:
1、制定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会计核算制度;
2、负责处理与国际金融公司资金往来的结售汇业务;
3、根据总行计划财务部、公司业务部的指令处理本行与国际金融公司之间及本行总分行间资金划拨。
(五)授信审批部
制定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审查审批指导意见。
(六)审计部
聘请外部审计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承继人)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分行职责
(一)公司业务管理部门
1、牵头负责分行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管理工作;
2、对口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与总行公司业务部日常联系;
3、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包括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簿记管理、加入申请、展期申请、损失分担支付申请、回收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4、牵头组织分行营销和培训;
5、牵头负责与分行辖内能源公司、公用事业服务商和节能公司等外部机构合作事宜。
(二)会计结算部门
负责与总行会计结算部之间及分行与经营机构间资金划拨。
(三)风险管理部门
1、放款审核尽职管理工作;
2、授信后尽职管理工作;
3、与分行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诉求事宜。
(四)授信审批部门
负责分行权限内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五)经营机构
1、负责能源效率项目的营销、拓展和维护工作;
2、授信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授信后检查、风险分类、风险预警、到期前通知、逾期催收和信息维护等工作。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申请办理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
(二)符合合格借款人的条件;
(三)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四)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
(五)未曾被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国家机关以任何形式列入风险关注企业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自然人)和董事均无犯罪记录;
(七)最近两年盈利或保持收支平衡(新成立的借款人不受此款限制),有稳定的现金流;
(八)自有资金不少于项目成本的20%;
(九)本行规定的其他资格。
第十一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应符合合格项目的要求。
除国际金融公司另外书面批准,合格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一件或多件合格设备或国际金融公司书面批准的其他设备的投资,或使用成熟技术、根据适当的能源审计或可行性研究制定的、包括能源节约监督计划的项目;
(二)符合我国相关的国家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保障法律;
(三)新项目,即不得用做借新还旧或置换其他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要素
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贷款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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