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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维修回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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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维修回收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之七
郑煤集团生〔2008〕7号
关于印发《郑煤集团公司巷道维修、回收管理规定》的
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巷道维修和回收技术管理,规范职工操作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对《郑煤集团公司巷道维修、回收管理规定》进行了重新修定,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郑煤集团公司巷道维修、回收管理规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郑煤集团公司巷道维修、回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切实抓好矿井巷道维修、回收工作,保持巷道有效断面,满足通风、运输和行人的需要,安全回收报废巷道支架,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制
第二条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对各矿巷道维修、回收管理工作负责。
在完成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同时,要强化服务职能,经常深入现场一线,研究和解决巷修回收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巷修、回收工作纳入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内容,实现集团公司巷道维修、回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三条 各矿要建立健全巷修、巡巷制度,明确各级职责。
各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对矿井使用在藉巷道失修情况进行检查,对失修巷道按规定安排处理。
第四条各矿要建立健全巷修、回收业务管理机构,并成立巷道扩修、回收领导小组,由生产矿长牵头,分管副矿长具体负责。
业务必须归口管理,配齐不少于两人的专业管理人员,对井下主要巷道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掌握巷道失修状况,并建立井下巷道失修状况台账。
巷修、回收队划入采掘序列,工资福利待遇比照采掘队执行。
第五条各矿分管巷修、回收的副矿长对本单位巷道维修、回收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负责划分各部门的巷修、回收业务范围,制定巷修、回收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负责编制巷修、回收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并监督落实。
3.每季度要对矿井主要巷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组织研究制定月度巷修、回收计划。
4.负责组织巷修、回收巷道顶板评价。
5.负责巷修、回收队伍建设,组织巷修回收职工培训,巷修回收人员必须是从采掘队中抽调的具有丰富采掘经验人员,并进行转岗培训。
6.负责全矿井的巷修、回收安全工作,杜绝发生人身安全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第六条各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巷修、回收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
且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主要进、回风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巡回检查。
负责审批巷修、回收安全技术措施和巷道扩修设计,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补充修改。
第七条巷修、回收业务主管部门科长在主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矿井的巷修、回收管理工作,协助主管矿长组织落实巷修、回收生产作业计划;负责做好巷修、回收工作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每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上月巷修、回收完成情况及本月巷修、回收计划。
主管巷修工作的科长每旬要对矿井主要巷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详细的巷道失修状况台账。
通风科长每旬要对矿井主要进、回风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巡回检查,并建立巷道失修状况台账。
第八条巷修、回收队长在主管矿长、科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全矿巷修、回收工作计划和技术措施,对本队的安全生产负责。
每周要对矿井主要巷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九条巷修、回收业务主管科室和队技术员,负责对巷修、回收的现场勘查和资料收集,并根据现场情况和巷道用途编制巷道扩修设计和巷修、回收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贯彻落实,并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改技术措施。
第十条 各矿要积极推广巷修、回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巷修、回收技术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现场勘察、收集资料:
由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对需要扩修回收的巷道首先进行现场勘察,收集巷道失修的长度、高度、宽度、支架变形状况、矿压显现、巷道围岩岩性等资料,并绘制素描图,查阅相关技术资料,了解扩修地点隐蔽工程。
第十二条顶板管理安全评价:
由主管矿长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扩修、回收巷道的顶板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三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根据现场收集的资料和顶板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巷修、回收安全技术措施,巷道维修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
巷道名称、用途、原支护形式、所处煤(岩)层位置、围岩特性、坡度、失修程度和范围、断面、通风瓦斯及周边矿压影响情况等。
2.扩修巷道支护形式、支架规格和质量要求。
3.扩修、回收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
4.安全技术措施。
5.重要施工地点要编制应急预案。
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批准。
由队技术员向职工进行贯彻学习,必须有贯彻签字学习记录。
第十四条架棚巷道不需要动原支架的维修,如落底、打帮、背顶、加固巷道、更换断梁折柱,岩石喷浆及砌碹巷道的复喷、打锚杆、处理活碴、加固巷道等,可执行常规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工程量较大的煤(岩)巷刷大断面,变更支护形式或扩修、回收段处于断层破碎带、老空、老巷等地质条件复杂时,必须编制单项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特殊条件下的巷道扩修、回收和处理大面积巷道冒顶等,要有矿长负责召集有关人员专题研究处理方案,编制专项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十七条严格巷修、回收技术档案管理。
建立巷道扩修分月台帐,记录清楚扩修巷道名称、支护形式、扩修长度、隐蔽工程、扩修时间、扩修位置等,并标注在专用平面图上,隐蔽工程要有素描图,以备资料查询。
巷修、回收作业完工后,主管技术员要及时编写竣工报告。
第四章作业程序及现场管理
第一节巷道扩修作业程序及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扩修作业地点有可靠的风水管路和通讯电话。
第十九条扩修巷道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顶板所属类型,进行现场管理。
(一)巷修作业点顶板安全分类管理
A类顶板安全管理类型:
构造复杂、交叉点、大断面(煤巷断面13米2以上)、大坡度(20°以上)、提巷、支架变形严重、冒顶处理、所有巷道回收等为A类。
B类顶板安全管理类型:
顶底板比较松软破碎、煤壁松软易冒落、构造比较复杂、压力比较大、支架变形比较严重、扎杆、错巷扩修等为B类。
C类顶板安全管理类型:
巷道压力不大,顶板比较完整,支架变形不严重的。
(二)各类顶板安全管理类型应采取的顶板管理办法:
A类:
必须制定顶板管理专项技术措施,区队长(支书)及主管业务科室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当班带班领导到作业地点巡查一次,发现问题,落实责任,及时处理。
B类:
必须制定顶板管理专项技术措施,跟班队长现场跟班,业务主管部门每天必须有人巡查。
C类:
按正常作业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对丢底煤的失修巷道在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先清煤落巷,再进行巷道扩修。
第二十一条严格落实扩修注水工作。
提前3天对扩修巷道进行2~3遍注水,超前注水距离保持在30m以上,并保证巷道顶部注水达到煤体湿润效果。
扩修后再对巷道进行注水或注黄泥浆。
为保证注水效果,矿安监科和巷修主管科室要对扩修前后的注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二条在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同一条巷道内,最多只允许两个作业场相向进行维修作业,两个作业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作业期间中间不准任何人进入;正在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上、下副巷同时扩修场不得超过2个;倾斜巷道严禁上、下段同时扩修作业;掘进巷道扩修时,迎头必须停止施工,扩修点以里严禁任何人进入。
第二十三条巷道扩修工作开始前,要对需要扩修的巷道进行检查,对于椽杆折断或存在大煤兜现象要提前进行松兜放煤,重新补打椽杆,重新连网。
对扩修点前后的支架加固,扩修前对老支架的加固长度不少于6m,扩修后新支架的联锁不小于5m。
对扩修前的支架加固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
(1)采用木棚扩杆加固;
(2)套棚加固;
(3)抬棚超前加固;抬棚超前加固考虑内注式单体柱支护,当压力满足需要时,可用静压水作为动力。
扩修后,要及时清理巷道积煤,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行人畅通。
第二十四条扩修地点顶板破碎易冒落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超前护顶措施,加棚巷道扩修时,必须使用前探梁。
第二十五条扩修作业时,必须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以保证顶煤冒落时能够过人和不影响正常通风。
第二十六条扩修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对电缆、管线、设备、水沟进行保护。
第二十七条扩修作业用导链拔柱时,必须对承力点及附近支架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十八条扩修作业地点必须存放一定数量的预防冒顶的支护材料,倾斜巷道存放的材料应设置挡板,防止物料下滑。
第二十九条扩修更换支架时必须逐架进行,严禁空顶作业。
第三十条支架拆除或架设未完工前,不准中止工作。
否则,必须接顶封帮。
第三十一条锚喷巷道扩修时,必须对锚杆的方向、角度和喷射混凝土所用的材料规格质量提出严格要求。
第三十二条巷道卧底、扩帮或挑顶需要放炮时,必须制定放炮专项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独头或旧巷作业时必须保证通风,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随时进行有害气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撤出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井下每一扩修地点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评价为A类顶板的扩修地点,必须由区队长及主管业务部室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第三十五条扩修工作与其它工作发生矛盾直接威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与班组长或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扩修作业。
第三十六条巷道扩修作业单位工程完工后,主管矿长组织有关部门依据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对存在问题,要按“五定”原则,限期解决,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节巷道回收作业程序及现场管理
第三十七条巷道回收前,要对回收的巷道进行检查。
对变形严重的支架进行加固;对于椽杆折断或存在大煤兜现象要提前进行松兜放煤,重新补打椽杆,重新连网;对回收点后的支架加固长度不小于5m。
对断面较小的巷道回收,回收前要先进行落底或扩修,保证可靠的施工安全通道。
每班必须派专人对巷道进行检查维护,必须将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确保退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 严格落实煤巷回收的注水措施。
巷道回收前,提前3天对需要回收的全部巷道进行2~3遍注水,保证巷道顶帮注水达到煤体湿润效果。
第三十九条巷道回收作业,严格按照顶板分类中A类顶板管理办法进行现场管理。
第四十条一条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巷道内只能安排一个回收作业地点。
第四十一条回收支架,必须由里向外逐棚进行,严禁一次回两架或多架。
第四十二条回收支架,必须使用回柱绞车或液压设备,严禁将支架作为承力点使用导链等拔柱。
第四十三条如果围岩条件比较差,可以采取先套木棚,再回收金属支架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回收出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保持安全退路畅通。
第四十五条巷道回收结束后,要及时对巷道进行密闭。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对失修巷道没有编制扩修计划或不按计划进行施工的,对矿罚款5000元。
第四十七条扩修巷道服务年限:
主要巷道扩修后保证2-3年内不再进行大规模扩修;回采巷道交付使用后,回采期间不再进行大规模扩修。
如果再次扩修违反规定的,集团公司要进行分析,追查原因并对矿罚款10000元-30000元。
第四十八条巷道失修率:
小于设计断面70%的为失修巷道,小于断面50%的为严重失修巷道。
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3%;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0.5%,力争不出现严重失修巷道。
凡巷道失修率超过规定的对矿罚款5000元;严重失修率超过规定的,对矿罚款10000元。
第四十九条如果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主管业务部门要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处理。
处理不了的,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矿主要领导(矿长、常务副矿长)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否则,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罚:
1.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巷修、回收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不向集团公司汇报的责任;
2.如果生产技术部通过其它渠道了解到并经核查属实,对该矿罚款10000元。
第五十条本规定各项条款如果发现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对矿每条罚款1000~50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
巷道 维修回收管理 通知
郑煤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2008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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