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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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细则
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教考〔2008〕33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
为贯彻《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粤教考〔2008〕28号)精神,做好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工作,深化我省普通高考改革,现将《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将此文及时转发至各县(市、区)和各普通中学,并请根据《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2009年学业水平考试的备考工作。
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可迳向省教育考试院反映。
附件:
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
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质量,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考核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情况的水平测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必须依法治考,保证考试的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评卷、统一组织成绩评定和公布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具体实施考试。
第二章考生报考和考试科目
第四条准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2007年秋季入学(含2007年前入学尚未毕业)的普通高中二年级在校学生应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2008年秋季入学的在校高中学生不能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
第五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各级教育局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工作;各有关中学负责统一组织本校普通高中学生报名。
第六条本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间为2008学年第二学期初,具体报名安排及办法另文通知。
第七条本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门学科。
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普通高校招生专业对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要求,自行确定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
第三章考试时间
第八条本次学业水平考试安排在2009年6月下旬进行。
第九条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具体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化学、政治8:
30-10:
00
生物、地理10:
40-12:
10
物理、历史15:
00-16:
30
第四章考试内容、形式和命题
第十条本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内容,包括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共同必修内容和必选修内容,适当反映高中学生学习内容的多样性,体现一定的选择性。
各学科的考试范围如下:
政治科包括:
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与哲学的内容。
历史科包括历史(Ⅰ),历史(Ⅱ),历史(Ⅲ)的内容。
地理科包括地理1,地理2,地理3的内容。
物理科包括物理1,物理2,选修1-1的内容。
化学科包括化学1,化学2,化学与生活或化学与技术(由考生在试卷上选择)的内容。
生物包括生物1(分子与细胞),生物2(遗传与进化),生物3(稳态与环境)的内容。
第十一条省教育考试院将于2009年1月底公布《广东省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考试大纲》,明确各学科考核的具体内容、能力要求和试卷结构。
第十二条学业水平考试采用笔试,题型均为选择题,可设置选做题。
第十三条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广东省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考试大纲》进行命题。
第五章试卷的运送和保管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学业水平考试的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十五条学业水平考试试卷的运送和保管等环节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招生办、考场领导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全部的责任。
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试卷。
第十六条试卷在运送、保管期间,如发现泄密、失盗、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六章考试实施
第十七条中学有承担学业水平考试的义务,中学教师有承担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学业水平考试在有电子监控系统的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无电子监控系统的定点考场或非定点考场进行的,必须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第十九条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考试的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考场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
第二十条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学业水平考试的考务要求,各级考试机构按照本细则和考务要求做好学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七章考试监督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监督制度。
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主管部门在考试期间组织巡视组、派遣考试监察员,分赴各有关考场监督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等情况,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
考生有考试违规舞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处理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
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规舞弊事实及处理结果,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场(试室)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该考场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评卷、成绩呈现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考生答卷采用计算机扫描评判。
第二十六条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分,各科公布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
以后每次考试结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试结果进行同学科年度间的等值处理后,再将卷面成绩转换为等级分。
各科卷面成绩与等级分关系:
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4分(含)以下不给等级、在成绩单上表达为考试成绩未达等级要求。
第二十七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评定、分数统计、等级转换和统一公布,考试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办通知考生本人。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或复议。
第二十八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的使用如下:
(1)具备第一批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
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2)具备第二批本科院校(含第二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
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3)具备第三批专科院校(含第三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
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4)各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
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5)各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
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九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同一学科两次考试且取得考试等级的,考生可用获得的最高等级成绩报考普通高校。
第三十条普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本校招生专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录取标准,但需要报省招生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考试经费
第三十一条考生报考学业水平考试须缴纳报考费。
报考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学业水平考试报考费由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收缴。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2007年秋季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准备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自行到本县(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且需取得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准备参加我省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高职院招生“3+专业技能课程”考试的,可以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三十四条非2010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应届毕业、将在2010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往届高中毕业生(含相同学力者,以下简称往届生),可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
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对往届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不作要求。
在2011年及以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对所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考生均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报考2009年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可以在2010年1月再次报考学业水平考试。
2010年及以后的学业水平考试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十六条各市教育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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