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期末复习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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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期末复习详细版
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纠纷。
2.诉讼契约是指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为直接目的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3诉指特定的原告针对特定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4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5给付之诉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6确认之诉确认一个法律关系存在的诉
7形成之诉要求变更法律关系的诉
8反诉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起的,旨在反驳/抵消/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诉。
9诉权在宪法中规定,国民所享有的国家给予诉讼保护的权利
10合议庭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1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
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
12管辖法院内部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14一般地域管辖纠纷主体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联性由此确定的管辖
15特殊地域管辖:
又称特别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发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地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6协议管辖:
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7共同管辖:
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专属管辖:
如果某个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19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实体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20诉讼担当:
指非争讼的实体权利关系主体,以当事人的身份代替争讼的实体权利关系主体进行诉讼,但实体权利义务仍归属于争讼的实体权利关系主体,其意义在于,通过诉讼上的授权,使本来不适格的当事人成为适格的当事人。
21当事人适格:
对于特定的诉讼,能够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22共同诉讼:
原告与被告双方或任何一方有2人或2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
23必要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24普遍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25诉讼第三人:
为了自己的利益,加入到开始的诉讼中的人称为诉讼第三人。
26有独立请求权:
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27无独立请求权:
与诉讼结果又利害关系的人。
28民事诉讼证明:
当事人与法院依据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活动。
29本证:
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依据。
30反证:
指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依据。
31原始证据:
指直接来源于案件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32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
33派生证据:
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传来证据。
34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35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36证明对象:
也称待证事实,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7证明责任:
待证事实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当诉讼终结时,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38真伪不明:
需要证明的事实,在裁判做出前,所有的证明手段已穷尽,法官仍不能判断其真伪
39举证不能:
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要承担的可能诉败的不利后果
40证据保全:
保护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提前把证据的内容固定下来。
41举证时限: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
42证据交换:
是指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已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43送达:
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44财产保全:
为了保证财产性给付判决而对被告的责任财产或特定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45先于执行:
在法院终审裁判做出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依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被告给付原告一定的财产或者立即实施某项行为或停止实施某项行为并立即执行的强制性措施。
46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所谓民事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对于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人采取的制裁措施。
47起诉: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48裁定概念:
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或实质问题所作出的具有诉讼法的约束力的判定。
49督促程序:
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程序。
50支付令: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51公示催告:
依可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的申请,用公告的方式催促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若逾期不申报,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52除权判决:
又称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该票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53执行标的:
可供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的用以实现权利人权利的属义务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应当旅行的行为。
54委托执行:
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对于债务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活动。
55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56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57执行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58执行回转: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59参与分配:
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而向法院申请参加执行程序,并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60执行竞合:
数个权利人在同一时期以不同的执行根据请求法院执行同一义务人同一特定财产从而导致不同执行根据的执行相互排斥的现象。
61执行中止:
在已经开始的案件执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需要暂时停止程序,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62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使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因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不再恢复。
63司法协助:
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互相委托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对方的裁判等诉讼行为。
64一般司法协助:
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互相委托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诉讼行为。
65特殊司法协助:
国与国之间的法院在一定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制度。
简答论述题:
1民事诉讼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1)诉讼对象特定,即民事案件特定
(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3)对抗的特定性
(4)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和正当性
(5)纠纷解决的终局性
2试述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是功能与目的的关系。
诉讼法是实现实体法的。
(2)两者在制度规范上是有融合的
(3)诉讼法创制了实体法,并且促进了实体法的发展。
3简述诉的含义。
(1)原告针对被告提出
(2)向法院提出
(3)是一种请求
(4)救济的手段
(5)原告必须享有诉权
(6)纠纷是诉的前提
(7)诉是审判的前提
(8)诉是载体(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纠纷并如何解决纠纷方案的载体)
4诉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1)主体:
当事人(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等)
(2)客体:
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3)案件事实:
存在事实,纠纷事实
5诉的类型有哪些
(1)分类标准:
诉讼请求
(2)类别: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称为给付之诉
确认一个法律关系存在的诉称为确认之诉
要求变更法律关系的诉称为形成之诉
6简述反诉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时间的限定性
(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不依赖于本诉请求的存在而存在
(4)目的的对抗性
7简述反诉的要件。
(1)主体要件:
反诉必须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实践要件:
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3)牵连性要件:
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4)本诉与反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5)管辖要合法,必须在本诉的法院反诉
8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行使诉权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
(2)诉权是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来完成的
(3)行使诉讼权利有助于行使诉权目的的实现
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诉权的法律依据是宪法,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
(2)权利主体不同:
诉权是由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法院、当事人、证人等
(3)义务主体不同:
诉权是法院,诉讼权利是法院、当事人、证人等
(4)行使次数不同:
诉权一次
(5)存在的时空不同:
诉权在诉讼权利之前行使
(6)内涵不同:
诉权既有实体内涵又有程序内涵,诉讼权利只有程序内涵
9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功能
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引导创造性司法。
10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分别有哪些内容
平等原则:
(1)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手段和机会平等
(3)法院给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4)适用法律双方平等
处分原则:
(1)处分权是受限制的
(2)处分的内容,既包括实体的权利,也包括程序的权利
(3)处分是引起权利变动的行为
辩论原则:
(1)双方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2)可以自己陈述自己的意见
(3)可以反驳对方的意见
11.合议庭的组成:
12.合议庭的活动准则:
13公开审判制度有哪些内容
内容:
(1)审判主体公开,即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参与决定案件结果的人员及其记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2)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
(3)从公开的程序阶段来说,公开审判不仅是指法庭审判的公开,也包括其他程序阶段的公开,即公开审判是指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外的审判全过程的公开;
(4)公开审判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公开,更重要的是要贯彻实质上的公开。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
①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
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
③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上述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14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原则
(1)便于法院审判权的运行
(2)便于当事人的诉讼
(3)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4)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15各级法院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范围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6原则如何该原则有哪些例外情形
原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
例外:
例外情形:
《民诉》T23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7特殊地域管辖具体有哪些情形
具体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
(XX)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8怎样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专属管辖如何适用
适用:
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继承纠纷
20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有何异同
(1)移交客体不同:
前者移交的是案件;后者移交的是管辖权
(2)受移送的法院级别不同:
只能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能在上下级之间,还能在同级法院之间
(3)设立制度目的不同:
对法定管辖进行微调;纠错
1.21试述当事人适格的基础。
基础:
纠纷管理权。
22试述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1)当事人没有死亡或消灭的,权利义务转移。
(2)当事人死亡或消灭的:
由继承人或财产管理人接着诉讼;法人消灭,由清算组织或法人合并后的新法人、法人分立后的几个共同法人接着诉讼,
23试析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区别。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
同一种类
同一标的
诉的特征
可分之诉
不可分之诉
诉讼请求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组成
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当事人的决定权
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无须经当事人同意
审理和裁判方式
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也须分别判决
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内部关系
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24诉讼证明有何特征
特征:
(1)主体是当事人和法院;
(2)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3)他向性证明;(4)历史性证明;(5)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和程序性。
25简述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遵循的原则。
(1)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真实可靠;
(2)每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和事实也必须是协调一致的,没有矛盾。
所以间接证据形成一个闭合的链条,得出唯一的结论。
26熟悉证据的法定分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27证明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具体范围如何
要件:
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本案具有法律意义;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着争议。
分类:
实体事实;程序法律事实;中间事实;外国法律。
28不要证事实有哪些
《证据规定》第九条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29试述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包括一般原则和特别原则)
一般原则:
原告主张权利,就权利产生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特别原则:
《证据规定》第4、5、6条。
301期间应如何计算
(笔记和法条)
1.期间的耽误应如何处理
后果:
诉讼活动权利丧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1试析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条件:
(1)保全的可能性,是财产性给付;
(2)保全的必要性,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或其它原因导致诉讼结果无法实现。
32试析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必要性或先于执行的紧迫性;
(3)被告必须有履行能力;
(4)依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法院不能以其职权作出先于执行的裁定;
(5)在诉讼中才可以申请。
3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具体有哪些措施
具体:
拘传;拘留和罚款;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34试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构成:
(1)行为主体
(2)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行为主观上的故意
(4)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种类:
拒不到场行为;一般妨害执行行为;不协助执行行为;非法索债行为。
35诉讼费用有哪几种应如何征收
种类: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
征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36分担诉讼费用的原则是什么
一审案件中1.败诉方负担2.按比例负担3.原告负担4.法院决定负担5.协商负担
二审案件中1.法院驳回上诉,则由上诉人承担2.法院维持原判,由当事人负担3.法院改判,由上诉人负担4.调解案件,法院定4.发回重审,费用不退
再审案件中,结果改变,费用随之改变
37简述起诉的概念、条件
答:
概念:
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8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民诉》T110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9按撤诉处理的类型有哪些
答:
《民诉》T129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船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
40简述缺席判决的概念及其适用情形
适用情形:
《民诉》T129—T131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1简述诉讼中止的概念及其适用情形
适用情形:
《民诉》T136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该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42简述诉讼终结的概念及其适用情形
适用情形:
《民诉》T137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3简述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答:
《民诉》T138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4简述裁定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民诉》T140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
(一)、
(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45简述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答:
1.处理的问题不同:
判决处理的是实体问题;裁定处理的是程序问题;
2.对程序的要求不同:
判决是开庭审理,言词辩论、程序保障;裁定无需开庭审理,仅需申请;
3.适用阶段不同:
判决是在审判最后阶段适用;裁定在审判、执行阶段均可适用;
4.作出时间不同:
判决在案件审理时段作出;裁定在任何时间都可作出;
5.使用方式不同:
一个案件只能作一个判决;一个案件可作多个裁定;
6.变更或撤销方式不同:
判决是对上诉或再审程序进行变更;法院可自行变更或撤销裁定。
46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何在
答:
1.联系:
(1)一审是二审的前提和基础,二审是一审的延续和发展;
(2)二者共同构成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3)二审终审制提现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区别: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一审是当事人的起诉权;二审是当事人的上诉权;
(2)审级不同:
一审是初审程序,所有法院均适用;二审是终审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适用;
(3)任务不同:
一审是定纷止争;二审不仅是定纷止争,还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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