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初中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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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初中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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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初中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附件1
附件1.1
定安县2020年公开招聘高层次高中教师岗位表
序号
招聘岗位
招聘
人数
招聘资格条件
备注
户籍
性别
民族
学历
学位
专业
年龄
其他条件
合计
10
1
高层次高中语文教师
3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男性53周岁以下(1966年
6月21日以后出生),女性50周岁以下(1969年
6月21日以后出生)
1.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证书;
3.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1.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定安中学2名;2.定安县城南中学1名。
2
高层次高中英语教师
1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男性53周岁以下(1966年
6月21日以后出生),女性50周岁以下(1969年
6月21日以后出生)
1.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证书;
3.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定安中学1名。
3
高层次高中政治教师
1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定安中学1名。
4
高层次高中历史教师
2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男性53周岁以下(1966年
6月21日以后出生),女性50周岁以下(1969年
6月21日以后出生)
1.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2.具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证书;
3.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1.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定安中学1名;2.定安县城南中学1名。
5
高层次高中数学教师
2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1.湖南师范附属定安中学1名;
2.定安县城南中学1名。
6
高层次高中物理教师
1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湖南师范附属定安中学1名。
附件1.2
定安县2020年公开招聘普通高中教师岗位表
序号
招聘岗位
招聘
人数
招聘资格条件
备注
户籍
性别
民族
学历
学位
专业
年龄
其他条件
合计
26
1
高中语文教师
5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即1984年6月22日至2002年6月地20日期间出生)
1.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应教师资格证或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但符合高中教师资格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具体详见附件2《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相关要求解释》);
2.具有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证书。
1.湖南师范附属定安中学4名。
2.定安县城南中学1名。
2
高中英语教师
3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即1984年6月22日至2002年6月地20日期间出生)
1.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应教师资格证或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但符合高中教师资格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具体详见附件2《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相关要求解释》);
2.具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证书。
1.湖南师范附属定安中学2名。
2.定安县城南中学1名。
3
高中政治教师
2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定安县城南中学2名。
4
高中生物教师
2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湖南师范附属定安中学2名。
5
高中历史教师
2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即1984年6月22日至2002年6月地20日期间出生)
1.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应教师资格证或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但符合高中教师资格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具体详见附件2《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相关要求解释》);2.具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证书。
湖南师范附属定安中学2名。
6
高中心理教师
1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定安县城南中学1名。
7
高中地理教师
2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1.湖南师范附属定安中学1名。
2.定安县城南中学1名。
8
高中数学教师
3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1.湖南师范附属定安中学2名。
2.定安县城南中学1名。
9
高中体育教师
1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即1984年6月22日至2002年6月地20日期间出生)
1.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应教师资格证或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但符合高中教师资格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具体详见附件2《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相关要求解释》);2.具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证书。
湖南师范附属定安中学1名。
10
高中美术教师
2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湖南师范附属定安中学2名。
11
高中音乐教师
2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湖南师范附属定安中学2名。
12
高中物理教师
1
不限
不限
不限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
不限
师范类专业,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湖南师范附属定安中学1名。
附件1.3
定安县2020年公开招聘小学教师岗位表
序号
招聘岗位
招聘
人数
招聘资格条件
备注
户籍
性别
民族
学历
学位
专业
年龄
其他条件
合计
83
1
小学语文教师
26
不限
不限
不限
大专及以上
不限
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即1984年6月22日至2002年6月20日期间出生)
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或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但符合小学教师资格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具体详见附件2《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相关要求解释》)
1.新竹镇中心学校3名。
2.龙河镇中心学校6名。
3.岭口镇中心学校4名。
4.雷鸣镇中心学校4名。
5.翰林镇中心学校4名。
6.仙沟思源学校1名。
7.龙门镇中心学校4名。
2
小学数学教师
27
不限
不限
不限
大专及以上
不限
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1.新竹镇中心学校3名。
2.龙河镇中心学校8名。
3.岭口镇中心学校3名。
4.雷鸣镇中心学校4名。
5.翰林镇中心学校4名。
6.仙沟思源学校1名。
7.龙门镇中心学校4名。
3
小学英语教师
9
不限
不限
不限
大专及以上
不限
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1.新竹镇中心学校1名。
2.龙河镇中心学校3名。
3.岭口镇中心学校1名。
4.翰林镇中心学校2名。
5.龙门镇中心学校2名。
4
小学体育教师
7
不限
不限
不限
大专及以上
不限
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即1984年6月22日至2002年6月20日期间出生)
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或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但符合小学教师资格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具体详见附件2《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相关要求解释》)。
1.新竹镇中心学校2名。
2.雷鸣镇中心学校2名。
3.龙门镇中心学校3名。
5
小学美术教师
6
不限
不限
不限
大专及以上
不限
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1.岭口镇中心学校2名。
2.雷鸣镇中心学校2名。
3.龙门镇中心学校2名。
6
小学音乐教师
5
不限
不限
不限
大专及以上
不限
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1.雷鸣镇中心学校2名。
2.翰林镇中心学校1名。
3.龙门镇中心学校2名。
7
小学语文教师
(面向建档立卡贫困户)
2
不限
不限
不限
大专及以上
不限
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即1984年6月22日至2002年6月20日期间出生)
1.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或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但符合小学教师资格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具体详见附件2《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相关要求解释》)。
2.该岗位仅限定安县建档立卡贫困户高校毕业生报考。
龙河镇中心学校2名。
8
小学数学教师
(面向建档立卡贫困户)
1
不限
不限
不限
大专及以上
不限
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一致
岭口镇中心学校1名。
附件1.4
定安县2020年公开招聘幼儿园教师岗位表
序号
招聘岗位
招聘
人数
招聘资格条件
备注
户籍
性别
民族
学历
学位
专业
年龄
其他条件
合计
90
1
幼儿园教师
90
不限
不限
不限
大专及以上
不限
学前教育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即1984年6月22日至2002年6月地20日期间出生)
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或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但符合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具体详见附件2《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相关要求解释》)。
1.岭口镇中心幼儿园11名。
2.新竹镇中心幼儿园3名。
3.黄竹镇中心幼儿园10名。
4.翰林镇中心幼儿园4名。
5.龙门镇中心幼儿园7名。
6.龙湖镇中心幼儿园3名。
7.雷鸣镇中心幼儿园7名。
8.定安县机关幼儿园4名。
9.定城镇中心幼儿园7名。
10.龙河镇中心幼儿园9名。
11.龙湖镇永丰幼儿园9名。
12.富文镇中心幼儿园4名。
13.定城潭黎幼儿园3名。
14.富文镇金鸡岭幼儿园3名。
15.翰林镇中瑞幼儿园3名。
16.龙河镇安良幼儿园3名。
附件2
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相关要求解释
1.高校毕业生:
包括2020届毕业生和择业期毕业生(即2018年和2019年毕业但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2.思想政治素质:
网上报名阶段可用《个人承诺书》暂时代替。
资格复查时以有关部门的“思想品德鉴定意见”为准。
2020届毕业生原则上由毕业学校出具,择业期毕业生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3.普通话水平:
以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为凭据。
报考语文学科岗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报考其他学科岗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4.身体条件:
以近半年县级及以上医院作出结论认定的“体检表”为准,体检标准参照《海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2014年修订)执行。
2020届毕业生可提交学校毕业体检表。
附件3:
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
姓名:
照片: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学号:
兹证明该生系我校学院专业2020届应届毕业生,学历层次为,2020年月将取得普通全日制毕业证书。
特此证明。
2020年月日
(加盖学校或院系公章)
附件4:
个人承诺书
(供参考)
本人(姓名:
张三;身份证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格守教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没有不良品行。
如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手写并按手印)
2020年月日
附件5:
定安县2020年公开招聘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报名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一寸免冠近期彩照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籍贯
户口
所在地
全日制
学历
全日制毕业院校及专业
是否在编
人员
毕业时间
婚姻
情况
政治面貌
有无犯罪记录
是否违反计划
生育
现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报考岗位
说明:
报考岗位不具体到学校(面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岗位除外),请按以下格式填写“高层次高中××学科教师”、“高中××学科教师”、“小学××学科教师”、幼儿园教师。
(例:
高层次高中历史教师、高中语文教师、小学英语教师)
普通话等级
教师资格证
证书类别、编号
发证机关
个
人
简
历
奖
惩
情
况
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
关系
姓名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人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
以上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如有虚假,招聘单位有权取消报考资格和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报考人(签名):
年月日
资格审查意见
审核人1(签名):
审核人2(签名):
年月日
注:
1.本表正反打印,一式两份。
2.除资格审查意见由工作人员填写外、其它项目均由报考者本人用黑色钢笔(水笔)填写,尤其是报考人签名处必须手写。
3.个人简历从高中毕业填起,时间必须延续。
4.政治面貌填写为“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
5.报考岗位不具体到学校,请按以下格式填写“高层次高中××学科教师”、“高中××学科教师”、“小学××学科教师”、幼儿园教师。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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