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课题经费真可能构成贪污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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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课题经费真可能构成贪污判决书
虚报课题经费真可能构成贪污(判决书)
悄悄法律人按:
国家每年投入的科研经费确实不少,但管理比较混乱,虚报侵吞经费的问题由来已久。
虚报课题经费真的可能构成贪污罪,本期推送这个专题。
值得研究的是,如果是高校或研究机构的普通人员,而不担任行政职务的,可能难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其对应的罪名可能是职务侵占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立新,男,1966年4月27日,博士文化。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章月明,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新2007年至2012年间担任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兼任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负责主管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分部全面工作。
期间,张立新利用职务便利,从国家科研经费中虚报发票,并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2011年3月,在与青岛飞宇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航空科技公司)签订无人飞艇航空遥感平台订制合同时,张立新虚报购置飞艇设备支出预算,骗取科研专项经费人民币4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立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
(一)项 、第二款 之规定,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
经审理查明,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系北京师范大学与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联合成立;被告人张立新系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兼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负责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分部的全面工作。
一、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张立新利用负责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从北京师范大学骗领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5万元。
上述钱款并未实际发放,均与其他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立新的民生银行个人账户,被用于日常消费。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材料:
1.被告人张立新的供述证明:
2002年其博士后出站后留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任教授,2004年开始兼任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与北京师范大学联合申请、科技部批复成立的,主要从事遥感科学研究和实验、承担微波遥感教学工作,运行经费是科技部全额拨款,每年大约有900万元,北京师范大学占三分之一。
清苑县冀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原科技服务公司)是2009年6月成立的,由其弟弟张×负责管理,主要负责保定遥感综合实验场的维护及为野外实验提供后勤保障。
北京师范大学共向冀原科技服务公司转款250万余元,冀原科技服务公司都按照合同支出了,其中有4分合同是其同时代表北京师范大学与冀原科技服务公司双方签订的,涉及合同金额139.1万元。
做野外实验的费用主要有两种,一是向学校预借科研经费、一是其垫付后再到学校报销。
其向学校报销的发票都是张×和学生给其的,大部分是张×给其买东西的发票,包括购买实验耗材的发票和电费票、汽油票、差旅票等,也有张×找的一些发票。
其将发票交给黄×和柴×1,让她们整理后到学校财经处报账,学校财经处会将钱打到其一张用于存放遥感实验室钱的中国银行卡里,黄×和柴×1再通过网银转到其个人工商银行或者民生银行卡里。
黄×为其报销各种发票总共七十多万元,柴×1一共为其报销八十多万元,这些钱主要用于还房贷了,还有一些用于遥感实验室的支出。
因为其之前垫付了实验费用,所以报销后将钱还到其个人银行卡里。
其给张×和柴×1现金比较随意,每次金额也不是很大,所以没有凭据。
2.证人施×的证言证明:
其于2010年3月到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工作,2011年11月任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和北京师范大学共同成立的,2005年正式运行。
科技部每年支持八百多万元运行经费,从2008年开始分开拨款,三分之二拨给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三分之一拨给北京师范大学,按规定,如果花不完,第二年实验室的运行经费就会相应减少。
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方面由张立新具体负责,他是实验室的副主任。
3.证人葛×证言证明:
其是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党委书记,张立新在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的遥感与地理信息中心任所长,同时兼任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遥感与地理信息中心所长不是学校的任命编制,相当于科研主任。
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和北京师范大学联合成立的,主要从事遥感科学研究工作,有相对独立的编制和经费,重大决策都由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自行决定。
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都没有单独的财务,需要向学校财经处报账,财务由学校统一管理。
4.证人杨×2的证言证明:
其是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院长,北京师范大学遥感与地理信息中心和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是平级机构,但遥感与地理信息中心的教学任务和研究生管理归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管理。
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分部有单独编制,负责人是张立新,直属于学校,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遥感与地理信息中心对外签订合同由张立新自己决定,财务上需要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然后报学校财经处审核。
5.证人黄×的证言证明:
其是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分部的行政秘书,负责收入支出和财务报账以及一些杂项工作。
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分部和北京师范大学分部是相对独立的,北京师范大学分部一直是张立新负责。
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小金库是2004年3月开始设立的,2005年6月张立新给了其1张以他自己名义开的中国银行卡,其就将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收支的钱放到这张银行卡里使用。
小金库的收入来源有以专家和临时工劳务费名义多报出来的钱,也有从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费和科研经费中报销的临时工劳务费248280元,其他收入在记账明细单上都有详细记载。
按照学校规定,进行野外实验时可以向学校财经处预借现金,如果有突发的实验或急事,一般都是从小金库里面出钱,等报销完发票之后再还回来。
张立新也借过小金库的钱,基本都还了,只有一笔还没有还。
其为张立新报销的过程是,张立新将发生费用的各种发票交给其,其整理好后按照流程到学校财经处报销,财经处将钱打到其个人中国银行卡中,其再通过网银转账到张立新的民生银行卡里,本来应该是财经处直接打到张立新的银行卡上,但张立新不让。
其一共为张立新报销了21笔,从其个人中国银行卡里转给张立新740079.89元,其中从学校财经处报销款666939.57元,这些都有凭单。
6.证人柴×1的证言证明:
其是张立新的学生,2010年博士毕业后留校,任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的讲师兼任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成员。
2008年开始其负责为张立新报销科研经费,学校财务处为每个课题单独开设一个财务账户。
张立新将需要报销的发票拿给其,其到财务处报销后领取现金,再存到其个人的广发银行卡上。
其一共为张立新报销了37笔,总共820655.32元,此后分10次转到张立新工商银行卡上790982.5元,另外在2009年1月22日还给了张立新6万元现金,其中其为张立新报销发票并计入微波小组自有经费账上的是703348.5元。
报销临时工劳务费的名单是张立新给其提供的,临时工收入表是其找一些学生签的字,不是临时工本人签的,钱款也都没有实际发放,报完之后零头留给微波小组用,其将大额的钱凑一起,转到张立新个人银行卡里了。
7.证人蒋×的证言证明:
其是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副教授兼任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成员,2005年7月博士毕业后留校任教。
2002年以来其跟张立新做了大概六七个科研项目,一直帮他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自己也做过3个科研项目。
2008年、2011年和2012年其去清苑做过实验,中间有下雪时也让张×帮忙观测一些数据。
张×的工作就是为所有的实验提供后勤保障,其自己的两个项目共支付给张×不到10万元,都是通过学校汇给冀原科技服务公司的。
在做野外实验之前,需要向学校财经处预借现金,没有数额限制,从一两千到几万都可以,然后分给学生使用。
在野外做实验有许多费用不能从科研经费里报销,比如吃饭、买一些小东西、还有一些实验观测的劳务费等,因此与冀原科技服务公司签订了协作实验合同,这样将科研经费转到冀原科技服务公司,就可以从冀原科技服务公司出了。
8.证人赵×1的证言证明:
其于2006年开始跟张立新做研究生,2011年6月毕业后留校在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主要负责仪器的操作和管理。
在清苑实验场由张×接待,负责后勤保障,主要是吃饭、交通、购买实验用品、住宿等,张×也会找一些民工,做一些与实验相关的体力活。
按规定做野外实验应该向学校财务处预支出差费用,但其之前做野外实验时,没有预借过实验费用,所有的野外实验张×都会跟着,实验费用都是张×支付,这些钱应该是项目的费用。
其有时在北京自己垫钱购买实验耗材,都是把发票交给柴×1报销。
9.证人张×的证言证明:
其与张立新是兄弟关系,从2007年开始就帮助北京师范大学做野外实验,负责所有开销,包括食宿、交通、人工、购买实验耗材、实验临时租地等,都是张立新提前给其现金,每次从一两万到十多万不等,后来因为没有公司开不了发票才成立了冀原科技服务公司。
冀原科技服务公司与北京师范大学签订了十多份合同,花费主要是人工费、租车费、食宿和交通费、车辆加油和过路费、取暖费、实验场的日常维护费等,冀原科技服务公司的账丢过两次,所以上述花费没有发票。
在保定清苑买东西的发票都是其给张立新提供的,是购买实验耗材或者租地的费用,其先垫付把发票交给张立新,张立新报完账后再把钱以现金的形式给其。
汽油票是其实际发生的,让张立新给其报销,住宿费发票是学生直接给张立新和柴×1的,过路费发票不知道是谁提供的。
北京师范大学给冀原科技服务公司共转过240多万元,主要是实验场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其从冀原科技服务公司账户转到其个人账户上大概192万元,其中转到张立新民生银行卡里30万元,后来张立新又还给其17.5万元。
这些钱是张立新以做实验、买设备等名义要的,冀原科技服务公司的进款主要来自北京师范大学,也主要用于北京师范大学的实验项目,资金上都是张立新做主。
钱转到其个人银行卡里后,为了让冀原科技服务公司少缴税,其购买实验耗材时没有开发票。
10.证人赵×2的证言证明:
其于2007年开始跟着张立新读硕士、做科研项目,2008年开始做野外实验,去清苑做实验时接触过张×,张×负责提供饮食及一些后勤保障工作。
其曾垫钱买过硬盘,拿着发票找柴×1报销,有时出差自己垫钱购买火车票也是将火车票给柴×1报销,等她从学校财经处报销后再将钱还给其。
11.证人杜×的证言证明:
其于2006年博士后出站后留北京师范大学任教,成为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成员,2006年7月担任地理学与摇感科学学院副教授。
做野外实验时,经费在5000元以内的,其会先垫付,然后拿发票回来报销;超过5000元的,一般会到学校财务处预先借款,做完实验后回学校报销平账。
其没去过保定遥感综合实验场,不知道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分部有小金库,也没有从小金库报过销。
12.证人齐×的证言证明:
2002年或2003年其与赵景生、张×等人开始合伙做生意,2006年或2007年开始帮助北京师范大学做野外实验,因为没有公司不能对外开发票,2009年其和赵景生、张×投资成立了冀原科技服务公司,但到工商局办手续时只写了其和赵景生两个股东。
冀原科技服务公司与北京师范大学的业务都是张×拉来的,由张×具体负责,其没有与北京师范大学签过合同,都是张×代其签的,也不清楚实验费用有多少。
冀原科技服务公司为北京师范大学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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