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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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制定了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道部《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路局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运输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的一项重点工
作,从事旅客运输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安全。
第四条旅客列车(含待报废)、库停、站停客车(不包括动车组)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铁路运输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由客运、车辆部门负责
第七条客运部门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客运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客运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负责对客运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落实客运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考核;
(五)采取多种方式向旅客宣传防火安全知识;
(六)组织开展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
烟道的表面可见部位油垢进行清理;
(八)负责旅客列车火灾现场旅客的应急疏散紧急施救组织工作
第八条车辆部门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车辆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车辆设备检修,确保运用客车达到出库质量标准,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客车整备质量和运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章行为和设备故障,保证车辆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四)负责对车辆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
(五)负责客车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管理
(六)负责制定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七)负责清除餐车排风扇、车顶表面及烟筒口、帽的油垢
(八)组织落实备用(含待报废、报废)客车的看守措施。
第九条中铁快运部门的责任
(一)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和,结合分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接受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小组的领导和检查,并对本单位值
乘的行李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旅客列车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细则;
第十条邮政车的消防安全由客运部门负责监管,严格执行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门责任
(一)依法对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隐
患整改;
(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核办
法。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责任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旅客列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对旅客列车相关工作人员
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乘警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标准和程序,督促乘警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五)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负责旅客列车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消防组织和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车长的领导下,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十四条旅客列车应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小组会议,安排旅客列车消防工作;
(二)组织乘务人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防火安全方面文件及消防知识,使全体乘务人员达到三懂三会(即:
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提高防火灭火疏散逃生技能;
(三)建立乘务班组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按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
施;
(六)组织乘务班组义务消防队定期演练,熟练和掌握扑救初期火灾及旅客疏散的应急预案;
(七)建立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五条旅客列车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由列车长任队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任副队长,下设指挥组、疏散组、灭火组、抢救组、警戒组,根据乘务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并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演练。
第十六条旅客列车应建立消防安全台账,由列车长负责填写和管理。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三)列车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四)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人员分工
(五)消防安全;
(六)三乘会议记录;
(七)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记录
(八)餐车油垢清扫记录
(九)三乘联检记录;
(十)消防器材登记;
第十七条列车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领导指挥乘务人员落实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
则,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受消防安全检查;
(二)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小组会议,学习上级有关防火的文件,总结分析、安排布置消防工作;
(三)检查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乘务人员做好车底停留期间的看守;
(四)组织乘务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疏散逃生技能
(五)组织三乘联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职责分工进行
整改,做好记录;
(六)采取多种形式向旅客宣传防火、防爆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工作;
(七)列车发生火灾时,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旅客疏散组织和扑救工作;
(八)按规定填写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八条乘警岗位职责
(一)负责列车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列车长做好对乘务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和对旅客的防
火宣传;
(三)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制止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三乘联检,做好记录,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五)负责组织乘务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车辆乘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车辆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保证状态良好
(二)参加三乘联检,做好检查、交接,针对设备存在问题及
时进行整改;
(三)运行中按规定巡视、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发现违章操作及时纠正,发现故障、隐患及时处置;
(四)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列车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坚守岗位,落实防火措施;
(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设备,发现故障及时;
(三)掌握常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和识别方法,做好
查堵工作;
(四)认真巡视,劝阻和制止旅客在车厢内吸烟
(五)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餐车人员岗位职责
(一)餐车长负责餐车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员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二)出库前认真检查炉灶、餐车电气设备安全状况及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隐患及时有关人员处理;
(三)按规定清除餐车油垢
(四)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炉灶
(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规定,落实值班看守制度
(六)严禁在餐车储藏室存放除餐料和餐车用具以外的物品
(七)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发电车乘务员岗位职责
(一)坚守岗位,严格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发电车防火制度
(二)认真监视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按规定巡视,做好记录
(四)认真做好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灭火器材及防烟毒面具的日常维护、保养;
(五)发生火灾时,听从列车长指挥,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三条安全(茶水)员岗位职责
(一)焚火前要认真检查各阀门开关的位置和水位计的状态,严禁缺水焚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加煤时要仔细检查煤内有无爆炸物,严禁用易燃液体引火助燃,炉灰应用水浸灭后清除;
(三)炉室内不准放置杂物,离人加锁
(四)认真做好易燃危险品查堵工作。
第二十四条广播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广播设备操作规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离开广播室要关机切断电源,锁闭好门窗;
(二)按规定定时、定区段向旅客宣传列车防火安全常识及自防自救知识;
(三)发生火灾时,按列车长的部署,及时广播,传达指令。
第二十五条行李员(邮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交接和监装监卸制度,防止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货物上车,督促装卸人员按规定堆码货物
(二)按规定巡视,及时发现货物异常情况,妥善处置
(三)禁止无关人员乘坐行李车(邮政车),车内禁止吸烟;
(四)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做好身份登记,收缴火种,
制止吸烟、动用明火等违章行为;
(五)行李车(邮政车)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正确处置
(六)行李车、邮政车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防烟毒面具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其他(餐售、售货、保洁等)工作人员职责
(一)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积极做好对旅客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
(三)积极劝阻旅客吸烟
(四)严禁将货物和售货工具堵塞车门和通道
(五)发生火灾时,听从列车长的指挥,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客车的生产、维修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
验收主管部门和运用单位要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八条客车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必须是不燃、难燃材料,其
燃烧性能和产烟毒性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九条客车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非金属材料所采用的产品应是经国家有关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三十条客车电气绝缘、防雷、电气接地、漏电、过流、过热、防水防潮保护及线路敷设、连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电器元件应安装牢固,接线及插座无松动,按钮开关、指示灯作用良好;车辆电气绝缘测试、设备巡检和交接应有记录;严禁乱拉电线和违章安装、更换电气装置、元件;严禁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等电器。
严禁用水冲刷地板、墙板及门板和带有电拌热塞拉门乘降梯。
非空调旅客列车充电应按下列要求:
1.客运部门会同车辆部门指定一处列车充电位置,可外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3C标识多孔电源插板一个。
车辆部门要确保指定充电位置电源设备作用良好。
2.充电过程客运部门要指定专人定时巡视,并负责充电设备收取,确保电源插板作用正常。
3.充电的列车办公通讯设备范围:
笔记本办公电脑、补票机、站车无线信息交互系统PDA、GSM-R手机、对讲机、手机。
第三十一条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全面的车辆设备检查,达到《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上线运行。
第三十二条乘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防火职责,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按标准化作业。
第三十三条客运、车辆、公安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局三乘
联检有关规定
旅客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车辆乘务人员,对用火用电设备及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
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代签、漏签。
运行中列车长、乘警、车辆乘务人员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在发电车、邮政车、行李车的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对始发或运行途中检查发现的车辆设备、行李车、邮政车装载、旅客行包等消防安全问题,按职责分工进行整改,列车长要按照三乘联检规定如实记载。
问题整改完毕,各相关乘务人员负责及时通知列车长签字确认。
对列车运行中发现不能当场处置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按规定报告并如实记录,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三十五条客运、车辆段和乘警队干部入库、接(送)车、添乘检查指导时,应分别检查班组三乘人员防火巡查制度的落实和签字
记录情况,发现违章,严格考核。
第三十六条严格车厢禁烟管理。
乘务室、配电室、餐车储藏室、广播室、检车工具间、宿营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严禁吸烟。
旅客车厢及餐车禁止吸烟,并应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吸烟处应有吸烟标志并配备烟灰盒,有特殊要求的车辆严禁在任何部位吸烟。
第三十七条列车广播员和乘务员要加强对车厢不吸烟的宣传和检查,发现旅客在车厢内吸烟,要及时劝阻。
列车乘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禁烟规定,对在列车禁烟部位吸烟的,除严格考核责任人外,并追究列车长、乘警长、检车长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乘务人员(包括邮政、行包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人人达到三懂三会,熟记岗位防火职责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基本要求,做到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火灾报警器等设备的乘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配电室内禁止存放物品,配电箱、控制箱内、广播机周围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门锁必须良好,人离锁闭;可燃物品不得贴靠电采暖装置。
第四十一条餐车配备的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餐饮炉具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不使用时应关闭电源。
电磁炉使用前后,应擦净灶面及锅底的水及油垢,电磁灶必须与专用锅具配套使用。
第四十二条发电车乘务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防火制度,确保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状态良好,阀门、管路连接部位紧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积油和油垢,禁止乱堆乱放物品,棉纱应放在指定容器内。
第四十三条客运、车辆部门应建立健全客车采暖工作领导组
织,按下列要求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一)进入客车采暖前,兰州车辆段应做好客车防寒采暖整备,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燃煤采暖锅炉、温度表、水位表、验水阀、手摇水泵(电动水泵)等部件的检修和校验。
对空调列车(含发电车)的防寒过冬整备,则要做好电加热装置的清扫、绝缘测试、通电试验等工作,确保性能良好。
防寒采暖整备实行记名式整修,车辆段主管领导要组织人员对采暖设备的整备情况逐辆复查验收。
(二)客车燃煤锅炉须辆辆点火试验,电采暖需辆辆通电试验,经确认质量良好并张贴《防寒整备合格证》和《燃煤锅炉操作规程》后方能投入使用。
(三)新开行列车的采暖设备交接时间,由兰州车辆段负责提供,
经路局审核同意后安排有关单位按计划组织交接。
(四)采暖前,客运部门要对客运乘务人员(包括录用的临时乘务员、行李员、邮政工作人员)全员进行采暖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确保全体乘务员对采暖设备懂性能、会操作。
(五)采暖设备投入使用后,车辆段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修,发现部件损坏、循环不良的车辆要及时整修,保证客车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乘务人员要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客车燃煤锅炉防火各项规定,认真落实火源管理卡控制度。
第四十五条客车取暖和蒸饭锅炉、茶炉应配件齐全、状态良好,电茶炉发生故障或缺水时应断电处理,不得在电茶炉上及其周围存放任何物品。
第四十六条循环水泵箱、检查孔、观察孔、煤厢、取暖器防护罩内部应保持清洁无杂物;停用的炉室客运部门应彻底清除可燃物,车辆部门加固锁闭。
第四十七条在检修和运用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客车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运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第四十八条从事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检修和运用乘务人员必
须进行技术培训,掌握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使用电气化厨房设备。
第四十九条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并及时向车辆乘务员反映情况,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卸配件和打开控制箱。
经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准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餐车炉灶、锅炉烟囱防火隔热装置应完好有效,餐车入库应压火。
第五十一条列车运行中,餐车严禁炼油,使用燃煤炉灶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
灶台旁油罐储存的油量不能超过容器的二分之一。
餐车使用炉灶加工食品时不得离人捅火时,应用炉盖加以掩盖,防止火苗、火星上窜。
第五十二条严格落实餐车炉灶油垢的清理制度。
客运段负责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和烟道等内外表面可见部位油垢随时清理干净;车辆段负责对餐车炉灶烟筒、排烟罩需拆卸方可清除的部位、车顶排气扇(含电气化厨房车顶排气扇及抽油烟机内部的排气扇),车顶表面及烟筒口、帽等部位的定期清理。
第五十三条客运段、车辆段对餐车责任区域分别建立清理台帐。
由客运段负责的餐车油垢清理部位,在始发前,由列车长、餐车主任负责检查验收,并在清理记录本签字。
由车辆段负责的餐车油垢清理部位,由车辆段相关车间负责检查并验收。
第五十四条邮政车、行李车货仓应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
0.5m,不得堵塞端门、边门,货物堆码不得超高。
邮政车、行李车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烧水做饭,未经铁道部车辆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增设使用各种电器。
第五十五条列车应通过图形标志、电子显示、广播宣传等多种方式,向旅客进行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逃生知识和灭火器、紧急破窗锤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传。
第五十六条对查获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乘警做
好登记,交前方停车站处理。
对烟花爆竹、火药等须用水浸湿;对判
明不了性质的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第五十七条列车上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车门。
第五十八条客车车底(含待报废)在车站、客车技术整备所及其
他场所停放或停留时,客运、车辆、公安等部门应按铁路局规定组织
人员看守,并应制定看守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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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在停留车上作业人员(包括客车看守人员和车辆、保洁和冬季采暖值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客车消防安全规定,严禁在车厢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照明。
第六十条库内保洁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实
行挂牌、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制度。
未挂牌、无上岗证及没有统一着装的视为闲杂人员。
第六十一条保洁人员在库内车上整备作业完毕后,必须下车,严禁在车上睡觉、留宿;严禁保洁人员带家属及闲杂人员上车或在车上留宿、休息,看车的列车长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凡在车上吸烟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保洁人员,由客运段通知相关单位,一律予以辞退。
第六十二条客车存放前必须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关闭所有用电设备,中铁快运兰州分公司、客运部门负责彻底清除本单位值乘车厢的锅炉、茶炉间、餐车炉灶炉渣,并关闭和锁闭门窗。
炉渣清除后交由车辆部门负责封闭锅炉、茶炉间门,再转入存车线。
第六十三条任何人不得在运用客车、备用客车、外点存放客车以及其他停运客车内使用电炉,油炉,生火,明火照明,吸烟,严禁
在列车停放场所周围焚烧垃圾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十四条负责看守备用客车、外点存放客车的责任单位,要配足人员,加大检查力度,落实看守规定,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十五条客车配备和维修的各类灭火器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车厢(双层客车每层)配备2kgABC干粉灭火器和2L水型灭火器各2具;灭火器应设置在车厢两端适当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车、邮政车、餐车各配备4具4L水型灭火器,行李车配备35L推车式水型灭火器1具;行李车、邮政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工作间内,餐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餐厅。
(三)发电车配备4L水型灭火器8具,其中机房内6具,工作间
2具;冷却间配备25kg推车式ABC干粉(或35L水型)灭火器1具
(四)客车配备的灭火器应适应环境温度,适于扑救A类(固体)、
B类(液体)、C类(气体)和E类(带电)火灾;挂具应采用套筒结构,安装牢固、便于取用,底部离地面一般不超过1400mm。
(五)干粉灭火器维修期限为1年,水型灭火器为3年。
灭火器应由专业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张贴维修标志,并在灭火器筒体上涂打到期时间(XXXX年XX月到期)。
第六十六条消防安全锤配置管理
(一)每一空调车厢消防安全锤配置标准:
乘务室一个;坐席车厢4个;卧铺车厢2个;餐车的餐厅4个;双层坐席下层车厢4个。
(二)车辆段负责消防安全锤的卡具安装和维护,卡具安装高度
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并标注消防专用标识
第六十七条灭火毯和防烟毒面具配备;餐车厨房、发电车应配备2条灭火毯;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各配备2具防烟毒面具。
第六十八条客车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维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六十九条旅客列车定期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铁路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客运段、车辆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二)公安局消防监督机构每半年、公安处消防机构每季度进行
一次抽查,乘警支(大)队消防监督民警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置
第七十条铁路运输单位应根据《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七十一条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列车上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行车调度和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并按照上级指示拨打发生地119报警。
铁路运输单位及旅客列车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进行处
置。
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立即停车。
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电气化区段并应立即通知牵引供电部门停电。
(二)疏散旅客。
乘务人员应迅速向列车长报告,组织起火车厢
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采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扑救。
列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义务消防队,携带灭火器赶到起火车厢,确认火情,迅速扑救。
(四)切断火源。
停车后,列车需要分隔时,司机、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蔓延。
(五)设置防护。
对甩下的车辆,由车站值班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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