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IC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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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IC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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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ICS
ICS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waterpollutants
formedicalorganization
(发布稿)
2005-07-27发布2006-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内容1
4.1污水排放要求1
4.2废气排放要求4
4.3污泥控制与处置4
5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4
6取样与监测5
6.1污水取样与监测5
6.2大气取样与监测7
6.3污泥取样与监测7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7
附录A8
附录B15
附录C19
附录D21
附录E23
附录F2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07月27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medical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waste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
4.1污水排放要求
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禁止向GB3838
、
类水域和
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
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
60
7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8
悬浮物(SS)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9
氨氮(mg/L)
15
10
动植物油(mg/L)
5
11
石油类(mg/L)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3
色度(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mg/L)
0.5
15
总氰化物(mg/L)
0.5
16
总汞(mg/L)
0.05
17
总镉(mg/L)
0.1
18
总铬(mg/L)
1.5
19
六价铬(mg/L)
0.5
20
总砷(mg/L)
0.5
21
总铅(mg/L)
1.0
22
总银(mg/L)
0.5
23
总(Bq/L)
1
24
总(Bq/L)
10
25
总余氯1)2(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
4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
60
250
250
6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100
100
7
悬浮物(SS)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60
60
8
氨氮(mg/L)
15
-
9
动植物油(mg/L)
5
20
10
石油类(mg/L)
5
20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0
12
色度(稀释倍数)
30
-
13
挥发酚(mg/L)
0.5
1.0
14
总氰化物(mg/L)
0.5
0.5
15
总汞(mg/L)
0.05
0.05
16
总镉(mg/L)
0.1
0.1
17
总铬(mg/L)
1.5
1.5
18
六价铬(mg/L)
0.5
0.5
19
总砷(mg/L)
0.5
0.5
20
总铅(mg/L)
1.0
1.0
21
总银(mg/L)
0.5
0.5
22
总(Bq/L)
1
1
23
总(Bq/L)
10
10
24
总余氯1)2)(mg/L)
0.5
-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
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
二级标准:
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4.2废气排放要求
4.2.1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
4.2.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氨(mg/m3)
1.0
2
硫化氢(mg/m3)
0.03
3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
4
氯气(mg/m3)
0.1
5
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
1%
4.3污泥控制与处置
4.3.1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4.3.2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
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类别
粪大肠菌群数
(MPN/g)
肠道致病菌
肠道病毒
结核杆菌
蛔虫卵死亡率(%)
传染病医疗机构
≤1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95
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
-
-
不得检出
>95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
≤100
-
-
-
>95
5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
5.1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5.2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5.3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
清掏周期为180-360d。
5.4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5.4.1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5.4.2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5.4.3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
5.4.4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5.4.5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5.5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
5.6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
5.7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
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
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1、表2要求设计。
5.7.1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mg/L,照射剂量30-40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
5.7.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6取样与监测
6.1污水取样与监测
6.1.1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6.1.2表1第16-22项,表2第15-21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总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
其它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6.1.2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6.1.3监测频率
6.1.3.1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6.1.3.2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
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6.1.3.3规定进行监测。
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6.1.3.3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
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6.1.3.4理化指标监测频率:
pH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
6.1.3.5采样频率:
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6.1.4监督性监测按HJ/T91执行。
6.1.5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和附录。
6.1.6污染物单位排放负荷计算见附录F。
表5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测定下限(mg/L)
方法来源
1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附录A
2
沙门氏菌
附录B
3
志贺氏菌
附录C
4
结核杆菌
附录E
5
总余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8
GB11897
6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30
GB11914
7
生化需氧量(BOD)
稀释与接种法
2
GB7488
8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
9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比色法
0.2
0.05
GB7478GB7479
10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
11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0.05
GB7494
13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11903
1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
15
总汞
冷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01
0.002
GB7468
GB7469
16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
GB7490
17
总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25
0.004
0.002
GB7486
GB7486
GB7486
18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
0.001
GB7475
GB7471
19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7466
20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7467
21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
GB7485
22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
0.01
GB7475
GB7470
23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0.03
0.01
GB119079GB11908
24
总
厚源法
0.05Bq/L
EJ/T1075
25
总
蒸发法
EJ/T900
6.2大气取样与监测
6.2.1污水处理站大气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采样频率,每2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每季度监测一次。
6.2.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
表6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氨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79
2
硫化氢
气相色谱法
GB/T14678
3
臭气浓度(无量纲)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5
4
氯气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30
5
甲烷
气相色谱法
CJ/3037
6.3污泥取样与监测
6.3.1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清掏前监测。
6.3.2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本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中粪大肠菌群的检验方法
A1仪器和设备
A1.1高压蒸汽灭菌器。
A1.2干燥灭菌箱。
A1.3培养箱:
37℃。
A1.4恒温水浴箱。
A1.5电炉。
A1.6天平。
A1.7灭菌平皿。
A1.8灭菌刻度吸管。
A1.9酒精灯
A2培养基和试剂
A2.1乳糖胆盐培养液
A2.1.1成分
蛋白胨20g
猪胆盐(或牛、羊胆盐)5g
乳糖5g
0.4%溴甲酚紫水溶液2.5mL
蒸馏水1000mL
A2.1.2制法
将蛋白胨、猪胆盐及乳糖溶解于1000mL蒸馏水中,调整pH到7.4,加入指示剂,充分混匀,分装于内有倒管的试管中。
115℃下灭菌20min。
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A2.2三倍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
A2.2.1成分
蛋白胨60g
猪胆盐(或牛、羊胆盐)15g
乳糖15g
0.4%溴甲酚紫水溶液7.5mL
蒸馏水1000mL
A2.2.2制法
制法同附录A2.1.2。
A2.3伊红美兰培养基(EMB培养基)
A2.3.1成分
蛋白胨10g
乳糖10g
磷酸氢二钾2g
琼脂20g
2%伊红水溶液20mL
0.5%美蓝水溶液13mL
蒸馏水1000mL
A2.3.2制法
将琼脂加到900mL蒸馏水中,加热溶解,然后加入磷酸氢二钾和蛋白胨,混匀使溶解,再加入蒸馏水补足至1000mL,调整pH至7.2~7.4。
趁热用脱脂棉和砂布过滤,再加入乳糖,混匀,定量分装于烧瓶内,115℃灭菌20min。
作为储备培养基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临用时,加热融化储备培养基,待冷至60℃左右,根据烧瓶内培养基的容量,加入一定量的已灭菌的2%伊红水溶液和0.5%美蓝水溶液,充分摇匀(防止产生气泡)。
倾注平皿备用。
A2.4乳糖蛋白胨培养液
A2.4.1成分
蛋白胨10g
牛肉膏3g
乳糖5g
氯化钠5g
1.6%溴甲酚紫乙醇溶液1mL
蒸馏水1000mL
A2.4.2制法
将蛋白胨、牛肉膏、乳糖及氯化钠加热溶解于1000mL蒸馏水中,调整pH到7.2~7.4,加入1.6%溴甲酚紫乙醇溶液1mL,充分混匀,分装于内有倒管的试管中。
115℃下灭菌20min。
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A2.5革兰氏染色液
A2.5.1结晶紫染色液
结晶紫1g
95%乙醇溶液20mL
1%草酸铵水溶液1000mL
将结晶紫溶于乙醇中,然后与草酸铵水溶液混合。
A2.5.2革兰氏碘液
碘1g
碘化钾2g
蒸馏水300mL
将碘与碘化钾混合,加入蒸馏水少许,充分摇匀,待完全溶解,再加入蒸馏水至300mL。
A2.5.3脱色液
95%乙醇。
A2.5.4沙黄复染液
沙黄1g
95%乙醇2g
蒸馏水90mL
将沙黄溶于95%乙醇中,然后用蒸馏水稀释。
A2.6染色法
染色的基本步骤为:
1)涂片:
在载玻片上滴加一滴生理盐水,用灭菌的接种环取菌落少许,与生理盐水混匀,涂布成薄膜;2)干燥:
在室温中使自然干燥;3)固定:
将涂片迅速通过火焰2~3次,以载玻片反面接触皮肤,热而不烫为度;4)染色:
滴加结晶紫染色液,染色1min,水洗;5)媒染:
滴加革兰氏碘液,作用1min,水洗;6)脱色:
滴加95%乙醇脱色,约30s,水洗;7)复染:
滴加复染液,复染1min,水洗。
革兰氏阳性菌染色后呈紫色,革兰氏阴性菌染色后呈红色。
注:
亦可用1:
10稀释的石炭酸复红染色液作复染剂,复染时间为10s。
A3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见图A.
A4操作步骤
A4.1样品准备
A4.1.1污水
污水样品应至少取200mL,使用前应充分混匀。
根据预计的污水样品中粪大肠菌群数确定污水样品接种量。
粪大肠菌群数量相对较少的接种量一般为10mL、1mL、0.1mL。
粪大肠菌群数较多时接种量为1mL、0.1mL、0.01mL或0.1mL、0.01mL、0.001mL等。
接种量少于1mL时,水样应制成稀释样品后供发酵试验使用。
接种量为0.1mL、0.01mL时,取稀释比分别为1:
10、1:
100。
其它接种量的稀释比依此类推。
1:
10稀释样品的制作方法为:
吸取1mL水样,注入到盛有9mL灭菌水的试管中,混匀,制成1:
10稀释样品。
因此,取1mL1:
10稀释样品,等于取0.1mL污水样品。
其它稀释比的稀释样品同法制作。
注1:
若样品为经过氯消毒的污水,应在采样后立即用5%硫代硫酸钠溶液充分中和余氯。
A4.1.2污泥
污泥样品应至少取200g,使用前应充分混匀。
根据预计的污泥样品中粪大肠菌群数量确定污泥样品接种量。
粪大肠菌群数量相对较少的污泥样品接种量一般为0.1g、0.01g、0.001g。
粪大肠菌群数量较多时接种量为0.01g、0.001g、0.0001g或0.001g、0.0001g、0.00001g等。
污泥样品应制成稀释样品后供发酵试验使用。
接种量0.1g、0.01g、0.001g的稀释样品制作方法如下:
取20g污泥样品,加入到三角烧瓶中,加灭菌水使成200mL,混匀,制成1:
10稀释样品。
吸取1:
10稀释样品1mL,注入到盛有9mL灭菌水的试管中,混匀,制成1:
100稀释样品。
按同法制成1:
1000稀释样品。
接种1mL1:
10、1:
100、1:
1000稀释样品等于接种0.1g、0.01g、0.001g污泥样品。
注1:
若样品为经过氯消毒的污泥,应在采样后立即用5%硫代硫酸钠溶液充分中和余氯。
A4.2发酵试验
将样品接种于装有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有小倒管)中,44℃培养24h。
样品接种体积以及管内乳糖胆盐培养液的浓度与体积根据以下条件确定:
样品为污水时,取三个接种量、每个接种量的样品分别接种于5个试管内,共需15个试管。
试管内乳糖胆盐培养液的浓度与体积应根据接种量确定。
若接种量为10mL,吸取10mL样品接种于装有5mL三倍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若接种量为1mL时,吸取1mL样品接种于装有10mL普通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若接种量少于1mL时,吸取1mL稀释样品接种于装有10mL普通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
样品为污泥时,取三个接种量、每个接种量的稀释样品分别接种于3个试管内,共需9个试管。
9个试管中,各装有10mL乳糖胆盐培养液。
各个试管接种稀释样品体积均为1mL。
A4.3平板分离
大肠杆菌分解乳糖产酸时培养液变色、产气时小倒管内出现气泡。
经24h培养后,将产酸的试管内培养液分别划线接种于EMB培养基上。
置于37℃培养箱中,培养18~24h。
A4.4鉴定
挑选可疑粪大肠菌群菌落,进行革兰氏染色和镜检。
可疑菌落有:
1)深紫黑色,具有金属光泽的菌落;2)紫黑色,不带或略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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