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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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13号
粤发〔2011〕13号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保障,是建设幸福广东的迫切需要。
各地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依靠改革开放的成果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增创社会和谐新优势。
2.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
3.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争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4.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5.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对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原则上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兼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
6.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
党委各工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组织部门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要优先考虑。
宣传部门要完善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的公益宣传。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7.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必须由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8.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
省委、省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省直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领导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
具体考核表彰奖励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各级组织、人事、宣传、监察、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选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
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或者一年内地级以上市发生一宗特别重大事故或两宗重大事故、县一级发生一宗重大以上事故或两宗以上较大事故、乡镇(街道)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
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企业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资金投入。
按照企业分类分级,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督的职能作用,由各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加强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控制职业病发病率。
生产经营的条件、场所、设备或设施、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12.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实行分类分级达标管理。
企业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或其他机关团体对企业信用评级、授信、授荣、上市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依法加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处罚力度,将其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布。
对发生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并执行“终身禁入”有关规定。
对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严格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14.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中应同步把安全生产纳入规划或计划。
各地要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统筹考虑,整体实施,同步推进。
尤其在转型升级中要坚持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作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检查。
全省各类产业园区在规划和建设的不同阶段,均要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并纳入,新建园区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15.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
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加快制定、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重点推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企业安全准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中介机构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立法。
及时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具有立法权的市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或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
落实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各项规定,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和廉洁执法。
16.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制度、责任考核制度、事故查处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法联合行动制度以及应急管理制度等,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17.保障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结合实际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先进技术推广与应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及执法装备、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方面的投入。
全面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按规定提取、使用工伤预防费。
认真实施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风险抵押金制度。
18.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舆论监督。
对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全面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支持鼓励更多高等学校及有条件的高职学校开设安全工程类专业。
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办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落实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制度,提高职工维权意识。
支持新闻单位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曝光。
五、切实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19.重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法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保证市、县(市、区)两级监管能力不被削弱,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并得到加强。
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建设,乡镇(街道)可结合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通过设置乡镇综合办事机构、创新管理服务机制或探索委托代理等方式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村(居)委会进行协管等形式,在村(居)委会建立安全生产协管制度,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20.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构建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应急救援体系。
强化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应急资源共享、统一调度机制和紧急情况下社会应急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装备及运输工具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强化普法和执法工作。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省、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互联互通、应急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体系。
加强消防综合救援力量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各种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和现场救援工作。
21.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强化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作用,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重特大事故预警预防、应急救援、事故分析处理技术和装备科技攻关,以科技引导我省安全生产科学管理、企业本质安全和产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
积极推广安全科技先进成果,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安全防护、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应急救援等重点领域的技术、装备的产业化。
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评价、咨询、培训、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组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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