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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第一讲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讲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二、法律规范
三、法律渊源
四、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五、法律关系
六、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一、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经济法是法或法律的一种,在正式讲解经济法之前,我们先从法的整体结构上来了解一些法律的基本问题,以便我们更好地把握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实际上体现为强制性、规范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律的特征:
1.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
4.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的本质问题(了解)
1.非马克思法学对法的本质的认识
2.马克思法学对法的本质的认识
引导人们去“和自然相一致地生活”的准则
法的起源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种。
1、法的规范作用:
从形式上来看,这是法对主体行为所具有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主要表现为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二、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含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特点:
(1)具体规定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
(2)规定了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重复适用性及适用的普遍性。
(3)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2、法律规范的结构
三、法律的渊源
含义:
又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
从现有立法情况来看,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
2.经济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司法解释
7.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或协定
四、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五、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式而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作为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联系。
法律关系具有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
法律关系产生和实现中,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总是相互作用的。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法律关系,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等。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使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具体化。
法律规范规定的主体权利义务仅是一种可能性,而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义务。
当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时,具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主体的资格,都享有同一类权利并承担同一类的义务,而在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及其所指向的对象都是具体的。
c、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是主体自出生到死亡时止都能享有的。
如人身权、继承权等。
特殊权利能力是在特殊条件下才具有,如: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一、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前提,行为能力则是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的范围和表现。
第三、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且人人平等;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因个体不同而呈现差异
六、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问题
经济法的概念迄今尚无定论.和所有的部门法一样,根据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的。
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所以能够简单地归纳为: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是实际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各派学者在经济法调整什么样的或者多大范围的经济关系上存在明显分歧,导致了经济法定义上的不统一。
例如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即行政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既调整强制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又调整平等的市场经济关系等等。
综合上述情况,本教材观点: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体系大致这以上几部分:
经济组织法
经济管理法
经济活动法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与民法、行政法并列的一个部门法.
(二)经济法的本质
1.平衡协调法
2.社会本位法
3.综合、系统调整法
4.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法
从本质上可得出:
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和属性.
经济法立法的宗旨即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其理念是在经济社会化条件下实现公平正义,核心内容就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三)经济法律关系
1.概念:
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1)是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
(2)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3)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3、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A.概念:
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B.主体资格
1、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2、主体资格取得方式
由各级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提出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所规定
经济法主体须具备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A.经济管理主体
B.经济活动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
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B.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C.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得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责任。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2.要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
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经济行为:
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
物:
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的、有一定价值的、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智力成果:
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注意:
民事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若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则为民事法律行为;若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而发生另外的法律后果,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及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特征: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定义:
是指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2、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和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某酒业销售公司组织促销活动,设立有奖销售,宣称所有购买该店某种品牌的酒的顾客均获得奖券一张,都有中奖机会,中奖率100%。
等级分为一等奖3名,二等奖至五等奖若干,其中一等奖奖金为2888元。
原告李某购买了50瓶酒,获得50张奖券,其中一等奖19张,其余各种等级的奖均有。
原告向被告某酒业销售公司主张兑奖,被告称自己的奖券印刷有错误,不同意兑现全部奖券的奖金,只同意兑换3张一等奖、其他等级的奖若干。
李某不同意,诉至法院。
问:
被告酒业销售公司的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请阐述理由。
五、代理
1.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实例
某甲有一电脑要卖,于是将电脑送到一信托商店,委托该商店代卖.商店将电脑放在商店内,后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给乙,并向乙出具发票.
王某在外地工作,其父亲死亡.王某回家处理完父亲丧事后,因急于上班,就对其姐说,遗产的处理全权委托姐姐办理.后来,其姐与其他继承人商量处理遗产时,即代理王某表示放弃继承.王某得知没有给他分配遗产时,即主张自己应当继承.其他继承人则指出,他已委托其姐代理放弃了继承权.
李某,17周岁,在校生.其外祖父去世时,在遗嘱中指明,给李某50万元购买一处房屋.李某父亲在郊区以李的名义用李某外祖父遗赠给李某的钱买下一处房产.
3.代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
其他行为.(如申报行为、诉讼行为等)
问题:
是否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
不适用代理情况:
(1)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
(2)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
下列属于代理行为的有()
1.居间行为
2.行纪行为
3.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4.保险合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下列可进行代理的行为()
1.遗嘱
2.婚姻登记
3.收养子女
4.签订买卖合同
4.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5.代理权的行使
含义: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行使的基本要求:
(1)积极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不得滥用代理权,合法使用代理权。
6、无权代理及其情形
无权代理,即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在于代理人无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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