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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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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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规范和严格****学院对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
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并结合漓江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学院、****学院办公室印章,由漓江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条冠以****学院字样的各类专用章,由相关部门专门使用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
财务专用的学院领导签名印章由财务处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用印审批
第四条使用****学院印章的审批。
下列公文、证书、报表、信函等,使用****学院印章,须经学院领导或授权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以***学院名义制发的公文;
(二)以***学院名义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公文;
(三)以****学院名义颁发的聘书、请柬、奖状;
(四)以****学院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五)以****学院名义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种统计(工资)报表、职称申请表、出国申请表;
(六)以学院名义签订各类合同、协议;
(七)以学院名义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学生证、工作证等证件(含复印件);
(八)以学院名义办理各类验车、车辆保险等相关手续;
(九)以学院名义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成果、专利等;
(十)需用学院印章的其他事务。
下列介绍信、证明等,须经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相关人员批准:
(一)以学院名义开具教职员工、学生个人介绍信;
(二)以学院名义开具教职员工、学生个人身份证明;
(三)以学院名义开具教职员工、学生个人资信证明;
(四)以学院名义开具教职员工、学生个人未婚证明;
(五)以学院名义办理教职员工、学生各类保险;
(六)以学院名义办理学生各类个人档案封条;
(七)需用学院印章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使用学院办公室印章的审批。
下列公文、信函等,须经学院领导、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相关人员批准:
(一)以学院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二)以学院办公室名义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公文;
(三)以学院办公室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四)以学院办公室名义开具的证明信;
(五)需用学院办公室印章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使用冠以学院字样的专用章由代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报学院领导或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使用部门印章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批。
第三章用印程序
第八条履行审批手续。
公文用印,以文稿签发为准;非公文用印,用印部门须填写用印审批单,按规定报批。
领导已有批示的,须附领导批示复印件。
第九条审核用印内容。
印章管理人员须审核用印内容和报批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十条用印登记。
印章管理人员须将用印日期、事项、份数、批准人、经办人单位和经办人等逐项记录在案,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印章管理人员的用印要求如下:
(一)公文用印须骑年盖月,不得压住正文;
(二)两页以上的证明、档案、合同等重要材料加盖骑缝章,即诸页材料左右错列,加盖印章,印章应覆盖每一页材料,印章的左右边分别在材料的首尾页上;
(三)印章使用印泥,一般为红色,专用章也可用蓝色、黑色或紫色;
(四)用印时要注意与落款名称一致,若落款部门无正式印章,需借用其他部门印章时,要注明代章。
代章使用手续与正式用印相同;
(五)印迹必须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部门联合行文加盖印章,印迹不得重叠,不得残缺不全,不得盖出纸边;
(六)空白纸张、证件、表格不能加盖学院印章;
(七)其他禁止使用印章的条件。
第十二条整理留存材料。
用印完毕,须将用印留存的各类材料编号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印章是行使组织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漓江学院任何部门必须严格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使用印章,不得越权用印。
漓江学院任何部门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为越权行为:
(一)未经学院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院名义或以本部门名义,并使用本部门印章与校外任何组织、任何个人签订超出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协议;
(二)未经学院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院名义或本部门名义,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上使用本部门印章;
(三)未经学院明确的书面批准,利用学院的资产(包括学院的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各部门及人员的科技成果,以及产权属于学院的其他资产和知识产权)等,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印章;
(四)未经学院明确的书面批准,在各类担保性质或资质信性质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印章;
(五)未经学院明确的书面批准,在任何其他涉及学院经济利益与法律责任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印章。
(六)其他违法使用印章的情形。
第四章刻制印章
第十四条新刻制的印章规格、样式的要求。
(一)漓江学院印章外径为4.0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字样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二)经漓江学院批准建立的部门、院系外径为3.8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字样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五角星下部为部门、二级系名称。
第十五条刻制印章的审批。
(一)因部门设立、更名或调整需刻制印章的,由该部门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建议,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二)印章因磨损、遗失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由用印部门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三)刻制冠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字样的专用章,由用印部门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冠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字样的专用章、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各部门印章,须履行下列手续,由申请部门办理刻制:
(一)刻制印章部门须将印章准确名称填写在印模单上;
(二)学院党政办公室给桂林市公安局开具介绍信,加盖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印章;
(三)印章刻制好后,学院党政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留盖印模,登记部门、经手人和启用日期;
(四)印发印章启用通知,加盖启用印章样式,启用通知归档备查;
(五)取送印章,按照递送秘密文件对待,派专人取送。
第十七条旧印章的收缴、销毁。
(一)重新刻制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印章,在刻完新印章的同时将旧印章上缴桂林市公安局并销毁;
(二)重新刻制学院各部门、二级系等印章,须在刻完新印章的同时将旧印章上缴党政办公室,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开具“收缴印章证明”,加盖学院党政办公室印章,一式两份,学院党政办公室和上缴印章部门、二级系各留存1份,作为收缴、上缴依据;
(三)学院部门、二级系等旧印章收回后,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无保存价值的,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可以销毁。
销毁前,先将旧印上的字迹破坏掉,经分管副院长审查后作废处理。
(四)销毁旧印章的登记造册表并移交到学院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印章保管
第十八条专人保管。
各部门、二级系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所有用印须通过印章管理人员。
印章保管要有登记册,注明印章名称、印章管理人员姓名、印章枚数和启用时间,并在登记册上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安全存放。
所有印章须置于固定地点,学院印章、学院办公室印章应放在保险柜内,用印随用随取,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印章如需携带外出,须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有关部门或声明印章作废。
第六章用印情况统计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每个学期末放假前,统计本学期使用印章情况,属于假期使用印章,可统计到下个学期,并报分管学院领导审阅。
第二十一条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用印登记表及领导批件立卷归档交学院档案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学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院用印审批单
第20-号
用印名称
用印份数
部门
经手人
事由
用印部门
领导意见
用
印
审
批
人
承办人
日期
备注
学院刻制印章审批单
第20—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印章名称
刻制印
章原由
部门负责人意见
党政办公室意见
学院领
导批示
备注
学院印章印模留存单
第20—号
印章名称
印章规格
新印章
印模处
印章材料
入网号
发文编号
启用日期
经手人
学院收缴印章证明
第20—号
收缴印章名称
上缴部门
上缴人
联系电话
收缴部门
盖章
收缴人
联系电话
收缴日期
备注
学院印章外带审批单
第20—号
申请部门
部门负责人
外带地点
外带时间
外带
印章
原由
学院
领导
批示
同意外带印章。
批准人:
批准时间:
返还日期
经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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