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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提高大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详细规划编制和建设活动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
市辖各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在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的保护区以及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区域,可以结合城市设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古城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标准执行,原有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用地性质根据实际功能按新标准归类。
第2.1.2条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和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和比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表2.1.2各类建设项目可兼容性表
兼
容
用
地
主
体
用
地
大类
居住
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大类
中类
代码
R1
R2
A1
A2
A3
A4
A5
A6
B1
B2
B3
B4
B9
M1
W1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
—
×
×
二类居住用地
R2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A1
×
×
—
▲
▲
▲
▲
▲
×
×
×
×
×
×
×
文化设施用地
A2
×
×
▲
—
▲
▲
▲
▲
×
×
体育用地
A4
×
×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A5
×
×
×
×
×
—
×
×
×
×
×
×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A6
×
×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
B1
×
×
—
▲
▲
▲
▲
△
△
商务设施用地
B2
—
×
×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B3
×
—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
—
×
×
注:
1.△为兼容比例不得大于10%,
为兼容比例不得大于20%,▲为兼容比例不得大于40%,×为禁止兼容。
2.兼容比例指建筑规模所占比例。
3.兼容用地可独立建设。
4.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
5.兼容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主体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6.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4)用地中加油加气站(B41)用地须须根据专项规划,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论证后方可被其他用地兼容。
7.根据规划需要,各类用地均可兼容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兼容比例不得大于40%;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可互相兼容,兼容比例不得大于40%。
8.建设项目可多种兼容,其兼容总比例不得大于40%,且单项兼容比例须满足本表规定。
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2.1条城市建设活动原则上限制零星开发建设。
建设用地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城市道路划分用地,成片统一开发,用地内的街坊道路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2.改造地块范围内,不留死角。
3.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用地内应完善区域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4.公开出让的土地,每宗居住用地的规模不得超过20公顷。
第2.2.2条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公共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满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应统筹安排,集中配置,形成公共服务中心。
第2.2.3条居住区内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单元控规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适应区域发展需求。
新建居住项目内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按照表2.2.3执行。
表2.2.3居住项目公共设施项目配套表
类别
项 目
小区(3000-5000户)
(10000-15000人)
大组团(1000-3000户)
(3000-10000人)
组团(300-1000户)
(1000-3000人)
配建
性质
建筑规模要求
配建
性质
建筑规模要求
配建
性质
建筑规模要求
教育
幼儿园
▲
○
≥4班,独立设置
▲
○
≥4班,独立设置
—
—
—
小学
▲
●
按专项规划要求
—
—
—
—
—
—
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用房
▲
●
150m2
▲
●
5000人以上,150m2
—
—
—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站
▲
●
400-600m2
—
—
—
—
—
—
居民室外健身场地
▲
●
用地规模≥950㎡
▲
●
用地规模≥500㎡
△
●
用地规模≥200㎡
商业服务
综合商业(含餐饮、娱乐等)
▲
○
450-570m2/千人
△
○
—
△
○
—
药店、书店、便民店
△
○
市场(菜市场网点)
▲
○
最少2处,每处≥50m2
▲
○
≥50m2
金融邮电
银行网点、邮电、电信
▲
○
16-22m2/千人
—
—
—
——
——
—
社区服务
社区公用用房
▲
●
≥200㎡,超过10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增加
▲
●
≥200㎡,超过1000户每增加100户按
10㎡增加
▲
●
≥200㎡,超过10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增加
物业管理
▲
●
300-500m2
▲
●
≥150m2
△
●
≥50m2
社区警务室
▲
●
≥30m2
▲
●
≥30m2
▲
●
≥30m2
市政公用
换热站(地上)
△
●
—
△
●
—
△
●
—
变(配)电室
▲
●
30-50m2
△
●
30-50m2
△
●
30-50m2
开闭所
△
●
200-300m2
—
—
—
—
—
—
燃气调压站
△
●
50m2
△
●
—
△
●
—
公共厕所
▲
○
每1000-1500户设置一处,每处30-60m2
▲
○
30-60m2
▲
○
30-60m2
垃圾转运站(点)
△
●
—
▲
●
—
▲
●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
1个/百m2建筑面积
▲
●
1个/百m2建筑面积
▲
●
1个/百m2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场、库
▲
○
0.75个/百m2建筑面积
▲
○
0.75个/百m2建筑面积
▲
○
0.75个/百m2建筑面积
注:
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2.●为公益性配套项目,不得进入市场流通;○为可市场化经营的项目,但不得改变用途。
3.公共厕所可结合其它公共设施一并配置,但应设置对社会开放的独立出入口或通道。
第2.2.4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不小于表2.2.4的规定。
居住项目沿街底商门前地面停车位不宜低于其应配建标准的50%;商业及交通量较大的项目地面停车位不宜低于应配建标准的20%。
表2.2.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类型
单 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居住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
1
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
商业
宾馆、酒店
车位/客房
1
—
商务写字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
—
餐饮、娱乐
1
—
商场、超市、商业
1
—
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
1
5
文化
车位/100座位
10
5
展览
车位/百㎡建筑面积
1
5
医疗
市级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
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
0.5
5
学校
大专院校
车位/100师生
3
40
中专职校
2
45
中学
1
70
小学
0.5
20
游览
场所
综合、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6
10
一般性公园、广场
4
3
体育场馆、康体
车位/100座位
5
20
仓储
车位/100㎡仓储面积
1
—
交通
火车站、汽车站
控规应在周边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
(停车位≥300个)
客运机场
注:
室外停车场每当量小汽车停车占地面积为25.0平方米,每辆自行车占地面积为1.5平方米;地下停车库每当量小汽车停车建筑面积为42.0平方米,每辆自行车建筑面积为1.8平方米。
第2.2.5条 商业繁华地区、大型超市、会展中心、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等公共建筑附近,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道,并宜结合停车设施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场。
第2.2.6条凡面临城市道路两侧的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应按照表2.2.6规定的建筑面积设置附属式对外开放
的公共厕所,并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须在临街面设置对外开放的独立出入口或通道。
2.基地临多条城市道路时,凡临街用地长度超过60米,面向每条道路均须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
表2.2.6附属式公厕配建指标
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
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m2/所)
1(含)-5
≥60
5(含)-10
≥80
≥10
≥100
第2.2.7条公园绿地任意方向宽度应不小于8米,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并应提供必要的交流、娱乐、休憩和功能照明设施。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表2.2.7条的规定。
居住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其地下空间被利用时,平均覆土深度不得小于2米。
表2.2.7建设项目绿地率规划指标表
用地性质
绿地率
居住用地(R)
一类居住用地(R1)
≥35%
二类居住用地(旧城改造)(R2)
≥30%
二类居住用地(新区开发)(R2)
≥35%
三类居住用地(R3)
≥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行政办公用地(A1)
≥25%
文化设施用地(A2)
教育科研用地(A3)
≥30%
体育用地(A4)
医疗卫生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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