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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整合学生社团资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在共同兴趣、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
接受相应团组织和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三)培养学生团队协作和自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加强社团自身建设,增强社团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五条 院社团管理委员会作为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负责对社团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社团成立和注册登记
第七条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成立必须将申请(由发起人书写)和社团章程交予社团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才能在学院内进行一系列的社团活动。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和硬件设施;
(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和挂靠组织。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七)学生社团应具有一个明确的学年发展目标和长期发展计划;
第九条 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以备案: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一)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发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报社团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终止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注销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财物清算中如有财产损失则由原责任人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管理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必须要有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社团管理委员会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该学生社团财务凭证。
学生社团注销后协会会员按其意愿可转入其他协会或退会。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社团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指导老师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六)学生社团干部的资格审查、产生以及考核评优;
(七)对于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报告相关的接受和使用捐赠的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若出现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财产的,由社团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对其原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罚。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管理委员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社团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情况、依照。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6、12月初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报送本学期的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制公章。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必须先填写《社团重大活动申请书》,先交由社联主席审核,再由主席团审议,最终由院团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一般活动,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审批。
提交活动申请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少于3个工作日申请活动,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将活动推迟到7个工作日后进行。
※活动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可行性分析;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活动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先拟好活动策划书(申请书);
(二)拟好后交予社团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三)表格一式两份(附加一份电子稿),一份上交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存档,另一份由社团内部自存。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各社团需上交每月活动反馈表以及相应财务报表。
对于连续两个月未正常开展活动,财务不明的社团将予以处分(具体参考学生社团奖惩制度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管理委员会报校团委审查通过。
社团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七条 社团可以以海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社团活动,其落款必须为“院社团管理委员会**协会”,社团网络宣传内容需由学院网络部审核后方可上传。
第二十八条 所有社团必须在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招新,不得擅自提早招新,招新时间一般定在每学年十月份,个别社团因特殊原因需在第二学期招新的必须取得社管委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社团招新后收取的会员费需由社团管理委员会财务部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协商决定,各社团不得超额收取费用。
有特殊原因如要收取培训费用的社团需向社团管理委员会财务部提交申请报批。
凡在招新工作中出现财务违规行为的社团和负责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社团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各社团组织机构组成如下:
原则上设会员大会、会长、团支书(建有团支部的社团)、副会长、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外联部、素质拓展部、新闻网络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暂不具备条件召开会员大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只能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备案。
※召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的基本内容:
(一)社团近期活动开展情况;
(二)社团财务状况,包括社团财务支出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社团理事会的工作情况;
(四)社团工作的总结和计划;
(五)社团人事变更安排。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社团设会长(理事长)一名,主要干部由各社团推荐、民主选举初步产生,报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查。
协会可视情况由会长提名另设副会长若干、理事若干。
第三十六条 担任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政治品德表现优良,学习成绩较好,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社团负责人将给予免职处理: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二)违反社团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者;
(三)未经社联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四)所负责社团帐目不清者;
(五)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八)任职未满聘书所聘任期时间。
第三十八条 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民主推举产生,并报社联考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社团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程序如下:
(一)本社团讨论提出候选名单,每一候选职务候选名额至少3人,于换届前一周向社联提出书面报告报批,,社联组织部将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
(二)召开有2/3以上会员(按实际注册数计算)参加的会员大会,由会员民主选举,得票超过半数者方可获得当选资格,未超过半数或得票相同的,必须重新选举;
(三)社团将选举结果于会员大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由社团管理委员会正式任命;
(四)每届会长、副会长任期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颁发任职资信证明,收回所颁发聘书;
(五)任期已满的会长、副会长须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工作总结,个人自评,作为社联组织部考核并颁发资信证书的重要材料。
作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并主动邀请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团作好监督工作。
(六)换届工作一般在每年六月初进行。
第四十条 各社团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提名产生,报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
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部负责对社团干部进行考察。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文化课成绩未过班级60%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社团招收会员的时间将由校团委社团管理委员会统一布署安排,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填写由校团委社团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社团成员登记表》并通过审核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并将由社团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会员证。
任何社团成员享有与其他会员平等的权利和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二)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会员对本会的工作有讨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权监督本社团及社团管理委员会的学生干部,会员可在社团管理委员会网站、意见箱留言或直接上诉至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团,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四)享有社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
(二)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社团的任务;
(三)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科研,奉献社会;
(四)需要交纳会费的定期足额交纳会费,确有特殊困难。
(六)履行所属社团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一)违反国家法律,在院内外造成不良的影响者;
(二)违反我院规章制度,受学院行政处分者;
(三)不服从领导,一意孤行者;
(四)无故不参加该社团活动五次及以上者。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对学生社团进行优秀社团评选。
第四十七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对全校社团在每年6月左右实行年检制度,对其进行综合评估,作为社团裁撤和奖惩的重要参照标准。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违反社团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
(八)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十)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但未制止的;
(十一)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十二)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委员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院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学院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社团管理委员会撤销记。
第五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社团管理委员会报请学院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社管委封存《学生社团登记证书》、财务凭证。
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的,由社团管理委员会收缴《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五十二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干部积极地开展工作,社管委将每学期组织评比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工作先进个人。
参评干部、干事、社团成员由社团组织部提名上交社管委审批,参评人员必须上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五十三条 优秀社团干部评比由社管委研究决定,主要从社联干部和各社团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等)中产生。
第五十四条 优秀社团干部评比条件:
(一)该干部所在社团为普通级以上(含普通级)社团;
(二)在负责期间工作主动、认真、负责,并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对社团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予以积极主动的配合,并积极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
(三)遵守社团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准时参加社团管理委员会的例会,及时完成社团管理委员会布置的任务;
(四)对社团管理委员会工作提出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
(五)社团干部考核中成绩优秀者;
(六)对社团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十五条 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社团管理委员会干事、各社团理事或会员,社团管理委员会各部门、各校级社团负责推荐,经主席团核实,并在常委会上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良好,主动认真地配合所属社团开展活动,为社团做出了一定贡献;
(三)对所属社团有大胆实在的意见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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