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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指我校教职工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和学校预算安排的用来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的经费。
按资金来源,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为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为横向项目。
第三条凡以太原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属于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系统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项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我校科研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学校、学院(研究所、中心)、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
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科研经费的统筹管理与组织协调,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院(研究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进度,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签批使用,要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促进科研活动开展,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科技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做好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结题等工作;配合项目负责人办理技术开发项目的免税手续。
对不按项目预算或合同使用经费,科技处有权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项目经费。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审查项目经费决算;负责科技经费的到账通知、账号设置与核销、经费冻结或解冻等工作。
计划财务处对各科研项目经费严格监督管理,不得超支。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大宗物资、固定资产,按照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证、组织招标和采购;并对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进行管理。
审计处和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科研经费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的合法使用。
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立项部门或资助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
如需调整预算,应签订预算调整合同。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
第九条间接费用的确定
对于我校主持的项目,间接费用按照政策规定的上限编制执行。
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具体比例见表1。
表1间接费用预算上限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数额
500万元及
以下部分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间接费用比例
≤20%
≤13%
≤10%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科技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成员经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据实报销,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的科技管理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
科技项目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经费拨付机构的有关规定。
纵向项目按计划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执行,横向项目按合同书中列示的经费预算支出,专款专用,合同书中无明确预算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直接费用的支出
1.仪器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调试、自制设备的加工费等。
2.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成果鉴定会、项目验收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参会专家差旅、住宿和招待费用,会议室、设备、交通工具等租赁费用。
6.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交通、住宿、订票等)费、市内交通费用和车辆使用费等。
车辆使用费包括:
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直接服务于横向项目的指定车辆的维修费、保险费及年检费等车辆使用费,可在所服务的项目经费中报销,但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在符合预算和有关规定下,据实列支,严格控制;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这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与出版费、论文版面费、资料复印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与电话费、数据信息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但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有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标准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无规定标准的,可参照表2执行。
表2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人/天)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1000-2000
(第1、2天)
500-1000
(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500-1000
(第1、2天)
300-500
(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
10.劳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纵向科研项目按预算批复和相关规定据实列支,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的预算据实列支。
无明确规定的,执行表3中的劳务费比例。
11.其他支出,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项目费用之外的直接开支,如实验室改造费、专业技能的培训费、进修费等。
表3劳务费支出上限与间接费用提取比例
项目类别
劳务费
间接费用提取比例与分解
总提取比例
间接费用分解比例
纵向项目
科学技术类
≤30%
10%
4%为学校管理费
1%为学院管理费
5%为项目组绩效
人文社科类
≤40%
10%
4%为学校管理费
1%为学院管理费
5%为项目组绩效
横向项目
科学技术横向
≤40%
13%
4%为学校管理费
1%为学院管理费
8%为项目组绩效
人文社科横向
≤50%
13%
4%为学校管理费
1%为学院管理费
8%为项目组绩效
注:
以上比例为总进账经费的比例。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的支出
学校统一由间接费用中支出校院两级管理费和项目组绩效。
对项目预算中没有明确规定间接费用的,依据项目类别的不同,按照表3的比例标准计算并提取间接费用。
1.纵向项目按进账经费的10%提取,其中4%为学校科研管理费,1%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的管理费,5%为项目组成员绩效。
2.横向项目按进账经费的13%提取,其中4%为学校科研管理费,1%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的管理费,8%为项目组成员绩效。
3.学校的科研管理费专门用于学校对科技项目的管理、科技处的科研工作活动及组织的学术活动、青年人才及新项目的培育等支出。
4.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的科技管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使用,用于该部门的科技项目管理、学术活动、人才及新项目的培育等。
5.间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批复的预算提取。
如果项目批复的间接费用超出学校额定的提取比例,则超出部分暂由科技处管理,专门用于该项目组的水电暖、房屋使用费及年轻教师培育等支出。
6.以我校为主持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根据计划任务书需转拨项目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可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我校参与的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子课题、子项目的管理费,根据进账经费按表3所列比例提取。
不足核定比例的由项目负责人从其科研发展基金中补足。
7.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8.资质类项目、知识产权转让与职务艺术作品出售等执行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绩效支出与管理
绩效支出遵循公正、激励原则,用于奖励参与课题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科技经费到款后,科技处根据计划财务处的科技经费“到款通知单”,依据项目批复预算(合同)或参照本办法,开具“到款入账通知单”,明确项目管理费中项目组绩效的提取比例,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依据我校科研绩效支出管理办法核定列支项目组成员的相应绩效。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科技处将终止绩效发放,对已发放的绩效,学校有权追回。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四条合作项目经费的转拨
我校为项目主持单位,有其他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需转拨项目合作经费的,应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经科技处、计财处共同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在开具票据时,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全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项目列支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计财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支出、投资支出、职工集体福利、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及时报销支出、归还借款,如实编报项目支出决算。
第十八条科技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及时组织与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验收工作,计划财务处根据科技处“结题项目通知单”办理结题财务手续。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仍有经费剩余的,如果资金来源方有专门规定的,结余经费按其规定办理;无相关管理规定的,结余经费有两种处理办法供选择:
(1)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账号,由项目负责人签批,用于新项目的调研、选题;
(2)结余经费中的60%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账号,40%由项目组发放项目节约奖。
第二十条凡中止、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因项目负责人调离、离岗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且无人负责的项目,结余经费由科技处与资金来源方协商处理。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科技经费购置的科研设备、材料,均为国有资产,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招标、采购等规定,并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验收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为项目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或设备等,项目实施中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规定,填报仪器或设备清单,经委托方确认或凭项目验收证明,不需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即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由协作单位赠送的仪器、设备,均需到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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