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龙乡中心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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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龙乡中心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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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龙乡中心小学章程
学校章程
单位:
太白县高龙乡中心小学
时间: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高龙乡中心小学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学校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学校法定名称为:
太白县高龙乡中心小学
学校注册地址:
太白县高龙乡杨家河村。
第三条本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寄宿制小学,学制为六年。
学校附设中心幼儿园。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育人为根本,努力提高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以“文明团结求实奋进”为校风,以“奉献严谨踏实创新”为教风,以“勤学善思刻苦进取”为学风。
第六条学校奋斗目标:
完成县政府规定的小学布局调整,改善办学条件;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保证,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力争2—3年达到全县中上水平;创建全县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明、和谐、卫生校园;
第七条学校的校歌是《高龙----我们的家》
第八条学校的校徽是
图案标志似一只从书卷中飞翔而出的鸽子,亦如火焰,喷薄而发,又如丰翼欲飞、吉祥和谐的飞龙鸟振翅的瞬间。
标志将“高龙乡中心小学”的第一个字母“GLXZXXX”巧妙的蕴含其中,代表了学校的名称。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九条学校隶属于太白县教育体育局,校长由太白县教育体育局聘任,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若干名,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的负责人,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在《教育法》确定的教育方针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等管理工作,决定学校教育教学中的一切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和指挥学校教育、教学、体卫、心理、美育、生产劳动以及一切行政事项。
(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方针、目标、计划、基本管理制度、学校具体规章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合理安排与使用学校经费和各科资源。
(三)制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任免和调配学校内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及教职员工,并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评价,决定对学校教职员工的聘任或解聘、奖惩、升降级、工资等。
(五)在学校章程规定范围内,决定具体的教育、教学、科研、财务、人事、行政和经营管理的方向与方式,提出对外开展公共关系,塑造学校美好形象的方案。
(六)制定学校教职员工的继续教育方案,经校务委员会决定后,全面组织实施。
(七)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目标任务、重大内改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
对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及各项制度。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中层人选。
第十四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合理化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设立由校长主持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校长对校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具有最后决定权,校务委员会所作的决定由校长及各职能部门执行。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太白县中小学教学管理、教学工作常规》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太白县寄宿制一日常规》。
(三)学校主动争取社会、家庭配合,办好家长学校。
第十九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
学校设文科教研组和理科教研组教研组,设立组长1名,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长以学科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对校长负责,接受教导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
实施素质教育,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面向每个学生,使每个学生全面发展,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实际开展兴趣小组活动,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结合举办体育竞赛活动、艺术节、科技制作活动等汇报办学成果。
第二十五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每位教师必须自觉执行《太白县中小学教学管理、教学工作常规》,完成教学研究任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负担。
第二十七条改革考试制度,所有科目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
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依照体卫工作条件,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不得搞有偿家教。
第三十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纪律制度。
第三十一条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总务处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原则,严格工作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拔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十五条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
学校固定资产的租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收取租赁费,计入学校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福利。
第三十六条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
学校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七条制订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八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同时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岗、热爱学生、服从领导、严肃工作纪律,遵守校规校纪。
第四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聘任制,逐步实施评聘公开,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学校根据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聘任、评优、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要在一个学期终了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办理必要手续。
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学期中途辞职,否则,辞职者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四十五条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医疗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学校按国家规定在各项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以满足教职工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的档案、职称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学历进修和业务进修。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应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搞有偿家教,不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发生教育事故。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有权给予经济、行政的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解除聘用合同,如有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根据《小学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辩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心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爱好和审美情趣。
第五十一条学生享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班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以完成学业。
第五十四条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
(四)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涂乱画,不损坏公物,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不在校内骑车,课间不追逐打闹,不大声喧哗。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学校争光。
第七章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五十六条学校协同家庭社会组成教育网络,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参与学校的管理和活动。
第五十七条办好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培育子女方法。
第五十八条享受家长权益,履行家长义务,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太白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后实施,修改学校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送太白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六十条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学校内部细则,各项管理制度与本章程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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