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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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标准版
合同法名词解释
关于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及其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有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程序技术创造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律。
诺诚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表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又称要务合同,之除了当事人双双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一定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有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对合同关系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律。
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定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发出以后,尚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咸鱼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延迟;受要约的人在承诺期满以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
受要约人在承诺发出以后,在其正式生效以前将其撤回。
拍卖:
一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平和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的哪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强制缔约:
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时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符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有当时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符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
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的人对要约的沉默。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景的义务,而是一方的信徕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
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
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时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中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
已经生效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正式意思,违反自愿原则,可有一方当时人请求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起生效与否上不确定,须有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却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履行:
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当的合同义务是合同关系全部得以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滴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助履行条款:
当时人在合同履行中不激进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
原则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的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未约定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历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对给付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再有先后履行顺序呢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约定吼旅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请求或想对应的履行义务
撤销权:
债券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一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
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有当时人达成协议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合同元看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中法律行为。
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和债务以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年当时人
合同承受: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度转让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解除权:
是指合同当事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拼单房意思表示合同溯及力即消灭的权利。
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务目的而为的给付。
提存:
是指债权人物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i债权被主张权利,债权人一生无法确定。
只是债务人难以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以讲标的物交于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混同:
是指某一具体指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消:
又称充抵,两个以上的摘得关系的当事人就胡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对方的债务,而是自己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是债务人一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
赔偿损失: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当的财产责任。
全部违约:
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和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及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
当事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期违约预: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宁缺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的合同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合同法名词解释
关于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及其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有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程序技术创造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律。
诺诚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表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又称要务合同,之除了当事人双双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一定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有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对合同关系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律。
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定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发出以后,尚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咸鱼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延迟;受要约的人在承诺期满以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
受要约人在承诺发出以后,在其正式生效以前将其撤回。
拍卖:
一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平和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的哪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强制缔约:
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时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符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有当时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符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
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的人对要约的沉默。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景的义务,而是一方的信徕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
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
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时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中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
已经生效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正式意思,违反自愿原则,可有一方当时人请求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起生效与否上不确定,须有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却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履行:
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当的合同义务是合同关系全部得以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滴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助履行条款:
当时人在合同履行中不激进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
原则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的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未约定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历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对给付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再有先后履行顺序呢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约定吼旅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请求或想对应的履行义务
撤销权:
债券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一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
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有当时人达成协议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合同元看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中法律行为。
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和债务以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年当时人
合同承受: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度转让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解除权:
是指合同当事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拼单房意思表示合同溯及力即消灭的权利。
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务目的而为的给付。
提存:
是指债权人物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i债权被主张权利,债权人一生无法确定。
只是债务人难以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以讲标的物交于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混同:
是指某一具体指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消:
又称充抵,两个以上的摘得关系的当事人就胡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对方的债务,而是自己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是债务人一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
赔偿损失: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当的财产责任。
全部违约:
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和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及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
当事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期违约预: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宁缺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的合同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合同法名词解释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要素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内容即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
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本人对自己履行债务,不得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债权的特征债权是请求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
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一致以外。
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比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预约与本约:
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通常,人们把将来要订立的契约称为本约,而以订立本约为其标的合同便是预约。
要约与承诺:
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
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者限责条款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其作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内容与意义。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
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
)。
目的解释原则,参照惯例习惯解释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效力和合同的成立:
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规定的债。
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已存在并特定化。
种类物之债是指一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主债和从债: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合同及其特征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直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
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的合同。
比如买卖等。
实践: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
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交叉要约:
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要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而且双方当事人彼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
交叉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
合同订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给付义务:
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合同上原有的)和次给付义务(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
主:
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
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现物要约:
是指未经订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通常投寄人都会单方为相对人设定一个期间,逾期不作拒绝表示或不予退还即被视为双方间达成契约而购买投寄之商品
附随义务: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
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
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是由原给付义务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或者是由于合同解除时所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次给付义务是由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或者是由于违约行使解除权的结果。
合同的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又称行为默示形式或意思实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它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经订立。
如停车场收费。
又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要素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是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可撤销:
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重大误解⑤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法律特别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欺诈: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胁迫:
,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
给付:
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给付是大陆法系债法中的概念。
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情事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是丧失,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债的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
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固有利益:
是指债权人原本保有的利益。
如果借钱给别人,那么本金就是固有利益;
合同法名词解释
1.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
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23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5.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6.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7.一般保证是指当时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8.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合同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则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9.撤销权又称为保全诉权,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分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10.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
.11.预期违约,是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
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及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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