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站楼8大系统规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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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站楼8大系统规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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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站楼8大系统规范1
UDC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PMH/T5017-2004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
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DesigncodeforCCTVsystemengineering
ofcivilairportterminalbuilding
2004-03-03发布2004-05-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工程设计规范
DesigncodeforCCTVsystem
engineeringofcivilairportterminalbuilding
MH/T5017-2004
主编部门:
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施行日期:
2004年5月1日
2004北京
关于发布《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
设计规范》等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民航机发[2004]5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企业,各机场,各设计、施工、监理、
咨询单位:
为了适应民用机场建设发展需要,保证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质量,由总局机场司组织编写的《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已经民航总局审定。
现批准《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03-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09-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5-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7-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8-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9-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20-2004)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21-2004)等八项规范为推荐性民用航空业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
上述八项标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由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民航总局
二00四年三月三日
抄送: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民航总局基函[1998]056号文-------关于委托编制《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函而编制。
本规范由共包括4章和1个附录。
本规范由
由于本规范为初次编制,,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将不断完善。
本规范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张同荣
1总则………………………………………………………
(1)
2术语和符号………………………………………………
(2)
3一般规定…………………………………………………
(2)
4系统设计…………………………………………………(5)
4.1系统功能设计……………………………………(5)
4.2前端设备…………………………………………(7)
4.3信号传输部分……………………………………(9)
4.4报警联动…………………………………………(9)
4.5主控室和分控室…………………………………(10)
4.6防雷、接地与等电位连接………………………(12)
附录A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5)
附:
条文说明…………………………………………(17)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
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了加强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健全民用机场标准规范体系,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及相关区域中以公安和民航业务流程监视为主,安检、消防等业务为辅的电视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
航站楼内联检单位所需的电视监控系统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但功能要求需联检单位另行提出。
1.0.3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是整个机场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设计应在满足民航业务使用功能和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并便于施工、维护及操作。
1.0.4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本规范编制时主要参考的标准和规范有:
1GB50198-94《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2MH/T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2术语和符号
2.0.1术语
1主控房:
对系统进行操作、管理、控制地方。
2分控房:
在系统授权下,对系统中部分设备进行控制的地方。
3可用图象:
系指在监视低照度画面时,能够辨认画面中物体轮廓的图象。
4五级损伤制:
为了评定图象受干扰的程度而制定的一种评定方法。
5环境照度:
反映目标所处环境明暗的物理量。
数值上等于垂直通过单位面积的光通量。
2.0.2符号
1PAL:
国际标准电视制式
2VBS:
为黑白/彩色图象信号、消隐脉冲和同步脉冲组成的全电视信号的英文缩写
3VIP:
重要旅客
4VVIP:
特别重要的旅客
5CCD:
电荷转移式摄像芯片
6Lux:
照度单位
3一般规定
3.0.1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采用符合PAL制式的视频设备。
3.0.2系统应由摄像、传输、显示和控制四部分组成。
并应配置录制、存储、回放、视频打印等设备。
3.0.3系统中设备、附件及各类辅助材料应符合下列工作环境温度的要求:
1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
﹣40~+35℃
2其他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
﹣10~+55℃
3室内工作的设施:
0~+40℃
3.0.4系统中选用的设备、附件及辅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定型产品;
2系统选用设备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为75欧。
3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一致。
3.0.5在满足摄象机的标准照度下,监视图象的质量和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监视图象的画面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画面质量不应低于4分级。
2相对于4分图象质量的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表3.0.5的规定:
表3.0.5-1信噪比(dB)
指标项目
黑白电视机
彩色电视机
随机信噪比
37
36
单频干扰
40
37
电源干扰
40
37
脉冲干扰
37
31
3监视图像的水平清晰度,黑白图象不应低于450线,彩色图象不应低于400线。
4监视图像画面的灰度等级不应低于8级。
5系统的各路视频信号,在监视器输入端的电平值应不小于1V±3dBS.
6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应大于或等于表3.0.5-2的规定:
表3.0.5-2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dB)
项目
摄像部分
传输部分
显示部分
连续随机信噪比
40
50
45
7系统在低照度环境中使用时,监视图象画面质量应达到可用图象标准,其系统信噪比不应低于25dB。
3.0.6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航站区,确定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
2根据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
3根据建筑平面布局或实地勘察,确定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地位置以及摄象机和其他设备地设置地点;
4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条件,确定摄象机类型、镜头种类、云台地形式及防护措施和安装方式;
5根据摄象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定传输电缆地线路路由;
6根据系统设备情况确定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地平面布局。
3.0.7系统设计时应提出对土建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下述几点:
1对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的使用面积、室内装修、环境要求;
2对在地面、墙面地预留孔洞,地面线槽及预埋件的要求;
3对在吊顶内预留的安装支架,吊顶上的安装孔洞的要求;
4对供电电源的要求;
5对系统和机房内接地、等电位连接及防雷的要求。
3.0.8系统中所有设备的安装应便于维修和维护。
4系统设计
4.1系统功能设计
4.1.1系统应设置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
主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可以合一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在主控室内可对整个系统视频信息资源进行集中管理合控制。
主控室合分控室视频信息资源可以共享。
4.1.2系统宜采用视频矩阵切换器与多媒体计算机控制管理相结合的主控系统。
4.1.3主控机应设置在航站楼内的监控中心或公安监控室,可在首长值班室、民航指挥中心、安检监控室、站坪调度室、消防控制中心等地设置分控室。
海关、边检等联检单位也可根据其业务需要设置分控室。
4.1.4系统应设置优先控制级别及用户口令。
4.1.5系统主机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机场宜保留有下列借口:
1与航站楼内防盗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
2与航站楼内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
3与航站楼内通道管理系统的联动接口;
4系统扩展口。
4.1.6系统设置的摄像机应能监视航站楼内所有重要公共场所、主要通道口、主要工作区域、VIP/VVIP区域的通道,也可包括空侧停机坪、陆侧车道及停车场。
4.1.7系统设置的摄像机应能实现运输流程上的连续监视。
连续监视宜采用预置程序自动切换的方式,也可采用手动方式。
4.1.8多媒体计算机宜具有平面绘图和编辑功能。
可在平面图上表识出监控范围内任一点的位置。
每一摄像点应具有唯一的编辑地址,并可用颜色区分摄像机的工作状态。
4.1.9系统主机应能对任一可控制点进行全方位控制,可随时用任一摄像点的图象到任一监视器上,也可按照预定的程序设定自动完成顺序切换、分组切换或选择切换。
系统中的分控设备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应能完成与主机相同的控制功能。
4.1.10系统中所有控制功能的操作即可以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的键盘和鼠标来完成,也可利用控制键盘或操纵杆来完成。
4.1.11系统中的视频图象录制设备可根据需要配备多路数字视频图象处理器,在录制设备记录或回放期间可以选择多路或单路工作方式。
视频图象录制和回放可以同时完成。
4.1.12系统主机可以完成对所有分控键盘、现场摄象机、监视器的编程设定,包括编码地址、时间日期、字符显示的设定、插入和控制。
4.1.13系统主机应具备优先级设定功能,并能对分控室控制摄象机、云台和调用视频画面的范围进行限定。
4.1.14系统应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和报警/事件记录及报告功能。
4.1.15系统的设计容量应留有一定的冗余度,并具备可扩展的能力。
4.1.16本系统应具备与其他系统及计算机网络系统连网的能力。
4.2前端设备
4.2.1摄像机的选择应符合如下规定:
1应优选具有自动增益控制的CCD摄像机。
2当系统要求画面进行同步切换时,应选用带有同步功能的摄像机;
3摄像机解像度宜选用黑白摄像机500线、彩色摄象机450以
上的高解度摄像机;
4应根据监视目标的照度选择不同灵敏度的摄像机,摄像机灵敏度允许的最低照度应比监视目标周围的最低照度低。
5当监视目标照度变化较大时,应选对光圈可进行手动/自动控制的摄像机;
4.2.2摄像机镜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摄像机的控制功能选择与之匹配的摄像机镜头,同时,他们的对接口型式应相同。
2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来确定,并按下式计算:
F=A×L/H
式中F——焦距(mm);
A——象场高(mm)
L——物距(mm)
H——视场高(mm)
摄取固定监视目标时,可选用定焦距镜头;当视距较大时,可选用望远镜头;当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观察视角时或视角范围较大时,宜选用变焦距镜头。
3当镜头的焦距、光圈、为电动驱动输出电压时,其光圈驱动电压、电流应与摄像机的驱动输出电压、电流相符;焦距驱动电压、电流应与控制器的输出相符。
4.2.3云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监视范围大,被监视目标为活动物体时,宜根据现场安装位置的情况选用能够覆盖全部监视范围的高速云台。
2当监视范围不大时,监视目标为多个固定物体时,宜根据现场安装位置的情况选用能够覆盖全部监视范围的中速云台。
4.2.4摄像机和云台的安装应尽可能的隐蔽或加以掩饰,以避免给旅客造成过多的心理压力。
4.2.5电梯桥箱内的摄象机应隐蔽安装,并选用水平视角等于或大于70°的广角镜头。
4.2.6摄像机的位置设置、摄像方向及照明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易于扑捉目标又不易受外界损伤的位置。
安装位置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2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保证摄像机靶面不受损伤,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
3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并应尽量避免逆光安装。
4.2.7应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选配相应的摄像机防护罩,防护罩的形状和颜色应与环境协调。
4.3信号传输部分
4.3.1根据传输距离的不同,可选用同轴电缆或光纤进行信号传输,要保证信号的传输质量。
4.3.2信号传输用同轴电缆、通讯电缆和光缆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4.3.3解码箱、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防水结构安装方式。
光缆接头应设接头护套,并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腐措施。
4.3.4信号传输线路的路由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信号传输线路敷设的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并应在路由拐弯、分支处做好识别标识。
2视频信号线、控制信号线及电源线,其主干应沿弱电系统专用的金属桥架或线槽分槽敷设,分支线应单独敷设分支管路,不应与其它线缆共管敷设。
4.4报警联动
4.4.1在多媒体计算机的显示器上应能显示报警区域的平面布局图,相应的报警点图标应能区分工作状态和报警状态。
4.4.2接到公共区域的报警信号后,系统应能触发离报警点最近的摄像机监视报警位置,并自动将摄像机的图象切换到主监视器上,同时可打印报警记录和事件报告。
4.5主控室和分控室
4.5.1应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航站区,以及建筑结构布局和系统的大小,合理设置主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
主控机房、主控室、
分控室可以分开设置,也可以合一设置。
分开设置时,主机房和主控室宜相邻设置,尽量减少从主机房到主控室之间的信号损失。
4.5.2主机房和主控室和分控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机房或主控室的位置宜尽量选择在靠近航站楼的中心部位,且较少受到环境噪音的影响和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2分控室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在不同的功能区域内。
3系统中所有摄像机、云台、解码器及主机房设备、主控室设备等应统一供电,并由主控室操作通断。
分控室宜用就地供电方式。
4视频录放设备和视频打印机应放置于主控室便于操作。
5主控室和分控室应有内部及外部通信联络手段。
6控制室的建筑面积根据系统规模确定。
7控制室的地面应光滑、平整、不起灰尘。
若采用架空的防静电地板,其架空高度不应低于150mm,荷载不应小于3.0KN/㎡。
8控制台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台的背面如需维修时,其背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台的侧面与墙或与其他设备外廓、室内主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室内次要通道距离不应小于0.8m。
9监视器的设置应使屏幕避免外来光线地直射。
监视器设置在操作台、调度桌或单独的支架上。
监视器设置在柜内时,柜内应有适当的通风孔。
10根据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应设置电缆线槽和进线孔,槽的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荷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机房内部地线路敷设可以在防静电地板下面,采用金属线槽方式敷设。
11放置显示、测试、记录等设备的机架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面板、架和柜地基本尺寸系列》地规定。
控制台布局、尺寸和台面及坐椅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控制台地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的规定。
4.5.3监视器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中采用的监视器宜选用专业的彩色或黑白监视器。
2在射频信号传输的系统中,或在对监视画面质量要求不高的场所,可以采用普通彩色/黑白电视机作为监视器使用。
3在有特殊要求的场合,可以采用大屏幕监视器、投影电视或其他显示方式。
4监视器屏幕的大小应、根据监视器的台数要求画面的分辨程度以及监视人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而确定一般宜采用23~54cm(9″~21″)的监视器。
5主控室可采取电视墙的显示方式,电视墙上监视器的数量与前端摄象机的数量一般选用1:
10—1:
4。
6分控室可采用监视器点对点的显示形式,也可采取大屏幕监视器多画面显示方式。
4.5.4视频图象记录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应配备录制时间大于24小时的记录设备,必要时可配合选用多路数字视频图象处理器。
也可视具体情况采取除磁带录象设备以外的其他视频信号录制设备。
2当需要监听声音时,也可配备声音传输、录音荷监听设备。
3当与通道管理系统或消防报警系统联动时,宜单独配备相应的录象机。
4同一系统中,主控室和分控室选用的记录设备的制式与磁带规格应一致。
5需要视频信号的硬拷贝时,应配置视频图象打印机。
6视频图象记录设备应具有图象回放功能。
回放时,硬能根据画面和摄象机编号进行图象检索,并可对任一路信号进行回放或对某一画面进行定格显示。
7视频图象记录设备记录的重要场所的视频图象信息的保存时间应按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的要求执行。
4.5.5当系统较小且控制室离监视现场较近时,宜采用点对点的直接控制方式。
当系统较大,控制室的监控点较多且分散时,宜采用编码的微机控制方式。
4.5.6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宜在控制台上进行,其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
控制台装机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
4.6防雷、接地与等电位连接
4.6.1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是整个航站楼共用防雷与接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航站楼强、弱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统筹规划,协调设计,有条件时应同步进行。
4.6.2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主要是防止由于雷击航站楼防雷装置,使共用接地系统电位升高对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反击、雷电感应及操作过电压等产生的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对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作和系统信息设备造成干扰和破坏。
4.6.3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设计时,应认真了解航站楼强电共用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计,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规模和具体消息设备的要求,以便做出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避免盲目性。
4.6.4为减少雷电感应的磁场强度,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应做成空间电磁屏蔽结构,即将其构成空间的钢筋混凝土顶板、钢筋混凝土墙、柱和钢筋混凝土地板内的钢筋就近连通,构成法拉地笼,形成空间屏蔽结构,并与共用接地装置连接。
4.6.5引进、引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的电气线缆宜选择屏蔽线缆,其屏蔽层应至少在两端和引进、引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处做等电位连接。
当子系统要求只在一端做等电位连接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处理。
4.6.6为减少雷电感应的电位差,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内四周围宜设环型等电位连接带,引进、引出室内的导电物、电力线路、信息线路等均应在进、出口处与环形等电位连接、并与时内空间屏蔽结构和其他金属物、设备金属外壳连接。
4.6.7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信息设备的箱体、壳体、机架等金属组件应与建筑物的共用接地系统做等电位连接,其接地网地形式宜应采用“M”型网型结构。
4.6.8引入、引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的电源线缆和信息线缆,均应做等电位连接:
1屏蔽线缆至少应在电缆两端和中间连接器处,做等电位连结;
2非屏蔽线缆应在引入前或引出后套10m长以上的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两端要做等电位连接。
4.6.9雷电波侵入的主要途径是引入引出系统的闭路电视监控金属线缆,其防护的主要方法是加装限压型电涌保护器(SPD),以便逐级泻放雷电感应能量,但电涌保护器的选择原则,必须符合国际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局部修订部分的规定。
4.6.10当加装两极电涌保护器时,应保证两极电涌保护器工作的协调性。
附录A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程度不同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5017-2004
条文说明
2004北京
1总则…………………………………………………………(19)
3一般规定……………………………………………………(20)
4系统设计……………………………………………………(21)
4.1系统功能设计…………………………………………(21)
4.2前端设备………………………………………………(24)
4.4报警联动………………………………………………(26)
4.5主控室和分控室………………………………………(27)
4.6防雷、接地与等电位连接……………………………(29)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总则
1.0.1本条是对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设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近几年来,民用机场的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国内的三大机场:
首都机场、浦东机场、白云机场均在扩建、新建和迁建,全国的省会机场和主要旅游城市机场也基本上都进行了扩建或改建。
近年来,建筑智能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监控系统所使用的新产品不断推出,设计院设计时过分注重了业主的要求,各机场在改扩建的过程中对设备档次的追求也越来越高,施工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最后的验收工作也主要以人为评定为主,缺乏从立项、审批、设计、评审、招投标到施工、验收的一系列有据可依的规范。
本规范正是为了解决电视监控的这一问题而编写的。
1.0.2本规范编写的适应范围只涉及航站楼与民航业务流程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报警监控。
并未涉及跑道、飞行区、围界、主要通道口等处的监控。
但上述区域的监控可以纳入航站楼监控中心统一控制,所以上述区域的监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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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航站 系统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