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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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指南模板
**大学教育基金会
捐
赠
指
南
二○一五年四月
**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指南
一、基金会概况
**大学教育基金会1997年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
基金会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与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的沟通、联络,多渠道筹措社会捐赠,全面支持学校建设发展。
(一)宗旨:
支持教育、培养人才、建设学校、服务社会。
(二)业务范围:
1.开展募集基金活动;
2.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
3.奖学、奖教、资助贫困生;
4.依法进行基金运作和投资;
5.开展对外联系与合作;
6.接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委托,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活动;
7.开展教育、培训、咨询及与捐赠方、受捐方联谊等活动;
8.支持、资助与**大学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其他项目。
(三)理事会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本届理事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长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设监事3名。
二、捐赠项目设计
(一)奖助学金项目
关注学生成长,以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杰出人才为目标。
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生科研基金、创新创业基金、国际交流基金等学生奖励资助项目,欢迎社会各界慷慨捐资,帮助青年学生成才。
(二)教师发展基金项目
以奖励在学术上卓有建树的优秀教师,激励青年教师迅速成长,支持教师的学术探索和创新研究工作为目标。
(三)校园建设基金项目
以实现学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宏伟目标和战略规划,为广大师生提供良好的学术氛围及生活、工作环境,改善办学条件,构建和谐校园为目标。
学校希望社会各界通过全额、部分捐款或者冠名等方式,为学校捐建教学、科研建筑。
(四)学校发展建设项目
非限定用途捐赠,基金本金及收益由学校直接支配,用于与学校发展密切相关的领域,满足学校发展最重要和最急迫的需求。
(五)学院发展基金项目
依据各学院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开展筹款活动,支持学院的发展。
三、捐赠项目设立及筹资工作流程
(一)学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获取捐赠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与潜在捐赠人进行沟通,形成初步捐赠意向,并向基金会提供相关信息;
(二)基金会协助有关单位或个人确立捐赠项目,制订捐赠协议、起草基金使用方案,促成捐赠意向达成;
(三)按照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式两份,捐赠人、基金会各保存一份原件,受赠单位(学院或部门)保存扫描件或复印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学院或部门与捐赠方签署,大额捐赠也可由基金会或学校与捐赠方签署);
(四)举行捐赠仪式,并进行相关新闻宣传;
(五)捐赠资金捐赠进入基金会账户;
(六)有关单位填写《**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立项表》,携带立项表、捐赠协议原件到基金会领取捐赠发票;
(七)基金会进行捐赠立项,制作捐赠证书,网站宣传报道。
四、捐赠项目管理
(一)基金会设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校内各单位接受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核算,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对校内各单位接受的捐赠款项依据协议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各单位指定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负责人备案表,规范项目财务及日常报销工作。
(三)编制财务预算
除奖助学金、奖教金等协议明确本年度使用方向、评选标准的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捐赠协议关于使用方向及金额的具体要求,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填写《**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单独预算申报书》,报基金会财务审核,通过后予以执行。
五、基金使用和报销流程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报销、奖助学金发放,领取基金会报销单、发放表等,具体流程如下:
(一)报销业务:
填写**大学教育基金会报销单,项目名称、受捐单位、经办人、验收人、使用用途、金额、转账(现金),并由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大学教育基金会”,按要求粘贴完整,票据背面由单位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确认,核对张数及总金额。
(二)奖助学金、奖教金业务:
按照协议由各部门、各学院组织评选,网上公示评选通知、获奖人名单,填写**大学教育基金会奖助学金、奖教金发放表,附评选公示结果(加盖本单位公章),将材料提交教育基金会审核后发放(具体详见奖助学金发放流程)。
(三)借款业务:
填写**大学教育基金会借款单,借款人姓名、工作证号、所在单位、电话号码、借款事由、金额、单位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六、后续管理
(一)捐赠项目完成后,受赠单位应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年度捐赠项目或跨年度大项目应提交年度报告;
(二)受赠单位应及时向捐赠方汇报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与捐赠方保持密切的联系,至少每年一次向捐赠方汇报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通报单位最新发展和捐赠项目的效益,此类信件(文件)请抄送基金会备案;
(三)受赠单位和基金会均须同时建立接受捐赠档案和捐赠人档案库,及时更新资料数据,并将数据信息及时报基金会存档备案,汇总信息包括:
1.捐赠企业(个人)简介;
2.获奖学生、教师简介、照片;
3.各类颁奖典礼、捐赠仪式文件、照片等。
(四)在适当时机对捐赠方进行宣传表彰,以扩大影响,逐渐培育捐赠文化。
七、财务报销时间
基金会财务部门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对外办公,其中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受理、承办各单位提交的报销票据及审核业务,星期一、星期五办理开具捐赠发票、领取支票业务,其余时间接受立项咨询及其他服务。
基金会每学期末最后一周停止对外财务报销工作,开学初恢复对外办公。
每年12月20日-***
***
***
出纳:
候久梅****************
********@
基金会网站:
***
办公地点:
**大学中心校区萃文楼239室邮编:
********
十、税收优惠及奖励政策
(一)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捐赠人通过本基金会进行的捐赠,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个人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学校对筹资的奖励政策
学校鼓励各部门、各单位积极争取社会捐赠,支持学校建设发展,具体筹资奖励政策参见《**大学社会捐赠奖励暂行办法》(校发[2011]12号)。
附件:
(以下全部文件及资料内容,请登录**大学教育基金会网站点击下载)
一、国家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税前免税资格文件
三、**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工作流程
四、**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报销流程
五、《**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协议范本》
六、《**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立项登记表》
七、《**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单独预算申报书》
国家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节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节选)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三、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立项登记表
受捐单位(盖章):
编号: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受赠单位
捐赠用途
捐赠起止时间
捐赠形式
动本□不动本□
理财方式
协议捐赠总额
年度捐赠额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校内联系人
联系
方式
电话:
传真:
手机:
E-mail:
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基本信息
个
人
捐
赠
填
写
捐赠人姓名
工作单位
是否校友
是□否□
毕业时间/院(系)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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