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必知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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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必知知识点
建筑业营改增知识点
7个核心词:
详解政策核心点
1.税率和征收率:
10%和3%
2.纳税地点:
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
3.“跨地”经营:
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收到预收款当天
5.清包工:
可选取简易计税办法
6.甲供工程:
可选取简易计税办法
7.过渡政策:
老项目可选取简易计税办法
“试点纳税人应尽快熟悉36号文内容,及时掌握增值税各项管理规定,妥善进行过渡期间增值税解决。
”山东百丞税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华说。
36号文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告知》(财税〔〕36号)。
近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文献构成了建筑业营改增重要政策和实行办法。
核心词1:
税率与征收率
建筑业普通纳税人合用税率为10%;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取合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合用征收率为3%。
核心词2:
纳税地点
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与本来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核心词3:
“跨地”经营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普通纳税人选取普通计税办法,应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普通纳税人选取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缴基数为总分包差额。
这符合之前营业税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本地财政。
预缴税款根据为获得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余额,对于建筑公司而言,应以合同商定付款金额扣除分包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但是,实务中存在违背《建筑法》分包状况,例如将主体进行分包,此类状况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期待后续文献能有明确规定。
核心词4: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同原营业税规定是一致,均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对于建筑公司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某些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获得却未必及时,这样就会因抵扣局限性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状况。
建筑公司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平稳。
核心词5:
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她费用建筑服务。
36号文对于清包工方式计税问题,明确规定可以选取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照10%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量辅料能获得进项税,选取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固然,这对工程报价也存在影响,选取简易计税方式还是普通计税办法,对甲方能抵扣多少进项税是有差别,因而在价格谈判时,还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找出最适合缴税方式。
核心词6:
甲供工程
普通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取合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甲供工程,指所有或某些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
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比例,例如甲供材比例为20%或80%,两种状况对于建筑业税负影响是巨大。
普通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取普通计税办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税负。
尚有一种状况,就是当建筑公司获得进项不充分或为获得进项付出管理成本较大时,完全可以凭借该项规定选取简易计税办法,由于只要有某些材料属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条件,建筑公司就可以完全不用紧张营改增之后税负与否会上升问题,本来按3%缴纳营业税,当前按3%缴纳增值税,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差别,税负比原先必定还下降了。
但是,选取简易征收方式对甲方必定是有影响,还要甲乙双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夺。
核心词7:
过渡政策
普通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取合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允许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建筑工程项目;或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允许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建筑工程项目。
这一鉴定原则,与房地产老项目鉴定是存在差别,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允许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房地产项目。
此外,36号文对于简易计税办法选取,采用了“可以”字眼。
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以选取普通计税办法,但对于选取普通计税办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节点未作进一步阐明,将来应当对此问题出台更明确规定,否则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
因而,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老项目很也许会所有采用简易征收方式。
进项抵扣,获得专用发票是核心
营改增给建筑业纳税人带来影响是明显。
其中,税负将如何变化,是建筑公司关注重点。
在北京市国税局举办分行业营改增政策宣传培训会上,北京龙建关于负责人给记者算了笔账:
假设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占45%,钢铁占40%,其她材料占15%),人工成本占30%,机械使用费5%,其她费用占10%。
假设全年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营业成本9000万元(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00万元(100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784.62万元[9000×(55%+5%)÷(1+17%)×17%],销项税额为990.99万元[10000÷(1+10%)×10%],应缴纳增值税206.37万元(990.99-784.62),建筑施工公司税负有所下降。
事实上建筑施工公司特性会给增值税计算带来诸多挑战。
其中,建筑工程涉及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状况十分常用,诸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采购成本因而增长。
此外,建筑业大量使用混凝土基本上都是执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公司提供,此项成本开支也无法获得抵扣。
”
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召开营改增工作座谈会上,北京建工集团财务部部长吴赞告诉记者,除了建筑材料,占整个工程成本比例约30%一线人工成本,基本上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大量不能抵扣人工成本不利于减少建安公司税负。
“实行增值税后来,建筑业税率为10%,与此前3%营业税税率相比高了诸多,但是考虑到增值税模式下是对增值额某些征税,因而,如果建筑公司可以获得足够抵扣项,10%税率也是可以接受。
核心在于建筑公司可以在多大限度上获得可抵扣专用发票。
”国内建筑公司长期以来财务管理很粗放,如果继续这种做法,将有相称大一某些成本不能获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重要体当前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材料采购成本。
在建筑业成本构造中,材料消耗占大头。
假设某个工程项目总造价为1.10亿元,其中材料费为7020万元。
按照营业税政策,该工程承建公司此项目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0100×3%)。
如果改征增值税后,上述工程项目不含税总造价为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6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为1020万元(6000×17%);销项税额为1000万元(10000×10%);应缴增值税为80万元(1000-1020)。
从计算成果看,对于材料成本较高建筑公司而言,改征增值税的确减轻了税负,但这只是抱负状态。
前提是建材市场票据管理规范,建筑公司能及时获得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租赁设备成本。
建筑业设备租赁诸多都是个人或者个人构成小型租赁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
三是无法获得规范发票其她状况。
建筑业特点是建安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分离,项目核算采用报账制。
项目会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财务规定并不严格,有些成本项目未获得正规发票或无法获得正规发票。
实际工作中,大型工程项目往往存在结算延迟现象,存在项目已经投入使用竣工结算尚未完毕状况,发票也无法获得。
在抵扣时间有严格规定增值税模式下,这种粗放管理方式也会使得公司失去抵扣资格。
建筑业市场高度开放,进入门槛较低,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普遍,行业平均毛利率局限性5%。
若建安公司无法获得规范可抵扣发票,导致税负增长,微利建筑业将雪上加霜。
建筑业营改增会引起行业洗牌:
工程成本增长导致管理混乱,依托不开发票偷逃税收减少成本恶性竞争公司将逐渐被裁减;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公司将会更好生存下来。
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逐渐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负也将会趋于平稳,整个行业将会走上健康发展道路。
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畴,对行业影响巨大。
建筑公司,特别是普通纳税人税收政策、征管模式、会计核算、购销方略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建议公司在改造财务管理、登记普通纳税人资格、购买税控设备、申领增值税发票同步,在进项税额抵扣等五个方面做好准备。
第一,详细分析公司支出中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
建筑公司应做好对供应商选取和管理,尽量选取正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拟定价方式(与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
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取增值税普通纳税人提供,可获得1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畴,但动力公司普通只向总表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公司往往难以获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登记方确认动力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获得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某些不得抵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取合用简易计税办法。
需要注意是,简易计税办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而,从公司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0%税率普通计税办法。
可以依照公司详细状况考虑与否选取合用,但一经选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注意老项目可合用简易计税办法过渡。
如果老项目支出大多已经完毕,建议选取简易计税办法;如果老项目支出大多尚未完毕,可依照项目详细状况核算后作出选取。
第四,注意纳税地点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
营改增后,建筑公司(固定业户)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公司,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预征办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同步销售自产货品,应注意税务解决方式已发生变化。
营业税状态下,公司提供建筑业服务同步销售自产货品,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营业额和货品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公司从事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公司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品缴纳增值税;其她公司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而,如果公司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同步销售自产货品,获得收入应一并按照10%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品分别计算缴纳。
“增值税征收原理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建筑公司在拟定销售收入时,需要注意增值税个性化规定,重点关注两个问题,即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和36号文明确了视同销售10种情形,由于生产和经营状况比较复杂,建筑公司在实务过程中也许发生上述10种情形,不要忘掉申报纳税。
同步,注意混合销售内涵变化。
详细分析36号文第四十条对于混合销售规定,就可发现发生了本质变化,即在销售行为中由货品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结合变化成货品销售与服务结合,建议纳税人在实务过程中注意混合销售业务解决涉税风险。
高度注重挂靠经营涉税风险:
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安公司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
被挂靠方建安公司提供建设资质,按照建安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加挂靠方项目单位经营活动。
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往往将违法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责令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
营改增后,挂靠方会滋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大大增长了被挂靠办法律责任。
公司应尽快理解政策,按增值税制规定,加强税收内控制度建设,保证合规遵从;调节生产经营模式,减少税负;重新梳理供应商,首选具备普通纳税人资格设备大宗材料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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