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税务稽查案件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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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税务稽查案件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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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税务稽查案件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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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税务稽查案件评分标准
序号
类别
项目
分值
评审内容和要求
评分标准
备注
1
办
案
质
量
主
体
部
分
3
1.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2.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3.稽查各环节涉及的稽查对象名称必须与《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所列的稽查对象名称相一致。
4.稽查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承担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1.存在下列问题取消参评资格:
(1)稽查对象认定错误或认定不当影响处理、处罚结果的。
(2)稽查行为超越法定职责权限的;
(3)案件承办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
2.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每发现一项扣0.5分,最高扣3分。
事
实
部
分
10
1.稽查认定的涉税行为事实清楚。
2.对当事人的涉税行为定性正确。
3.报告类稽查文书应准确载明案件的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分税种载明涉税行为发生的涉案人、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1.存在下列问题取消参评资格:
(1)涉税事实认定错误的。
(2)涉税行为定性错误的。
2.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最高扣10分。
证据
部分
15
1.稽查对象主体证据完整,案卷内附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资料。
2.认定当事人的涉税行为必须有充分的事实证据支持。
3.调取证据的程序和方法合法。
1.存在下列问题取消参评资格:
(1)调取证据错误,导致当事人身份或涉税事实认定错误的。
优秀税务稽查案件评分标准
序号
类别
项目
分值
评审内容和要求
评分标准
备注
1
︵
续
︶
办
案
质
量
︵
续
︶
证据
部分
(续)
4.涉税事实证据应当合法、充分、完整、有效,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涉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实施工作制度》的规定。
(2)证据搜集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而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或者采用违法违纪手段取得证据的。
2.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最高扣15分。
说
理
部
分
5
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报告类文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1)清楚叙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
(2)清楚叙述证据形成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3)规范、完整地引用定性及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
(4)详细阐述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听证过程和结论以及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以说明。
(5)依法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2.说理应简洁明了,用词准确,逻辑性强。
存在质量问题的,每发现一项扣0.5分,最高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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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备注
1
︵
续
︶
办
案
质
量
︵
续
︶
适用
法律
部分
(续)
5
1.认定涉税事实以及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适用的法律依据名称应使用全称,适用的条、款、项内容准确、完整、现行有效,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3.对同一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规定有抵触时,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普通法应服从特别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认定涉税事实以及作出税务处理(罚)决定所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未列明法律依据的,取消参评资格。
2.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每发现一项扣0.5分,最高扣5分。
执
法
过
程
部
分
40
1.查处涉税案件,应符合选案(受理)、立案、下达任务、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2.反映稽查执法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有相应的稽查文书记载。
3.在稽查执法过程中,涉及应报经批准的决定和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制作相应的稽查文书。
4.稽查实施(审理、执行)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进行。
5.实施检查时,稽查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首次下户检查时应同时出示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表明身份,并在稽查文书上有记载和确认。
6.调取账簿凭证资料、实施稽查询问、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等,应按照规定填制并送达相应的通知书或决定书。
应填制清单的,须当场填制清单。
7.调取的账簿凭证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整退还。
1.存在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取消参评资格。
2.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最高扣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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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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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
办
案
质
量
︵
续
︶
执
法
过
程
部
分
8.对当事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应依法予以解除的,应及时解除,返还财物。
拍卖、变卖当事人财物抵缴税款、滞纳金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算,并退还剩余的款项。
9.所有与涉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资料以及调取账簿资料、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相关的清单等,须由当事人或出证人亲笔签字确认,并由稽查人员亲笔签名。
当事人或出证人拒绝签字的,稽查人员应注明拒签的理由,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
10.检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将检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作口头陈述(签证)的,应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11.调查取证结束后,稽查人员应规范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其内容应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实施工作制度》的规定。
12.对退查补正(证)的案件,稽查人员应在补正(证)结束后制作《补充税务稽查报告》,详细说明补正(证)的情况、调整认定的涉税事实和处理意见。
13.《税务稽查报告》、《补充税务稽查报告》送交有关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稽查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提请书》,移送审理部门审定。
审理部门应及时指定审理人员负责审理。
14.审理人员应在15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审理,规范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定。
《税务稽查审理意见》的内容应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
15.对当事人认定错误,或程序违法、手续不全,或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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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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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续
︶
办
案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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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
执
法
过
程
部
分
︵
续
︶
证据不足,或《税务稽查报告》等稽查文书制作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的,审理人员应制作《退查(补证)意见书》,载明退查补正(证)的事由、完成时限和要求,退回检查部门补正(证)。
16.对应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及时限。
17.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审理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依法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18.对情节复杂或疑难或重大的涉税案件,稽查局应按照处理权限组织集体审理或提交所属国税局集体审理。
集体审理应制作审理记录,载明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和审理内容、意见、结论,并有参加人亲笔签名。
19.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稽查局或所属国税局应按照听证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并当场制作听证记录。
20.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如实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局长批准。
审理人员应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作出处理。
21.案件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规范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其内容应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
22.对构成税收违法的案件,应根据其违法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经检查尚未发现问题的案件作出稽查结论,并制作相应的处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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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目
分值
评审内容和要求
评分标准
备注
1
︵
续
︶
办
案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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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执
法
过
程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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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书。
23.处理文书格式和制作应当规范,其内容应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
24.对应依法责令改正的涉税违法行为,应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在处理文书中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25.处理文书由执行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给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的应附有公告副本和刊印件或影印件存档。
26.处理文书送达后,执行人员应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执行文书应规范、齐全:
(1)追缴税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应有法定的入库票据。
(2)没收非法财物应有相应的票据和清单。
(3)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有当事人的申请和批准文书,加处罚款的应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和入库票据。
(4)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应有相应的文书和记录。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有相关的文书和记录。
(6)没收的作案工具应依法处置,并有相应的处置凭据和记录,销毁的应有相关的凭据和监销记录。
28.稽查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规范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其内容应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执行工作制度》的规定。
优秀税务稽查案件评分标准
序号
类别
项目
分值
评审内容和要求
评分标准
备注
1
︵
续
︶
办案
质量
(续)
执法
过程
部分
(续)
29.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取得当事人的执行凭据及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和账簿记录的复印件,归入稽查案卷。
30.对外送达稽查文书,应规范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按照规定和要求办理稽查文书的签收手续。
31.涉嫌犯罪的案件,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
稽
查
方
法
稽
查
方
案
3
1.案情分析细致到位,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线索等的分析。
2.稽查方案全面、周密、详细,包括人员安排、检查时段、检查重点、检查方法及应采取措施的预案等。
稽查方案制作不符合要求的,扣0.1至0.5分。
稽
查
方
法
5
1.稽查方法新颖、合法。
2.稽查方法的采用和实施得当,包括实地检查、案头检查、案件协查、证据获取、责任人突破、案件执行等具体方法的确定和运用。
3.采用的稽查方法能有效地查处案件,保证追缴税款、罚款、滞纳金等的足额入库。
4.密切本级内部及各级国、地税机关的配合,依法开展涉税案件协查,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和工作效率。
5.密切与司法机关的配合,有效地侦破案件,增强打击力度。
6.密切与海关、工商、金融等部门的配合,保证税务稽查的顺利开展。
1.方法新颖,对稽查工作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的,加1分。
2.办案过程中,与各部门配合有力,促进案件有效查处的,加1分。
优秀税务稽查案件评分标准
序号
类别
项目
分值
评审内容和要求
评分标准
备注
3
稽
查
文
书
制
作
文
书
制
作
规
范
10
1.稽查文书使用应符合规定的基本格式和使用范围。
2.稽查文书应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正确书写或电脑打印,字迹清楚。
3.稽查文书需由稽查人员或当事人等签名的,应当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押印或盖章。
4.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记录性文书内容有改动的,应由当事人押印确认。
5.稽查文书中时间、人员、签名等应符合逻辑性要求。
6.稽查文书多页的,应由当事人或提供人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7.对外使用的稽查文书必须有发文机关名称,并加盖发文机关的印章,标明文书文号和发文日期。
制作或使用稽查文书错误或不规范的,每发现一份扣0.5分,最高扣10分。
4
稽
查
案
卷
稽
查
案
卷
档
案
2
1.稽查案卷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组卷归档。
2.稽查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必要时,可附副卷,将依法不予公开的案件资料归入副卷归档。
3.案卷卷皮、封面应当一致,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资料排列有序,排列顺序应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卷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5.卷面整洁,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6.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或者易模糊、退色的资料,应当复印后连同复印件入卷。
7.在稽查实施中取得或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程序性资料、证
稽查案卷组卷或归档不规范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最高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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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
项目
分值
评审内容和要求
评分标准
备注
4
︵
续
︶
稽查
案卷
︵
续
︶
稽查
案卷
档案
(续)
据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均应归入案卷。
8.卷内资料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9.稽查案卷应由组卷人签名。
10.稽查案卷应及时归档,归档时限及保管期限应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卷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5
参
评
报
告
参
评
报
告
制
作
2
1.《优秀税务稽查案件参评报告》制作规范、条理分明。
2.《参评报告》内容完整,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稽查方案、案件查处情况、案件查处结果、稽查揭示等内容。
3.《参评报告》对案件查处的实施、遇到的困难和阻力、采取的措施、案件的突破以及当事人作案动机、作案过程、违法事实、查处成果等具体情节叙述清楚。
4.税务稽查揭示新颖、有针对性,对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具有指导、促进作用。
《参评报告》制作不符合要求的,扣0.1至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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