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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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电力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电力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电力事业,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工作方法,初步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对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并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一、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应具有与本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获取和处理本专业一般信息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掌握其工作流程的技能,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性问题;具有协助或参与完成本专业一般性科研、设计、生产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
二、本专业技术员应具有完成本专业辅助性业务工作或一般性技术操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一、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结合本职工作,在完成本专业小型以上各类电力工程项目中,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性问题,较好地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取得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经专家和所在单位认可。
二、本专业技术员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得到单位的认可。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广东省电力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交真实可靠、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方可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资格。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标准和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如实申报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考核认定)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电力工程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运行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属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具体如下:
一、科学研究:
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科研、试验、技术开发、推广及其技术管理。
二、规划设计:
包括规划、勘测、设计及其技术管理。
三、施工建设:
包括建筑、安装、调试、施工机械、监理、安全管理、质量监督及其技术管理。
四、生产运行:
包括发供电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修造、安全与技术监督及其技术管理。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原则上为1年)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人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考核认定
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资格: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1、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3、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
本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申报评审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评审技术员资格: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三、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或取得非本专业技术员资格,或取得非工程系列员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其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时间须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历年限,并参加由省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
四、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粤人社发[2017]146号已明确,具体要求见当年通知)。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后,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履行岗位职责,每年必须完成本单位所规定的本岗位各项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2项以上本单位生产、运行、检修、维护、施工或修造等专业技术工作。
2、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小型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技术改造等辅助性专业技术工作或一般性技术操作工作。
3、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小型电力实验测试项目及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履行岗位职责,每年必须完成本单位所规定的本岗位各项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协助完成1项(次)以上本单位生产、检修、施工或修造等专业技术工作。
2、协助完成本专业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技术改造等辅助性专业技术工作或一般性技术操作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1项以上。
3、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电力实验测试项目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电力单位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电力单位以上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三)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作出成绩,获电力单位先进工作者(技术标兵)荣誉称号。
(四)中小型以上各类电力工程项目检修、技术改造、实验测试成果1项,经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的参加者。
(五)中小型以上电力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1项,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通过的参加者。
(六)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任务,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较突出,获得同行好评和单位认可。
(七)提出的业务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1项以上,被采纳应用,获得同行好评和单位认可。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电力单位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电力单位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小型以上各类电力工程项目检修、技术改造、实验测试成果1项,经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的参加者。
(四)小型以上电力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1项,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通过的参加者。
(五)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任务,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较突出,获得同行好评和单位认可。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资格名称分别为:
(一)助理工程师资格名称为:
电力电气工程助理工程师、新能源电力工程助理工程师、机电及节能工程助理工程师、电力通讯与信息自动化工程助理工程师、电力土建工程助理工程师、电力工程管理助理工程师,级别为助理级(初级)。
(二)技术员资格名称为:
电力电气工程技术员、新能源电力工程技术员、机电及节能工程技术员、电力通讯与信息自动化工程技术员、电力土建工程技术员、电力工程管理技术员,级别为员级(初级)。
第十四条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时效为取得技术员资格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本资格条件的规定,提交与本专业相关的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的2个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条件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考核认定)范围,不得降低评审(考核认定)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考核认定)程序。
凡违反的,评审(考核认定)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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