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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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大北矿字(2013)23号
关于成立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关于职业卫生管理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经研究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组长:
刘汉强
副组长:
宋传运、邵俊春、黄浩、聂远民
成员:
鲁新建、王文义、刘虎根、苗鲁振、李本海、韩晓峰、张学民
办公室设在通安部,鲁新建任主任,具体负责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工作。
主题词:
煤矿职业病防治通知
抄送:
存档
新疆兴陶大北矿业有限公司20XX年1月1日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
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
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
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
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通安部负责矿井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厂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公司,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公司;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各生产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通安部及各生产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通安部、调度室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通安部、调度室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自治区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综合办公室、调度室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应及时通知通安部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公司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事管理部门、通安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通安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通安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通安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
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四级职业卫生培训,由公司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培训中心应依据计划表按时实施培训,并负责培训全部事宜,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应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
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于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
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集团公司的批准后实施。
五、每年按流程对公司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的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及时消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缺陷,保证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检修质量,延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始终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充分发挥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特殊作用,有效防止职业病现象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和事后维修。
2、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实行科学文明检修,检修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检修相关技术规程,确保检修质量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效果。
3、机运工区应根据检修间隔周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检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检修计划由生产技术部编制。
编制检修计划时,应承担检修任务的单位同时提出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划。
年度计划在上年度年底前1个月内提出;季度计划在上季度季末前10日内提出;月度计划在上月度月底前5日提出。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停车大检修要做到:
(1)由一名副区长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
(2)在大检修前要成立大检修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劳动力的准备和开、停车置换方案的拟订等工作。
(3)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
要做到“三个面向”(即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即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
切实抓好停车、置换、检修、试压开车“四个环节”。
(4)大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车成功。
检修完后,应进行总结评比。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机运工区及有关单位应严格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检修计划,必须提前办理批准手续。
7、结合设备大、中检修实现技术革新的(如改革结构、使用新材料配件)应由车间向生产技术部提出报告并附图纸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重大革新项目应由机运工区报总工程师批准。
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大修需要有大修方案。
复杂工程,需要绘制网络图。
大修方案应包括:
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劳动力、备品配件、材料、特殊工器具需用量、试车验收规程、安全措施等。
设备的大修方案确定后,有关部门要做好材料、备品配件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
施工前,搞好组织落实,确保大检修工作顺利完成。
9、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格遵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在检修前按规定办理检修任务书及动火审批等手续。
生产车间负责对待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处理,合格后交施工单位,并派专人帮助施工单位协调处理有关安全事宜。
施工现场应设安全防护栏杆或标记,以确保安全检修。
10、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修人员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
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或检修质量保障遇到难题时,必须及时向车间或机运工区报告,以便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1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检修作业的全过程。
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
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总工程师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机运工区组织。
检修作业结束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2、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1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1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修单位要厉行节约,检修过程中应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并积极开展修旧利废。
检修后剩余的菜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随意浪费或挪作他用。
15、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
作业现场要清洁,专用工具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16、各单位每月必须做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修执行情况报的上报工作,及时将检修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调度室。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防护用品配备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质条件。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2、劳动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所有工种和类别负责制定,经有关领导审批后由相关部门采购并按规定发放,制定发放标准细表,任何个人与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发放标准、数量等。
3、全体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保持清洁、整齐,树立单位良好形象。
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对不正当使用行为,经教育不改正者,予以处罚。
4、对于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劳保用品损坏、丢失或失去其应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补发或更换。
5、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库房保管人员在入库前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6、库房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领用手续、规定和标准发放;凡规定以旧换新的物品,一定要交旧换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物品,按原价及应使用的年限折旧赔偿。
7、在使用期限内离岗时,每位员工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本单位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并按一定比例折价。
8、根据不同工种、不同条件,发放不同品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所配备的劳动用品必须齐全、有效、保质保量,符合国家标准。
9、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必须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0、矿井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进行监督,教育职工合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矿井应建立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制度,并建立发放领用台帐。
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更换与工人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原防护用品即报废,停止使用。
13、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生产管理、技术、设备人员,发给防护用品。
14、凡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进入工作现场的,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煤矿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矿长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
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
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由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建立劳保用品管理登记卡,由矿人事管理和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4、员工在煤矿内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煤矿(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停发月度性领导防护用品。
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1、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4)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单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为五年,雨靴三年。
在此期间如使用人岗位变动时,雨衣雨靴不得带走,必须留给所在单位。
(2)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因工损坏的照折旧价赔偿,发现与煤矿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
四、其它规定
1、保安人员的服装按有关规定配发,日常消耗品按煤矿机关人员标准发放。
2、化验室人员除了按煤矿机关人员标准发工作服以外,发给白大褂,只允许在从事化验作业时穿。
3、外线电工配发安全带,集中保管。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煤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公司安环部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3、生产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4、生产监督单位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生产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状况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新录用员工名单有人事管理部门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公司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人事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年由人事管理部门门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人事管理部门门、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医院、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新疆区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各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二、通安部在接到报送资料通知后,应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的状况进行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协调。
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
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集团公司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落实。
三、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市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认真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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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 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