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项目保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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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保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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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保密协议
开发项目保密协议
开发项目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保密内容和范围
(1)设计方在合同期内开发设计内容,包括技术、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2)甲方现有开发和技术秘密及设计开发方案;
(3)甲方所有工艺技术资料、图纸和所有财务资料及数据;
(4)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经营战略、规划及生产经营数据;
(5)甲方销售方案、计划及客户资料;
(6)甲方采购计划及供应商资料;
(7)甲方提供之业务、经营、投资、人事及财务之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产品、技术、商业机密、战略及未来发展、工程、生产、市场推广、定价、售后服务、融资、资产、公司结构及管理等其它方面的信息资料);
(8)甲方与设计方交谈及讨论之有关产品、技术、财务、投资、人事及经营相关之内容;
(9)甲方与设计方往来或交易,任何有关双方业务合作或服务之契约。
2.以上保密信息的获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以手写、打印、软盘、胶片、电子邮件以及其它可接触的方式或以口头方式提供;
(2)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在双方合作过程中通过观察、测试、体验、分析等方式知悉。
第二条:
非保密信息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记录、文件或资料:
1.已经公开的信息,且不是因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的披露所造成;
2.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开的信息;
3.在甲方向设计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设计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保密信息,且设计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信息不受任何保密义务或规定的限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保密责任
1.设计方受本协议约束,仅限于将保密信息使用在以“建设项目”为目的的作业中,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2.设计方及设计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皆不能直接或间接披露部分或全部保密资料予不相关之第三人。
设计方应当与知悉甲方保密信息的设计方人员及设计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签署保密协议,确保该等人员承担与设计方相同的保密义务。
3.设计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设计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
4.设计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对其复制,仿造等;
5.含有甲方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作品,如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发表论文、评定职称等,需要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认可;
6.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内,设计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7.如果甲方书面同意设计方向特定代表披露保密信息的,设计方应当与该代表签署书面协议,使其承担与本协议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8.如果法律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要求设计方必须对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见、判断或推论做出披露时,设计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9.设计方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的必要范围。
但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时,设计方必须尽力确保有关部门对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0.在双方合作终止的情况下,如甲方提出要求,设计方应立即将设计方或设计方的任何代表所占有的一切与甲方相关资料,包括基于相关资料,由相关资料产生的或反映了相关资料内容的一切复印件、复制文本、总结、分析、摘要或其它文件或记录,交还甲方,并永久性地销毁任何以电子、磁性或光学载体形式储存的任何副本或复印件。
11.设计方不得对外以任何方式宣传为甲方做过该项目设计,以防止竞争对手通过设计途经了解甲方技术机密。
12.设计方不再对甲方以外的客户设计同类项目。
13.设计方除有权为双方合作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保密信息外,本保密协议不表明设计方对甲方的保密信息享有明示或默示的许可使用权或其它权益。
第四条:
保密期间
除非甲方的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设计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三条承担保密义务,设计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设计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对甲方作出全额补偿并保证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该补充的费用)或责任:
(1)设计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未经许可而使用保密信息;
(2)设计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未经许可而披露保密信息;
(3)设计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2.设计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设计方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设计方代表在服务期间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泄露甲方秘密的,设计方应于该代表就泄密给甲方能够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与仲裁
1.若出现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及对本协议中条款存有疑议时,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共同解决。
2.当争议无法解决时,经任一方申请,应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上诉。
双方约定的纠纷裁决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具文,与本合同书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开发项目保密协议[篇2]
甲方: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
保密项目:
_________
项目组成员:
_________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_________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
1.技术信息:
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
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3.其他事项: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4.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5.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秘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
6.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
7.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报告。
第三条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公开时止。
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违约罚款;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第3项所列。
3.本条第2项所述损失赔偿包括:
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_________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
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1套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上述计算方法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为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就该项目商业秘密已发生的投资费用的_________%作为损失赔偿额;
c.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d.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权利,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乙方(签字):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开发项目保密协议[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与设计方在讨论关于项目设计合同的相关事宜时,鉴于设计方在服务于甲方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机会;设计方明白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会对甲方造成损害。
为保护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三方长远利益,甲乙双方以相互信赖为基础,双方自愿订立保密协议,共同保守双方的秘密,维护双方公平的合作关系。
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保密内容和范围
1.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在本协议生效前及本协议生效后通过任何方式接触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信息,以及虽属第三方但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方在合同期内开发设计内容,包括技术、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3)甲方所有工艺技术资料、图纸和所有财务资料及数据;
(4)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经营战略、规划及生产经营数据;
(5)甲方销售方案、计划及客户资料;
(6)甲方采购计划及供应商资料;(7)甲方提供之业务、经营、投资、人事及财务之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产品、技术、商业机密、战略及未来发展、工程、生产、市场推广、定价、售后服务、融资、资产、公司结构及管理等其它方面的.信息资料);
(8)甲方与设计方交谈及讨论之有关产品、技术、财务、投资、人事及经营相关之内容;
(9)甲方与设计方往来或交易,任何有关双方业务合作或服务之契约。
2.以上保密信息的获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以手写、打印、软盘、胶片、电子邮件以及其它可接触的方式或以口头方式提供;
(2)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在双方合作过程中通过观察、测试、体验、分析等方式知悉。
第二条:
非保密信息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记录、文件或资料:
1.已经公开的信息,且不是因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的披露所造成;
2.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开的信息;
3.在甲方向设计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设计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保密信息,且设计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信息不受任何保密义务或规定的限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保密责任
1.设计方受本协议约束,仅限于将保密信息使用在以“建设项目”为目的的作业中,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2.设计方及设计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皆不能直接或间接披露部分或全部保密资料予不相关之第三人。
设计方应当与知悉甲方保密信息的设计方人员及设计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签署保密协议,确保该等人员承担与设计方相同的保密义务。
3.设计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设计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
4.设计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对其复制,仿造等;
5.含有甲方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作品,如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发表论文、评定职称等,需要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认可;
6.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内,设计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7.如果甲方书面同意设计方向特定代表披露保密信息的,设计方应当与该代表签署书面协议,使其承担与本协议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8.如果法律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要求设计方必须对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见、判断或推论做出披露时,设计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9.设计方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的必要范围。
但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时,设计方必须尽力确保有关部门对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0.在双方合作终止的情况下,如甲方提出要求,设计方应立即将设计方或设计方的任何代表所占有的一切与甲方相关资料,包括基于相关资料,由相关资料产生的或反映了相关资料内容的一切复印件、复制文本、总结、分析、摘要或其它文件或记录,交还甲方,并永久性地销毁任何以电子、磁性或光学载体形式储存的任何副本或复印件。
11.设计方不得对外以任何方式宣传为甲方做过该项目设计,以防止竞争对手通过设计途经了解甲方技术机密。
12.设计方不再对甲方以外的客户设计同类项目。
13.设计方除有权为双方合作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保密信息外,本保密协议不表明设计方对甲方的保密信息享有明示或默示的许可使用权或其它权益。
第四条:
保密期间
除非甲方的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设计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三条承担保密义务,设计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设计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对甲方作出全额补偿并保证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该补充的费用)或责任:
(1)设计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未经许可而使用保密信息;
(2)设计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未经许可而披露保密信息;
(3)设计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2.设计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设计方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设计方代表在服务期间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泄露甲方秘密的,设计方应于该代表就泄密给甲方能够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与仲裁
1.若出现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及对本协议中条款存有疑议时,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共同解决。
2.当争议无法解决时,经任一方申请,应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上诉。
双方约定的纠纷裁决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具文,与本合同书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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