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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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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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北京市地方标准《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
任务来源: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制定《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DB11/T1014-2013)修订版,本标准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起草单位: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
张杰等。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013年,《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DB11/T1014-2013)(以下简称“原标准”)制定并发布,填补了本市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管理及技术防护的空白,加强了北京市涉氨单位液氨泄漏事故的防治力度,提高了涉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目前,北京有百余家涉氨企业,其中有38氨企业,近几年,随着液氨相关标准的更新以及涉氨企业执行原标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人员资质、报警仪类型待明确以及充装站、低温储罐已不涉及等问题,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使之更适用于目前的涉氨企业、更便于为监管机构提供执法依据。
同时,对杜绝液氨泄漏事故隐患,保障北京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及保持北京良好的国际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工作过程
(1)成立工作组
2012年4月,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明确小组成员的工作内容和任务。
(2)收集资料
2021年4月-5月,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资料,以及外省市最新编制和修订的有关液氨使用、储存和装卸环节相关的资料,如《危险化学品气瓶追溯技术规范》(DB11T1530-2018)、《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等。
(3)专家咨询
2021年5月,标准编制前,工作组咨询了液氨领域的相关专家,听取了专家对最近几年液氨领域相关设备、技术的更新情况以及涉氨企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为下一步有的放矢地编制标准打下坚实基础。
(4)编制初稿
2021年5-6月,工作组根据前期的资料收集和专家咨询工作,编写标准初稿。
(5)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1年6月,标准初稿邀请制冷学会、化学协会、首农气团等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对标准的内容、结构等方面进行了研讨,对初稿进行了修订。
重点采纳了专家组提出的两个意见:
明确了氨气体浓度报警仪为有毒性还是可燃性,工作组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在标准初稿第4.4.1.4条中明确了“用氨生产车间等可能发生氨泄漏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有毒气体探测器)”。
针对涉氨企业中充装供应商资质核验的薄弱环节,在标准初稿第5.2.1条中明确“涉及液氨充装的企业应核查液氨供应企业的充装、人员、车辆等资质,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充装现场查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充装作业”。
对专家意见进行整理汇总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6)标准预审
2021年7月,由北京市标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进行预审,根据专家意见修订。
(7)标准征求意见
2021年8月,根据标准预审会专家提出的意见修订后,由标准归口单位征求各相关委办局、涉氨企业意见。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的编制工作以本市液氨使用与储存企业调研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编制依据,参考和引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等十余项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本市液氨使用与储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制定标准的原则:
1、针对性。
在前期专家咨询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本市液氨使用、储存等环节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相关法规标准更新,制定本标准。
如:
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文)补充4.2.3条人员的学历要求。
2、科学性。
本标准的修订以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基础,既符合现行标准,又严于国家标准。
为保证本标准的顺利实施,充分做好本标准实施后的风险评估工作,在条文的制定上宽严相济,既考虑企业整改成本,又通过标准的有效实施,达到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目的。
条文内容简单实用、便于实施,既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求,又可达到应急部门有据可依执行的目的。
3、系统性。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既注重安全管理,又涵盖应急设施、安全监控等硬件安全要求。
行文结构上保留了原标准比较受认可的框架,只在各章节的内容上进行了修订,即保留了标准的系统性,又保证了标准的适用性。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实验验证的论述
本标准规定了液氨使用与储存的一般要求和液氨制冷系统(场所)、罐(区)、钢瓶储存(区)和充装(场所)的要求,适用于本市从事液氨经营、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1)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重新要求;补充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
重新修订了第4.2.1条。
2)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文)补充人员的学历要求,新增第4.2.3条。
3)强调涉氨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新增第4.3.6条。
4)明确事故排风机的设置场所,并依据GB/T50493附录B明确气体浓度报警仪的类型,修订第4.4.1.11条。
5)依据AQ7015第5.10、5.11条,对氨制冷机、控制室、配电室的安全性进行了重新修订。
6)针对涉及液氨充装企业的供应商资质查验薄弱环节补充第5.2.1条。
7)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要求液氨罐车装卸应采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考虑到本标准的实用性,对TSGR0005的要求进行了具体描述,补充了第5.2.2条的内容。
8)针对钢瓶储存场所的专人负责及出入库制度的要求,补充第5.3.1条。
其他见附件修订说明。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无。
七、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本标准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修订后的标准更适用于北京市液氨使用与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及技术防护。
八、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九、实施标准的措施
鉴于本标准为修订版本,建议采用分阶段实施的方式,即可分为标准宣贯阶段、企业自查阶段、监管部门督查阶段、企业整改阶段等,以达到企业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条件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目的,具体建议如下:
1、利用社会资源。
利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力量,为企业提供标准的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广播、电视等文化宣传力量的作用,加大本标准宣传力度。
2、应急部门组织实施。
建议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本标准的贯彻实施。
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各区县应急人员以及重点企业的标准宣贯工作;各区县应急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企业的标准宣贯工作。
3、依法监督检查。
研究制定本标准的配套监督检查方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2021年9月2日
附件:
修订说明
现行标准
征求意见稿
修订原因
本文件代替DB11/T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
与DB11/T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重大危险源企业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见4.1.4)。
——修改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见4.2.1)。
——修改了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见4.3.4)。
——增加了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见4.3.6)。
——明确了氨气体浓度报警仪的类型(见4.4.1.11)。
——增加了对压力表和液位计的具体要求(见4.4.1.13)。
——修改了液氨装卸用管的具体要求(见5.2.2,2013版的5.2.4)。
——增加了钢瓶储存的要求(见5.3.1)。
——修改了切断阀的具体要求(见5.4.5)。
——
——
本标准4.1.2、4.4.2.5、4.5.1.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
与DB11/T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依据《GB/T1.1-2020》内容修订
本标准……
本文件……
依据《GB/T1.1-2020》内容修订
规范性引用文件
依据文件内容补充更新
标准规范更新、补充
4.1.2液氨场所应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布置。
4.1.2液氨场所应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布置。
员工宿舍不应与液氨场所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依据AQ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5.7条补充
4.1.3用氨厂房、液氨钢瓶储存仓库、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中的火灾危险性乙类场所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且液氨钢瓶储存仓库、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1.3用氨厂房、液氨钢瓶储存仓库、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中的火灾危险性场所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且液氨钢瓶储存仓库、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规定部分场所非乙类
4.1.4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4.1.4构成液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依据GB/T37243的要求,确定不同类型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风险基准的要求。
依据GB/T37243的要求确保外部安全防护目标的安全
4.1.4用氨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要求。
4.1.5液氨场所的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道应按照GB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道。
全文的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道进行了统一要求。
4.1.5冷库设计、建造、运行、检修维护和运营管理等,应符合GB50072和GB28009的有关要求。
4.1.6液氨管线不应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
现行条款执行能力较低,删除;征求意见稿依据AQ7015第5.13d)条补充相应条款。
4.1.6液氨场所的特种设备应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相关法规的要求。
4.1.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场所,应在涉氨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
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条款进行了汇总,合并于4.4.1.3;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补充要求。
4.2.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其他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重新要求;补充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
4.2.2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在班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液氨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冷库企业的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
4.2.2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在班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冷库企业的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
冷库企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R1)人员应不少于1人,持“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人。
依据AQ7015第10.1.5条对冷库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补充要求。
4.2.3企业应配备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2.3液氨储存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企业,液氨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现行条款内容与前款重复,删除。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文)补充人员的学历要求。
4.3.4企业应按照AQ/T9002的要求制定液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制
定预案演练计划。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每半
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4.3.4 企业应按照GB/T29639的要求编制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并应针对氨泄漏、火灾、断水等多发事故风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留存演练记录。
依据GB/T29639、AQ7015重新修订
4.3.5企业宜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3.5企业应按照GB30077的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完好的应急装备、物资,并由专人负责保养和维护。
鉴于监管职能重新划分,删除原条文;补充应急救援要求。
——
4.3.6企业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强调涉氨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4.4.1.3企业应依法办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并取得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
告。
4.4.1.3 企业应依法办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等)等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检测合格报告,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不应使用并及时更换。
征求意见稿把全文针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要求合并
——
4.4.1.4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依据AQ7015第5.8条补充该条款
4.4.1.4液氨管道系统用阀门应选用具有制造资格的单位生产的氨专用阀门,当使用灰铸铁材料液氨
阀门,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使用温度不得低于-10℃
4.4.1.5氨制冷系统用阀门应采用专用钢制阀门,不应使用灰铸铁阀门。
依据AQ7015第5.13b)条对新建氨制冷系统的阀门补充要求。
4.4.1.5液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与使用应符合GB2894的有关要求。
4.4.1.6 液氨场所应按照GB2893、GB2894、GB7231、GBZ158、SBJ12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识。
制冷设备和管道应按照GB2893和SBJ12的要求涂刷色漆或粘贴色标,并标注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类别和流向等。
依据AQ7015第4.11,9.10条对安全标识的内容进行具体描述。
4.4.1.6液氨场所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1.7 液氨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重点岗位应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并设置便于携带的应急处置卡,明确发生泄漏、火灾、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和人员防护措施。
补充涉氨场所警示说明内容以及重点岗位的具体要求。
4.4.1.9液氨场所应设置符合GB50057规定的防雷装置。
非冷库液氨场所的液氨储罐、充装系统管
道、阀门等金属设备设施应设置符合GB12158规定的防静电装置。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检验,并具有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
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4.4.1.10 液氨场所应设置符合GB50057规定的防雷装置。
a)非冷库液氨场所的液氨储罐、充装系统管道、阀门等金属设备设施应设置符合GB12158规定的防静电装置。
b)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应做等电位联结。
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卧式蒸发器和氨液分离器等制冷辅助设备宜做等电位联结。
c)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检验,并具有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
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根据关于印发《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通知(管四函[2013]28号),补充氨制冷机房的等电位连接要求。
——
4.4.1.11 液氨场所可能发生氨泄漏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有毒气体探测器),室内可能发生氨泄漏的场所尚应设置事故排风机。
调整4.5.1.1至此,并明确排风机的设置场所。
依据GB/T50493附录B明确气体浓度报警仪的类型。
4.4.1.12 液氨场所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当发生事故而被切断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装置的可靠供电。
液氨场所应急照明系统的灯具、开关和配电线路的防爆应符合GB50058和DB11/T1320的有关要求;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备用电源,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对原分散各章节的事故风机和应急照明设备的防爆,应急照明电源的持续时间进行了合并要求。
——
4.4.1.13 压力容器设备的液位计应标注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压力表刻度盘应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
液位计和压力表显示面应无损且清洁、有效,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
依据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压力表和液位计进行了具体要求。
4.4.2.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或设施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并应设置压力和液位超限报警装置。
系统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4.4.2.5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并应设置压力和液位超限报警装置。
系统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90d。
北京市从严要求,达到90d。
4.5.1.1罐区和液氨输送泵区、钢瓶储存(使用、装卸)区、氨制冷机器间和设备间、调节站间、充装间,用氨生产车间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
——
调整位置至4.4.1.11
4.5.1.2氨气体浓度报警仪设置应符合GB50493的有关要求。
4.5.1.1氨气体浓度报警仪设置应符合GB/T50493的有关要求。
标准文本修订
4.5.1.3液氨钢瓶储存仓库、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用氨生产车间的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并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
4.5.1.2 室内设置的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强调封闭环境;删除前文重复(可靠供电)内容。
4.5.1.4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应委托生产厂家进行报警仪的校验。
校验周期不应超过一年,并应检定合格。
检定报告存档备查。
4.5.1.3 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报警仪的校验。
校验周期不应超过一年,并应检定合格。
检定报告存档备查。
根据报警仪检测的实际情况调整检测单位。
——
监控系统应配备不间断电源(UPS)。
根据关于印发《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通知(管四函[2013]28号),液氨制冷企业双回路应急电源
4.5.2液氨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应符合DB11/T384的有关要求。
4.5.2液氨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d。
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应符合DB11/T384的有关要求。
依据《反恐法》对时间进行重新要求。
4.6.4液氨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防护设施。
4.6.4 液氨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防护设施,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m。
明确保护半径和数量
5.1.1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
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观察窗的位置应便于室内人员巡视氨制冷机房设备运转情况,且确保24h有人值守。
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1.1 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与加工间、冷库或仓库库房贴邻建造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屋面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依据AQ7015第5.10c)条对制冷系统场所安全要求重新修订
5.1.2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的机器间贴邻共用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封塞。
5.1.2 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贴邻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之间隔墙上的观察窗应为甲级固定防火窗,观察窗的位置应便于室内人员巡视氨制冷机房设备运转情况,且确保24h有人值守;当确需设置连通门时,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依据AQ7015第5.10d)条对制冷系统场所安全要求重新修订
5.1.3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窗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5.1.3 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和变配电所安全出口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依据AQ7015第5.10f)条对制冷系统场所安全要求重新修订
5.1.4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5.1.4 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冷库或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其共用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变配电室门口应设置挡板,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
依据AQ7015第5.11条对制冷系统场所安全要求重新修订
5.1.5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机,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
事故排风机的电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并应设事故电源供电。
5.1.5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
事故排风机的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并应设事故电源供电。
删除前后文重复要求(排风机设置及防爆要求)
5.1.7冷库库房外部、氨制冷机房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
冷库库房内应设应急照明与呼叫报警装置。
5.1.7 冷库库房外部、氨制冷机房外部应按GB50016、GB50974的有关要求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冷库库房内应设应急照明与呼叫报警装置。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小于150m,消火栓应与氨制冷机房门口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大于15m。
冷库库房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穿堂或楼梯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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