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站一库安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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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站一库安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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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站一库安全管理
“四站一库”安全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四站一库”系指我厂原油集输站、液化气站、污水处理站、(三)5变电站和材料库这些储存原油、液化石油气、溶剂油、润滑油等的仓库或设施。
第六十八条“四站一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厂”四站一库”应符合GB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四站一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节安全管理
第七十条“四站一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岗位,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七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三)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
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四)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五)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安全员(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三)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四)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五)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六)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七)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七十三条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一)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三)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四)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七十四条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四站一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一)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二)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三)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四)外来人员因公入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五)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六)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七十六条“四站一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七十七条入库车辆管理
(一)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二)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
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三)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七十八条巡回检查
(一)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信息采集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二)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三)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四)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七十九条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护应按照《蟠龙采油厂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二)清罐作业按照《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三)”四站一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高空作业按照《蟠龙采油厂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四)”四站一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备,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
第三节 防火防爆
第八十条“四站一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八十一条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和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蟠龙采油厂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十三条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3063《石油化工厂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八十四条靠山修建的”四站一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
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
第八十五条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
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第八十六条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
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
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
(一)5m、管口应装阻火器。
第四节设备管理
第八十七条“四站一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八十八条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八十九条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站一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九十条储罐及附件
(一)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二)储存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
新建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备;
(三)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备;
(四)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五)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
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
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六)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
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备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七)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备,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
(八)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九)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九十一条泵
(一)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二)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三)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四)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五)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第九十二条管道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二)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三)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四)穿越道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五)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六)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一次;
(七)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
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
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八)“四站一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
”四站一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第九十三条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电气装置
第九十四条设置与管理
(一)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二)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三)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
(四)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5倍杆高;
(五)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备(包括移动式电气装备)应执行《蟠龙采油厂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第九十五条运行管理
(一)”四站一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二)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两次);
(三)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四)变压器、高压配电装备、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备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
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
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五)高压配电装备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六)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九十六条检修管理
(一)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二)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
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四)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九十七条防雷、防静电
(一)”四站一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备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二)”四站一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备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三)”四站一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备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四)防雷、防静电接地装备应保持完好有效。
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备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六)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油品;
(七)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八)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九)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十)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十一)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
(十二)储存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备。
第六节消防管理
第九十八条“四站一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十九条消防组织
(一)”四站一库”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二)”四站一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第一百条消防设施配置
(一)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二)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
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
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三)”四站一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备(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备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四)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
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五)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一百零一条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一百零二条供水系统
(一)消防系统冬季进行防冻措施保护;
(二)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三)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四)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
距消火栓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五)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六)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七)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八)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
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第一百零三条泡沫灭火系统
(一)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二)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一次泡沫质量;
(三)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四)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五)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六)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一次。
第一百零四条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一)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二)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三)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第七节装卸作业
第一百零五条装卸作业是指”四站一库”的油品收发作业。
第一百零六条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一百零七条装卸作业
(一)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三)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
(四)汽车罐车卸油,应静置15min以上;
(五)油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放油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六)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查。
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七)汽车罐车、油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八)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
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九)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
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十)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
(十一)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让它们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十二)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八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安全装备系指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安全附件系指为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所配置的安全装备。
(见附件五)
第一百零九条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实行安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第一百一十条工程设计要求
(一)在新改扩建工程设计时,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二)设计中应选用工艺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生产经营许可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其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应努力提高设计中采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自动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
(三)不得选用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
(四)在防爆场所选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机构发放的防爆许可证,并应达到安装、使用场所的防爆等级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技术部门的管理责任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积极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
(二)制定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动力装备科的管理责任及要求
(一)建立完整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
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工作,以及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
(二)配合基建科对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
(三)组织编制、修订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环保质检科的管理责任及要求
(一)监督检查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配备、校验与完好情况;
(二)定期组织对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的专业性安全检查;
(三)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或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设计审查和竣工、投产前的检查、验收工作。
组织或参加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报废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备案;
(四)参加安全装备的考察调研,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审核并申报各单位增设安全装备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第一百一十四条财务资产科、物资供应科管理责任级要求
(一)财务资产科应保证安全生产需要而新增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资金的落实;
(二)物资供应科对安全装备的采购应保证质量。
不得选用没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不得选用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产品及没有经过鉴定的产品,不准采取试用的方法购进新型安全装备。
第一百一十五条基建科的管理责任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二)严格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督的管理,确保按图施工;
(三)确保竣工资料齐全和安全装备性能良好地投入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消防队的管理责任
(一)参加建设项目中消防设施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以及竣工、投产前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负责消防设施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报废的审查备案工作。
建立完整的消防设施档案和台账;
(三)组织编制和修订消防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及要求
(一)认真落实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
(二)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对设备进行安装,指定管理人员进行维护,责任到人;
(三)定期对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完好;
(四)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五)对竣工资料不全或未达到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设计性能的工程项目,在移交时有权拒绝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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