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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 静置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册说明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C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5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的安装工程。
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钢制压力容器》GBl50-89。
3.《钢制塔式容器》JB4710-92。
4.《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4707-92。
5.《现场设备、工艺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6.《石油化工钢制塔类容器现场焊接施工工艺标准》SH3542-92。
7.《钢制焊接常压设备技术条件》JB2885-82。
8.《钢制管壳式换热器》GBl51-89。
9.《浮头式换热器和冷凝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5-92。
10.《U型管式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7-92。
11.《固定管板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5-92。
12.《钢制球形储罐》GBl2337-90。
13.《球形储罐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J512-90。
14.《飞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4-98。
15.《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l28-90。
16.《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
17.《金属焊接结构湿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05-83。
18.《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8年)。
19.《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2006年)。
20.《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98年)。
三、按系数计取的费用项目与措施项目见C.5.14。
静置设备制作
说明
一、本章是以施工企业所属的设备制造厂的加工条件为基础编制的。
二:
本章适用于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Ⅰ、Ⅱ类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整体、分段、分片制作,以及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人孔、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地脚螺栓、设备法兰等的制作与装配。
三、本章定额内的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制作主体项目均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接管、人孔、手孔、鞍座、支座的制作与装配。
2.各种角钢圈、支承圈及加固圈的煨制。
3.地脚螺栓制作。
4.胎具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5.设备附设的梯子、平台、栏杆、扶手的制作安装。
6.压力试验与无损探伤检验。
7.预热、后热与整体热处理。
四、下述内容可按外购件另计:
1.平焊法兰、对焊法兰、弯头、异径管、标准紧固件、液面计、电动机、减速机等。
2.塔器浮阀、卡子。
3.未列入国家、省、市产品目录,以图纸委托加工的铸件、锻件及特殊机械加工件。
五、金属材质是分别以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的制造工艺进行编制的。
除超低碳不锈钢按不锈钢定额价乘经系数1.35调整外,其余材质不得调整定额基价。
如设计采用复合钢板时,按复合层的材质执行相应项目。
六、设计结构与定额取定的结构不同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金属容器制作:
(1)当碳钢、不锈钢平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项目;当碳钢、不锈钢锥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的相应项目。
(2)无折边球形双封头容器制作,执行同类材质的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的相应项目。
(3)蝶形封头容器制作,执行椭圆封头容器相应项目。
(4)矩形容器按平底平盖定额乘以系数1.1。
(5)金属容器的内件已按各类容器综合考虑了简单内件和复杂内件的含量。
除带有内角钢圈、筛板、栅板等特殊形式的内件,执行填料塔相应项目外,其余不得调整。
(6)夹套式容器按内外容器的容积分别执行本定额相应项目并乘以系数1.1。
(7)当立式容器带有裙座时,应将裙座的金属重量并人到容器本体内计算。
(8)当碳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1.6MPa时,执行低合金钢容器相应项目。
当不锈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1.6MPa时,定额乘以系数1.1。
2.塔器制作:
(1)塔器内件采用特殊材质时,其内件另行计算。
(2)碳钢塔的内件为不锈钢时,则内件价格另计,其余部分执行填料塔相应项目,定额乘以系数0.9。
(3)当塔器设计压力PN>1.6MPa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
(4)组合塔(两个以上封头组成的塔)应按多个塔计算,塔的个数按各组段计算,并按每个塔段重量分别执行相应项目。
3.热交换器制作
(1)定额项目中热交换器的管径均按25mm考虑,若管径不同时可按系数调整。
当管径<25mm时,乘以系数1.1;当管径>25mm时,乘以系数0.95。
(2)热交换器如要求胀接加焊接再焊胀时,按胀接定额乘以系数1.15。
(3)当热交换器设计压力PN>1.6MPa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08。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容积”是指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以“m3”表示,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金属净重量”是指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二、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设备重量以金属净重量“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
塔器的工程量应包括基础模块的重量。
三、外购件和外协件的重量应从制造图的重量内扣除,其单价另行计算。
四、计算材料消耗量时,应以金属净重量区分各结构组成部分的材质,按附录规定的主材利用率分别计算。
五、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六、人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按图纸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七、设备法兰制作,按设计压力、公称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八、地脚螺栓制作,按螺栓直径以“10个”为计量单位。
静置设备安装
说明
一、本章适用于材质为碳钢、合金钢、不锈钢等静置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以及电解槽、除雾器、除尘器、污水处理等设备安装。
二、根据设备到货状态及现场施工的工作内容,定额项目划分如下:
1.分片、分段设备组装。
2.整体设备安装。
3.塔盘安装。
4.塔内衬合金板。
5.塔内固定件安装。
6.设备填充。
三、本章包括范围
1.容器类:
各种形状的空体、内带夹套立式、卧式容器,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的容器,带搅拌装置的容器以及独立搅拌装置设备。
2.反应器类:
各种形状的内有复杂装置,进行聚合、分离、蒸发、结晶等内有复杂装置起化学反应的设备。
3.热交换器类:
各种结构的换热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和冷却器。
4.塔器类:
包括各种结构、类型的板式塔、填料塔及其他结构与塔体组合的整体吊装设备。
5.立式隔膜电解槽、电除雾器及电除尘器。
6.污水处理设备。
7.焊缝及整体热处理。
四、本章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金属抱杆安装拆除、移位及其台次使用费。
2.设备的水压、气密试验。
3.无损探伤检验。
4.吊耳的制作安装。
5.各类胎具及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6.设备的除锈、刷油、防腐、衬里、保温、保冷及砌筑工程。
7.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炼。
8.设备的冲洗、钝化与脱脂。
9.设备本体法兰外的管道安装。
10.安装在设备外表面的平台、梯子、栏杆的制作安装。
11.电解槽隔膜的吸附处理。
12.电除雾器玻璃钢接缝的处理。
13.管式除雾器壳体的衬铅、木栅板的制作。
14.F.R.P壳体的接缝玻璃钢积层的施工及内部衬铅。
15.电机抽芯检查,减速器的解体检查。
五、有关定额项目的说明:
1.分片、分段设备组装
(1)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2)项目中不包括组装成整体后的就位吊装,该部分工作内容应执行一次整体安装定额。
(3)分段设备组装的有关调整系数如下:
①分段容器按两段一道口取定,每增加一道口,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5。
②分段塔器按三段两道口取定;若分两段到货一道口时,定额乘以系数0.75,三段以上每增加一段,定额乘以系数1.35。
(4)不同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按下列系数调整:
不同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调整系数表
材质
合金钢
低温钢
复合板
碳钢
不锈钢
人工费
1.15
1.2
1.15
1.2
材料费
1.02
1.12
1.02
1.1
机械费
1.12
1.2
1.12
1.2
注:
1.合金钢、低温钢设备以碳钢设备为基数。
2.复合板设备只计算复合板部分。
2.整体设备安装
(1)卧式容器执行相应的项目,立式容器执行整体塔器(立式容器)安装中碳钢、不锈钢塔安装项目。
(2)热交换器安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抽芯检验时,应执行热交换器抽芯检查的相应项目。
(3)容器抽芯检查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0。
(4)容器若为壳体与内芯分别安装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0。
(5)热交换器抽芯检查所用垫片,定额中是按耐油石棉橡胶垫取定;如采用金属缠绕式垫片,可按实调整。
(6)塔盘安装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论采用立式安装还是卧式安装,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
(7)设备填充材料与定额内容不同时,可按实另行计算。
(8)整体设备吊装的重量包括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及随主体吊装的管线、平台、梯子和吊装加固件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9)定额按立式和卧式设备的重量综合取定其形体尺寸,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为吊装高度范围,分别执行相应项目,不得计取超高费。
实际施工采用的吊装方法和吊装机具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定额。
3.液化气预热与后热按板材不同厚度分别列项计算,适用于设备和球形罐的焊缝预热与后热。
4.液化气预热后热器具制作按设备及球形罐的不同容量以“台”计算。
设备容积大于300m3时,可执行球形罐的相应项目。
5.设备和球形罐的整体热处理应分别执行相应项目。
6.球罐整体热处理采用超细玻璃棉保温,如采用其他保温材料或保温厚度不同时,可按实换算调整保温材料,但人工和机械用量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分片设备组装”和“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吊装就位工作内容,应按“设备整体安装”定额另行计算。
二、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三、“设备金属重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重量,但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重量。
四、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墓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五、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
六、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重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七、整体设备安装定额中基础标高在10m以内、设备吊装重量达到80t,基础标高在10m以上至20m以内、设备吊装重量达到60t,基础标高在20m以上、设备吊装重量达到40t时,均选用格架式金属抱杆吊装。
若实际采用的吊装机具和吊装方法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但超出定额范围以外的设备吊装,经批准可按实际计算。
八、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九、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十、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十一、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十二、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重量以“片”为计量单位;构架安装,按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风机安装,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三、反应器安装分别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四、电解槽安装,按设备构造形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设备重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上盖、底部绝缘瓷瓶等全部构件的重量。
2.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向导板(电解铜)等全部金属、非金属件的重量。
十五、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安装,按设备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十六、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
1.玻璃钢整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人口罩、料斗、导料叶片、整流板、绝缘子室及内件的重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铝板的重量。
2.金属结构包括柱、支架、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螺栓等金属总重量。
十七、碳钢管式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设备壳体、沉淀板、上下分布板、电晕、电极内框架、顶盖、绝缘箱及其内部金属件的总重量,不包括壳体衬铅和内衬砖的重量。
1.壳体包括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端板、中尾泛进出口喇叭、保温箱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重量。
2.阴阳极及排灰装置包括内部各种结构支梁、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装置等的总重量。
十九、焊缝预热后热,应根据板厚不同按实际热处理焊缝长度,以“10cm”为计量单位。
二十、液化气焊缝预热、后热器具制作,应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
容器、塔器类设备,如容积大于300m3时,可执行球罐项目。
二十一、设备整体热处理,应根据设备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二十二、球罐整体热处理,应按不同供热方式和球罐不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十三、焊后局部热处理,应根据设备板厚以焊缝长度“10cm”为计量单位。
二十四、设备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金属油罐制作安装
说明
一、本章适用于拱顶罐、内浮顶罐、浮顶罐的制作安装及油罐附件、油罐水压试验和油罐胎具制作、安装、拆除等工程。
1.本章包括碳钢和不锈钢两类金属油罐。
2.碳钢拱顶罐分为搭接式拱顶罐与对接式拱顶罐。
3.碳钢浮顶罐分为单盘浮顶罐与双盘浮顶罐。
4.本章不锈钢油罐为小容量的对接式拱顶罐。
二、本章均按地上油罐编制,不适用于半地下储罐或洞内储罐。
三、本章定额内包括了试压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及材料摊销量。
四、本章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油罐的除锈、刷油、防腐、保温及衬里工程。
2.防雷接地。
3.无损探伤。
4.钢板卷材的开卷平直。
5.基础工程。
6.油罐的平台、梯子、栏杆、扶手的制作安装。
7.机加工件、锻件的外委加工费用。
五、油罐制作安装定额是按一个工地同时建造同系列两座以上(含两座)油罐考虑的,如果只建造一座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六、整体充水试压是按同容量的两座以上(含两座)油罐连续交替试压考虑的;如一座油罐单独试压时,人工、水、机械均乘以系数1.4。
七、内浮顶油罐与拱顶油罐的水压试验同列为一个定额项目,但内浮顶油罐水压试验中的人工和机械应乘以系数1.2。
八、油罐附件均按成品合格件供货考虑;如附件到货不带孔颈或加强板时,在计算主材费时应列入孔颈和加强板的费用。
九、油罐附件如为自制者,仍按外购件价格计算。
十、油罐施工方法已做了综合考虑,如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法与本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十一、油罐的胎具未包括在罐本体制作定额内,是按摊销量分别列有项目的。
胎具均能重复使用,因此每套胎具的制作定额按一个工地同一时期安装同结构、同容量的台数一次摊人,并规定胎具的周转次数,即同一工地建造的同结构、同容量的台数如在周转使用次数范围以内,按配置一套计算,批量超过周转使用次数范围时,可增加计算一套。
胎具的周转使用次数详见下表:
胎具的周转使用次数
序号
胎具项目
适用储罐容量(m3)
周转使用次数
l
立式油罐壁板卷弧胎具制作
100~30000
一个工地一套
2
拱顶、内浮顶油罐临时加固件制作
100~10000
5
3
拱顶、内浮顶油罐临时加固件安装、拆除
100~10000
每座罐计算一次
4
拱顶、内浮顶油罐顶板预制胎具制作
100~10000
一个工地一套
5
拱顶、内浮顶油罐顶板组装胎具制作
1000~10000
10
6
拱顶、内浮顶油罐顶板组装胎具安装、拆除
1000~10000
每座罐计算一次
7
拱顶、内浮顶油罐桅杆倒装吊具制作
100~10000
10
8
拱顶、内浮顶油罐桅杆倒装吊具安装、拆除
100~10000
每座罐计算一次│
9
拱顶、内浮顶油罐充气顶升装置制作
100—10000
10
10
拱顶、内浮顶油罐充气顶升装置安装、拆除
100—10000
每座罐计算一次
11
拱顶、内浮顶油罐钢制浮盘组装胎具制作
1000—1000
10
12
拱顶、内浮顶油罐钢制浮盘组装胎具安装、拆除
100~10000
每座罐计算一次
13
浮顶油罐内脚手架正装胎具制作
3000—30000
10
14
浮顶油罐内脚手架正装胎具安装、拆除
3000~30000
每座罐计算一次
15
浮顶油罐船舱预制胎具制作
3000~30000
10
十二、不锈钢储罐的配件安装均执行本册碳钢油罐配件安装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0(不含加热器制装)。
十三、不锈钢储罐的胎具、加热器和压力试验执行碳钢油罐的相应项目,无损检验执行C.5.10章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油罐本体制作安装定额不包括配件、加热器、胎具、临时加固件和压力试验等工作内容,应区别不同种类、容量和构造形式,按设计排板图(如无设计排板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制作下料配板图)所示几何尺寸计算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二、金属油罐本体的金属重量包括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角钢圈、支持圈以及罐体上的搭接、垫板、加强板等的金属重量。
三、金属油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均按几何面积展开计算,不扣除罐体上的孔洞所占面积。
四、油罐上的梯子、平台、栏杆,应执行C.5.7《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
五、金属油罐定额不包括型钢圈煨制和擗八字,其工程量应按C.5.7《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另行计算。
六、不锈钢储罐罐本体制作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碳钢油罐的计算规则一致。
七、碳钢油罐的各种配件,应区别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以“个”、“套”、“台”、“t”为计量单位。
不锈钢储罐配件安装按定额规定执行。
八、排管式加热器按排管不同长度以“10个”为计量单位。
九、盘管式加热器按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
十、加热器连接管主管长度以“10个”为计量单位。
十一、加热器支座按不同构造以“10个”为计量单位。
十二、油罐水压试验,应区别不同规格以“座”为计量单位。
定额包括临时管线的敷设和拆除,并考虑了材料回收利用和批量施工等因素,项目不得调整。
十三、胎具应区别油罐不同构造、施工方法和规格以“座”、“套”为计量单位。
十四、油罐组装的临时加固件,按油罐容积以“座”为计量单位。
十五、油罐胎具的摊销次数和临时加固件材料摊销量,是根据施工实际综合测算,并考虑了材料的回收利用取定的,不得调整。
气柜制作、安装
说明
一、本章适用于低压湿式直升式、螺旋式气柜制作安装工程。
二、本章包括了试压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及材料摊销量,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导轮、法兰及特种螺栓、配重块的制作和加工。
2.无损探伤检验。
3.除锈、刷油、防腐。
4.基础工程及荷重预压试验。
5.防雷接地。
6.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
三、胎具主材已将回收值从定额内扣除,不再考虑摊销。
四、如实际采用的配重块与定额不同时,可按实际换算主材价值,但定额内其他消耗量不得调整。
五、导轮、法兰及特殊螺栓制作应按加工件计价。
六、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定额取定不同时,除另有规定外,定额不得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气柜制作安装应根据气柜的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按设计排板图(如无设计排板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下料配板图)所示几何尺寸计算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孔洞和切角面积所占重量。
二、计算气柜重量时应包括轨道、导轮、法兰的重量,不包括配重块、平台、梯子、栏杆的重量。
三、气柜组装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根据气柜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以“座”为计量单位。
四、螺旋式气柜的轨道煨弯胎具制作以“套”为计量单位。
定额是以单套胎具考虑的,如根据施工图需要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公式1+0.6(N—1)计算。
五、气柜型钢煨弯胎具制作以“套”为计量单位。
定额是以单套胎具考虑的,如需要制作多套胎具日寸,其工程量按公式1+0.4X(N—1)计算。
六、气柜充水、气密、快速升降试验,应根据气柜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以“座”为计量单位。
定额包括临时水管线的敷设、拆除和材料摊销量。
七、配重块安装中混凝土预制块按实有体积以“m”为计量单位,铸铁块按实际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若实际采用的配重块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可按实换算配重块的主材费,其余不得调整。
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
说明
一、本章定额为与安装工程有关的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不适用于建筑工程。
二、本章适用于工艺金属结构、烟囱烟道、火炬、排气筒、漏斗、料仓等的制作安装及钢板组合工字钢与型钢圈的制作工程。
三、本章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除锈、刷油、防腐衬里和防火层。
2.无损探伤检验。
3.胎具和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4.烟囱、火炬等的防雷接地。
5.烟囱缆风绳地锚的埋设。
6.预热与后热。
7.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
8.锻件、机加工件的外购费用。
9.火炬点火装置、自控装置的安装。
四、本章定额系综合测算取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进行调整。
五、角钢擗八字按角钢圈煨制定额乘以系数1.1。
六、格栅板按原材料供货,需在现场下料制作,若格栅板系成品供货时,定额乘以系数0.90,主材格栅板的重量不得计算损耗率。
七、金属结构的格栅板连接,是按比例综合取定其螺栓连接和焊接的工程量,执行定额时不得调整。
八、火炬、排气筒的筒体制作组对是按钢板卷制计算的,如采用无缝钢管时,除主材外均乘系数0.6。
九、火炬、排气筒是按金属抱杆整体吊装计算的。
有变化时,按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十、火炬、排气筒筒体制作组对定额内,除包括引火管预制安装外,如有其他配管应另行计算。
不扣除孔洞和切角所占的重量。
定额中不包括角钢圈的煨制和擗八字的工作内容。
十一、火炬、排气筒简体制作组对,应根据不同直径,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洞所占面积及其配件的重量以“广为计量单位。
十二、型钢塔架与钢管塔架制作安装,应根据塔架的重量范围,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洞和切角所占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塔架上的平台、梯子、栏杆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十三、火炬、排气筒整体吊装,区分不同形式,按火炬、排气筒的高度以“座”为计量单位。
十四、火炬、排气筒整体吊装的加固件,应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执行“设备吊装加固件”定额。
十五、火炬头安装应按其直径以“套”为计量单位。
十六、钢板组合工字钢(H钢)的制作,应根据板厚和高度,按图示尺寸计算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孔眼和切角所占重量。
十七、型钢圈制作,应根据型钢种类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十八、型钢圈煨制胎具,应根据胎具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
无损检验
说明
一、本章适用于无损探伤检验、焊接工艺评定、产品试板实验等。
二、无损探伤检验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探伤固定支架制作。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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