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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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2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4.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P71)
(1)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③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④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2)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境内公司在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前,不得向其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5.特殊目的公司(P72)
【解释】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者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2)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例题·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B.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C.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D.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案】D
【解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2008年新增)
【解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对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的要求(P74)(2008年案例分析题)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4)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P74)(2010年单选题)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解释】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国公司可以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
【例题·单选题】外国投资者甲、乙、丙、丁分别拟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其中:
甲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为8000万美元,乙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为3亿美元,丙的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为2亿美元,丁的母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为4亿美元。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的规定,符合我国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资产总额要求的投资者是()。
(2010年)
A.甲B.乙C.丙D.丁
【答案】C
3.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P76)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售出A股股份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且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已届满
B.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且限售期已满
C.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非流通股份,且股权分置改革已完成、限售期已满
D.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虽未届满,但因其破产并经批准需转让其股份
【答案】ABCD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P77)(2009年新增)
1.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解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只有中外投资者缴清全部出资,并且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后,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合并、分立。
2.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注册资本的25%。
3.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均为外商投资企业。
其中:
甲、乙为有限责任公司;丙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丁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下列有关上述企业相互之间合并后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0年)
A.甲与乙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B.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C.甲与丙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D.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
(1)选项A: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
(2)选项B: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3)选项C: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4)选项D: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5.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合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解释】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合营企业的协议、章程和合同(P81)(2009年新增)
1.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2.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3.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协议、合同和章程”的重大变更,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4.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相关链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P328)
【例题·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B.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协议为准
C.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D.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答案】B
【解析】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二、注册资本(P82)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非实收资本。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
(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4)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解释】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增加注册资本须报审批机关“核准”。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2002年单选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案例分析题、2005年多选题)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解释】
(1)三个特殊区位,如投资总额在300~420万美元之间的,不再遵循50%的规定,无论其投资总额是310万美元还是41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均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2)投资总额正好处于分界点时,如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时,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例题1·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万美元。
(2002年)
A.500B.480C.450D.400
【答案】A
【例题2·单选题】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3年)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
【答案】B
【解析】投资总额在300~42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因此,甲至少应出资:
210×60%=126万美元。
【例题3·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符合规定的有()。
(2005年)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答案】ACD
【解析】选项B:
投资总额在420~10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例题4·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
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方认缴出资最低限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外方至少应出资760万美元
B.外方至少应出资400万美元
C.外方至少应出资220万美元
D.外方至少应出资100万美元
【答案】C
【解析】投资总额在1250~30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40%。
在本题中,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20万美元。
【例题5·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
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该外国合营者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
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
D.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美元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
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选项B:
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3)选项C:
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4)选项D: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三、组织机构(P83~P84)
1.组织形式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3.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4.董事会的职权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其职权和待遇。
(3)修改企业章程等特别决议。
(4)对出资的对外转让作出决议。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
A.决定是否同意合营一方将其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者
B.决定是否解聘合营企业总经理
C.决定合营企业发展规划
D.决定合营企业的分立方案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2)选项BC:
合营企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3)选项D:
属于董事会的特别决议,肯定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5.董事会的会议制度(2004年多选题)
(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的比较
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董事会性质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其执行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人数
5~19人
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
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2次
每年至少召开1次
董事任期
不超过3年
4年
不超过3年
会议召开条件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四、经营管理
1.技术转让协议应当符合的规定(P84)(2009年新增)
(1)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2)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3)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
(4)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5)订立技术转让协议的双方互相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6)技术输入方有权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7)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解释】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2.生产经营管理(P85)
(1)物资采购权:
合营企业所需的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无须审批)。
(2)产品销售权:
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产品(无须审批)。
3.财务会计管理(P85)
(1)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
(2)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记账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当另编折算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3)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2004年多选题):
①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②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③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解释】不包括季度、半年度会计报表。
【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文件中,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的有()。
(2004年)
A.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B.合营企业的半年度会计报表
C.合营企业融资的项目评估报告
D.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答案】AD
【例题2·多选题】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分配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0年)
A.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
B.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
D.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答案】BCD
【解析】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应当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P85)
五、出资额的转让(P86)
1.出资额的转让条件(2001年多选题)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2001年)
A.通知合营各方
B.经合营各方同意
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D.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答案】BCD
【解析】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而非通知。
2.出资额的转让程序(1998年案例分析题)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构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链接】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解释】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出资的对外转让,须经审批机构的审批;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审批的问题。
六、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P86~P87)
1.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
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解释】合营企业是否约定合营期限与行业有关,而所有的合作企业必须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合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
B.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C.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购买
D.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合营企业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2)选项B: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选项C: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4)选项D:
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合营企业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3.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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